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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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 照明设计技术规定 SDGJ 56-83 (试 行) 水利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院 关于试行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 计技术规定SDGJ 5683的通知 (83)水电电规设字第148号 为了适应电力建设迅速发展的需要,统一设计标准,原电力建设总局于1980 年委托西北电力设计院编制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SDGJ5683 于1982年底完成送审稿,并发至有关设计、施工和运行单位征求意见。在 此基础上,我院于1983年3月在上海召开了送审稿审查会,现经审定批准颁发试 行。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有不妥和需 要补充之处,请函告西北电力设计院,

2、并抄送我院,以便进一步修改。 1983年9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本规定系根据国家建委颁发的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并结合 火力发电厂、变电所具体情况编制的。 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12000kW及以上和电压为 110kV及以上的新建或扩建的发电厂和变电所的设计。 对于上述容量和电压等级以外的发电厂、变电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1.0.3条 执行本规定时,尚应符合国家及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 规定。 第1.0.4条 照明装置是发电厂、变电所安全生产的重要设施之一,照明设计应 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第1.0.5条 照明设计应满足下列

3、要求: 一、工作面上的照度符合规定值; 二、限制眩光; 三、供电安全可靠; 四、维护检修安全方便; 五、照明装置与建筑协调统一; 六、积极慎重的采用先进技术。 第二章 照明方式和种类 第一节 照 明 方 式 第2.1.1条 发电厂、变电所照明方式有: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装设局部照明。 第2.1.2条 下列情况,宜采用混合照明: 一、视觉工作要求较高的场所; 二、采用一般照明难以达到要求或技术经济上不合理时; 三、要求光线照射方向能变动时。 第2.1.3条 发电厂、变电所宜装设局部照明的工作场所见表2.1.3。 第2.1.4条 对下列场所,可不装设局部照明,用

4、一般照明兼顾。例如:锅炉汽 包压力表,吸风机,送风机,排粉机油面计,煤、灰、水取样点,除氧器压力表,锅炉底部出渣机,热力网加热器水位计,疏水箱水位计,发电机冷却水箱水位计,发电机主油箱油位计,减温器水位计,蒸发器水位计,室外油罐油位计,给水泵轴 承油面计,水处理除盐水箱水位计,发电机出口及厂用分支断路器油位计等。 表2.1.3 发电厂、变电所装设局部照明的工作场所 * 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装设。 第2.1.5条 发电厂、变电所应装设局部事故照明的工作场所见表2.1.5。 表2.1.5 发电厂、变电所装设局部事故照明工作场所 第二节 照 明 种 类 第2.2.1条 发电厂、变电所的照明种类

5、可分为:正常照明、事故照明、障碍标 志信号照明和警卫照明。 第2.2.2条 发电厂、变电所是否装设警卫照明,应与当地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2.2.3条 在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将影响正常生产,造成爆炸、火灾或人身 伤亡等严重事故的场所,应装设供继续工作或人员疏散用的事故照明。 发电厂、变电所宜装设一般事故照明的工作场所见表2.2.3。 第2.2.4条 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的主环内,应装 设不少于两盏直流常明灯。 第2.2.5条 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可不装设事故照明。 表2.2.3 发电厂、变电所装设一般事故照明的工作场所 续表 注:为便于人员疏散,表中所列工作场所的主要通道

6、及主要出入口,也应装设 一般事故照明。 第三章 光 源 第3.0.1条 发电厂、变电所应优先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 第3.0.2条 照明光源应根据视看对象、环境特点及照明种类进行选择: 一、识别颜色要求较高的场所或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宜采用荧光灯; 二、安装高度较高并需大面积照明的场所或振动较大的场所,宜采用荧光高压 汞灯或高压钠灯; 三、当事故照明由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时,宜采用白炽灯。由交流供电时,宜 采用荧光灯; 四、环境温度较低的场所,不宜采用荧光灯或起动困难的气体放电灯; 五、在蒸汽浓度较大的场所,宜采用透雾能力强的高压钠灯。 第3.0.3条 在同一场所内,当一种光源的光色不能

7、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用两种 及以上的光源混光。荧光高压汞灯与白炽灯(或卤钨灯) 的混光光通量比, 可参照附录一选取。 第四章 照明器的选择与布置 第一节 照明器选择 第4.1.1条 照明器应根据使用环境条件、房间用途、光强分布、限制眩光进 行选择。在满足上述技术条件下。应选用效率高、维护检修方便的照明器。 第4.1.2条 按使用环境条件选择照明器: 一、在正常环境温度中,宜选用开启式照明器; 二、在潮湿或特别潮湿的场所,宜选用密闭型防水防尘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 的开启式照明器; 三、含有大量尘埃但非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宜采用防尘型照明器; 四、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危险场所的等级选择相

8、应的照明器; 五、在振动较大的场所,宜选用防振型照明器,或普通照明器采用防振措施;六、有酸碱腐蚀的场所,应采用耐酸碱型照明器。 第4.1.3条 按光强分布特性选择照明器: 一、照明器安装高度在615m 时,宜采用集中配光的直射照明器(如窄配光 深照型等);高度在1530m时,宜采用高纯铝深照灯或其他高光强照明器; 二、照明器安装高度在6m 及以下时,宜采用宽配光深照型照明器或余弦配光 的照明器(如配照型); 三、当照明器上方有需要观察的对象时,宜采用上半球有光通分布的漫射型照 明器(如乳白玻璃圆球罩等 ); 四、屋外大面积工作场所,宜采用投光灯或其他高光强照明器。 第4.1.4条 在有可能受到

9、机械撞伤的地方或照明器的安装高度较低时,照明器 应有安全保护措施。 第4.1.5条 控制室照明不应采用花式吊灯。 第二节 室内照明器布置 第4.2.1条 室内照明器布置,可采用均匀布置和选择性布置两种方式。 表4.2.3 均匀布置照明器的L /H值 第4.2.2条 照明器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照明器布置,应使整个房间或房间的部分区域内照度均匀; 二、光线的照射方向,应能满足生产工艺的需要,光线不能被其他设备遮挡,需要时并应采取限制眩光措施; 三、照明布置应与建筑相协调,并注意检修维护工作方便安全。 第4.2.3条 为使照度均匀,均匀布置照明器的L/H( L为照明器的间距,H为 照明器计算高

10、度)值可取表4.2.3 数值。 边排照明器距墙的距离可取0.25L0.5L(前者用于墙边有工作位置时,后者 用于墙边无工作位置时)。 第三节 室外照明器布置 第4.3.1条 屋外配电装置照明可采用集中布置、分散布置、集中与分散相结合 的布置方式。 第4.3.2条 屋外配电装置照明,当采用集中布置时,宜用双面或多面照射。 装设投光灯或高光强照明器,可利用避雷针塔或附近高建筑物。 当采用分散布置时,可利用配电装置构架装设照明器,也可采用灯柱方式,但 必须保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对安装在高处的照明器,应设置爬梯。 第4.3.3条 照明器与不带栅栏裸带电导体(或设备) 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 高 压配电装

11、置设计技术规程SDJ579中规定的B 1值,见表4.3.3所列数值。 第4.3.4条 露天贮煤场宜采用投光灯或高光强照明器,可单独设置灯塔或利用 附近的高建筑物。 第4.3.5条 露天油库区,可在其防火堤外设置照明灯杆。当油罐容量较大或数 量较多时,也可设置投光灯照明。 表4.3.3 室内外照明器距不带栅栏裸带电部分的安全距离 第4.3.6条 厂区运煤铁路沿线及道岔附近,应装设路灯照明。 第4.3.7条 厂区(所区)道路照明,应与绿化统一规划,可采用单列布置,但在 入厂干道也可采用双列布置。灯杆间距离宜为2540m 。 第4.3.8条 布置照明灯杆时,应避免与上下水道、管沟等地下设施相碰撞,并

12、 与消防栓保持2m距离。灯杆 (柱)距路边的距离,宜为0.51.0m。 第四节 限制眩光 第4.4.1条 为了限制直射眩光,一般照明的照明器距离地面的最低悬挂高度, 不宜低于表4.4.1规定的数值。 第4.4.2条 投光灯的安装高度可用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HI03表4.4.1 照明器最低悬挂高度 * 1000W金属卤化物灯有紫外线防护措施时,悬挂高度可适当降低。 式中 I0单个投光灯的轴线光强 IK* *1IK=1.019cd (烛光) ; H安装高度(m)。 安装高度不应超过30m。 第4.4.3条 照明器的最低悬挂高度,在下列房间可降低0.5m,但不应低于2m : 一、一般照明的照度小于3

13、0lx 的房间; 二、长度不超过照明器悬挂高度2倍的房间; 三、人员短时停留的房间 四、屋内配电装置。 第4.4.4条 局部照明的照明器,应具有不透明材料或漫反射材料制成的反射 罩。当照明器的位置高于工作者眼睛水平视线时,其保护角不应小于30;当照 明器的位置低于工作者眼睛水平视线时,其保护角不应小于10。 第4.4.5条 当工作面或识别物体的表面呈镜面反射时,应采取防止眩光的措 施,如采用漫射型或装有乳白灯泡的照明器。 第五节 照明器安装 第4.5.1条 照明器的安装应牢固,并使更换灯泡方便,不应将照明器安装在高 温设备表面或有工业气流冲击的地方。 第4.5.2条 吊挂式照明器及其附件的重量

14、超过3kg时,安装时应采用加强措 施。第4.5.3条 生产车间不宜采用软线吊灯。 第六节 高建筑物飞行障碍标志信号 第4.6.1条 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应与当地航空管理部门联系,取得高建筑物 设置飞行障碍标志信号的具体要求。 第4.6.2条 应在每层烟囱平台明显的地方装设四只红色标志信号灯。冷却水塔 及其他高建筑物或构筑物上,可根据需要装设红色标志信号灯,且不应少于两只。灯泡容量均宜为100W。 第4.6.3条 高建筑物标志信号灯的供电电源类别,属保安类。当有保安电源 时,应由保安段供电;当无保安电源时,可由就地可靠的380/220V专用屏以三相 四线铠装电缆供电。 第4.6.4条 照明配电箱

15、至高建筑物标志信号灯的引出线,宜采用铜芯塑料绝缘 内铠装电缆,或铜芯塑料绝缘导线穿管沿爬梯明敷设。 第4.6.5条 高建筑物标志信号灯的控制,宜采用光电自动控制,也可在集中控 制室、单元控制室、主控制室远方控制。 第五章 照度标准 第5.0.1条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各生产车间、辅助建筑、厂区露天工作场所及 交通运输线上的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表5.0.1-1、表5.0.1-2、表5.0.1-3所规定的 数值。 表5.0.1-1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各生产车间和工作场所 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值 续表 续表 第5.0.2条 短时继续工作用的事故照明,其工作面上的照度值,不应低于表 5.0.1-1中一般照

16、明照度值的10%。 人员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在主要通道上的照度值,不应低于0.5lx。运煤栈桥 事故照明的照度值可适当降低。 第5.0.3条 当采用气体放电灯作为一般照明光源时,在经常有人工作的生产车 间,其照度值不宜低于30lx。 第5.0.4条 与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单元控制室、集中控制室相邻且相通的 距出入口10米左右范围内的走廊、通道、楼梯间的照度值之比,不宜超过510 倍。 表5.0.1-2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辅助建筑的最低照度值 表5.0.1-3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厂区露天工作场所及 交通运输线上的最低照度值 续表 第六章 照 度 计 算 第6.0.1条 生产过程中需要监视维护的下

17、列重要场所,宜用逐点法计算照度 值。 一、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单元控制室、计算机室控制屏、台上垂直面和倾 斜面; 二、主厂房、化学水处理室、水泵房、灰浆泵房等重要设备和重要观察点; 三、反射条件较差的场所,如运煤系统; 四、室外照明; 五、有特殊要求需要较精确验算工作面照度的场所。 第6.0.2条 采用一般照明的工作场所,符合下列条件时,可用利用系数法、概 算曲线法计算照度。 一、室内照明灯具均匀布置; 二、一般工作场所水平工作面的照度计算。 第6.0.3条 在计算照度时,应计入表6.0.3中所规定的照度补偿系数K,以保 持工作场所的照度不低于规定的最低照度值。 表6.0.3 照度补偿系数K

18、 表6.0.4 最小照度系数Z 注:最小照度系数。 Epjzd 式中 Epj平均照度值(lx); Ezd最低照度值 (lx)。 第6.0.4条 采用利用系数法计算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E zd时,应计入表6.0.4 最小照度系数Z,以满足各工作面的照度不低于规定值。 当工作面位于最低照度值部位(距墙边0.51.0m)时,宜采用调整灯具布置或 增设壁灯的方法来提高工作面的照度值。 第6.0.5条 照度计算值的上限,不宜高于规定的最低照度值的20%。 第七章 照明网络供电 第一节 照明网络供电电压 第7.1.1条 正常照明网络电压应为380/220V。 事故照明网络电压: 交流事故照明由保安电源柴油发

19、电机供电,其网络电压应为380/220V; 直流事故照明由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其网络电压应为220V或110V 。 第7.1.2条 照明器端电压的偏移,不应高于额定电压的105%,也不宜低于其 额定电压的下列数值: 一、对视觉要求较高的室内照明为97.5%,如主控制室、单元控制室、主厂 房、生产办公楼等; 二、一般工作场所的室内照明、露天工作场所的照明为95%,如运煤系统、露 天油库及其他辅助厂房等; 三、事故照明、道路照明、警卫照明及电压为1236V的照明为90% 。 对远离供电电源的工作场所,难以满足本条之二的要求时,可降低到90%。 第7.1.3条 下列场所采用36V 及以下的低压照明:

20、 一、供一般检修用携带式作业灯,其电压应为36V ; 二、供锅炉本体检修用携带式作业灯,其电压应为12V; 三、隧道照明电压宜采用36V 。如采用220V 电压时,应有防止触电的安全措 施,并应敷设灯具外壳专用的接地线; 四、安装在生产厂房的照明器,当其高度低于2.4m 时,应有防止触电的安全 措施或采用36V及以下的电压。 第二节 正常照明网络供电 第7.2.1条 正常照明网络的供电: 当低压厂用系统为中性点不接地或经高电阻接地时,应采用照明专用变压器供 电; 当低压厂用系统为中性点接地时,照明和动力负荷可共用变压器供电。如电压 质量不能满足照明负荷的要求,在技术经济合理时,也可采用照明与动

21、力负荷分开 供电的方式。 第7.2.2条 照明与动力负荷共用变压器时,主厂房的正常照明宜由380/220V 照明专用屏(段)或厂用中央屏供电,其他场所照明电源宜由所在场所或邻近车间专 用配电屏供电。 第三节 事故照明网络供电 第7.3.1条 单机容量为20万kW及以上发电厂的单元控制室、网络控制室及 柴油发电机房的事故照明,应由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正常时不运行,当交流电源 故障时应自动投入到蓄电池直流母线供电。 其他场所的事故照明,可由保安段供电,正常时由厂用电源供电,事故时由柴 油发电机供电。 主厂房重要车间出入口及远离主厂房的重要车间事故照明,可采用应急灯。 第7.3.2条 单机容量为20

22、万kW以下发电厂及变电所的事故照明,应由蓄电 池直流系统供电。事故照明与正常照明可同时运行,正常时由厂用电源供电,事故 时应能自动切换到蓄电池直流母线供电。主控制室的事故照明,正常时也可不运 行。 远离主厂房重要车间的事故照明,也可采用应急灯。 第四节 照明供电线路 第7.4.1条 照明主干线路: 一、正常照明主干线路应采用三相四线制; 二、事故照明主干线路:当由蓄电池直流母线供电时,应采用两线制;当由保 安电源供电时,应采用三相四线制; 三、照明主干线路上连接照明配电箱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但辅助车间、生活 福利建筑例外。 第7.4.2条 照明分支线路宜采用两线制,对距离较长的道路照明及连接照

23、明器 数量较多的场所,也可采用三相四线制。 第7.4.3条 距离较长的36V 及以下的低压照明线路,宜采用三相三线制; 也可采用380/220V线路,经降压变压器以36V 电压分段供电。 第7.4.4条 厂区道路照明供电线路,应与室内照明供电线路分开,建筑物入口 门灯可由该建筑物内的照明分支线路供电,但应加装单独的开关。 第7.4.5条 使用小功率光源的室内照明分支线路,每一单相回路的电流不宜超 过15A,且连接照明器和插座的总数量不宜超过 25个。 第7.4.6条 事故照明网络中不应装设插座。 第五节 照明负荷计算 第7.5.1条 照明线路负荷计算: 一、照明分支线路负荷计算 PaizzkW

24、1(7.5.1-1) 二、照明主干线负荷计算 Kfzz(7.5.1-2) 三、照明负荷不均匀分布时负荷计算 afztxdk31(7.5.1-3) 式中 Pfz照明计算负荷(kW); Pz正常照明或事故照明装置容量(kW); Pxd最大一相照明装置容量(kW); Kx照明装置需要系数,见 表7.5.1; a镇流器及其他附件损耗系数。白炽灯、卤钨灯,a=0;气体放电灯, a=0.2。 表7.5.1 照明装置需要系数K x 表7.5.2 照明负荷同时系数K t 第7.5.2条 照明变压器容量选择 SPabtz1cos(7.5.2) 式中 Sb照明变压器额定容量(kVA); Kt照明负荷同时系数,见表

25、7.5.2; cos光源功率因数。白炽灯、卤钨灯, cos=1 ;气体放电灯,cos =0.6。 第六节 导线截面选择 第7.6.1条 照明线路导线截面应按线路计算电流进行选择,按允许电压损失、 机械强度允许的最小导线截面进行校验,并应与供电回路保护设备相互配合。 选择导线截面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按线路计算电流选择导线截面: Icyjs 式中 Icy导线持续允许载流量(A),见附录二、三; Ijs照明线路计算电流(A)。 导线在不同环境温度时的载流量校正系数见附录四。 当照明负荷为一种光源时,线路计算电流可按下式计算: 1.单相照明线路计算电流白炽灯、卤钨灯 IPUjsjsexg(7.6.

26、1-1) 气体放电灯 Ijsjsexgco(7.6.1-2) 式中 Ijs照明线路计算电流(A); Pjs线路计算负荷(kW); Uexg线路额定相电压(kV); cos气体放电灯的功率因数。 2.三相四线照明线路计算电流 白炽灯、卤钨灯 IPUjsjsex3(7.6.1-3) 气体放电灯 Ijsjsexco(7.6.1-4) 式中 Ijs照明线路计算电流(A); Pjs线路计算负荷(kW); Uex线路额定线电压(kV); cos气体放电灯的功率因数。 当照明负荷为两种光源时,线路计算电流可按下式计算: IIIIjsjs1js2js1js2coini2 2(7.6.1-5) 对气体放电灯,取

27、cos 1=0.6,sin 1=0.8; 对白炽灯、卤钨灯,取cos 2=1,sin 2=0。 IIIjsjs1jjs106082.(7.6.1-6) 式中 I js1、I js2分别为两种光源的计算电流(A); cos 1、cos 2分别为两种光源的功率因数。 二、按线路允许电压损失校验导线截面: 1.单相线路电压损失计算 URXL000cxgosin(7.6.1-7) 式中 R0、X 0线路单位长度的电阻与电抗(/km) ; Ucxg线路额定相电压(V); L线路长度(km); cos线路功率因数; U%线路的电压损失(%)。 线路单位长度电抗X 0,用下式计算: XLD14520157.

28、lg.(7.6.1-8) 式中L导线间的距离(m),对三相线路为导线间的几何均距,380V及以下 的三相架空线路,可取L=0.5m; D导线直径(mm) ; 导线相对导磁率,对有色金属=1,对于铁导线1,并均与负载 电流有关。 2.三相四线平衡线路电压损失计算 URXIL000173ex jscosin(7.6.1-9) 式中 Uex线路额定线电压(V)。 3.电压损失的简化计算 当线路负荷的功率因数cos=1 ,且负荷均匀分布时,电压损失的计算公式可 简化为: UMCS0(7.6.1-10) 式中 U%线路上电压损失(%); M线路的总负荷力矩 (kWm),M= P jsL; S导线截面(m

29、m 2); C电压损失计算系数,与导线材料、供电系统、电压有关,见表 7.6.1-1所列。 4.按线路允许电压损失校验导线截面 Uy00(7.6.1-11) 式中 U y%线路允许电压损失(%); U%线路的电压损失(%)。 三、按机械强度允许的最小导线截面进行校验,见表7.6.1-2。 四、导线和电缆的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回路上熔丝的额定电流或自动空气开 关脱扣器的整定电流。 表7.6.1-1 电压损失计算系数C 注:线芯工作温度为50。 U ex为额定线电压,U exg为额定相电压,单位为kV。 为电导率,铜线=48.5m/mm 2铝线=28.8m/mm 2。 表7.6.1-2 机械强度允许的最小导线截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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