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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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一、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GBZ188-2007,内容与适用范围,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原则有关职业病危害因素开展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健康检查的内容和监护周期。适用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健康监护。包括 GBZ3GBZ94 不包括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GBZ95GBZ112,定 义,职业健康监护 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

2、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应急健康检查。,定 义,职业病occupational disease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定 义,职业禁忌证 occupational contraindication 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

3、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职业健康监护目的,1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证;2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3评价职业健康损害与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危害程度;4识别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职业健康监护目的,5进行目标干预,包括改善作业环境条件,改革生产工艺,采用有效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对职业病患者及疑似职业病和有职业禁忌人员的处理与安置等;6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7为制定或修订卫生

4、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服务。,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是用人单位的职责。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生产劳动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劳动者能够得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健康监护。(2)用人单位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要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3)用人单位应保证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能按时参加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健康检查的时间应视为正常出勤。(4)用人单位应安排即将从事接

5、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检查,但应保证其就业机会的公正性。(5)用人单位应根据企业文化理念和企业经营情况,鼓励制订比本规范更高的健康监护实施细则,以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特别是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2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力,并有权了解本人健康检查结果。(2)劳动者有权了解所从事的工作对他们的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危害。劳动者或其代表有权参与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制订健康监护实施细则的决策过程。劳动者代表和工会组织也应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合作,为预防职业病、促进劳动者健康发挥应有的作用。(3)劳动者应学习和了解

6、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应掌握作业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2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4)劳动者应参加遵照本规范指导原则、由用人单位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在其实施过程中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合作。如果该健康检查项目不是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强制性进行的项目,劳动者参加应本着自愿的原则。(5)劳动者有权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6)劳动者若不同意职业健康检查的结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投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

7、机构)承担。 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包括:(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申请从事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四)与拟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主检医师及其他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资料;(五)与拟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及工作场所等资料;(六)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责任和义务,(1)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定、批准,获得健康检查资质,并在其获批准的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2)职业健康检查只能由具有医疗执业资格的医生和技术人员进行。

8、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保证其从事职业健康工作的主检医师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同时还应熟悉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便分析劳动者的健康状况与其所从事的职业活动的关系,判断其是否适合从事该工作岗位。,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责任和义务,(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维护和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包括不受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其他行政意见的影响和干预。当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或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开展工作的独立性受到干扰或破坏时,可向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诉。(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客观真实地报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其所出示的检查结果和总结报告责任。(5)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应遵守职业健康监护的伦理道德规范,保护劳动

9、者的隐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被用于其他目的。,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责任和义务,(6)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在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将检查的目的和每项检查的意义向被检者解释清楚,并应说明接受或拒绝该项检查可能产生的利弊。(7)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有义务接受劳动者对健康检查结果的询问或咨询,要如实地向劳动者解释检查结果和提出的问题,解释时应考虑劳动者的文化程度和理解能力。(8)在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广义的职权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必要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建议进行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要求之外的健康监护项目。,主检医师制度,职业健康检查实行主检医师制度,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

10、件:(一)执业医师并具有中级以上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熟悉职业健康监护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三)熟悉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健康影响;(四)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 有从事职业病临床工作的经历和经验 有较好的内科临床基础知识和经验,主检医师的职责(1),1. 主要是对职业健康检查的技术和质量负责人,兼有组织管理职责2. 帮助用人单位正确界定暴露因素和暴露人群,向用人单位说明接受委托的检查项目的目的、意义,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3. 对推荐性检查的有害因素和实验室选检项目向用人单位提出建议4. 制定职业健康检查方案,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主检医师的职

11、责(2),5. 组织实施医学检查,处理检查过程中的各种技术问题,保证体检质量。质量是科学性的保证,科学性是公正性的保证。6. 审查体检表中的各项体检纪录,保证完整、正确无误7. 综合分析各项检查结果,对个体下体检结论,在结论栏签字,保证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8、组织撰写体检总结报告、个体体检报告和健康监护评价报告书,3工作程序,1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计划。2用人单位应选择并委托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为了系统的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用人

12、单位可选择相对固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3工作程序,3用人单位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制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于每年的11月底前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出下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申请,签订委托协议书,内容包括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健康检查的人数、检查项目和检查时间、地点等。同时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计划报辖区的卫生监督机构备案。,3工作程序,4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浓度或强度资料;产生职业病

13、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3工作程序,5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并按照委托协议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提交健康检查结果报告。 内容包括:所有受检者的检查结果;检出的患有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及出现异常情况人员的名单和处理建议;根据需要,结合作业环境监测资料,分析发生健康损害的原因,提出相应的干预措施、建议和需要向用人单位说明的其它问题等。 对发现有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还应给劳动者个人出具检查报告,并明确载明检查结果和建议。,4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的应用,1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中收集的劳动者健康资料只能用于以保护劳动

14、者个体和群体的健康为目的的相关活动,应防止资料的滥用和扩散。2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应遵循医学资料的保密性和安全性的原则,应注意维护资料的完整和准确并及时更新。,4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的应用,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以适当的方式向用人单位、劳动者提供和解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信息,以促进他们能从保护劳动者健康和维护就业方面考虑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4在应用健康监护资料评价劳动者对某一特定作业或某类型工作是否适合时,应首先建议改善作业环境条件和加强个体防护,在此前提下才能评价劳动者是否适合该工作。同时劳动者健康状况和工作环境都在随时发生变化,所以判定是否适合不应只是一次性的。,5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为有效地

15、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每个健康监护项目应明确规定监护的目标疾病。本规范规定职业健康监护目标疾病分为职业病和职业禁忌证。在确定职业禁忌证时,应注意为劳动者提供充分就业机会的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讲,应强调有职业禁忌的人员在从事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会更易导致健康损害的必然性。本规范中对能致劳动能力永久丧失的疾病不列为职业禁忌证。,确定健康监护目标疾病应根据以下原则:,(1)目标疾病如果是职业禁忌证,应确定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所规定的职业禁忌证的关系及相关程度;(2)目标疾病如果是职业病,应是国家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疾病,应和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并要有一定的发病率;(3)有确定的监护

16、手段和医学检查方法,能够做到早期发现目标疾病;(4)早期发现后采取干预措施能对目标疾病的转归产生有利的影响。,6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的界定原则,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疾病或其他不良健康效应的各种危害因素,包括各种有害的化学物质、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本规范将职业健康检查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除了在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项目标明为推荐性健康检查外,其余均为强制性。,1.已列入国家颁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危害因素,符合以下条件者应实行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1)该危害因素有确定的慢性毒性作用,并能引起慢性职业病或慢性

17、健康损害;或有确定的致癌性,在暴露人群中所引起的职业性癌症有一定的发病率; (2)对人的慢性毒性作用和健康损害或致癌作用尚不能肯定,但有动物实验或流行病学调查的证据,有可靠的技术方法,通过系统地健康监护可以提供进一步明确的证据,执行强制性职业健康监护;(3)有一定数量的暴露人群。,2.已列入国家颁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对人健康损害只有急性毒性作用,但有明确的职业禁忌症,上岗前执行强制性健康监护,在岗期间执行推荐性健康监护。,6.3 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以外的危害因素开展健康监护,需通过专家评估后确定,评估标准是:,(1)这种物质在国内正在使用或准备使用,且有一定量的暴露人群;(2)要

18、查阅相关文献,主要是毒理学研究资料,确定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害化学物质的分类标准及其对健康损害的特点和类型;(3)查阅流行病学资料及临床资料,有证据表明其存在损害劳动者健康的可能性或有理由怀疑在预期的使用情况下会损害劳动者健康;,(4)对这种物质可能引起的健康损害,是否有开展健康监护的正确、有效、可信的方法,需要确定其敏感性、特异性和阳性预计值;(5)健康监护能够对个体或群体的健康产生有利的结果。对个体可早期发现健康损害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或治疗措施;对群体健康状况的评价可以预测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6)健康监护的方法是劳动者可以接受的,检查结果有明确的解释;(7)符合医学伦

19、理道德规范。6.4有特殊健康要求的特殊作业人群亦应实行强制性健康监护。,4.7 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原则,4.7.1接触需要开展强制性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都应接受职业健康监护;4.7.2接触需要开展推荐性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原则上应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接受健康监护;4.7.3虽不是直接从事接触需要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但在工作中受到与直接接触人员同样的或几乎同样的接触,应视同职业性接触,需和直接接触人员一样接受健康监护;4.7.4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和发病的特点及剂量-效应关系,应确定暴露人群或个体需要接受健康监护的最低暴露水平,其主要根据是工作场

20、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及个体累计暴露的时间;4.7.5离岗后健康监护的随访时间,主要根据个体累积暴露量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健康损害的流行病学和临床的特点决定。,4.8 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和周期,职业健康监护分为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定期检查、离岗时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五类。4.8.1上岗前检查 上岗前健康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发现有无职业禁忌证,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上岗前健康检查均为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下列人员应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1)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种作业岗位的人员;(2)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

21、业的人员,如高处作业、电工作业、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等。,4.8.2 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长期从事规定的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 定期健康检查的目的主要是早期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或劳动者的其他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通过动态观察劳动者群体健康变化,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 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目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决定。,4.8.3 离岗时健康检查,(1)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

22、主要目的是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2)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4.8.4 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1)如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响,或发病有较长的潜伏期,在脱离接触后仍有可能发生职业病,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2)尘肺病患者在离岗后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3)随访时间的长短应根据有害因素致病的流行病学及临床特点、劳动者从事该作业的时间长短、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4.8.5 应急检查,(1)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健康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和现场劳动卫

23、生学调查,确定危害因素,为急救和治疗提供依据,控制职业病危害的继续蔓延和发展。应急健康检查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开始。(2)从事可能产生职业性传染病作业的劳动者,在疫情流行期或近期密切接触传染源者,应及时开展应急健康检查,随时监测疫情动态。,4.9 职业健康监护方法和检查指标的确定,4.9.1职业健康监护是职业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应根据监护的种类和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目标疾病,确定具体的医学检查方法和检查指标,本规范对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规定的是最低检查标准。职业卫生专业服务人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建议增加检查指标,但应有充分的理由。确定职业健康监护方法和检查指标的基本原则是:,确定职业健康监护

24、方法和检查指标的基本原则,(1)检查方法应是成熟的可靠的技术,不能作为科学实验或研究;(2)检查方法和指标易为劳动者接受;(3)检查指标应有明确的意义,并与监护目标密切相关;(4)应考虑检查指标的特异性和敏感性,避免使用不能满足要求的检查;(5)考虑检查方法和检查指标的费用;(6)考虑文化、宗教等因素,符合医学伦理道德规范;(7)定期对整个健康监护项目进行审查,并根据工作条件的改善及时进行修改。考虑到检查方法的技术性,卫生行政部门宜对所采取的技术方法和检查指标做出统一规定。,4.9.2用于职业健康监护的生物标志物分为生物接触标志物和生物效应标志物。生物接触标志物是指用生物材料中所接触物质或其与

25、靶细胞或靶器官相互作用的产物、或其代谢产物的含量反映机体的接触水平。生物效应标志物是指暴露职业病危害因素所引起的机体中可检测的生化、生理等指标。作为筛检职业健康监护目标疾病的生物标志物应满足以下条件:(1)有灵敏可靠的生物检测方法,易为劳动者接受;(2)生物接触标志物能够反映劳动者的暴露水平;(3)生物效应标志物能反映所暴露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健康效应。,4.10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报告与评价,4.10.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应按时向用人单位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必要时可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健康监护评价。健康监护评价是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

26、果和工作场所监测资料,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程度、防护措施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评价应遵循法律严肃性、科学严谨性和客观公正性。,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包括总结报告 体检结果报告:,(1)总结报告:受检单位、应检人数、受检人数、检查时间和地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其他疾病的人数和汇总名单、处理建议等。(2)体检结果报告:对每个受检对象的体检表,应由主检医师审阅后填写体检结论并签名。体检发现有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需要复查者和有其他疾病的劳动者要出具体检结果报告,包括受检者姓名、性别、接触有害因素名称、检查异常所见、结论、建议等。,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包括总结报告

27、和体检结果报告:,(3)个体体检结论: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劳动者个体的健康状况结论可分为5种:a.目前未见异常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各项检查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b.复查检查时发现单项或多项异常,需要复查确定者,应明确复查的内容和时间。c.疑似职业病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或可能患有职业病,需要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者。d.职业禁忌证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患者,需写明具体疾病名称。e.其他疾病或异常除目标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检查指标的异常。,报 告,4.10.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资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4.1

28、1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管理档案,健康监护档案是健康监护全过程的客观记录资料,是系统地观察劳动者健康状况的变化,评价个体和群体健康损害的依据,其特征是资料的完整性、连续性。4.11.1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二、职业病报告,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对职业病报告的相关规定,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

29、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第五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1、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 对职业病报告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 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第十五条 体检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第十六条 体检机构应当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3、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 (以签发报告日期为准进行网络直报),三、职业健康监护总评报告,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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