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报作品委托创作合同甲方: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指定联系人:电子邮箱:手机:乙方: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指定联系人:电子邮箱:手机:(上述各方在下文单独称“一方” ,合称“双方”或“各方” )合同各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项目(定义见第 1 条)设计海报及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1 定义1.1 甲方项目:是指甲方开发/运营的【 】项目【】 。1.2 作品:是指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为甲方项目制作的宣传海报,具体要求见附件 1。1.3 报酬:是指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就乙方创作和制作工作应向乙方支付的费用总额,但不包括双方约定的由甲方另行付费的项目(如有) 。1.4 工作日:是指按北京地
2、区的时区和习惯确定的工作日,不包括周六周日以及元旦节、春节、端午节、五一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等中国大陆地区法定节假日。2 作品创作、制作及交付2.1 甲方需要乙方交付作品的要求详见附件 1。2.2 乙方制作流程及甲方配合节点详见附件 2。如因甲方未及时提交制作素材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制作流程延误,则乙方的制作时限相应顺延,届时,甲、乙双方应另行书面确认新的流程及制作时限。3 知识产权3.1 在甲方付清了全部报酬和费用的前提下,作品及其要素的知识产权归属如附件 3 之约定。在甲方付清全部报酬和费用之前,乙方保留作品及相关要素的全部知识产权。3.2 甲方向乙方陈述并保证: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用于制作作品
3、的素材均不包含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的内容,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乙方遭受的索赔、发生的律师费和其他争议解决成本)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3.3 乙方向甲方陈述并保证: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作品及其要素(除甲方提供的素材外)的著作权均将按附件 3 约定归属各方。作品不会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的内容,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甲方遭受的索赔、发生的律师费和其他争议解决成本)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4 报酬及费用4.1 甲方就本合同项下乙方创作、制作工作而应向乙方支付的报酬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
4、写】 ) 。该报酬总额不包括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的由甲方单独付费购买第三方资源的费用,亦不包括第 5.4条约定的重复工作而产生的额外服务费。4.2 甲方支付报酬的节点见附件 4。4.3 乙方指定收款账户:户名:账号(人民币):【】开户行:【】5 验收5.1 甲方应基于如下标准验收作品及阶段性工作成果:5.1.1 双方约定的作品要求(详见附件 1) ;5.1.2 甲方已确认的乙方工作的阶段性成果。5.2 甲方应在附件 2 约定的反馈时限内反馈验收意见;如甲方不确认验收通过,则应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否则视为无反馈。若甲方无合理理由拒绝验收或逾期不给予明确反馈意见,则自上述验收期限逾期之次日起,视
5、为本次验收通过。5.3 甲方指定联系人的电子邮件的回复/签字意见均视为甲方意见。5.4 如甲方要求乙方修改、重制已经甲方确认的阶段性成果,或者甲方就同一阶段的工作成果提出修改意见超过 2 次的,乙方有权拒绝修改,或向甲方收取额外报酬并调整后续工作成果交付时间。6 保密6.1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各方及其指定的第三方(合称“披露方” )交付给本合同其他方的标明为“保密” 、 “内部资料”或类似标注的资料均为披露方的“保密信息” 。6.2 保密信息接收方应对保密信息采取充分的保密措施,不得遗失或泄漏保密信息。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许可,接收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有意/无意地允许第三方获知保密信息。7
6、 陈述与保证双方于本合同签订日分别向对方陈述并保证:7.1 根据其组建或成立地的法律,该方是依法定程序设立的法人,有效存在,且相关手续完备。7.2 该方有权订立本合同以及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7.3 该方已授予其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的权力,从合同生效日开始,本合同的条款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7.4 该方签署本合同以及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i) 不会违反其营业执照、成立合同、章程或类似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ii)不会违反任何相关法律或任何政府授权或批准;并且 (iii) 不会违反其作为当事人一方(或受之约束)的其他任何合同,也不会导致其在该合同项下违约。7.5 不存在阻碍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已经发生且尚
7、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或行政程序。7.6 双方不会从事任何损害对方商誉的行为。8 违约责任8.1 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或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陈述、保证、义务或责任,即构成违约行为。违约方应赔偿其他各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费用、责任和/或损失,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公证费、参与异地诉讼之合理交通住宿费。8.2 本合同对违约责任另有专项约定的,如违约方根据专项约定承担了违约责任后,其他方的损失仍未得到充分弥补的,其他方仍可根据 8.1项的约定继续向违约方追偿。8.3 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报酬或其他费用的,应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暂停工作
8、(工作时限顺延)直至甲方付清了到期的应付款项。9 通知9.1 根据本合同的需要发出的全部正式通知,均须采用书面形式。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发票、单据及其他通知需标明对方名称,并送达到合同首部指定的通信地址。9.2 通知方式可采用专人递送、特快专递或快递、邮资付讫的航空挂号信件、传真等方式。特快专递或航空挂号信件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9.3 双方将按如下规定确定通知被视为正式送达的日期:9.3.1 以专人递送的通知应在接收人或其代表签收之日视为送达。9.3.2 以特快专递(仅指 EMS、DHL、FEDEX 或 UPS)发送的通知,如有接收人或其代表签收,则以实际签收日为送达之日;如无人签收,则:发往同
9、城地区的,自交寄日起第 2 个工作日视为送达之日;发往同省(或自治区)不同城市的,自交寄日起第 3个工作日视为送达之日;发往中国大陆境内省(或自治区)外地区的,自交寄日起第 4 个工作日视为送达之日;发往中国大陆境外地区(含港、澳、台地区)的,自交寄日起第 7 个工作日视为送达之日。9.4 以传真发送的通知,以发送方发送后打印出的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之日。9.5 若任何一方修改上述地址或联系方式,则应于修改后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在另一方收到修改通知之前,上述地址及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发至上述地址及联系方式的任何文件或通知均视为有效送达。逾期不发出修改通知而造成无法送达或送达不
10、及时的后果,将由怠于发出修改通知的一方承担。10 不可抗力10.1 如果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不可抗力影响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一方可暂停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不构成违约,但该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以避免对本项目的不必要的不利影响并通知另一方,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供权威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被消除,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并立即重新开始履行本合同。10.2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战争、恐怖行动、地震、台风、火灾、疾病的爆发、其它警告及其他超出双方合理控制的类似事件。10.3 如果本合同因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无法履行持续超过九十(90)天或基于合理判断无法继续履行,则任何一方
11、有权以向其他方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合同。11 法律适用和管辖11.1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但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11.2 一切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双方均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至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解决,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最终的及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终局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向法庭及其他官方组织寻求追索以恳求对仲裁裁决的修改。仲裁费用应当由败诉方负担。除了涉及争议、已提交仲裁事项外,本合同其他内容仍应当在仲裁期间继续执行。12 其他12.1 各方在对本合同条款的补充
12、约定见附件 5(如有) 。12.2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延迟或未能行使任何本合同下的权利,不被认为是对该等权利的放弃,任何单一或部分履行权利的行为也不意味着排除任何该权利的行使。12.3 本合同的解除、终止或者本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本合同中关于合同解释、保密、法律适用、争议解决的相关条款的效力。12.4 本合同不产生合伙或合资经营关系,各方均为独立的合同一方而非受合同另一方控制,各方不对另一方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2.5 各方就本合同项下合作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仅由本合同及双方就作品相关事宜签订的其他生效合同确定。双方在其他项目上的争议,不构成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理由。12.6 经本合同附
13、件、双方签署确认的服务方案,以及双方之间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以及各方就本合同未定事宜签订的补充合同等,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相互之间出现矛盾,以在后签订的合同或文件为准。12.7 本合同构成双方之间就本合同项下合作相关事项的完整合同,取代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以前的磋商、声明、合同或协议。12.8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自合同首部所述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贰份,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乙方:北京奇光影业有限公司(盖章)附件 1:作品交付要求项目名称:海报数量:内容要求:交付格式:【】附件 2:作品创作/制作流程及验收节点No. 完成内容 完成时限 验收时限 备注甲方提供【】且支付了第一笔付款之日后【】日内乙方提交工作成果后【】日内甲方确认上一阶段工作成果后【】日内乙方提交工作成果后【】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