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不是动机评价:衡量人物或事物的标准行为:所作所为善恶:好坏 (对错不等于好坏)标准:衡量事物或人的准则动机:指人们行为欲达到目的的主观愿望或意愿结果:指人们行为所造成的实际结果效果: 由 某 种 因 素 造 成 的 结 果 指 演 出 中 人 工 设 计 安 排 的 光 照 、 声 音 等 。 “动 机 与 效 果 ”( 动 机 指 人 行 动 的 主 观 愿 望 ; 效 果 指 人 实 践 的 客 观 后 果 。 任 何 行 为 都 是 由 一 定 动机 引 起 的 , 动 机 是 效 果 的 行 动 指 导 。 效 果 是 动 机 的 行 动 体 现 和 检 验
2、根 据 。 动 机 和 效 果 是 统 一 的 , 但 两 者的 统 一 是 一 个 复 杂 曲 折 的 过 程 。 有 时 客 观 效 果 并 不 能 完 全 反 映 动 机 , 好 的 动 机 不 一 定 收 到 好 的 效 果 。 判断 任 何 事 情 既 要 看 动 机 , 又 要 看 效 果 )。提出:“评价行为善与恶的标准是效果,不是动机。 “他引用伦理学概论 、 行为科学理论基础等著述,指出:(1) 善与恶是道德领域范畴的,而非用法律标准来衡量。所谓“善“就是在人和人的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对他人,对社会的有益的行为;“恶“则就是对他人,对社会有害的行为。由引可见,文中所说“有益“、
3、“有害“无疑都是要凭借行为产生的效果来论断。而“动机“是一种主观状态,具有内隐性的特点,动机总是需要通过行为表现出来。可见单凭动机是根本无法评价行为的。(2)从行为管理学上讲,同一动机,可以引起种种不同的行为。比如:想得到一台录相机时,这种动机可以引起以下种种行为:第一,努力,多获工资,积起钱来购买;第二,省吃俭用,省下钱来购买。可见这两种行为于情于理都可以说是善的;但是如果要靠搞歪门邪道,用不义之财来买,这种行为无疑就是恶。善恶两种不同的行为都是同一个动机引起的,如果不凭借行为产生效果,单单依靠动机,又怎么能对其行为的善恶作出评价呢?(3)合理的动机还可能引起不合理的甚至错误的行为。比如:家
4、长“棍棒教育“孩子,从家长的动机上讲,无疑是想让孩子成才,是好的动机,是善的动机 我觉得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大众普遍认同接受的道德观的总结,也就是现行的法律,也就是楼主说的,造成的效果,大家可以发现法律的裁决和量刑都是以该行为造成的后果来论的,而且只能以后果来论。 “判断善恶的标准应该是一个人的所作所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否有利于推动一个社会一个时代的进步,是否有利于大多人的利益。这是宏观方面的标准。 ”举个反例,1840 年开始的鸦片战争,对中国是不堪回首的,而恰恰是中国的百年耻辱却让当时其他的大多数国家迅速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也推动了那个时代的进步! 难道我们中国人会认为这些也是善?首先,从行
5、为善恶的区分标准上看,论理学告诉我们,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行为为善行,反之为恶行,这本身就是一个结果判断,那么无疑结果是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第二,从结果和动机的本质区别上看,我们知道结果是确定的。当推出的动机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相符时,它已经偏离了我们评价的对象行为,那么此时动机怎么能拿出来做标准啊?而当它与行为人的行动意图相符时,动机它仍不能作为评价的标准。因为从动机到行为存在着许多客观制约,于是就有了出于同一动机经过不同的实践而产生了善恶两种性质的行为,就如我们常看到的是好心办坏事,坏心办好事。所以事实证明,结果才能作为评价的标准。第三:从结果的多元性来分析,我们说结果并不是单一的,结果就
6、象是一串葡萄,而每一颗葡萄都是它的构成元素。就象行为产生的社会效应,对他人的危害程度等等都是构成这一结果的元素。而今天我们正是结合这些元素来综合分析行为。以给它一个客观,公平,理性的评价。所以综上所述,我认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结果。 我觉得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大众普遍认同接受的道德观的总结,也就是现行的法律,也就是楼主说的,造成的效果,大家可以发现法律的裁决和量刑都是以该行为造成的后果来论的,而且只能以后果来论。因为你作为一个第三方,并没有条件参与事情发生的过程,而动机是属于个人的主观意识形态,只有参与了整个行为产生的过程,才能够去分析和了解这个动机是善还是恶,在正常的判断情况下,这是不可
7、能做到的。比如 A 误杀了 B,A 主观上并没有想杀 B,只是纯属失手,最后导致了 B 死亡这个既成事实,如果从正方观点上来说那 A 理应无罪释放了?当然这明显不可能啊,B 死亡是由 A 造成的,自然他就要承担这个过失造成的后果。再比如,ABC 是三口之家,A 在外面有外遇,想要毒杀其妻 B,就在 B 的饭碗里下了毒,没想到 B 和两人的孩子 C 共用了一个碗,结果 BC 都中了毒,A 赶紧把两人送到医院,结果 B 抢救后生还,C 由于年龄小抢救无效致死。那 A 的行为应该怎么判断? A 对 B 是蓄意谋杀,对 C 则是过失,但是 A 又赶紧把 BC 送到医院,这又是一个犯罪中止,那么按照正方
8、说法,判断行为的标准是动机,那么根本不可能进行清楚地判断,A 想杀 B 这是恶,把 BC 送到医院难道就是善了?B 没有死,故意杀人罪不成立,C 却死了,这是过失致死,但是从法律上来看, A 依然是犯了故意杀人罪,这就说明了法律的判断标准是最后这种行为所造成的最终结果,而在最开始时候也说了法律的定义,什么是法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是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最终结论就是:判断善恶的标准是法律,而法律判断行为的标准是造成的效果,也就是说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正方观点:1,法律的裁决和量刑都是以该行为造成的后果来论的,但在量刑尺度上会考虑到其作案
9、动机的。尤其是在其司法调查时,为什么有了人证和物证还必须有其作案动机。再说其结果一样,而量刑尺度上的问题:同样是杀了一个人,但一个是报复性故意杀人,而另一个是正当防卫过当。你说法律会判的一样吗?2,有因才有果。动机是会产生愈多不同的果,但是这些果中也有好的啊,请不要因为世界上有坏人而怀疑全人类都是坏人,这是一偏盖全的看法。我们要多看到社会的阳光面,要不可是容易成为反人类,反社会的一份子。好的行为虽然有时候会失败,但是,只要坚持相信会成功的。而如果为了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虽然一次成功,二次成功,但是我相信他会失去更多,如友谊,诚信等,而最终会失败。比如,我们的一个朋友出于好心而帮助我们,我们不管
10、成功与否,都应该感激。而如果一个敌人出于坏的目的而去破坏我们,结果却歪打正着帮助了我们,我们还是不能感激他们。这样做,我们可以让鼓励善良抑制邪恶,同时也是对我们良心的一个交代。中国文化讲究:“明春秋,辩大义”。就是这个道理。为什么,岳飞受人崇敬,而秦桧受人讨厌?如果只专注于效果,就势必把那些出于善良愿望并尽了最大努力,只是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达到好的效果的行为,看作不道德的行为。这也势必把一些伪善的行为和“歪打正着”的行为视为道德的行为。比如,医生虽然尽全力去救病人,但由于病情十分严重,并没有挽救病人的生命,但医生的行为仍应被视为善的。人是具有积极能动性的,因此,人们可以认识这种必然,利用这种必然
11、,从而使其朝着人们所预期的目的发展。心理学中有一个试验,是瑞典的心理学家皮亚杰做的,用于评价一个儿童是否形成了完善的道德意识。 他让儿童听两段故事,第一段故事中,男孩在家里恶作剧,故意打碎了一个杯子,第二段故事中,男孩帮妈妈做家务,却不留神打翻了托盘,15 个被子全都碎了。之后心理学家让儿童判断那个小孩更恶劣。 研究表明,道德意识发展完全的孩子,才会判断前者恶劣,在心理学上,这种根据动机来对行为进行判断,是道德意识成熟的表现。伦理学方面,康德否定意志受外因支配的说法,而是认为意志为自己立法,人类辨别是非的能力是与生俱来的,而不是从后天获得。这套自然法则是无上命令,适用于所有情况,是普遍性的道德
12、准则。康德认为真正的道德行为是纯粹基于义务而做的行为,而为实现某一个个人功利目的而做事情就不能被认为是道德的行为。因此康德认为,一个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规范并不取决于行为的后果,而是采取该行为的动机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易 、 诗 、 书 、 礼 、 乐 、 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春秋是孔子修订的一部鲁国的编年史。 春秋决狱主要是根据案件的事实,追究犯罪人的动机来断案。如果他的动机是好的,那么一般要从轻处理,甚至可以免罪。如果动机是邪恶的,即使有好的结果
13、,也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犯罪未遂也要按照已遂处罚。首犯要从重处罚。 董仲舒有关的断狱案例还曾被汇编成十卷的春秋决事比 ,在两汉的司法实践中被经常引用。到现在,原来的案例遗失很多,现存史料中记载了少量案例,典型的有五个: 第一个案例。甲没有儿子,拣了个弃婴,作为养子乙。乙长大后杀了人,甲把乙藏起来。如果按照当时法律,藏匿犯人要受重刑。但春秋上提倡父子一方犯罪后可以互相隐藏。董仲舒认为他们是父子关系,所以甲不能判罪。后来,唐律明确规定了父子相互隐匿不属犯罪。 第二个案例。甲把儿子乙送给了别人,儿子长大后,甲对他说:你是我的儿子。结果乙一气之下打了甲二十棍子。按照法律,打父亲要处死刑。但董仲舒认为甲生
14、了儿子不亲自抚养,父子关系已经断绝,所以乙不应被处死刑。 第三个案例。父亲和别人因口角发生斗殴,对方用刀刺父亲,儿子拿棍子相救,结果误伤了父亲。有的官吏认为儿子犯了殴打父亲的重罪,要按律处死。但董仲舒根据孔子的观点,认为儿子的动机不是打父亲,所以应免罪。 第四个案例。有个女子的丈夫坐船时不幸淹死海中,无法找到尸体安葬。四个月后,父母将这个女子改嫁。按照法律,丈夫没有埋葬前,女子不能改嫁否则处死。董仲舒认为女子改嫁不是淫荡,也不是为了私利,所以应免罪。 第五个案例。有个大夫跟着君主出外打猎,君主打得一头小鹿,让大夫带回。半路上,碰见了母鹿,互相哀鸣。大夫可怜他们,就放了小鹿。君主要以违背君命处罚
15、。还未处罚,君主得了病,想到大夫心地好,不但免了罪,还想提拔他。董仲舒认为,当初君主捕猎小鹿,大夫没有阻止(秦汉时禁止捕杀小鹿,及其他幼小禽兽,春天时禁止捕杀任何禽兽) ,是违背了春秋之义,有罪。后来释放小鹿,算是有功,可以赦免。但提拔是不应该的。 董仲舒的这种思想对以后封建时代官吏审判案件起了指导作用,一般案件特别是民事案件,基层官吏审判时都是按照动机以及伦理道德来定罪量刑的,不是严格按照法律条文来定罪。 董仲舒提倡的春秋决狱并不是唯动机论,他也强调在考虑动机的同时,要充分考虑事实,然后按照首犯、从犯,以及已遂和未遂来判案定罪。后来一些法官不顾事实,任意自由断罪,造成冤假错案,这不能把责任推
16、到董仲舒的身上。 (最后一点对方可能利用,但他一利用,我们即要想法套住他)立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结果)谢谢主席:大家晚上好!常言道:“名不正则言不顺。 ”今天,我们在讨论这道辩题之前,不妨先来明确以下几个前提:首先,让我们来看看是谁来评价行为,必然是除行为人以外的客观主体,而我们所能看到的仅仅是行为的发生过程和结果,而对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我们无从知晓,所以今天我们所说的动机是由行为所推断出来的,它不具有确定性。就象我刚才拿起瓶子来喝水,那么大家想想我的动机是纯粹的口渴还是为了掩饰紧张呢?第二:什么是行为?我们说:“人的思想瞬息万变”,但只有表现在外的活动方可称为行为,马克思哲学原理告诉我们
17、,物质世界存在着普遍的联系,就如我们说“牵一发而动全身”,每个确定的行为都必定有与之相匹配的结果存在,犹如我往池塘里仍块石头,评价者在不同的时间点可以看到不同的结果,包括激起了涟漪,惊动了鱼虾,以及石子沉入了水底。所以说如果行为是确定的,其结果必然是可见的和确定的。第三:什么是标准?辞海告诉我们它是衡量事物的准则。那么它必然是具有确定性和普遍性,我们知道,在实践活动中会出现动机跟结果一致和不一致两种情况,当两者一致时,都可作为评价的依据,但是当它们不一致时,我们就看谁依然还能作为依据,那他才是真正的标准啊!在明确了这些前提后,下面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述我方观点:首先,从行为善恶的区分标准上看,
18、论理学告诉我们,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行为为善行,反之为恶行,这本身就是一个结果判断,那么无疑结果是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第二,从结果和动机的本质区别上看,我们知道结果是确定的,可见的。而动机却存在以下两种情况,就如这幅图。我们看到,当推出的动机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相符时,它已经偏离了我们评价的对象行为,那么此时动机怎么能拿出来做标准啊?而当它与行为人的行动意图相符时,动机它仍不能作为评价的标准。因为从动机到行为存在着许多客观制约,于是就有了出于同一动机经过不同的实践而产生了善恶两种性质的行为,就如我们常看到的是好心办坏事,坏心办好事。所以事实证明,结果才能作为评价的标准。第三:从结果的多元性来分
19、析,我们说结果并不是单一的,结果就象是一串葡萄,而每一颗葡萄都是它的构成元素。就象行为产生的社会效应,对他人的危害程度等等都是构成这一结果的元素。而今天我们正是结合这些元素来综合分析行为。以给它一个客观,公平,理性的评价。 所以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结果。动机只能从某种程度上判断行为善恶,动机是不确定的,不可捉摸的,而效果是确定的的。 善恶的标准存乎各人的心中,有些事有些人可能认为是善,对另外一些人可能认为是恶,所以善恶没有一个统一固定的标准.人们往往把做的有利于自己利益的事看作是善,把有妨于自己利益的事看作是恶.所谓帮人与害人,只是道德范畴方面的概念,而道德又是分若干个层次
20、的,如统治阶级所提倡的道德,如人民大众心中的道德,所以只从道德范畴来判断善恶,有明显的局限性. 在新的时代,我想判断善恶的标准应该是一个人的所作所为,是否有利于推动一个社会一个时代的进步,是否有利于大多人的利益.这是宏观方面的标准.微观方面,看一个人所作所为,是否有助于自己与他人,如果有那就是善,如果损人不利己那就是恶,利己损人那也是恶,利己不损人仍然可以看作是善.我们要先申明:效果和动机是善恶的组成部分是一定的,但是标准的前提主要部分应该是效果! 首先,我们来明晰一下定义。善,是对符合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的行为的肯定评价。恶,是对违背。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的行为的否定评价
21、。马克思曾经说过,当人们都沉浸在金钱所带来的喜悦之中时,每人会去注意倒他身后的罪恶。所以所谓善恶,都是必须通过一种社会价值的判断来体现的,而这一判断标准一定是客观的。我们来看动机,动机是一种心理学的状态,本身具有不确定性。而我们来看效果,这确实实在的不容改变的事实。 第二,我们常说我们常说,历史由胜利者书写,我们唯一能看到的也只是实实在在效果来检验行为的善恶,有先哲说过,所谓动机只不过是怯弱者无力的托词,事实也是如此如果原子弹不是投在了日本的国土上,而是误投到了别国的领土上,仍美国的专家如何巧舌如簧,又有谁会相信他们的动机是想结束战争? 第三,效果行为是评定我们最后的行为准则,我们人类现在一直
22、在讨论动机是否是我们的主要。有一部影片是汤姆克鲁斯演的讲的是我们未来有了明确的动机犯罪机制,汤姆就陷在此地,从而人类社会因此崩溃,不知道我们把动机放在首位,在未来的日子会不会真的出现呢? 所以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效果是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陈词:谢谢主席,各位评委观众:大家好。纵观整场辩论,我很遗憾地指出,对方辩友一直在混淆是非,颠倒黑白,从根本的辩题上进入一套貌似完美的谬论。我不敢说对方辩友固执,但对方的谬误我却不得不指出。第一、对方辩友说动机是行为的本质,所以动机就是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可我们都知道,善恶是人们通过道德评价赋予的,而不是行为本身所具有的属性啊!倒是我想请问,这句话出自何处?何
23、人论证?我方却在中国期刊网上看到:动机是人的本质特征的具体表现。说的是“人”,不是我们今天所说的“行为”啊!第二、对方辩友说动机在行为过程中具有稳定性,效果却不可把握。可是,一个没有出现效果的行为能称之为完整的行为吗?再者效果已经出来,不管中途受什么影响也不管好坏,它都是明摆着的,怎么能说不可把握呢?倒是人的动机不单单只有善恶之分,更多的时候是善恶混合善恶共处的,有时候连自己也说不清楚,更何况是做出评价的他人?第三、对方辩友说用动机作为评价善恶的标准能够促进整个社会的道德发展,我方坚决不同意!你可知道,文化大革命有多少人因为一句“动机不纯”被批斗被关牛棚甚至枉死?你可知道,您的这种言论可以无视
24、行为效果,可以不需要任何证据、轻而易举地捏造看不见、摸不着的动机对异己分子实施打击!这种实践上极其危险的错误,你敢说能够促进社会道德发展吗?第四、对方辩友说以效果来评价行为的善恶,会让那些好心却不小心做了坏事的人不敢去做好事!我方却认为,正是让行为者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恶,才会在下次行动时避免发生同样的错误。对方辩友想用善意将恶行合理化,是在客观上纵容“好心办坏事”,一方面姑息了那些善于说假话大话空话的人,一方面又削弱人们关心自己行为的社会效果的意识!承认 “只要有善的动机,则什么都是善 ”这个观点,严重点说就是扰乱社会道德秩序的罪人!可见,对方的观点是多么不合逻辑啊!下面,我将进一步陈述我方观点
25、。第一、效果是客观存在的,效果上的善恶也表现得更直接、更明显。简单的来说,就是,别人不知道你想什么却可以清楚的知道你在干什么。香港学者郎咸平被人说“动机不纯”,可是他之所以成为郎旋风,是因为他发表了一系列批评国企改革弊病的言论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这个直接明显的客观效果,而不是他内心深处谁也无法看见的动机。第二、效果是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而动机更适合评价人心的善恶。毛主席发动“文化大革命”的动机,是消除官僚主义和特权思想,为人民群体参与对国家事务的监督和管理寻找途径,这是善的。但效果却是大批干部群众遭受残酷迫害,国民经济严重倒退,优秀传统文化被毁弃。今天,人们说文化大革命是坏的恶的,不正是根据它
26、的效果来评价的吗?而我们仍然承认毛主席是善的,是伟大的,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他的动机是好的。第三、行为只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其社会属性的价值体现在以效果为载体的行为价值上。一个人有助人为乐的动机,没有去执行,我们不能说他有助人为乐的行为;只有当他去执行了,我们根据他是否帮助到人又让自己感到快乐这个效果来评价他执行的行为是否有价值,是否是属于助人为乐。没有这个效果,你又如何去给一个行为估值如何去评价善恶呢?同学们,只有在用效果把行为的善和恶区分开以后,我们才能看见一个繁荣感性的世界和它背后永不熄灭的理性之光啊!所以,请相信,效果才是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谢谢!游行,动机是好的,但造成的后果却使其演变
27、成恶性事件2010 年 10 月 16 日各地爆发反日本活动,西安、郑州、成都等地今日爆发大规模反日*游行.内地成都、西安及郑州等多个城市昨日再度爆发大规模反日*,抗议日本侵占钓鱼岛。成都的游行有过万人参加,成都、西安、杭州、郑州等内地多个城市 16 日爆发大规模反日本*,数以千计民众声言捍卫钓鱼岛主权和*。内地多个城市 16 日爆发大规模反日*路透社 。 成都市的*人数多达万人,他们聚集在最繁华的步行街春熙路附近,手持国旗和横额标语,高喊反日口号。群众随后去到红星广场日资伊藤洋华堂百货商场门前*,警方拉起警戒线阻隔,一些*者与 JC 发生冲突,有6 人一度被带走,其后获释。利他为善,损他为恶
28、。 说明一下,利己并不损他不为恶,如果利己的同时也能利他,同样是善。损他就已是恶,为了利己而损他,更是恶上加恶。 佛教并不反对利己,佛教反对的是损他,提倡的是利他。 评定善恶,既看起心动念,也看结果。但“利他为善,损他为恶”这个大原则是不会变的。 利他为善,包括利他的心念,也包括利他的结果;损他为恶,同样包括损他的心念,也包括损他的结果。以利他的心,做出利他的结果,这是善心善行,当然最好。以利他的心,却做出损他的果,那么善心有善报,恶果有恶报,各了各的报,并不能相互抵消。以损他的心,却做出利他的果,同样是恶有恶的报,善有善的报,也不会相互抵消。 隋炀帝开挖大运河,首先起心动念并不是为了利他,而
29、是为了利已,而且以当时的国力修筑大运河太过损伤国体民力,劳命伤财导致灭国,这已是坏心恶行,再加上隋炀帝的其他恶行,比如杀父杀兄等,这是五无间重罪,现必在地狱受恶报无疑。 但“大运河”的修建使中国水运畅通、发达,为中国后世的繁荣富强打下了牢固坚实的基础。自清末改漕运为海运,大运河才不再是国家经济的大动脉了。隋炀帝下令修筑的大运河,在客观上确实为中国后代子孙万代带来了巨大的好处,他对中国的功绩是不朽的,这是善果,这善果也必有善报。只是他作恶太多,受恶报时间很长,但在经历多生多劫,他的恶报受完之后,必因修筑大运河给后世人带来的善果而受巨大的善报。 隋炀帝修运河的件事,有恶有善,不能一言敝之,恶的部分,是因为“损他”,善的部分,是因为“利他”。而且,这善的一部分确实功德很大。说隋炀帝是恶人暴君,那是指综合评价结果,恶人并非做的每一件事都是坏的,好 人也不是所有的事都一定是善行。 学佛人,既要学佛的慈悲,也要学佛的智慧。我们当然首先应有善心,但也要尽量想法得到好的结果,好心做了坏事,同样也会有果报。好心是好心的报,恶果是恶果的报,各了各的,不能相互抵消。善包括善心和善果,恶包括恶心和恶果。但我确实赞同“立心” 更重要的观点,因为绝大多数情况下,善的结果是始于善的“立心”。好心做坏事的情况毕竟不多,坏心做好事的情况就更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