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炭购销合同合同编:ZXDT-HZYH-MT-2015011-001签订时间:201 5 年 11 月 25 日签订地点:浙江杭州销售方(甲方):杭州元亨实业有限公司购买方(乙方):中星大地国际贸易发展中心为了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充分协商,依据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 煤炭数量、品种及指标煤炭数量 万吨。 品种: 原煤 。煤炭指标质量要求见表格:第二条 交(提)货方式、交货地址及交货期限2.1 交货方式:天津港入库。2.2 交货地址:天津港南江物流。2.3 交货期限:第三条 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3.1 质量的验收:第三方抽样检验经乙方确认,费用由甲方承
2、担。3.2 数量的验收:进港过磅出具港口计量凭证经甲乙双方确认为标准。Mt,ar()Qnet,ar(Kcalkg) Var() St,ar() Aar()煤种 数量收到基全水分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收到基挥发份 收到基全硫收到基灰分原煤 15 万 吨 9 6 5500 大卡 29 O 4 1 0第四条 煤炭价格及结算方式4.1 煤炭价格:煤炭价格以天津港、江阴港当日挂牌价下浮 5 元吨为当天入库煤炭价格结算标准。42 价格调整与扣罚:4.2.1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 以 5500KcalKg 为基准,每高1kcalkg ,煤价上浮 0.072 元吨,每低 1 KcalKg,煤价下浮 0
3、.072 元吨。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低于 5000kcalkg 以下双扣。4.2.2 收到基全硫 (St,ar)大于 0.4%时,每升高 0.1%扣款 4.0 元吨。4.2.3 收到基灰分 (A,ar)大于 10%时,每升高 0.1%减价 2.0 元吨;收到基灰分(A,ar)大于 12%时拒收。4.2.4 收到基挥发份 (Var)大于等于 25%时为合格,若小于 25%时,每降低 1%,扣款 2.0 元吨;若小于 22时每降低 1,扣款 4.0 元/吨。4.3 煤款的结算:煤款及运费的结算使用商业承兑汇票形式结算(商业承兑汇票由中星大地国际贸易发展中心开出,总共 3000 万元,共分 15 张每一
4、张 200 万元,共计 3000 万元),余款以现汇结算。甲乙双方约定,总额 3000 万元商业承兑汇票以 1000 万煤交付于出票方。4.4 费用的责任:甲方负责煤炭到天津港入库之前所有的运输以及中转等费用,入库之后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第五条 违约责任5.1 甲方连续 5 天未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 3 款履行供货义务或未完全履行供货义务,需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每日 1%的违约金;甲方未履行义务或未完全履行义务造成乙方损失的,还需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同时乙方有权终止合同。5.2 乙方支付给甲方可结算煤款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法兑付的,乙方承担甲方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并支付合同总金额每日 1
5、%的违约金。5.3 如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拒力(如战争、封锁、动乱、沉船、航道阻塞以及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甲、乙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第六条 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因对本合同条款解释不一致、违约、终止而引发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各方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七条 生效与期限7.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传真、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7.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确认盖章签字后生效。7.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签订补充协议。销售方单位名称:榆林神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方单位
6、名称:杭州元亨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姜重山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榆林西人民路支行开户行:建行杭州城中支行银行帐号:6100 1696 6110 5250 0454银行账号:3300 1616 5350 5988 9999税号:610890671529239 税号:3301 0474 9475 294联系电话:09127110321 联系电话:0571-87964377地址: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长兴路地址:杭州江干区新塘路 65 号元华旺座 B 座 602签订日期: 201 5 年 6 月 1 8 日 签订日期: 201 5 年 6 月 1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