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发放津补贴----工资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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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令第 31 号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已经 2013 年 5 月 3 日监察部第 2 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 黄树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 2013 年 6 月 13 日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

2、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 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

3、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

4、知(中纪发200617 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第五条 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5、 第六条 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九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6、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并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在执行津贴补贴政策中不负责任,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规发

7、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由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所列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违纪情节,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中央纪委、中央组

8、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 号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一、实施时间和范围 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范围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实施时间为: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 二、实施办法 (一)统一津贴补贴标准 全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单位实行统一的津贴补贴标准,发放标准按省正式批准的方案执行。 (二)规范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 1、收支脱钩。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现个人收入与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和掌

9、握的行政权力脱钩,对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含经营性收入),要坚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统收统支,统筹安排。同时,由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各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 2、规范来源。各部门、各单位原通过合法合规渠道筹集的、由各单位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全部上缴财政,作为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 3、专户发放。津贴补贴通过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发放。所有单位都必须按照辽财库2006360 号文件的规定,设立津贴补贴专门科目,用于统一核算本单位发放给在职职工和

10、离退休人员的津贴补贴,其他科目一律不得再核算发放个人津贴补贴。津贴补贴一律以银行卡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工作要求 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部门、各单位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坚决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确保规范工作平稳推进。 在国家规范奖励性补贴意见下发之前,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奖励性补贴一律取消。 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后,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准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一律不准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一律不准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 四、监督检查 从 2007 年 3 月 1 日起,各单位除了执行新的津贴补贴标准以外,其他现金、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一律停止发放。 区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种顶风违纪行为。凡违反有关纪律的单位和个人,都要进行严肃处理。对违反规定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直接责任人,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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