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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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甲 方 ( 全 称 ) : 乙 方 ( 全 称 ) :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经 济 合 同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及 其他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遵 循 平 等 、 自 愿 、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结 合 本 工 程 具 体 情 况 ,双 方 就 本 工 程 施 工 事 宜 协 商 一 致 ,订 立 本 合 同 。一 、 工 程 概 况工 程 名 称 : 工 程 地 点 : 承 包 范 围 : 承 包 方 式 : 二 、 工 程 概 况开 工 日 期 : 竣 工 日 期 : 合 同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

2、 天三 、 质 量 标 准工 程 质 量 标 准 : 按 照 消 防 施 工 规 范 达 到 验 收 要 求 。四 、 合 同 价 款金 额 ( 人 民 币 大 写 ) : 元 五 、 组 成 合 同 的 文 件1、 本 合 同2、 图 纸 ;3、 工 程 量 清 单 ;4、 工 程 报 价 单 及 预 算 书 ;双 方 若 有 关 工 程 的 洽 谈 、 变 更 等 书 面 协 议 或 文 件 视 为 本 合 同 的 组 成部 分 。六 、 合 同 的 生 效 及 终 止1、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生 效2、 除 质 量 保 证 书 外 , 甲 乙 双 方 履 行 合 同 的 全 部

3、义 务 , 竣 工 结 算 价 款支 付 完 毕 , 乙 方 向 甲 方 交 付 竣 工 工 程 并 验 收 达 到 约 定 标 准 后 , 本 合同 即 告 终 止 。3、 合 同 的 权 利 义 务 终 止 后 , 甲 、 乙 双 方 应 当 遵 循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履 行 通 知 、 协 助 、 保 密 等 义 务 。 七 、 图 纸提 供 方 及 份 数 : 八 、 甲 方 工 作 :1、 提 供 经 当 地 消 防 部 门 审 批 的 设 计 资 料 , 如 在 施 工 中 发 生 变 化 应及 时 协 调 乙 方 及 设 计 单 位 予 以 解 决 。2、 对 乙 方

4、 施 工 现 场 的 设 备 、 配 线 、 管 路 等 予 以 保 护 。3、 如 工 程 需 基 建 方 预 留 、 预 埋 等 基 建 配 合 工 作 , 甲 方 应 提 前 和 乙方 及 基 建 单 位 协 商 解 决 。4、 提 供 具 备 施 工 条 件 的 施 工 场 地5、 提 供 施 工 所 需 水 、 电 、 电 讯 线 路 并 接 至 施 工 场 地6、 双 方 约 定 甲 方 应 做 的 其 他 工 作 : 九 、 乙 方 工 作1、 必 须 按 消 防 部 门 审 批 合 格 的 设 计 图 纸 和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等有 关 规 定 进 行 施 工 。

5、2、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 如 发 现 技 术 要 求 与 现 场 实 际 情 况 不 符 合 国 家 消防 验 收 规 范 时 应 向 甲 方 提 出 , 由 甲 方 和 设 计 单 位 与 消 防 部 门 协 商解 决 。3、 乙 方 应 按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完 成 和 提 供 服 务 。十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工 期1、 开 工 及 延 期 开 工乙 方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开 工 时 间 开 始 施 工 。 乙 方 不 能 按 时 开 工 , 应 当以 书 面 形 式 向 甲 方 提 出 延 后 开 工 的 理 由 和 要 求 。 甲 方 代 表

6、应 当 在 接到 延 期 开 工 申 请 后 的 48 小 时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答 复 乙 方 。 因 甲 方 原 因 不能 按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开 工 时 间 开 始 施 工 。 甲 方 应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乙方 , 推 迟 开 工 时 间 , 工 期 顺 延 。2、 由 于 下 列 原 因 造 成 的 工 期 延 误 , 工 期 相 应 顺 延 :a) 甲 方 不 能 按 合 同 规 定 提 供 图 纸 及 开 工 条 件 ;b) 工 程 量 改 变 和 设 计 变 更 ;c) 因 停 水 、 停 电 、 停 气 等 原 因 造 成 的 停 工 ;d) 不

7、可 抗 拒 力 ;e) 因 甲 方 无 法 达 成 约 定 义 务 造 成 的 工 期 延 迟 ;f) 双 方 约 定 工 期 顺 延 的 其 他 情 况 : 3、 工 程 竣 工a) 乙 方 按 协 议 条 款 约 定 的 竣 工 日 期 或 顺 延 的 工 期 竣 工 , 如 遇 特 殊 情况 双 方 另 议 。b) 施 工 中 甲 方 如 需 提 前 竣 工 ,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后 应 签 订 提 前 竣 工 协 议 , 作 为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 提 前 竣 工 协 议 应 包 括 乙 方 为 保证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采 取 的 措 施 , 甲 方 为

8、 提 前 竣 工 提 供 的 条 件 以 及 提前 竣 工 追 加 的 合 同 价 款 等 内 容 。十 一 、 工 程 质 量a) 工 程 质 量 应 达 到 协 议 书 约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 质 量 标 准 的 评 定 以 国 家或 行 业 的 质 量 检 验 评 定 标 准 为 依 据 。 因 乙 方 原 因 工 程 质 量 达 不 到 约定 的 质 量 标 准 , 乙 方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b) 双 方 对 工 程 质 量 有 争 议 , 由 双 方 同 意 的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鉴 定 ,所 需 费 用 及 因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责 任

9、方 承 担 。 双 方 均 有 责 任 , 由 双方 根 据 其 责 任 分 别 承 担 。c) 乙 方 应 认 真 按 照 标 准 、 规 范 和 设 计 图 纸 要 求 以 及 甲 方 代 表 依 据 合同 发 出 的 指 令 施 工 , 随 时 接 受 甲 方 代 表 及 其 委 派 人 员 检 查 检 验 , 并为 检 查 检 验 提 供 便 利 条 件 。d) 甲 方 代 表 的 检 查 检 验 不 应 影 响 施 工 的 正 常 进 行 。 如 影 响 施 工 的 正常 进 行 , 影 响 正 常 施 工 的 费 用 由 甲 方 承 担 , 并 相 应 顺 延 工 期 。 除 此之

10、 外 严 重 影 响 正 常 施 工 的 追 加 合 同 价 款 由 甲 方 承 担 。e) 隐 蔽 工 程 和 中 间 验 收根 据 国 家 、 省 、 市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f) 重 新 检 验无 论 甲 方 代 表 是 否 进 行 过 验 验 、 当 其 提 出 对 已 经 隐 蔽 工 程 重 新 检 验时 , 乙 方 应 按 要 求 进 行 剥 露 或 开 孔 , 并 在 检 验 后 重 新 进 行 修 复 。 甲方 承 担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 并 相 应 顺 延 工 期 。g) 本 工 程 约 定 的 质 量 保 修 金 为 施 工 合 同 价 款 的 %,本 工

11、 程 双 方 约 定 乙 方 向 甲 方 支 付 质 量 保 修 金 为 ( 大 写 ) , 质 量保 修 金 应 在 保 修 期 过 后 一 周 内 由 甲 方 一 次 性 返 还 。本 工 程 约 定 的 质 量 保 修 期 为 一 年 。 一 年 后 如 出 现 故 障 , 乙 方 只 收 更换 设 备 款 和 施 工 成 本 费 用 。十 二 、 合 同 价 款 与 支 付1) 合 同 价 款 的 确 定本 合 同 价 款 采 用 方 式 确 定 。2) 双 方 约 定 的 工 程 款 ( 进 度 款 ) 支 付 方 式 和 时 间 : 3) 甲 方 应 按 约 定 的 支 付 方 式

12、 和 时 间 支 付 工 程 款 ( 进 度 款 ) , 由 于 甲 方未 能 按 时 支 付 工 程 款 ( 进 度 款 ) 所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甲 方 负 责 , 如影 响 工 程 进 度 的 相 应 顺 延 工 期 。4) 工 程 变 更 调 整 的 合 同 价 款 及 其 他 条 款 中 约 定 的 追 加 合 同 价 款 , 应与 工 程 款 ( 进 度 款 ) 同 期 调 整 支 付 。十 三 、 工 程 设 计 变 更施 工 中 甲 方 需 对 原 工 程 设 计 进 行 变 更 , 应 提 前 7 天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乙 方发 出 变 更 通 知 。 变

13、 更 超 过 原 设 计 标 准 或 批 准 的 建 设 规 模 时 , 甲 方 应报 规 划 管 理 部 门 和 其 他 主 管 部 门 重 新 审 查 批 准 , 并 由 原 设 计 单 位 提 供变 更 的 相 应 图 纸 和 说 明 。因 工 程 设 计 变 更 所 产 生 的 工 程 费 用 应 作 为 工 程 款 的 一 部 分 与 工 程 款同 期 调 整 支 付 。十 四 、 竣 工 验 收 与 竣 工 结 算1)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标 准 为 国 家 和 行 业 现 行 各 项 验 收 标 准 及 甲 乙 双 方 的有 关 约 定2)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14、 , 乙 方 向 甲 方 递 交 竣 工 结 算 报 告 及 完 整 的 结算 资 料 。 之 后 双 方 参 照 本 合 同 书 约 定 的 合 同 价 款 及 补 充 条 款 约 定 的合 同 价 款 调 整 等 内 容 , 进 行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3) 甲 、 乙 双 方 对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价 款 发 生 争 议 时 , 按 合 同 中 关 于 争 议的 约 定 处 理 。十 五 、 索 赔 和 争 议1) 违 约 的 处 理 :除 不 可 抗 拒 力 外 , 因 乙 方 不 能 按 合 同 工 期 竣 工 , 施 工 质 量 达 不 到 设计 和 规 范 的 要 求

15、, 或 发 生 其 它 违 约 行 为 , 由 乙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违 约金 按 工 程 总 造 价 的 0.5%每 天 计 收 , 但 误 期 赔 偿 最 高 限 额 不 超 过 合 同总 价 的 5%。2) 索 赔除 非 双 方 协 议 将 合 同 终 止 , 或 因 一 方 违 约 使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 违 约 方承 担 上 述 违 约 责 任 后 仍 应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 因 一 方 违 约 使 合 同 不 能 履行 , 另 一 方 欲 中 止 或 解 除 全 部 合 同 , 应 提 前 10 天 书 面 通 知 违 约 方 后 ,方 可 中 止 或 解

16、 除 合 同 , 由 违 约 方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3) 争 议本 合 同 在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争 议 , 由 双 方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成 的 , 依 法 向 乙 方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十 六 、 合 同 解 除1) 甲 ,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2)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甲 、 乙 双 方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1、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2、 因 一 方 违 约 致 使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3) 一 方 根 据 上 述 约 定

17、要 求 解 除 合 同 的 ,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对 方 发 出 解除 合 同 的 通 知 , 并 在 发 出 通 知 的 前 10 天 告 知 对 方 , 通 知 到 达 对 方 时合 同 解 除 对 解 除 合 同 有 争 议 的 , 按 本 合 同 关 于 争 议 的 约 定 处 理 。4) 合 同 解 除 后 , 乙 方 应 妥 善 做 好 已 完 工 程 和 已 购 材 料 、 设 备 的 保 护和 转 移 工 作 , 按 甲 方 要 求 将 自 有 机 械 设 备 和 人 员 撤 出 施 工 场 地 , 甲方 应 为 乙 方 撤 出 提 供 必 要 条 件 , 并 按 合

18、 同 约 定 支 付 应 支 付 的 工 程 价款 已 经 定 货 的 材 料 、 设 备 由 订 贷 方 负 责 退 货 或 解 除 订 货 合 同 , 不能 退 还 的 贷 款 和 因 退 货 , 解 除 订 货 合 同 发 生 的 费 用 , 由 责 任 方 承 担 。除 此 之 外 , 有 过 错 的 一 方 赔 偿 因 合 同 解 除 给 对 方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5) 合 同 解 除 后 , 不 影 响 双 方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结 算 和 清 理 条 款 的 效 力 。十 七 、 合 同 份 数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副 本 一 式 两 份 , 甲 乙双 方 各 执 一 份 。十 八 、 补 充 条 款甲 方 : ( 章 ) 乙 方 : ( 章 ) 地 址 :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 账 号 :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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