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税 2016 年 36 号文件营改增政策解读财税 36 号文件营改增新政策提到哪些内容呢?改革后有哪些事项发生变化呢?下面一起来了解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营业税改
2、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443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 号 )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
3、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18 号) ,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6 年 3 月 23 日一、税率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一 )纳 税人发生 应税
4、行为,除本条第 (二)项、第(三)项、第(四) 项规定外,税率为 6%。(二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 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 11%。(三 )提供有形 动产 租赁服务,税率为 17%。(四 )境内 单位和个人 发生的跨境应 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二、抵扣可以抵扣项目:第二十五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 )从 销售方取得的增 值税专用发 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 )购进农产 品,除取得增 值税专用 发票或
5、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 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四 )从境外 单位或者个人 购进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不可以抵扣项目: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 )用于 简易计 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 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
6、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 )非正常 损失的 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 )非正常 损失的在 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 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 )非正常 损失的不 动产,以及该不 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 )非正常 损失的不 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 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7、六 )购进 的旅客运 输服务、贷款服务 、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 )财 政部和国家税 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 项、第 (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三、销售额的确定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
8、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第四十一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四、纳税期限第四十七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 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9、、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 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或者 15日为 1 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 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五、起征点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一 )按期 纳税的, 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含本数)。(二 )按次 纳税的, 为每次( 日)销售额 300-500 元(含本数)。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
10、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 2 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对月销售额 2 万元(含本数)至 3 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六、征收管理第五十一条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适用零税率的应税行为,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11、制定。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 )向消 费者个人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或者不动产。(二 )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 为。第五十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现行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很多人会疑问:全面“营改增” 政策即将落地执行,增值税的抵扣范围是否有所变化呢?是否会有一些税目被纳入抵扣“黑名单” 呢
12、 ?下文笔者为你解答!一、票款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 号)第一条第( 三)项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基于此规定,票款不一致的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二、 “对 开发票” 不能抵扣进项税金(一 )对 开发票的涉税 风险所谓“对 开发票”是指一购货方在发生“ 销售退回”时,为了规避开红字发票的麻烦,由退货企业再开一份销售专用发票视同购进后又销售给了原生产
13、企业的行为。用发票对开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其实质是将退货看作是对销货方的一种重新销售,法律并无禁止,不禁止即视为不违法;二是用发票对开形式解决销货退回问题,从操作目的上看购销双方并不存在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从实质上看也不造成税款流失的客观结果。上述纳税人的认识是错误的。1、在发生销售退回时,如果未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实行对开发票有可能增加税收负担。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
14、所以,企业如果发生销货退回行为,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如果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重开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减,将会被重复计税。2、“对开 发票” 将面临税务局的罚款。纳税人如果未能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税务机关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3、没有货物往来的发票对开可能被视为虚开发票。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 199630 号)明确,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完成总机构分配的销售收入考核指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开,由于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符合“ 虚开增值税专用
16、发票” 的特征,极有可能被 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情节严重,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4、要多缴纳印花税使企业增加税收负担和少缴纳企业所得税而遭到税务稽查风险。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购销合同的单位和个人,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发票对开是企业视为自身新增加了一笔销售行为,如果书立合同,还需要缴纳印花税,应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对比销货退回的正常处理,给纳税人增加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如果不按时缴纳,还可能受到处罚。发票对开是企业通过对开发票,新增加了一笔销售收入,虽然对增值税没有影响,但是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多种扣除项目,有许多费用扣除项目以销售收入为基础。如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0.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企业按虚增后的销售收入计算费用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