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物业管理活动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业主自治与政府指导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也可以自行管理。鼓励业
2、主委托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国土资源、工商、价格、城管、环保、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居(村) 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物业管理协会
3、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相关配置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共用设备设施、建筑物规模、业主人数、社区布局、自然界线等因素。物业的配套设备设施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备设施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第九条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考虑
4、实施物业管理的需要,并征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意见,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 5 日内予以回复。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时向建设单位出具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并书面告知建设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的内容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第十条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需要划分区域实施物业管理时,由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征求业主、居(村) 民委员会的意见,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相应区域内公告。已实施物业管理且业主对管理范围没有异议的,
5、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现有管理范围直接确认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第十一条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管理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数量、业主共有部分主要情况、建设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不得擅自变更。根据物业管理的需要确需变更物业管理区域的,获得销售许可之前的建设单位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予以变更的,对新建物业项目应当撤销原物业管理区域划
6、分决定,向建设单位重新作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对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应当在相应区域进行变更公告。决定不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照下列要求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一) 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 10 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 3的比例配置,最低不得低于 90 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在 10 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以 300 平方米为起点,超过 10 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 2的比例增加配置,超过 50 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 1的比例增加配置。(二) 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计算建筑面积的房
7、屋,具备供水、供电设施及其他基本使用条件,能直接投入使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 10万平方米的,不得低于 15 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在 10 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 60 平方米。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配置,不得低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含商铺间数 )之间的最低配置比例。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物业管理区域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按照规划行政主管
8、部门审查批准的方案建设车位、车库,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相应的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和建设,并与建设项目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建设单位应当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本条例施行前建设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十六条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为业主。通过诉讼、仲裁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所有权人为业主;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继承人、受
9、遗赠人为业主;合法建造的房屋,房屋的建造人为业主。基于买卖、赠与、拆迁安置等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主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第十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的服务;(二)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形式以及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 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表决权;(五) 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 对共有部
10、分的使用、维护等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 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 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第十九条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
11、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 交付使用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 50%以上;(二) 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 50%以上;(三) 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 25%以上;(四) 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
12、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即将届满。建设单位应当自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条件具备之日起 30 日内将房屋交付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第二十二条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业主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会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居(村) 民委员会代表
13、等组成,人数应为 7 人以上单数,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 1/2,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应当自确定之日起 3 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开展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及通讯方式、物业管理状况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妨碍业主大会筹备组开展工作。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下列筹备工作:(一) 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二) 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三) 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人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14、四) 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五) 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六)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前款规定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对业主身份、专有部分面积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 3 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议程应当首先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会议按照表决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有效召开之日起设立。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决定下列事项,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办
15、理:(一)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四) 实施委托管理或者自行管理;(五)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六) 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七)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九) 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决定前款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2/3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2/3 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
16、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幢、单元等特定范围内的业主,在不损害该特定范围之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根据管理规约的约定可以共同决定下列事项: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大纲。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二、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
17、,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四、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五、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六、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七、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
18、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八、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员工守则一、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二、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三、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四、爱护公物,勤俭节约,杜绝浪费。五、不断学习,提高水平,精通业务。六、积极进取,勇于开拓,求实创新。财务管理制度总则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局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一、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
19、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公务员之家,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二、公司设财务部,财务部主任协助总经理管理好财务会计工作。三、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和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四、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近期报帐。五、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六、财会人员力求稳定,
20、不随便调动。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由建设局财务科监交。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七、公司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八、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九、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
21、书写。十、公司以单价 2000 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五大类: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2、机器设备;3、电子设备(如微机、复印机、传真机等);4、运输工具;5、其他设备。十一、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1、房屋及建筑物 35 年;2、机器设备 10 年;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 5 年;4、其他设备 5 年。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十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则。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安装费用。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十三、固
22、定资产必须由财务部合同办公室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帐,原价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 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 )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4、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资金、现金、费用管理十四、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
23、,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十五、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十六、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十七、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法人代表和会计私章由会计保管,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由其委托他人代管。十八、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高收,也不准以收抵支记帐。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逐笔调节平衡。十九、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不得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
24、式委托并经总经理批准,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二十、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不得以白条抵作现金。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库存现金的帐面余款与实际库存额相符,银行存款余款与银行对帐单相符,现金、银行日记帐数额分别与现金、银行存款总帐数额相符。二十一、因公出差、经总经理批准借支公款,应在回单位后七天内交清,不得拖欠。非因公事并经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借支公款。二十二、严格现金收支管理,除一般零星日常支出外,其余投资、工程支出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兑付现金。二十三、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报总经理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
25、使用前先盖上印章。二十四、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部门负责人签名,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付款。二十五、未经董事会批准,严禁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 )或个人担保贷款。二十六、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办公用具、用品购置与管理二十七、所有办公用具、用品的购置统一由办公室造计划、报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二十八、所有用具必须统一由办公室专人管理。办理登记领用手续、办公柜、桌、椅要编号,经常检查核对。二十九、个人领用的办公用品、用具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和外借,
26、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如有遗失,照价赔偿。其它事项三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财务资料。三十一、积极参与建设资金的筹措工作,通过筹集资金的活动,尽量使资金结构趋于合理,以期达到最优化。三十二、配合公司业务部门对项目工程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监督管理。三十三、自觉接受上级主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检查指导,并按其要求不断完善制度、改进工作。合同管理制度总则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一、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二、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