浙江工业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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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浙江工业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与国家及省有关政策相符合的绩效工资制度,为建设区域特色鲜明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服务, 根据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浙人社发2011224 号,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1.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为导向,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2.尊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特点,实施校内岗位聘任,坚持“以岗定薪、责薪一致、按劳分配、优绩优酬” 的原 则,重点向教学科研一线岗位倾斜,增强学校人才竞争力。3.遵照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统筹考虑校内各类人员

2、收入分配水平,促进各类人才队伍协调发展,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4.绩效工资制度与现行校内分配制度有机结合,总体设计,平稳过渡,坚持学院自主理财制度,进一步提高学院办学的活力。二、绩效工资的界定根据规定,绩效工资实施后,教职工工资收入主要由以下四部分组成:一是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二是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三是按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四是绩效工资。现收入构成中,除基本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和改革性补贴继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外,其它原发放的津贴补贴均纳入绩效工资的范围,主要包括 93 工改保留津贴补贴、物价补贴、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规范补贴、同城岗位补贴、同城生

3、活补贴、医药补贴、校内保留等现行工资中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考核奖(第十三个月工资),以及学校和学院(部)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 奖酬金、劳务费和福利等。三、绩效工资总量确定学校每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由上级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 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以及绩效考核等因素核定。学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进行绩效工资的分配。四、绩效工资内部分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依据 省实施办法执行,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其分配体现学校办学目标导向,与校内聘任各类

4、岗位收入结构相衔接,根据考核结果,实行按月与年终相结合的发放办法。(一)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实施基础性绩效工资由生活补贴、岗位津贴、工龄补贴三个项目组成。生活补贴主要体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不同岗位执行统一标准。岗位津贴主要体现行业特点、岗位职责等因素,实 行一岗一薪,按照专业技术一至十三级、管理三至十级以及技术工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分别制定津贴标准,适当拉开差距。工龄补贴主要体现工作年限等因素。根据省实施办法规定,高校执行省直二类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各项目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一。符合省和学校有关规定,同时受聘在专业技术和管理两类岗位的人员(“ 双聘” 人员 ),基础性绩效工资 可按照

5、“就高”原则,执行较高岗位的标准;首次岗位设置时,按规定保留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工资待遇的管理岗位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可执行原保留工资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标准。对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基本工作量和学校、学院规定的其他工作任务的教职工,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对病事假或未履行岗位职责的教职工,按聘用合同或有关规定酌情减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具体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实施后,原工资中的 93 工改保留津贴补贴、物价补贴、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规范补贴、同城岗位补贴、同城生活补贴、医药补贴、校内保留等有关津贴补贴项目将不再发放。(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绩效工资总量在扣除

6、基础性绩效工资后,其他可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倾斜。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中,学校预留全校绩效工资总量的 5%-8%,统 筹用于教学、科研等各 类工作和校 级及以上评优奖励。1.教学科研岗位教学科研岗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分配的办法。教学科研岗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由岗位绩效奖励津贴和学院绩效奖励津贴二部分组成。(1)教学科研岗位绩效奖励津贴为充分体现效率原则,考虑与现行岗位聘任及津贴分配制度的衔接,学校对应目前 1-9 级教学科研岗位,设立统一的岗位绩效奖励津贴。1-9 级岗 位绩效奖

7、励津贴的标准依据各级岗位现津贴标准之间的结构系数、各级岗位的绩效工资平均值等因素,在上级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确定。(2)学院绩效奖励津贴学院绩效奖励津贴为学院(部)分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目前收入分配中,各学院(部)自主分配的各类奖酬金纳入学院绩效奖励的范围。学校综合考虑各学院(部)事业发展、绩效考核、经费保障等因素核定各学院(部)的绩效奖励水平。各学院(部)分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只允许在学校核定的总量范围内发放。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学院开展有组织的社会服务活动,在绩效工资总量允许范围内, 对学院的绩效奖励水平进行适当调节。各学院(部)在学校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工作业绩考核情况,通

8、过设立一次性考核奖、超工作量奖、教学科研工作奖励等项目,自主分配这一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过程中,以工作量和实际贡献为主要的考量因素,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 则,具体分配 办法由学院(部)教代会 讨论通过后实施。2.管理岗位结合学校现管理岗位聘任制度,管理岗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管理岗位绩效奖励津贴和年终考核绩效奖励津贴组成。(1)管理岗位绩效奖励津贴考虑与现行管理岗位聘任及津贴分配制度的衔接,体现岗位绩效原则,学校对应机关(含机关直属单位、学部等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以下同)校内聘任管理岗位类别,设立管理岗位绩效奖励津贴。管理岗位绩效奖励津贴的标准依据各岗位现津贴标准之间的结构系数、各

9、岗位的绩效工资平均值等因素,在上级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确定。(2)年终考核绩效奖励津贴年终考核绩效奖励津贴为机关管理岗位的年终绩效考核奖。机关年终考核绩效奖励的水平根据机关平均绩效工资水平不高于学院(部)教职工平均绩效工资水平的 95%确定。学校按照机关年终考核绩效奖励人均水平核拨到机关各部门,由部门根据工作考核情况自主发放。学院(部)管理岗位的年终考核绩效奖励纳入学院(部)绩效奖励分配。经学校同意兼任教学科研岗位的中层管理干部,岗位绩效奖励津贴按照教学科研岗位和管理岗位就高发放,中层管理干部(含承担教学科研工作、兼任教学科研岗位)参与学院(部)分配部分纳入学院(部)分配方案,由各学院

10、(部)教代会讨论决定。根据省实施办法规定,学校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由主管部门根据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其水平控制在全校教职工平均绩效工资的 2.5 倍以内。(三)高层次人才绩效工资对引进的“千人计划”等高层次人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 规定,可实行协议工资。院士、省特级专家、国家级教学名师、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杰出青年基金(A 类)获得者以及“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才等各类高层次人才的绩效工资,由学校另行制定政策。五、绩效工资的管理基础性绩效工资的管理和发放按照省有关政策执行。岗位绩效奖励津贴的管理和发放参照原校内岗位(职务)津贴的有关原则执行。学院(部)分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管理和发放由各学

11、院(部)根据教代会讨论通过的办法执行。六、绩效工资的经费核拨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学校直接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纳入学院(部)自主理财经费列支。学校各单位(部门)的经费核拨办法参照原校内岗位津贴的经费核拨原则执行。七、其它1.学校核定之江学院的绩效工资水平和总量,由之江学院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分配办法,经之江学院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产业系统、容大集团的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根据上级的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单独制定。2.本办法依据国家和省现行政策及规定制订,今后若有新政策出台,以上级部门政策为准。3.本办法实施时间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4.本办法由人事处和计财处负责解释。附表一省直二类事业单位基础性

12、绩效工资各项目标准表元/月职级 岗位津贴 生活补贴 工龄补贴管理三级 1822 1600管理四级 1660 1600管理五级 1497 1600管理六级 1334 1600管理七级 1179 1600管理八级 1047 1600管理九级 931 1600管理十级 776 1600专业技术一级 1861 1600专业技术二级 1737 1600专业技术三级 1629 1600专业技术四级 1536 1600专业技术五级 1411 1600专业技术六级 1318 1600专业技术七级 1241 1600专业技术八级 1163 1600专业技术九级 1109 1600专业技术十级 1055 1600专业技术十一级 969 1600专业技术十二级 892 1600专业技术十三级 776 1600技术工一级 1303 1600技术工二级 1124 1600技术工三级 969 1600技术工四级 869 1600技术工五级 776 1600普通工 853 1600每年 15 元初期 2500 元/月(含工龄补贴)见习期(学徒、熟练期) 2320 元/月(含工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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