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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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 36长 沙 市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设 施 设 备 配 置 规 范前言1.内容2.术语和定义3.总则4.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设 施 设 备 配 置 要 求 及 标 准4.1 分 类 投 放 容 器 配 置 要 求 及 标 准4.2 各类场所分 类 设 施 配 置 要 求 及 标 准5.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车辆规范6.生活垃圾分类作业6.1 分类作业要求6.2 分类投放6.3 分类收集6.4 分类运输6.5 分类处置7.分类标志、分类收集容器、分类投放指引牌、分类投放点、分类收运车图例7.1 分类标志7.2 分类收集容器图例7.3 分类投放指引牌图例7.4 分类投放点图例7.5

2、分类收运车图例2 / 368.规范性引用文件附件:附件 1(资料性附录)分类标志附件 2(资料性附录)分类收集容器图例附件 3(资料性附录)分类投放指引牌图例附件 4(资料性附录) 分类投放点图例附件 5(资料性附录) 分类收运车图例3 / 36前言本规范依照生活 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26 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 201766 号)给出的 规则起草。本规范由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提出并归口。本规范起草单位: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中心。1.内容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分 类 设 施 配 置 、分类收运车辆

3、、分 类作业和分类标志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长沙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高新区、望城区、长沙县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各类场所。浏阳市和宁乡县参照执行。2.术语和定义2.1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2.2 有害垃圾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电池、废油漆、废灯管、废日用化学品和过期药品等。2. 3 易腐垃圾居民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饭店食堂等场所产生的餐饮垃圾,以及各种场所产生的瓜果皮等易腐有机垃圾。2.4 可回收物4 / 36指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的废物,主

4、要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2.5 其他垃圾除分类标准已确定垃圾类别之外或不明确所属类别的所有垃圾。2.6 生活垃圾投放人生活垃圾投放人是生活垃圾投放主体.2.7 常设投放点 用于每日收集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的生活垃圾投放点。2.8分类投放点设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分类投放容器或垃圾分类屋并设置分类投放指引牌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2.9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符合生活垃圾分类和清运要求,专门用于收集生活垃圾的容器,包括分类垃圾桶(箱)等。2.10资源回收日 住宅区集中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的日期。2.11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在管理区域内,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具有管理责任和义务的法人主体。

5、2.12 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车辆用于分类运输生活垃圾的运输车辆。2.13 生活垃圾分类自动回收设备 具有自动识别和分类回收功能的生活垃圾电子回收设备。2.14 生活垃圾分类转运站5 / 36特指具有对有害垃圾、可回收物集中暂存、二次分拣和分类收运车辆转运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包括符合以上条件的分类投放点。2.15 易腐垃圾转运站(点)特指具有对易腐垃圾集中暂存和易腐垃圾收运车辆转运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2.16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住宅区、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在其管理区域内设置,用于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暂存、分类收集容器和环卫工具存放、其他垃圾收运的小型集中收集设施。2.17

6、 生 活 垃 圾 收 集 站指 符 合 CJJ 179-2012生 活 垃 圾 收 集 站 技 术 规 程 要 求 的 生活 垃 圾 集中收集设施。2.18 生活垃圾转运站指 符 合 CJJ 47-2006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要 求 的 生 活垃 圾 集中收集设施。3.总 则3.1 为进一步有效推进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 号)文件精神,根据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方案(征求意见稿),落 实 生 活 垃 圾 分类 责 任 ,规 范本市生活垃圾分 类设施设备设置, 制 定 本 规 范 。3.2

7、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应在政府推动下实行强制分类。依照6 / 36长沙市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通过生活垃圾分类分流、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生活垃圾阶梯计费和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等措施使生活垃圾减量稳步推进。3.3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配置应符合城乡规划,坚持布局合理、卫生适用、节能环保、便于管理,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和环境污染控制。3.4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应遵循“大类粗分、小类细分”原则,同时与区域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3.5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的设置应考虑区域共享,实现设施的优化配置。3.6 新建、改建建筑物或建设区应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纳入统一规划,同步设计、

8、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3.7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确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各类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责任人应按照本标准规定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分类收集点和分类收集站,并规范管理。3.8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应根据市政府公布的分类标准及时调整。4.生 活 垃 圾 分 类 设 施 设 备 配 置 要 求 及 标 准4.1 分 类 投 放 容 器 配 置 要 求 及 标 准4.1.1 分类投放容器的设置应与定时定点相对集中收集方式相匹配。4.1.2 分类投放容器的数量、规格、间距应根据垃圾产生量和7 / 36收运频率确定。4.1.3 分 类 投放容器 应 采用阻燃、

9、耐酸碱腐 蚀 、具有一定 韧 性、承 载 力及耐温性的材料制造。4.1.4分类投放容器应与垃圾分类收运车辆的装载方式相匹配。4.1.5 分类投放容器应及时维护或更新,确保容器外观整洁、标志规范、密闭性好。4.1.6 本标准实施前配置的分类投放容器,可通过更新标志等措施以符合标准和满足使用需要。4.2 各类场所分 类 设 施 配 置 要 求 及 标 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具体区分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公共机构办公区、文教区、公共区域、菜市场和农贸市场、居民住宅区、农村等类型。4.2.1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4.2.1.1 分类收集站(点) 宜单独设置,并与周围建筑物间隔不小于 5m。2

10、00 户以上新建住宅区的分类收集站建筑面积应不小于 40 。4.2.1.2 分类收集站(点) 应密闭且设置给排水设施,宜增设除臭装置,满足卫生、消防、运输等要求。4.2.1.3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 应 集 中 设 置 生 活 垃 圾 分 类设 施 ,存 放 有 害 垃 圾 、可 回 收 垃 圾 和 其 他 垃 圾 ,并 与 回 收 或 处置 单 位 预 约 回 收 。4.2.1.4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 应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数量以 每 周 清 理 1 次 的 标 准 配 置 。8 / 364.2.1.5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 应设置可回收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数量

11、一般以 每 周 清 理 两 次 的 标 准 配 置 。4.2.1.6 生活垃圾收集站(点) 应有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日常监管等工作。4.2.2 公共机构办公区4.2.2.1 公共机构办公区应 集 中 设 置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收 集 点 ,存 放 有 害 垃 圾 、可 回 收 垃 圾 和 其 他 垃 圾 ,并 与 回 收 或 处 置 单位 预 约 回 收 。4.2.2.2 公共机构办公区应 至 少 设 置 1 个 有 害 垃 圾 收 集 容器 ,有 害 垃 圾 收 集 容 器 应 设 置 在 有 人 监 管 的 区 域 。4.2.2.3 公共机构办公区中

12、 有 餐 饮 服 务 的 场 所 如 食 堂 等 应设 置 易腐 垃 圾 收 集 容 器 。易腐 垃 圾 的 收 运 标 准 依 照 长 沙 市 餐厨 垃 圾 管 理 办 法 。4.2.2.4 公共机构办公区每 个 独 立 的 管 理 单 位 应 至 少 配 置1 个 可 回 收 垃 圾 和 其 他 垃 圾 收 集 容 器 。可 回 收 垃 圾 收 集 容 器的 数 量 以 每 周 清 理 一 次 的 标 准 配 置 ,其 他 垃 圾 收 集 容 器 的 数量 以 每 天 清 理 一 次 的 标 准 配 置 。4.2.2.5 在 商 场 、食 堂 、车 库 的 出 口 可 使 用 具 有 智

13、能 计 量 、辨 识 类 别 的 垃 圾 分 类 智 能 投 放 设 备 。4.2.3 文教区4.2.3.1 文教区应 集 中 设 置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收 集 点 ,存 放 有害 垃 圾 、可 回 收 垃 圾 和 其 他 垃 圾 ,并 与 回 收 或 处 置 单 位 预 约回 收 。4.2.3.2 文教区应 至 少 设 置 1 个 有 害 垃 圾 收 集 容 器 ,有 害9 / 36垃 圾 收 集 容 器 应 设 置 在 有 人 监 管 的 区 域 。4.2.3.3 文教区中 有 餐 饮 服 务 的 场 所 如 食 堂 等 应 设 置 易腐垃 圾 收 集 容 器 。易腐 垃 圾 的 收

14、 运 标 准 依 照 长 沙 市 餐 厨 垃 圾 管理 办 法 。4.2.3.4 文教区大门口,公 共 区 域 如 商 业 街 、道 路 等 每 间 隔5080 米应 设 置 可 回 收 垃 圾 和 其 他 垃 圾 分 类 废 物 箱 。4.2.3.5 在 商 场 、食 堂 、车 库 的 出 口 可 使 用 具 有 智 能 计 量 、辨 识 类 别 的 垃 圾 分 类 智 能 投 放 设 备 。4.2.4 公 共 区 域4.2.4.1 公 共 区 域 应 集 中 设 置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收 集 点 ,存 放可 回 收 垃 圾 和 其 他 垃 圾 ,并 与 回 收 或 处 置 单 位 预

15、 约 回 收 。4.2.4.2 公 共 区 域 可 根 据 实 际 适 当 设 置 有 害 垃 圾 的 小 型 收集 容 器 。4.2.4.3 公 共 区 域 应 在 主 次 支 道 路 及 有 非 机 动 车 道 和 人 行道 的 快 速 路 ,每 间 隔 80 米 -100 米 设 置 可 回 收 垃 圾 和 其 他 垃 圾分 类 废 物 箱 。4.2.4.4 公 共 区 域 商 业 街 、风 貌 街 等 繁 华 区 每 间 隔 50 米 -100 米 应 设 置 可 回 收 垃 圾 和 其 他 垃 圾 分 类 废 物 箱 。4.2.4.5 在 商 场 、车 库 、地 铁 站 、高 铁 站

16、 的 出 口 可 使 用 具 有智 能 计 量 、辨 识 类 别 的 垃 圾 分 类 智 能 投 放 设 备 。4.2.5 居民住宅区4.2.5.1 设 置 分 类 投 放 点4.2.5.1.1 居 民 住 宅 区 应 至 少 设 置 1 个 分 类 投 放 点 ,原 则上 每 1000 户 应 设 置 1 个 分 类 投 放 点 。10 / 364.2.5.1.2 分 类 投 放 点 应 设 置 有 害 垃 圾 (电 池 、灯 管 )、可 回收 物 (玻 璃 、金 属 、塑 料 、纸 类 )分 类 收 集 容 器 。电 池 、灯管收集容器可分别设置或一体式设置,应具有防水、防误开功能。玻璃、

17、金属、塑料和纸类收集容器应分别设置。有条件的住宅区可设置垃圾分类屋,对有害垃圾、可回收物进行二次分拣和集中暂存。4.2.5.1.3 分类收集容器正面应喷涂或粘贴分类标志,并保持标志清晰和完整。4.2.5.1.4 分类投放点应设置分类投放指引牌,内容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引一致。露天设置的分类投放点宜硬底化,样式参考图例见附件。4.2.5.1.5 住宅区每周指定一天集中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作为资源回收日,长沙市“资源回收日”为每周星期六。4.2.5.1.6 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责任单位应每天对分类收集容器进行保洁维护,部件缺失、破损须及时更新或维修,确保垃圾收集容器外观与功能完好、摆放整齐、干净卫生,分类投放点无残留垃圾、污水。4.2.5.1.7 有害垃圾暂存一定量后,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责任单位应通知专业收运企业上门收运;可回收物暂存一定量后,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责任单位应自行售卖或通知专业收运企业上门收运。4.2.5.1.8 分类收运车辆应采用密闭厢式货车,保持外观干净整洁。 厢体应标注分类类别和收运公司完整信息等基本要素。4.2.5.2 设 置 常设投放点和易腐 垃圾转运点4.2.5.2.1 住宅区应根据居民实际投放需求,设置一定数量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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