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 实集团公司关于推 进金融产业市场化改革发展的有关要求,加强公司职业化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责权 明晰、奖惩分明、特点突出、流 动有序”的职业经理人管理模式,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之职业经理人是指公司系统通过市场化机制选聘和管理的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专职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等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和企业总师助理、内设事业部制经营部门负责人、省级分支机构经营班子成员。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所属下列单位:(一)市场化业务所占比例较高的;(二
2、)确立市场化改革发展方向的;(三)其他因工作需要的。第四条 职业经理人选聘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人才原则;(二)股权管理和人事管理相统一的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2(四)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的原则;(五)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六)分级分层管理的原则;(七)契约化管理原则。第二章 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第五条 公司系统职业经理人分为高级职业经理人和中级职业经理人。高级职业经理人包括企业专职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等企业经营班子成员。中级职业经理人包括企业总师助理、内设事业部制经营部门负责人和省级分支机构经营班子成员
3、等。第六条 公司人力 资源部在公司党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公司系统高级职业经理人的选聘和管理工作,参与和指导各单位开展中级职业经理人的选聘和管理相关工作。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公司人力资源部要求,协助开展高级职业经理人选聘和管理相关工作,并根据本级党组(党委)的安排,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中级职业经理人的选聘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公司和各 单位经营考核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参与开展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相关工作。3第八条 公司和各单位审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参与开展有关纪律监督工作。第三章 职数和任期第九条 公司根据精干高效、 结构合理和运转协调的原则,科学合理的设置职业经理人职数。
4、高级职业经理人职数设置与经营班子职数相同,经营班子一般均由高级职业经理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对部分经营班子岗位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具体经公司党组研究后确定。中级职业经理人职数设置由各单位党组(党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上报公司党组研究后确定。第十条 职业经理人 实行聘任制,每届聘任期限不超过三年。中途补充聘任的,任期至本届经营班子届满。任期届满,根据考核结果,经党组(党委)研究决定是否续聘,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第十一条 初次聘任为职业经理人的,设立一年的试聘期。试聘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第十二条 职业经理人一般不得在其他企业或社会团体兼职。因工作原
5、因或特殊情况需要的,经公司党组批准后确定。4第四章 选任条件第十三条 职业经理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 )具 有 较 好 的 政 治 素 质 。坚 持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认 同 集 团 公 司 和 公 司 发 展 理 念 和 发 展 模 式 ,具 有 强 烈 的 事 业 心和 责 任 感 ,认 真 履 行 经 济 责 任 、政 治 责 任 和 社 会 责 任 ;(二 )具 有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所 必 须 的 专 业 知 识 。熟 悉 国 家 有关 政 策 法 规 与 相 关 行 业 、专 业 情 况 ,有 较 为 丰 富 的 管 理 经 验 和较 强 的 决
6、策 判 断 能 力 、经 营 管 理 能 力 、沟 通 协 调 能 力 、处 理 复 杂问 题 与 突 发 事 件 的 能 力 ,开 拓 创 新 精 神 、市 场 竞 争 意 识 强 ;(三 )具 有 较 突 出 的 经 营 业 绩 。忠 实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全 面 出色 地 完 成 各 项 工 作 任 务 和 生 产 、经 营 、管 理 目 标 ,在 同 类 岗 位 上取 得 优 良 的 工 作 业 绩 ;(四 )具 有 较 好 的 职 业 素 养 。遵 纪 守 法 ,勤 勉 尽 责 ,团 结 合作 ,廉 洁 从 业 ,作 风 形 象 和 职 业 信 誉 好 ;(五 )具 有 良
7、好 的 心 理 素 质 和 能 够 正 常 履 行 职 责 的 身 体 素质 。第十四条 职业经理人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一 )具 有 八 年 及 以 上 同 类 企 业 相 关 专 业 工 作 经 历 ;(二 )具 有 同 层 级 岗 位 任 职 经 历 ,或 在 下 一 级 别 岗 位 上 任职 达 到 三 年 以 上 ;(三 )具 有 相 关 金 融 行 业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5(四 )一 般 应 具 有 高 级 职 称 、大 学 本 科 及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五 )一般年龄不超过男 50 周岁、女 45 周岁。第十五条 特 别优秀的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不受上述第十
8、四条规定的任职资格限制。第十六条 凡具有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和集团公司有关管理规定情形的,或具有违反有关党纪、政纪规定行为的,不得聘任为职业经理人。第五章 选任方式第十七条 选聘职业经 理人,主要采取公开招聘方式进行,也可采取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的方式进行。第十八条 公开招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面向集团公司内外公布招聘职位、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组织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四)根据测试结果确定考察对象;(五)组织考察或通过其他适当方式了解人选情况;(六)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七)党组(党委)会讨论决定聘任人选;(八)按
9、照集团公司和资本控股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备案6程序;(九)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履行任职手续。第十九条 对于急需引 进的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等,可采取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的方式进行选聘。一般应经过下列基本程序:(一 )确 定 岗 位 职 责 、任 职 条 件 、薪 酬 待 遇 及 有 关 要 求 ;(二 )确 定 人 才 中 介 机 构 ,并 与 其 签 订 委 托 协 议 ;(三 )对 人 才 中 介 机 构 推 荐 的 人 选 进 行 面 试 ;(四 )通 过 适 当 方 式 了 解 人 选 的 有 关 情 况 ;(五 )在 征 求 有 关 方 面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提 出 任 用 建
10、 议 ;(六 )党组(党委)会讨 论 决 定 ;(七 )按 照 集 团 公 司 和 资 本 控 股 公 司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备 案 程序 ;(八 )依 照 法 律 和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任 职 手 续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系统内在职人员可平等参与职业经理人的公开招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系统内在职人员被聘任为职业经理人的,须与原单位解除人事行政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第六章 组织考察和决定任用第二十二条 公开招聘职业经理人,应按照管理权限组成考察组,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全面考察其素质、7能力、业绩和廉洁从业情况。第二十三条 组织考察工作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
11、序:(一)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牵头组成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考察组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相关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和档案、专项调查以及与考察对象领导、同事和下属个别谈话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四)考察时应征求所在单位人力资源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五)形成考察报告和考察材料,报党组(党委)会审议。第二十四条 考察组应由两名及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熟悉组织人事或有关业务工作的人员担任。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第二十五条 组织 考察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
12、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组成员应在考察材料上署名。考察材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下列情况:(一)自然情况和主要经历;(二)素质、能力、业绩及廉洁从业情况和主要特长;(三)主要缺点和不足。8第二十六条 聘任职业经理人,应当由党组(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履行任前或任后备案程序。第二十七条 按照规定需要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的,由相关单位负责履行有关程序。第二十八条 对决定聘任的职业经理人,按照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任前谈话和廉洁从业诫勉谈话。任前谈话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进行;廉洁从业诫勉谈话由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主持进行。第二十九条
13、职业经理人的任职时间一般自发文之日起计算。第三十条 职业经理人应自任职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书和岗位协议书,约定聘任岗位、聘任期限、目标任务、劳动报酬和考核激励等各项权利义务。第七章 考核评价第三十一条 职业经理人考核评价采取定量为主、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运用总结述职、业绩评定、调查核实、民主测评和综合分析等方法,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第三十二条 职业经理人考核评价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层分级考核。9(一)高级职业经理人的考核评价由公司进行。(二)中级职业经理人考核评价由各单位拟定考核办法和方案,报公司党组审定后实施,考核结束后,相关考核结果应上报公司备案。第三十三条 高级职业经理人考核
14、评价分为经营管理指标考核和能力素质评价两个方面,实行年度考评与任期考评相结合。年度考评一般在每年年底至次年年初进行,任期考评一般与第三年度考评合并进行。第三十四条 高级职业经理人应与公司签订年度和任期绩效目标责任书,确定考评周期内的绩效目标和激励约束规则,并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绩效目标责任书一经签订,一般不再做重大修改和调整。特殊情况,经协商确定。第三十五条 高级职业经理人经营管理指标考核遵循效益优先、注重质量和量化考核的原则,侧重考核经济指标和管理任务完成情况。经营班子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指标考核成绩按照所在单位年度考核成绩确定;其他高级职业经理人根据个人承担的经济指标和管理任务完成情况确
15、定考核成绩。第三十六条 高级职业经理人素质能力评价遵循德才兼备和定性考核原则,侧重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廉洁自律、10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和工作作风等个人综合能力素质。素质能力评价采用 360 度综合测评的考核方法,由被考核对象的上级、同级和下级及服务对象等进行测评打分。第三十七条 高级职业经理人任期考核评价侧重对任期内资产保值增值、企业经营发展质量和效益等方面的综合评价,考核成绩由任期内各年度经营管理考核成绩加权汇总计算得出,权重分布为 30%、30%和 40%。第三十八条 高级职业经理人考核成绩等级评定。(一)经营管理指标考核等级分为 A、B、C、D、E 四个等级。考核成绩为 90 分及以上的,为 A 级;80-89 分的,为 B级;70-79 分的,为 C 级;60-69 分的,为 D 级;低于 60 分的,为 E 级。(二)素质能力评价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考核成绩为 90 分及以上的,为优秀;75-89分的,为称职;60-74 分的,为基本称职;低于 60 分的,为不称职。第三十九条 考核评价结果与高级职业经理人的年度奖罚兑现相挂钩,并作为重要依据应用于高级职业经理人的管理和使用工作。(一)经营管理指标考核结果与年度绩效年薪挂钩。考核等级为 E 的,绩 效年薪系数为 0;考核等级为 D 的,绩效年薪系数为 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