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 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二、 病理科的工作范畴三、 病理科的设置及基本条件(一) 病理科的设置(二) 病理科人员的数量(三) 病理医师和技术员的任职要求(四) 病理科的用房(五) 病理科必须的专业技术设备(六) 专业参考图书四、 病理科规章制度(一) 病理科工作制度10(二) 病理科人员准入制度(三) 病理科员工健康管理制度(四) 病理科消毒隔离及核查制度(五) 病理科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六) 病理科医师人才培养计划(七) 病理科医师专业水平定期考核制度(八) 病理科技术人员资格与分级授权管理制度与程序(九) 病理科标本验收制度(十) 不合格标本处理制度与程序(十一) 病理科标本检
2、查和取材制度18(十二) 病理科查对及工作交接制度19(十三) 病理科诊断工作制度及流程19(十四) 术中冷冻病理诊断工作制度及流程(十五) 细胞学筛查与诊断制度与流程.21(十六) 病理科免疫组化及特殊染色工作制度(十七) 病理科上级医师会诊制度及疑难病例科内会诊制度22(十八) 病理科诊断报告补充、更改或迟发的管理制度与程序(十九) 病理科危急值报告制度及流程24(二十) 病理科与临床科室沟通制度与流程(二十一) 临床病理讨论会(二十二) 病理科新增病理诊断技术应用的审批与管理制度.(二十三) 病理科院际病理会诊制度(二十四) 病理科支持下级医院提高解决病理问题的制度(二十五) 病理科尸体
3、解剖工作制度(二十六) 病理科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二十七) 病理科切片、涂片借阅制度(二十八) 病理科工作量统计制度(二十九) 病理科教学、科研管理制度(三十) 病理科进修、实习人员管理制度(三十一) 病理科甲醛、二甲苯定期检测制度(三十二) 病理科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32(三十三) 病理科办公用品、耗材及试剂管理制度(三十四) 病理科设备管理制度(三十五) 病理科设备使用制度及程序(三十六) 病理科生物安全管理制度1. 病理科实验室生物安全小组职责2. 病理科实验室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3. 病理科主任生物安全职责4. 病理科技术组长生物安全职责5. 病理科技师生物安全职责6. 病理科实验室人
4、员准入制度7. 病理科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及人员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8. 病理科实验室人员健康监护制度9. 病理科实验室生物安全资料档案管理制度10.病理科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制度11.病理科实验室设备检测、维护制度12.病理科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制度13.病理科实验室操作安全规程14.病理科生物病理样本管理制度(三十七) 病理科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及处置流程44(三十八) 病理科废弃有害液体统一回收制度与程序45(三十九) 病理科保密制度(四十) 病理科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四十一) 病理科质量管理制度(四十二) 病理科全面质量管理及持续改进的方案与控制流程(四十三) 病理科质量与安全管理培训教育制度
5、(四十四) 病理科质量与安全控制指标(四十五) 病理科质量管理小组、病理科安全管理小组成员及职责(四十六) 病理科差错事故登记制度(四十七) 免疫组织化学检查应急预案(四十八) 冰冻检查应急预案(四十九) 病理科意外事件处理与报告制度(五十) 病理科紧急情况处理规程及应急预案(五十一) 病理科火灾应急预案(五十二) 病理标本处理意外紧急预案(五十三) 病理科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五十四) 病理科安全保卫制度(五十五) 病理科服务承诺(便民措施)五、 病理科工作质量控制规程(一) 标本采集、送检及固定要求(二) 病理科申请单填写规范(三) 病理科诊断规范62(四) 病理科技术操作规范69
6、(五) 病理科标本检查和取材操作常规(六) 对蜡块、切片、记录单三项核对的规定与程序(七) 细胞学诊断规范(八) 细胞学标本采集规范(九) 病理科尸检操作规范(十) 参加尸检病理医师和技术人员培训与考核授权的规定与程序(十一) 尸体检验病理诊断报告(十二) 特殊染色(组织化学染色)规范(十三) 特殊染色技术员培训、授权的规定与程序(十四) 特殊染色实验室操作规范和技术规程(十五) 免疫组织化学技术员培训与考核授权的规定与程序(十六) 免疫组织化学操作规范与程序(十七) 本实验室每种免疫组织化学染色的操作规程(十八) 免疫组织化学染色和结果判读106(十九) 分子病理检测(二十) 病理科室内质量
7、控制(二十一) 病理科室间质量评价(二十二) 参加评价活动项目的目录/清单(二十三) 参加省级室间质量评价计划或能力验证计划(二十四) 参加国家级间质量评价计划或能力验证计划一、 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卫 生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病 理 科 建 设 与 管 理 指 南 ( 试 行 ) 的 通 知 卫 办 医 政 发 2009 31 号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卫 生 厅 局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卫 生 局 : 为 指 导 和 加 强 医 疗 机 构 病 理 科 的 规 范 化 建 设 和 管 理 , 促 进 病 理 学 科 的 发 展 , 根 据 执
8、业 医 师 法 和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我 部 组 织 制 定 了 病 理科 建 设 与 管 理 指 南 ( 试 行 ) ( 以 下 简 称 指 南 ) ,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 具 备 条 件 的 医 院要 按 照 指 南 要 求 , 加 强 对 病 理 科 的 建 设 和 管 理 , 不 断 提 高 病 理 诊 断 水 平 。 目 前 条 件尚 不 能 达 到 指 南 要 求 的 医 院 , 要 加 强 对 病 理 科 的 建 设 , 增 加 人 员 , 配 置 设 备 , 改 善条 件 , 健 全 制 度 , 严 格 管 理 , 逐
9、步 建 立 规 范 化 的 病 理 科 。 二 九 年 三 月 六 日 病 理 科 建 设 与 管 理 指 南 (试 行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指 导 和 加 强 医 疗 机 构 病 理 科 的 规 范 化 建 设 和 管 理 ,促 进 病 理 学 科 的 发 展 ,提 高 病 理 诊 断 水 平 ,保 证 医 疗 质 量 和 医 疗 安 全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和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指 南 。 第 二 条 设 置 病 理 科 的 医 疗 机 构 参 照 本 指 南 建 设 和 管 理
10、。 第 三 条 医 疗 机 构 病 理 科 是 疾 病 诊 断 的 重 要 科 室 ,负 责 对 取 自 人 体 的 各 种 器 官 、组 织 、细 胞 、体 液 及 分 泌 物 等 标 本 ,通 过 大 体 和 显 微 镜 观 察 ,运 用 免 疫 组 织 化 学 、分 子 生 物 学 、特 殊 染 色 以 及 电 子 显 微 镜 等 技 术 进 行 分 析 ,结 合 病 人 的 临 床 资 料 ,做 出 疾 病 的 病 理 诊 断 。具 备 条 件 的 病 理 科 还 应 开 展 尸 体 病 理 检 查 。 第 四 条 因 诊 断 需 要 取 自 人 体 的 组 织 应 按 病 理 送 检
11、 项 目 要 求 ,及 时 完 整 送 病 理 科 检查 。 第 五 条 医 疗 机 构 内 的 病 理 科 应 当 集 中 设 置 ,统 一 管 理 。 第 六 条 各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指 导 和 监 督 ,医 疗 机 构 应 加 强 病 理 科 的 规 范 化建 设 和 管 理 ,保 证 病 理 科 按 照 安 全 、准 确 、及 时 、经 济 、便 民 和 保 护 患 者 隐 私 的 原 则 ,开展 病 理 诊 断 工 作 。 第 二 章 执 业 条 件第 七 条 病 理 科 应 当 具 备 与 其 功 能 和 任 务 相 适 应 的 场 所 、设 施 、设
12、备 和 人 员 等 条 件 。 第 八 条 二 级 综 合 医 院 病 理 科 至 少 应 当 设 置 标 本 检 查 室 、常 规 技 术 室 、病 理 诊 断 室 、细 胞 学 制 片 室 和 病 理 档 案 室 ;三 级 综 合 医 院 病 理 科 还 应 当 设 置 接 诊 工 作 室 、标 本 存 放 室 、快 速 冰 冻 切 片 病 理 检 查 与 诊 断 室 、免 疫 组 织 化 学 室 和 分 子 病 理 检 测 室 等 。其 他 医 疗 机 构病 理 科 应 当 具 有 与 其 病 理 诊 断 项 目 相 适 应 的 场 所 、设 施 等 条 件 。 第 九 条 病 理 科
13、的 人 员 配 备 和 岗 位 设 置 应 满 足 完 整 病 理 诊 断 流 程 及 支 持 保 障 的 需 要 。其 中 医 师 按 照 每 百 张 病 床 1-2 人 配 备 ,承 担 教 学 和 科 研 任 务 的 医 疗 机 构 应 适 当 增 加 。病理 科 技 术 人 员 和 辅 助 人 员 按 照 与 医 师 1:1 的 比 例 配 备 。 第 十 条 病 理 科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应 当 具 有 相 应 的 专 业 学 历 ,并 取 得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职 务任 职 资 格 。 出 具 病 理 诊 断 报 告 的 医 师 应 当 具 有 临 床 执 业 医 师
14、资 格 并 具 备 初 级 以 上 病 理 学 专 业 技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经 过 病 理 诊 断 专 业 知 识 培 训 或 专 科 进 修 学 习 1 3 年 。快 速 病 理 诊 断医 师 应 当 具 有 中 级 以 上 病 理 学 专 业 技 术 任 职 资 格 ,并 有 5 年 以 上 病 理 阅 片 诊 断 经 历 。 病 理 技 师 只 负 责 病 理 技 术 工 作 ,不 得 参 与 取 材 ,不 得 出 具 病 理 诊 断 报 告 。 第 十 一 条 病 理 科 负 责 人 应 当 具 有 医 学 专 科 以 上 学 历 和 病 理 学 中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15、 术 职务 任 职 资 格 ,长 期 从 事 临 床 病 理 诊 断 工 作 ;三 级 医 院 病 理 科 负 责 人 应 当 具 有 副 高 以 上 病理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 第 三 章 质 量 控 制第 十 二 条 病 理 科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岗 位 职 责 和 相 关 技 术 规 范 、操 作 规 程 ,并 严 格 遵 守 执 行 ,保 证 病 理 诊 断 质 量 。 第 十 三 条 病 理 科 应 当 加 强 质 量 控 制 和 管 理 ,认 真 开 展 室 内 质 控 ,指 定 专 (兼 )职 人 员负 责 病 理 诊 断
16、 质 量 管 理 。按 规 定 参 加 室 间 质 评 。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加 强 对 病 理 科 的 质 量 控 制 与 管 理 ,医 疗 、护 理 、医 院 感 染 等 管 理 部 门 应履 行 日 常 管 理 职 能 。 第 十 四 条 病 理 科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的 检 查 项 目 和 技 术 方 法 开 展 病 理 诊 断 ,不 得 开 展 已停 止 或 规 定 范 围 外 的 检 查 项 目 和 技 术 方 法 。新 开 展 的 检 查 项 目 和 技 术 方 法 需 按 规 定 报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 第 十 五 条 病 理 科 应 当 加 强 对
17、病 理 诊 断 报 告 的 管 理 ,有 效 保 护 患 者 隐 私 ,并 负 责 对 出具 的 病 理 诊 断 报 告 提 供 解 释 说 明 。 第 十 六 条 病 理 诊 断 报 告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一 )病 理 号 ,送 检 标 本 的 科 室 名 称 、患 者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标 本 取 材 部 位 ,门 诊 病历 号 和 (或 )住 院 病 历 号 。 (二 )大 体 描 述 、镜 下 描 述 (选 择 性 )和 病 理 诊 断 。 (三 )其 他 需 要 报 告 或 建 议 的 内 容 。 (四 )报 告 医 师 签 名 、报 告 时 间 。
18、第 十 七 条 病 理 诊 断 报 告 正 副 本 应 当 使 用 中 文 或 者 国 际 通 用 的 规 范 术 语 ,其 保 存 期限 按 照 病 历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第 十 八 条 病 理 科 应 当 加 强 对 病 理 档 案 的 保 存 和 管 理 ,其 中 病 理 切 片 、蜡 块 和 阳 性涂 片 保 存 期 限 为 15 年 ,阴 性 涂 片 保 存 期 限 为 1 年 ,组 织 标 本 保 存 期 限 为 报 告 发 出 后 2周 。 第 十 九 条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病 历 管 理 和 会 诊 管 理 的 相 关 规 定 ,建 立 完 善
19、的 病 理 切片 、涂 片 等 资 料 的 借 阅 和 会 诊 制 度 。 第 二 十 条 病 理 科 使 用 的 仪 器 、试 剂 和 耗 材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对 需 要 校 准 的 仪器 设 备 和 对 病 理 诊 断 结 果 有 影 响 的 辅 助 设 备 应 当 进 行 定 期 校 准 。 第 二 十 一 条 病 理 科 应 当 对 开 展 的 各 种 技 术 或 检 测 项 目 进 行 室 内 质 量 控 制 ,出 现 质量 失 控 现 象 时 应 当 及 时 查 找 原 因 ,采 取 纠 正 措 施 ,并 详 细 记 录 。 第 二 十 二 条 病 理 科
20、 应 当 制 定 病 理 诊 断 差 错 的 识 别 、报 告 、调 查 和 处 理 的 程 序 ,及 时发 现 差 错 ,分 析 产 生 的 原 因 ,防 止 再 次 发 生 。 第 二 十 三 条 病 理 科 应 当 建 立 质 量 管 理 记 录 ,包 括 标 本 接 收 、储 存 、处 理 、病 理 诊 断 、报 告 发 放 以 及 试 剂 、耗 材 、仪 器 使 用 和 校 准 ,室 内 质 控 、室 间 质 评 结 果 等 内 容 。质 量 管 理记 录 保 存 期 限 至 少 为 2 年 。 第 四 章 安 全 管 理第 二 十 四 条 病 理 科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中 华
21、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病 防 治 法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使 用 有 毒 物 品 作 业 场 所 劳 动 保 护 条 例 、病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通 用 要 求 和 微 生 物 和 生 物 医学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通 用 准 则 等 规 定 ,做 好 危 险 化 学 品 和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 第 二 十 五 条 病 理 科 应 当 对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上 岗 前 的 安 全 教 育 ,并 定 期 进 行 危 险 化 学品
22、、生 物 安 全 防 护 知 识 培 训 。 第 二 十 六 条 病 理 科 应 当 按 照 生 物 防 护 级 别 配 备 必 要 的 安 全 设 备 和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保 证 工 作 人 员 能 够 正 确 使 用 。 第 二 十 七 条 病 理 科 的 建 筑 设 计 应 当 符 合 有 关 标 准 ,并 与 其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物 安 全 防护 级 别 相 适 应 。 第 二 十 八 条 病 理 科 应 当 按 照 卫 生 部 有 关 规 定 做 好 和 加 强 有 害 样 品 损 害 的 预 防 与 控制 工 作 。 第 二 十 九 条 病 理 科 应 当 按
23、照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和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办法 相 关 规 定 妥 善 处 理 医 疗 废 物 ,并 按 照 规 定 处 理 有 害 化 学 液 体 。 第 三 十 条 病 理 科 应 当 制 定 生 物 安 全 事 故 和 危 险 品 、危 险 设 施 等 意 外 事 故 的 预 防 措施 和 应 急 预 案 。 第 五 章 监 督 管 理第 三 十 一 条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可 以 设 置 临 床 病 理 质 量 控 制 中 心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组 织 对 辖区 内 医 疗 机 构 病 理 科 的 质 量 和 安 全 管 理 进
24、行 质 量 评 估 与 检 查 指 导 。 第 三 十 二 条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对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及 其 委 托 的 病 理 质 量 控 制 中 心 或 者 其 他组 织 开 展 的 检 查 和 指 导 予 以 配 合 ,不 得 拒 绝 和 阻 挠 ,不 得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 第 六 章 附 则第 三 十 三 条 本 指 南 由 卫 生 部 负 责 解 释 。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指 南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 二、 病理科的工作范畴医疗机构病理科是疾病诊断的重要科室,负责对取自人体的各种器官、组织、细胞、体液及分泌物等标本,通过大体和显微镜观察,运
25、用免疫组织化学、分子生物学、特殊染色以及电子显微镜等技术进行分析,结合病人的临床资料,做出疾病的病理诊断;具备条件的病理科还应开展尸体病理检查。为促进病理学科的发展,提高病理诊断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起到重要的保障与支持作用。具体工作包括:1. 活检标本包括切取、钳取及穿刺活检的病理组织学诊断;2. 细胞病理学诊断,包括脱落细胞学和穿刺细胞学诊断;3. 术中快速病理诊断,原则上三级医院病理科开展;4. 特殊染色和免疫组织化学染色,原则上二级以上医院病理科开展;5. 三级医院病理科应开展分子病理学检测;6. 有条件的病理科应开展尸体解剖;7. 病理科应参加医院的多科讨论会和临床病理讨论会;
26、8. 三级医院病理科应能开展院际病理会诊工作;9. 三级医院病理科应承担病理教学工作;10.病理科应积极开展科研工作。附我院病理科开展的服务项目1.承担门诊和住院病人的各项病理及细胞学检查,为临床提供相应的诊断依据。2.承担下级医院送检标本的检验和会诊工作。3.参与医院、临床科室及本科组织的科研工作。4.不断开展和更新病理技术和检查项目,跟上科技形势步伐。5.具体项目是:常规病理诊断快速冰冻切片诊断细胞学诊断免疫组织化学染色三、 病理科的设置及基本条件病理科是一个专业性强,技术含量和业务水平要求极高的科室,为保证医院的整体医疗水平和质量,首先须集中设置,统一管理,并应在人员、房屋和设施诸方面给
27、予病理科大力支持。特别要布局合理、分区(生物污染区、化学污染区、相对清洁区)清楚,排风、排水、排污和消毒符合生物安全和院感的要求。(一)病理科的设置1. 不宜强求达不到一定软、硬件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立病理科。原则上年病理检查例数少于2000 例(不包括细胞学)者不宜建立病理科;2. 未设立病理科的医院,其病理诊断任务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协调,送有资质的病理科承担;或根据地域条件等实际情况,采用相邻若干医院共同组建病理诊断中心的方式解决,具体应由省级病理质控中心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协调;3. 医疗机构若新成立病理科,应由省级病理质控中心根据当地病理科水平和发展的需要,对申请医院的病理科人员、设备
28、等条件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反馈给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决策的依据;4. 原则上三级甲等综合医院的常规病理组织学诊断应8000 例(次)/年,三级乙等综合医院4000 例(次)/年,二级医院应2000 例(次)/年;5. 开设病理科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项目中必须有“病理科”的登记;6. 医院病理科应独立建制,一个医疗机构内只允许设置一个病理科。为适应医院临床学科的发展和需求,提倡病理科发展亚专科化,包括细胞病理、消化病理、肾病理、血液病理、神经病理、妇科病理、眼科病理、皮肤病理等。病理科以外的其他科室及其下属的实验室不得从事病理检查及诊断工作。(二)病理科人员的数量病理科业务人
29、员的素质和数量是保证病理诊断质量的最基本条件,各级医院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要求,选派素质优良的有资质人员从事病理工作。病理科应按照实际工作量配备足够的病理医师、病理技术员和其他辅助人员等,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医疗机构还应适当增加工作人员。病理科人员配备的数量,原则上应根据各医院的床位数量及医院的级别而确定。病理医师按照每 100 张床位 12 名配备,同时按 1:1 的比例配备技术人员,还应配备资料管理和相关辅助人员;医疗机构因教学、科研、病理专科化及开展新业务的需要,病理医师和技术人员的人数也应适当增加;技术员与医师必须分工明确,不得相互兼职;二级医院至少有 2 名医生具有出具病理诊断报告的资格
30、;三级医院至少有 5 名医生具有出具病理诊断报告的资格;至少 2 名医生具有出具术中快速病理诊断报告的资格。(三)病理医师和技术员的任职要求病理医师首先应临床医学本科毕业,必须具有临床执业医师资格、注册病理医师资格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病理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病理检验或分子生物学);术中快速病理诊断的医师应由具有较丰富诊断经验的病理医师担当。没有病理执业证书和病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不能出具病理诊断报告,包括细胞病理学报告。1. 病理医师必须具有临床执业医师资格、病理医师注册资格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2. 出具病理诊断报告的医师应当经过病理诊断专业知识培训或规范化病理专业
31、住院医师培训,并考核合格;3. 病理医师在任住院医师期间,对小活检病例、初诊的恶性肿瘤、交界性病变、疑难及罕见病例的诊断,原则上均需经过上级医师复核后才能签发报告;4. 开展专科病理诊断(如肾穿刺病理、眼科病理、骨髓病理检查等)者,应另行专科病理培训 36 个月以上;5. 术中快速病理诊断工作原则上需由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人员承担,无条件者也可由高年资主治医师(5 年以上主治医师聘任资格)承担,以上人员需经过快速冰冻病理诊断的专业培训。不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不可强行要求病理科开展此项工作,若需要应请上级医院相应的病理医师会诊;6. 病理科主任一般应由具有医学专科以上学历和病理学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
32、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临床病理诊断工作 10 年以上的病理医师担当;7. 病理科技术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相应的学历,并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方可上岗;8. 必须加强对病理医师和病理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每年需达到要求的继续教育学分。(四)病理科的用房病理科应具有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工作用房。1. 三级甲等医院病理科工作用房面积应2000M 2,三级乙等医院和三级专科应1000M 2 ,二级医院病理科用房应500M 2;2 病理科应布局合理,符合生物安全的要求,污染区、半污染区和清洁区划分清晰,最好有缓冲区。3 二级医院病理科应设有标本接收室、标本检查取材室、常规病理技术室、免疫组化室、细胞学制片室、病
33、理诊断室、病理档案室和标本存放室;4 三级医院病理科除二级医院的要求外,还应设冰冻切片室、组织化学染色室、分子病理室、会诊室、电脑管理室、资料室、学术活动室、仓库等;教学基地应有独立的进修医师学习工作室;5应有独立的淋浴间和淋浴设备;6标本接收室、取材室应有紫外灯等消毒设备;7开展尸检的病理科应有配套设施。(五)病理科必需的专业技术设备病理技术室应有必需的仪器设备,尽量减少手工操作,以保证制片质量。病理诊断室应有多人共览显微镜、显微摄影设备和图文报告与信息管理系统,以保证规范的报告打印、传输及临床病理讨论会、远程病理会诊的需要。1. 病理技术室应有以下设备:高质量石蜡切片机、冰冻切片机、自动脱
34、水机、自动染色机、组织包埋机、冰箱、一次性刀片或磨刀机、液基细胞制片设备、恒温箱、烘烤片设备、空调和排风设备等2. 病理科医师每人配备 1台 双目光学显微镜, 并装备多人共览显微镜、 显微摄影及投影设备等;3. 病理取材室:有直排式专业取材台、专用标本存放柜、大体及显微照相设备、电子称、冷热水、溅眼喷淋龙头、紫外线消毒灯、空调等;4. 免疫组化室:实验台、微波炉、高压锅、冰箱等,有条件者可配备全自动免疫组化染色机;5. 与手术室间需有传真设备,有条件者与手术室间安装可视对讲设备,方便手术医生与病理医生直接沟通;6资料室有专用切片及蜡块存放柜,有条件者设置物流传输系统;7三级医院还应有分子病理检
35、测设备,如 PCR 仪、杂交仪、流式细胞仪、基因测序仪、低温冰箱等;8有条件者可配置电镜、超薄切片机、切片数字化扫描仪等。(六)专业参考图书病理科业务涉及临床各学科,所需工具书范围广且查阅使用频率高。医院应提供至少十册以上病理科专用工具书并及时更新,包括中华外科病理学、阿克曼外科病理学、诊断病理学、WHO 肿瘤病理学分类、细胞病理学、组织病理染色技术等及专科病理参考书。四、 病理科规章制度(一) 病理科工作制度1. 严格遵守医院及病理科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病事假需有假条,根据权限经院或科主任签字后方有效。保持通讯通畅,如工作需要,能随叫随到。2. 保持工作环境卫生、
36、整洁,上班时间佩带胸卡,不得在工作间吸烟,吃东西,聊天,接待客人,存放私人物品。3. 按时召开并参加科务会,及时传达、落实医院各种会议和文件的精神,不断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在科室内部营造质量为先,服务为要,精益求精,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与兄弟科室之间团结协作,互相支持,及时沟通。4.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完善流程管理,坚持各种交接、查对及复验制度,并详细记录。保证常规病理诊断正确率95,冰冻切片诊断正确率90,切片优良率90%。科外人员借用切片需办理借用手续,蜡块不外借,保证病理档案资料保管完好率 100。5. 病理学诊断报告书是关于疾病诊断的重要医学文书,病理学诊断报告书还具有法律意义。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应由具有执业注册资格的病理医师签发,疑难诊断及时送交上级医师会诊。报告单有诊断医师签字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