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为切实规范信贷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有效控制和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贷款通则 、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联社文件,结合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星沙农商银行” )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是本行辖内机构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综合管理办法和单项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第三条 信贷业
2、务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必须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支行是指有权(授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本行营业部、辖内各支行及下辖分理处。 第二章 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五条 实行审贷分离办法。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总部实行审贷部门分离;支行则实行审贷岗位分离。第六条 总部信贷管理部门设立业务发展部(前台) 、信贷审批部(中台) 、风险管理部(后台) 。业务发展部主要承担贷款的营销工作,信贷审批部主要承担贷款完整性、规范性和偿还性的审
3、查和审批工作,风险管理部主要承担对贷款主体资格、合法合规手续的审查工作。 第七条 本行总部设贷款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是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总行行长为贷审会主任委员。审贷委会员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各支行设立信贷审批小组(以下简称贷审小组) 。支行贷审小组由支行行长、客户经理和会计组成,支行行长为贷审小组组长。第八条 贷款审批实行授权制。在省联社确定的信贷业务权限内,对符合商业银行资本金比例要求的信贷业务,董事长对总行行长授权,总行行长对副行长、信贷审批部经理、支行行长实行转授权,支行行长对分理处负责人实行再转授权。实行贷
4、款授权管理后,并不改变经办行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责任。对总部审批的信贷业务,董事长对单户余额 100 万元(含)以上的行使一票否决权。第三章 基本规定第九条 贷款对象。支行贷款主要投向辖区内的农户、商户、个体户及中小企业。第十条 贷款投向。主要用于支持三农经济发展,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服务辖内中小企业,推动“四化两型”建设。第十一条 信贷业务品种。各支行可办理的信贷业务种类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保证贷款(含农户联保贷款) 、抵押贷款、按揭贷款、质押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银票贴现、保函等。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按照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
5、。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支行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确定。1、小额农户信用贷款期限最长 12 个月;2、农户联保贷款期限最长 12 个月;3、其他农户贷款期限最长 24 个月;4、其他自然人流动资金贷款最长期限为 24 个月;5、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最长期限为 24 个月;6、消费及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7、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8、房产按揭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年;9、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10、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11、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6、;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 3 年。(1 )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贷款;(2 )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上(不含 1 年) 5 年以下(含 5 年)的贷款;(3 )长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 5 年(不含 5 年)以上的贷款。第十四条 贷款宏观控制。总行实行比例管理,总行年中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 80%,年末存贷比例控制在 75%以内。总行对支行的贷款规模实行目标计划管理。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的限制性规定。1、不准发放贷款用于收取利息;2、不准发放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有价证券与期货投资、交纳质保金或投标保证金的贷款;
7、3、不准发放企业信用贷款和向逃废支行债务的企业发放贷款;4、不准发放月初放月末收、不进表、不审批等临时周转性贷款;5、不准发放关联企业间互保的贷款;6、不得向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产能过剩行业、典当行业、商业性房地产行业、小额贷款公司等限制性行业发放贷款;7、不准在贷款合同之外收取任何费用;8、不准向借款户索、拿、卡、要;9、不准泄漏在办理信贷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10、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第四章 贷款操作流程第一节 客户申请第十六条 客户申请。有信贷需求的客户,向支行提出信贷申请,并向支行提供如下书面材料:1、个人客户。(1 )夫
8、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2 )建立信贷关系申请书;(3 )贷款担保的证明材料(小额农户信用贷款,提供 农户信用等级证 ) ;(4 )贷款用途的证明材料。2、公司客户。(1 )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三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贷款卡、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2 )公司章程、上年度和报告期的财务报表;(3 )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4 )建立信贷关系申请书;(5 )贷款担保的证明材料;(6 )贷款用途的证明材料。第二节 评级授信第十七条 信用评级。在信贷客户提出信贷申请后,支行信贷客户经理对客户进行评级。客户评级标准参照湖南省农村支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 湖南星
9、沙农村商业银行农户评级授信管理办法 、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商户评级授信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八条 客户授信。客户授信标准参照湖南省农村支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农户评级授信管理办法 、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商户评级授信管理办法执行。第三节 贷前调查第十九条 建立信贷关系。在对客户进行评级授信后,支行将与符合评级授信条件的客户建立信贷关系,签订建立信贷关系意向书 ,下列之一者不能作为借款人:1、国家机关(各级政府或村委会) 、社会团体。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事业单位。3、未经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4、年龄在 18 周岁(含)以下,60 周岁(含)以上的自然人。5、
10、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二十条 贷款投向调查。调查贷款投向是否合规,严控贷款投向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产能过剩行业、典当行业、商业性房地产行业、小额贷款公司等限制性行业。第二十一条 贷款用途调查。调查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严格限制贷款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有价证券与期货投资、交纳质保金或投标保证金等。对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以及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调查、审查、审批、办理按长沙县农村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及贴现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 贷款三性调查。1、贷款安全性调查。(1 )借款人或借款管理人员品行、信用情况,有无道德风险;(2 )借款人及担保人注册资本、固定资产、所有者权益等资产负债情况,以及资产
11、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是否真实,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资产收益、资金归社率等指标情况;(3 )借款人对应付贷款本息做出的偿还计划的可行性;(4 )借款人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其原有贷款债务按债随物走的原则落实并提供相应的担保;(5 )调查中长期贷款借款人存入开户行规定比例资金的真实性;资金筹措方案及来源落实的可行性;是否按照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执行;初步调查项目可行性及招标情况。(6 )借款人或保证人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对外股本权益投资累计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 50%。(7 )抵押物状况及保证人承担
12、保证责任的方式。(8 )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抵押物、质物或权利的实际变现情况,其中贷款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最高不超过 70%,保证贷款的最高额不得超过保证人净资产的 80%。2、贷款流动性调查。(1 )借款人流动资产结构情况和资本来源结构情况;(2 )借款人往来账务情况;(3 )抵质押物的变现难易程度等。3、贷款盈利性调查。借款人最近三年的经营效益、产品市场销售与社会效益情况;为支行结算、存款等方面带来的效益。第二十三条 贷款担保调查。1、保证贷款。(1 )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要求在贷款社存入贷款金额 10%以上的保证金,保证金应在所保证的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方可使
13、用;(2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作为保证人的,必须是在法人书面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3 )同一债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合同不得约定保证份额,由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4 )保证人是否有提供保证的真实意愿;(5 )下列之一者不得作为贷款保证人。1)国家机关(各级政府或村委会) 、社会团体。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事业单位。3)未经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4)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5)不具备担保资格的金融机构。2、抵押贷款。(1 )可以作为贷款抵押的财产: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须有两套以上房屋,其中一套可以抵押)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
14、产。3)抵押人依法有处分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闲置时间超过 2 年的国有土地不予抵押) 。4)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5)抵押人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2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3)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4)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明的财产。5)居民个人所有的必须具备的住房及其他生活设施。6)未成年人的居住性房屋没有合规用途,监护人不能为其提供保证的房产。7)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3、质押贷款。下列权利可以质押:(1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
15、款单、仓单、提单、应收款。(2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 )依法可以转让的其他权利,第二十四条 对上报总行审批的贷款,总行业务发展部安排调查人员会同支行非管户信贷客户经理对管户客户经理上报的贷款调查情况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的书面意见。第二十五条 调查要求。1、根据借款人信用等级、授信额度、申请贷款方式,认定贷款对象和贷款方式的风险系数权重,测算贷款风险度。2、对中长期贷款进行贷款项目评估,并写出项目评估报告。3、收集汇总贷款申请、调查资料,撰写贷款调查报告。4、贷款调查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但要以现场实地调查
16、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信息咨询以及征信系统查询等途径和方法。5、贷款调查要采取严格的面谈制度,且贷款社必须安排 2 名(含)以上的信贷客户经理与借款人进行面谈,对面谈内容要形成书面材料,并由面谈人签字确认;对于单户余额在100 万元(含)以上的贷款,必须由支行行长、管户信贷客户经理上门,并在借款人经营场所或住所照相记录。6、对于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必须严格按照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认真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及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防止企业转移贷款用途,套取信贷资金。7、对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还应严格按照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要求进行调查。第
17、四节 贷款审查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资格审查。1、借款主体是否合法,营业执照、三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 、贷款卡、特种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身份证是否有效;2、借款主体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在市场上有较强的竞争力;3、借款主体及其关联人是否在支行开立基本账户,是否有欠息或不良贷款,借款主体资产负债率是否在 70%以下;4、借款主体及其关联人信用状况和法定代表人人品是否良好;5、借款人是否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现金流量是否为正数;6、借款人是否独立核算,拥有一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并具备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有独立的财产处理权;7、借款人及其关联人是否只在总行辖内的
18、一个支行取得贷款;8、法人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名的真实性;授权委托所载明的代理事项、权限、委托期限。9、小额农户信用等级证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是借款人夫妻双方持证贷款;申请的贷款额度是否超过小额农户信用等级证的核定金额。第二十七条 借款项目可行性审查。审查项目是否可行,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可行,能否产生足够经济效益保证按时还本付息;项目的周期是否与贷款期限相符;是否有详细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是否与地方政府经济策略保持一致。第二十八条 贷款担保审查。1、保证。保证人是否符合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是否自愿承担保证义务,贷前调查是否进行了核保,是否出具了核保书;保证人是否有代偿能力;是否有董
19、事会决议;是否存入贷款金额 10%以上的保证金;是否为连带保证责任;2、抵(质)押。抵(质)押物是否为担保法规定的可抵(质)押物;抵(质)押物的使用期限或使用寿命是否长于借款期限;抵(质)押人是否对抵(质)押物有合法的处分权;抵(质)押物是否在总行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贷款抵押是否足额,是否能够办理合法有效的他项权利登记;贷款质押是否足额,是否能够确保质押单证的移交和登记。(1 )办理抵押贷款,要视评估抵押物的变现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折扣率,房地产抵押贷款额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变现价值的 70%。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全额交足的前提条件下,贷款额不超过评估变现价值的
20、 50%,乡(镇)村的土地使用权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设备抵押的,贷款额不超过设备现行评估价的 50%;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贷款额不超过现行评估价的 60%;以房地产抵押的,应审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是否属国有出让土地,国有划拨土地和其他性质的土地及其地上定着物抵押的,无论金额大小,一律先报总行审批;(2 )办理质押贷款,应对质物的权属、价值及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质押凭证移交手续。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质押贷款额不得超过动产质物变现值的 70%,不得超过权利质押凭证面值的 90%。3、抵、质押物属非借款户本人的,应审查抵、质押物权人是否有不良
21、记录,应要求抵、质押物权属人出具同意抵、质押承诺书或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并在抵、质押合同书上签字认定。第二十九条 责任落实审查。支行对贷款发放是否集体研究;审批意见是否明确;是否落实贷款包收责任人和第一责任。责任具体落实情况如下:1、支行行长为贷款第一责任人;2、管户信贷客户经理为贷款管理、包收责任人;3、贷款其他审批人员为贷款连带审批责任人;4、贷款如遇风险,根据实际情况,按责任大小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条 贷款展期审查。凡贷款到期不能足额归还,需要申请贷款展期的,除符合新放贷款要求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2、借款人能按时支付利息,并能压缩贷款余额的
22、 10%以上,对展期的贷款有明确的还款计划和偿还承诺。3、贷款担保足额有效或能重新办理足额有效的担保手续。4、属于周转性贷款。第三十一条 再融资贷款审查。再融资贷款的审查和办理,按湖南省农村支行贷后管理办法 (湘信联发【2009】33 号)执行。第三十二条 银行承兑汇票及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及贴现的调查、审查、办理按照长沙县农村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及贴现管理办法执行。第五节 贷款审批第三十三条 贷款发放必须坚持“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1、支行贷审小组根据管户信贷客户经理贷前调查结果,结合本行贷款计划,作出审批结论,管户信贷客户经理不参与支行贷审小组的贷款审批,仅就调查情况向支行贷审小组汇报,审
23、批后贷审小组成员在贷款审批表上签署具体意见。超出支行审批权限的贷款,必须报总行审查批准后方能发放。2、各支行报总行审批的贷款,必须统一使用省联社印制的贷款审批程序操作文本,按要求填报资料,并送至业务发展部。总行业务发展部收到各支行报来的贷款报批资料后安排人员会同支行进行贷款真实性调查,原则上业务发展部在收到贷款报批资料后对单户余额400 万元(含)以内的贷款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对单户余额 400 万元以上的贷款在3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出具并落实调查意见后交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对贷款报批资料进行合规与风险审查,于收到报批资料后的 4 个小时内出具审查意见,落实审查意见后交信贷审批部;
24、信贷审批部对贷款完整性、规范性和偿还性进行审查,于收到报批资料后的 4 个小时内出具审查意见,落实审查意见后立即对权限内贷款进行审批,权限外贷款按权限分别呈报副行长、行长、组织召开审贷会;副行长、行长审批权限内贷款采取“随时上报,随时审批”的模式;贷审会采取定期审批的模式,原则上每周不少于 1 次;对经上述审批的单户余额在 100 万元(含)以上的贷款,信贷审批部提交董事长行使一票否决权。3 总行贷审会审贷时由业务发展部调查人员逐笔汇报,记录员记录贷审会成员的表决意见,各审贷会成员签有表决意见的审批表。4、贷审会由贷审会主任签署贷审会最后审批意见,总行监事长就贷审会审贷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填写监
25、督意见。5、单户 200 万元(含)以内的贷款可在最终审批同意的贷款期限内循环贷款;在长沙市城区内办理抵押手续单户 200 万元以上的贷款最终审批意见的有效期限为签署意见后的 20 个工作日,20 个工作日内未按审批意见执行则此次审批意见自动失效;在长沙市城区以外办理抵押手续单户 200 万元以上的贷款最终审批意见的有效期限为签署意见后的 15 个工作日,15 个工作日内未按审批意见执行则此次审批意见自动失效。第六节 贷款发放第三十四条 贷款发放程序。1、支行权限内审批的贷款程序。对经支行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管户信贷客户经理规范填写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并逐项复核后,由支行与借款人、担保人
26、签章,同时管户信贷客户经理在信贷管理系统中申报贷款,在贷款担保等手续办理齐全后,支行贷审组成员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审批贷款。对有信贷业务的分理处,只能发放凭农户信用等级证发放的小额农户信用贷款。2、总行审批的贷款程序。对总行已审批的贷款,由信贷审批部开出贷款手续办理通知单,通知支行领取贷款单元资料并办理贷款相应手续,支行将贷款手续办理通知单及办好的担保手续扫描至信贷管理系统,总行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同步审批贷款,贷款审批、发放后,支行再将办理手续相关资料报风险管理部,由风险管理部出具贷款使用单后方可使用。3、管户信贷客户经理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生效日期办理贷款发放手续,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借据。4、会计部门必
27、须凭有权机构审批意见,审查借款资料及借据等要素后,妥善保管,办理放款账务。5、信贷客户经理逐户登记贷款登记簿,并按规定将有价单证、抵押登记凭证、权利证书等重要凭证移交会计部门保管。6、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合同时,必须采取面签的形式,不能由他人代签。7、对于保证贷款,贷款人必须安排 2 名(含)以上信贷客户经理对保证人进行上门调查、核保,并由该 2 名信贷客户经理一同办理该类贷款业务。8、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按照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9、对中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贷款人应在合同
28、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同时,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10、贷款发放的支付管理。各支行的会计负责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审核,具体支付管理要求如下:(1 )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
29、款的支付管理。1)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 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2)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3)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2 )个人贷款的支付管理。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
30、,经贷款人同意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2)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3 )中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的支付管理。1)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 5%或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2)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并应做
31、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3)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信用状况下降; 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第七节 贷后检查第三十五条 信贷客户经理在贷款发放 15 天内,应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跟踪检查,主要检查贷款运作规范情况;贷款使用主体是否是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有无挤占挪用贷款的现象;中长期贷款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到位情况;抵押物、质物保管情况。第三十六条 贷后检查时间。管户信贷客户经理
32、要定期检查贷款运行情况,填写贷款贷后检查表 。1、贷款额度在 100 万元以内的一年至少检查一次,100 万至 500 万元的半年至少检查一次,500 万元以上的至少每个季检查一次;2、每个信贷网点对前十大户贷款应每季至少检查一次;3、建立信贷关系未满一年的新客户贷款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4、出现逾期、欠息等风险问题、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客户要随时检查。第三十七条 贷后检查内容。1、按期填写贷款贷后检查表 并要求被检查人(企业系法人代表)签字盖章;2、对支行前十大户贷款,应撰写贷后检查报告;3、检查借款人和保证人经济效益以及财务状况,企业贷款要按要求收取财务报表;4、填写提示付息通知
33、书;5、即将到期贷款填写提示归还到期贷款通知书;6、保证贷款填写提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7、逾期贷款填写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8、保证贷款填写督促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第三十八条 信贷档案管理。按照本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九条 完善信贷信息上报制度。各支行要指定专人,按照要求及时上报各种贷款统计数据、调查材料,并对数据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八节 贷款收回及形态调整第四十条 信贷客户经理在短期贷款到期前 15 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 30 天向借款人签发贷款到期通知书,书面通知担保人并取得回复。第四十一条 支行根据借款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息。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会计部门打印贷款
34、收回凭证收账。调查人员、贷款管理人员凭此登记贷款登记簿、借款合同登记簿。借款人与支行协商一致可以提前偿还贷款。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清贷款需展期还款的,必须在贷款到期前向支行提出展期申请:1、报总行信贷审批部审批的贷款必须在贷款到期前 5 天向支行提出展期申请;2、报总行副行长、行长审批的贷款必须在贷款到期前 10 天向支行提出展期申请;3、报总行贷审会审批的贷款必须在贷款到期前 20 天向支行提出展期申请;4、报省市联社审批的贷款必须在贷款到期前 60 天向支行提出展期申请。同时填写借款展期申请书,并出具保证人、抵(质)押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按贷款审批权限经有权机构审批同意后才能
35、展期。第四十三条 所有贷款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发放时均设置为自动逾期,设为手动逾期的需要上报总行审批。按照贷款四级分类调整形态的贷款均需要报总行审批。第四十四条 不良贷款的催收。对借款人到期未能归还的贷款,信贷客户经理向借款人签发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并在贷款收回前每年至少签发通知书一次,由借款人、保证人在回执联签收后收回妥善入档保管。第四十五条 损失贷款的核销。按照损失贷款核销办法进行管理。第五章 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管理第四十六条 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是指信贷客户经理按照规定的标准、方法、程序和要求等对信贷资产质量进行全面、及时和准确的评价,并将信贷资产按风险程度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
36、失五个类别的过程。第四十七条 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工作与日常信贷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要求各支行按时报送报表及相关资料。总行可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或调阅分类报表等多种方式对支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质量、贯彻执行分类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对日常监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责成支行调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报告检查单位。第四十八条 内控部门不定期地对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过程和结果进行稽核审计检查;对损失类贷款进行重点稽核审计。第四十九条 五级分类认定审批权限按照授权权限执行。第五十条 五级分类认定审批机构总行成立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审批工作组,其成员的组成、职责、权限总行另行文。支行要相应成立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
37、审批工作小组。第五十一条 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档案管理,纳入日常贷款档案管理。各支行要按照省联社要求,规范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档案资料,主要内容包括客户贷款的基本情况、授信业务背景材料、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财务信息、重要文件及其他。第六章 信贷纪律与违纪处理第五十二条 支行违反信贷纪律,按照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整治信贷业务违规行为十条规定 、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稽核处理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有关信贷业务的相关规定,各支行及信贷人员参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中国商业银行法 、 物权法 、 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