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混 凝 土 路 面 施 工 合 同甲 方 : 乙 方 :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及 其 他 相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遵 循 平 等 、 自 愿 、 公 平 和 诚 实 守 信 的 原 则 , 双 方 就 本工 程 施 工 事 项 协 商 一 致 , 订 立 本 合 同 , 共 同 遵 照 执 行 。一 、 工 程 项 目1.工 程 名 称 : 2.工 程 地 点 : 3.承 包 范 围 : 混 凝 土 路 面 工 程 施 工 ( 混 凝 土 搅 拌 、 运 输 、 振 动 、 找 平 、 收光 、 置 筋 、
2、切 缝 、 养 护 等 )4、 承 包 方 式 : 包 工 ( 施 工 方 自 带 所 有 施 工 必 备 机 械 及 工 具 , 包 质 量 、 包 工期 、 包 安 全 及 验 收 通 过 等 )5.质 量 标 准 : 合 格6、合同价款:每平方 元。工程完工后工程款按实际平方米计算。7、 工 期 : 从 年 月 日 开 工 , 至 年 月 日 完 工 。 工期 为 天 。 如 因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不 能 按 时 开 工 或 完 工 , 工 期 顺 延 。8、 水 泥 混 凝 土 路 面 标 准 C30, 厚 20 厘 米 , 使 用 42.5 水 泥 。二 、 路 面 施 工 工
3、 艺1、 混 凝 土 路 面 : 道 路 两 侧 20cm 高 槽 钢 支 护 , 用 C30 混 凝 土 浇 筑 。 20 米 道路 纵 向 中 线 留 1cm 分 格 缝 , 横 向 每 5 米 分 块 留 1cm 分 格 缝 。 纵 横 向 分 格 缝 内 按设 计 要 求 设 置 钢 筋 拉 杆 。 用 平 板 振 动 器 或 振 动 棒 振 实 , 后 摊 铺 机 振 捣 、 提 浆 、摊 平 , 机 抹 两 遍 ;2、 养 护 : 用 薄 膜 或 草 席 覆 盖 养 护 , 不 少 于 7 天 ;3、 切 缝 : 待 混 凝 土 强 度 达 到 80%后 , 进 行 切 缝 , 缝
4、 深 5cm, 间 距 5m;4、 施 工 完 成 后 整 体 道 路 混 凝 土 强 度 必 须 达 到 设 计 强 度 的 90%以 上 方 可 开 放上 人 通 车 使 用 。三 、 工 程 款 拨 付工 程 款 经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支 付 总 价 款 的 97 %,剩 余 3%保 证 金 , 待 质 量 保 修期 满 一 年 后 支 付 , 如 保 修 期 内 由 于 乙 方 原 因 产 生 的 质 量 问 题 , 由 乙 方 免 费 维 修 ,如 乙 方 7 天 内 不 到 ,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四 、 施 工 技 术 及 质 量 1、 执
5、 行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及 现 行 国 家 、 省 相 关 技 术 标 准 、 规 范 ;2、 以 施 工 图 纸 、 设 计 文 件 要 求 标 准 和 双 方 合 同 为 依 据 ;3、 质 量 标 准 : 一 次 性 验 收 合 格 , 竣 工 资 料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五 、 双 方 权 利 责 任甲 方 :1、 甲 方 向 乙 方 进 行 技 术 交 底 。 负 责 场 地 三 通 一 平 , 水 电 接 入 ;2、 进 行 工 程 协 调 、 管 理 ;3、 对 乙 方 安 全 生 产 、 文 明 施 工 的 落 实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对 发
6、 现 的 各 种 不 安全 、 不 文 明 的 行 为 立 即 制 止 , 解 决 和 排 除 其 隐 患 。 有 权 对 不 符 合 安 全 生 产 、 文明 施 工 的 行 为 提 出 相 应 整 改 意 见 ;4、 甲 方 负 责 人 对 施 工 阶 段 质 量 、 进 度 以 及 现 场 工 程 量 签 证 进 行 监 理 与 控制 、 参 与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以 及 保 修 阶 段 的 相 关 工 作 ;5、 按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工 程 款 ;乙 方 :1、 严 格 按 相 关 施 工 质 量 规 范 组 织 施 工 , 保 证 施 工 工 期 进 度 ;2、 按 工
7、 程 需 要 自 备 施 工 机 械 和 人 工 , 负 责 本 工 程 施 工 范 围 内 的 施 工 安 全工 作 , 做 好 现 场 设 备 的 照 管 工 作 ;3、 在 工 程 期 间 , 乙 方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严 格 实 施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承 担 由 于 自身 安 全 措 施 不 当 造 成 事 故 的 责 任 和 因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4、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不 得 转 包 工 程 。5、 负 责 所 施 工 工 程 的 验 收 通 过 ;六 、 安 全 文 明 施 工1 乙 方 应 按 甲 方 统 一 管 理 制 度 的 规 定 , 精 心
8、 组 织 、 文 明 安 全 施 工 ; 甲 方 对乙 方 任 何 违 反 现 场 管 理 制 度 的 行 为 均 有 权 予 以 制 止 , 直 至 罚 款 和 解 除 合 同。2 乙 方 须 加 强 安 全 管 理 教 育 工 作 , 严 格 实 施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严 禁 违 章 指 挥 ,违 章 作 业 , 违 反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施 工 。 持 证 上 岗 , 杜 绝 安 全 事 故 发 生 。3、 乙 方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一 切 安 全 事 故 、 质 量 事 故 均 由 乙 方 自 行 负 责 并承 担 相 应 的 经 济 责 任 、 法
9、律 责 任 及 相 应 的 一 切 经 济 赔 偿 。七 、 竣 工 验 收乙 方 在 工 程 具 备 竣 工 验 收 条 件 前 时 通 知 甲 方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 甲 方 在 收 到 通知 后 及 时 组 织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验 收 , 并 在 验 收 后 给 予 认 可 或 提 出 限 期 整 改 意 见 。乙 方 按 要 求 整 改 , 并 承 担 自 身 原 因 造 成 整 改 的 费 用 。八 、 违 约 责 任甲 方 违 约 :因 甲 方 原 因 和 不 可 抗 拒 原 因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 工 期 顺 延 , 费 用 不 计 。 乙 方 违 约 :
10、1 因 乙 方 原 因 , 未 按 本 合 同 所 示 工 期 按 时 竣 工 , 每 延 误 一 天 , 乙 方 按 元/天 向 甲 方 支 付 逾 期 违 约 金 , 并 承 担 由 此 给 甲 方 带 来 的 全 部 损 失 。2 因 乙 方 原 因 工 程 质 量 达 不 到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 由 乙 方 无 条 件 进 行返 工 、 整 改 、 修 复 或 采 取 其 它 补 救 措 施 达 到 合 同 质 量 标 准 ,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包括 重 新 检 测 所 需 费 用 均 由 乙 方 自 行 负 责 , 并 且 向 甲 方 赔 偿 本 工 程
11、 项 目 总 造 价 的 5%的违 约 金 。 如 因 乙 方 工 程 质 量 不 符 合 要 求 , 甲 方 提 出 整 改 要 求 后 7 天 内 承 包 人 仍未 予 以 完 善 的 , 甲 方 有 权 另 行 安 排 其 他 单 位 按 原 价 两 倍 的 费 用 完 成 相 应 整 改 工作 ,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及 损 失 均 由 乙 方 承 担 。九 、 合 同 生 效 与 终 止1、 本 合 同 经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后 生 效 ;2、 合 同 订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 ;3、 甲 方 、 乙 方 履 行 合 同 全
12、 部 义 务 , 乙 方 向 甲 方 交 付 竣 工 工 程 后 , 竣 工 结算 价 款 支 付 完 毕 , 本 合 同 即 告 终 止 。十 、 其 他1、 如 施 工 完 毕 后 , 未 能 通 过 相 关 部 门 的 验 收 及 开 通 , 甲 方 将 不 予 以 支 付剩 余 的 工 程 款 , 直 到 验 收 合 格 并 开 通 后 , 甲 方 无 息 支 付 。2、 本 合 同 一 式 份 , 甲 乙 各 方 份 , 经 双 方 代 表 签 字 与 盖 章 后 生 效 。3、 本 合 同 未 约 定 事 宜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或 不 可 抗 拒 的 自 然 因 素 , 由 双 方 协 商另 签 补 充 协 议 。甲 方 : ( 公 章 ) 乙 方 : ( 公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