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渣土运输协议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渣土运输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由乙方提供 型号的渣土运输车 辆为甲方进行渣土运输;二、乙方服务路线:三、乙方服务时间:由甲方通知进出场时间为准;四、乙方服务内容:施工现场渣土清理外运;五、乙方服务价格:起步价 元,每车每公里 元,每车起运渣土数量 ,如乙方的运输车辆未达到一公里按起步价结算;六、结算方式:由甲方每月支付乙方 ,余款待工程完毕由甲乙双方结算后一次性付清;七、其他事项: 1、渣土运输期间的车辆燃油费由乙方负责;2、渣土运输车辆的维修费用、司机
2、工资由乙方负责;3、渣土运输车辆在装卸渣土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4、渣土运输车辆在工程施工期间由乙方负责维护和保养,以保证甲方施工工期的要求;如乙方未即时对渣土运输车辆进行维护而造成甲方的工期延长或无法施工,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5、乙方必须听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工作安排,如不听从甲方的指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6、在渣土清运工程中,由乙方负责安装警示标志,且乙方车辆所造成的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7、乙方所提供的渣土运输车辆必须要有合法的手续和购买相应的保险,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8、乙方车辆在清运工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政府有关部门的罚款由乙方自行承担;七
3、、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 方:负责人: 乙 方: 负责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一)向市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运输车辆准运证件。 (二)运输流体和散装货物时,必须使用有准运证件的运输车辆。 (三)设专人负责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定运输车辆管理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四)建立运输车辆使用、维修、检查制度,加强对运输车辆的日常检查和维修,严禁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 (五)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装载。 (六)运输车辆驶出装载现场前,必须将车辆槽帮和车轮冲洗干净,不得车轮带泥行驶。 (七)运输
4、车辆必须按照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运输线路、时间、装卸地点运输和卸倒。 (八)运输散装货物的车辆必须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九)运输时发现自身有泄漏、遗撒的,必须及时清扫干净。 第四条 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运证件。 (二)符合本市环保要求。 (三)城镇地区内流体、散装货物应当实行密闭运输。 (四)运输散装货物的车辆,四周槽帮牢固可靠,无破损,挡板严密。 (五)运输渣土、砂石的车辆应当安装符合本市技术标准的运输装置,并保持密封完好。 (六)运输流体货物的车辆,必须使用不渗漏的容器装载运输。 第五条 运输车辆的使用单位必须遵守下
5、列规定: (一)使用有准运证件的车辆从事流体和散装货物的运输。 (二)与运输单位签订防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协议书,对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进行督促检查。 (三)运输建筑施工材料、土方、渣土的,要在施工现场运输车辆出口处内侧,铺设长度不小于 25 米,宽度不小于出口处宽度的混凝土路面,并在出口处设置冲洗车轮的设备及相应的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 第六条 禁止拖拉机、兽力车和农用运输车在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以及其他禁止通行的地区从事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和散装货物的运输。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处罚: (一)使用无准运证件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运输车辆从事运输的,
6、责令改正,并处 5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二)运输散装货物的车辆未密封、包扎、覆盖或者运输流体货物的车辆未使用不渗漏容器,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并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三)运输渣土、砂石的车辆不符合本市技术标准,造成遗撒的,责令清除,并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四)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并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五)运输车辆车轮带泥行驶的,责令改正,并处 5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对于城市道路上泄漏、遗撒物,当事人拒不清除或者没有条件清除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代为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查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车辆装载货物捆扎不牢固、封盖不严密,运输途中泄漏、遗撒的,以及拖拉机、兽力车和农用运输车在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以及其他禁止通行的地区从事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和散装货物运输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运输车辆泄漏、遗撒的行为有权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举报单位和个人表扬和奖励。 第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