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 山大法律事务中国法制史模拟题(1-3)一、填空题1.西周时期买卖奴隶、牛马使用较长的契券,称为_质_,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使用较短的契券,称为_剂_。2、秦朝确定刑事责任能力以_身高_为标准。3、 “八议”制度入律始于_曹魏律_。4、 _宋刑统_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5、元代的刺字是某种特种犯罪的附加刑,但他不适用于_蒙古人_人和色目人,也不适用于_汉人_。6、清代的_秋审_主要复核地方上报的斩监侯和绞监侯案件;_朝审_主要复核刑部判决的案件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侯、绞监侯案件。二、名词解释1、五听:中国古代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时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辞听,色听,气听,
2、耳听,目听的简称2、廷行事:廷行事是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廷行事“即判案成例,在秦朝时已把司法机关的判例作为司法实践中除律文之外可资援引的审判依据了。在律文无相关规定时,可作为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3、 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的经义作为 定罪量刑的依据。 这一制度由汉武帝董仲舒所创4、六法全书:指国民党政府制定的“宪法” “刑法” “民法”“商法”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的六法三、简答题1、简述汉文帝刑制改革的内容及其意义。2、简述西晋确立的“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3、简述明律在罪与罚上“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特点。4、简
3、述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及其影响。参考答案:1、汉文帝刑制改革的内容:汉文帝 13 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内容就是用徒刑、笞刑和死刑以代替黥、劓和斩左右趾三种肉刑,将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即五年劳役;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则改为弃市。意义:废除肉刑使我国古代的刑罚手段由野蛮残酷变得较为人道。改革后的汉朝刑罚,除死刑外,主要是劳役刑和笞刑,这就为封建制五刑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汉初刑制改革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历史意义的事件,是由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主要标志。2、西晋泰始律以儒家思想为指导, “峻礼教之防” ,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的原则。所谓“五服” ,即根
4、据亲属关系的远近所规定的五种丧服的服制。根据服丧期限的长短与丧服质地的粗细,服制共分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种。亲者服重,疏者服轻,依次递减。准五服以制罪,即对于亲属间的相互犯罪,根据五种丧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来量刑定罪。服制愈近,对以尊犯卑者的处罚愈轻,对以卑犯尊者的处罚愈重;服制愈远,则与此相反。这一原则实际体现了儒家所倡导的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观念,反映了“父为子纲” 、 “夫为妻纲”的父权、夫权思想,强调了上下、尊卑、贵贱、亲疏的封建等级秩序。3、与唐律相比,明律在罪与罚上的特点是“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明律对谋反、大逆、谋叛、劫囚、强盗等罪的处刑远重于唐。为防止臣下结党营私,
5、明律特设“奸党”罪、 “交接近侍官员”罪等,禁绝奸党,严密维护皇权方面的规定也远过于唐律。明律对侵害财产罪的处罚也重于唐律,对已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尤其对侵害官府财产罪的处罚比侵害私人财产一般要加重二等。明律对一些轻微触犯礼教,不直接危及国家统治的行为,较唐律规定的处罚有所减轻。4、清末修律是清朝政府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被迫进行的一次重要的法律变革,奠定了中国近代法制的基础,基本上完成了古代法制向近代法制的转变,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特点:首先,在修律宗旨和基本方针上,即存在着根本的矛盾。一方面要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的形式,另一方面又把固守传统、维护国粹作为修律要求,这一矛盾决定了清末
6、变法修律的局限性。其次,清末修订的法律,内容上表现为封建主义传统和资本主义法律新成果的混合。再次,清末修律打破了中国传统法典编纂的结构形式,建立了比较完整的部门法体系,直接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最后,清末变法修律在客观上促进了西方近现代法律思想、法律观念的引进和传播,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四、论述题试述唐律“一准乎礼”的特点。参考答案:唐律的主要特点是“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 。即完全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理论依据,唐律是封建纲常法典化的典型代表,实现了礼与法的合一、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统一。具体表现为:(1)以礼为立法根据。礼是唐律的指导思想, “德礼为
7、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礼的核心三纲五常是唐律的立法根据。 “君为臣纲”被儒家认为是天之常道,因此确认和维护君权成为唐律的最根本任务。谋反、谋大逆、谋叛等作为十恶之首恶,予以最严厉的打击。依据“父为子纲”及“孝以事亲”的伦常道德,将不孝、恶逆、不睦、不义、内乱等置于十恶之列,给予严惩。根据“夫为妻纲”的原则,唐律确认“七出”和“义绝”为离婚条件,使夫有离婚的主动权和高于妻的法律地位,以维护夫权。总之,唐律的一系列重要原则和制度都能从礼教中找到渊源。(2)以礼为量刑标准。唐律极为重视名分,将礼教中的服制法定为量刑的标准之一。首先,亲属关系越近,刑法上的效果越重。其次,亲属相犯,同罪异罚。刑
8、法适用方面尊长犯卑幼,服制愈近处罚愈轻;卑幼犯尊长,服制愈近处罚愈重。涉及民事方面,则服制愈近处罚愈轻;服制愈远,处罚愈重。即同一行为,依服制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刑罚。(3)以礼注释法典。唐律的“疏议”部分以概念准确、阐述简明、语言凝练、逻辑严谨著称,而长孙无忌等人注疏唐律,往往直接引证于礼。总之,礼是唐律的立法灵魂,礼的精神完全融化在唐律之中,唐律是礼的法律表现,其内容处处可见礼的精神。一、填空题1、_圜土 _是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2、 法经中对定罪量刑从轻从重等的法律原则,规定在_具法_中。3、秦朝的_廷尉_是中央最高司法官,是专管司法的行政官吏。4、北魏、南陈时确立的_官当_制,是封建法律关
9、于官吏用官职爵位抵当徒罪的一种制度。5、隋代立法的主要成就集中于隋文帝杨坚时制定的_开皇律_ 。6、_编敕_是宋代最为重要的立法活动,也是宋朝法律变化的集中体现。7、_宣政院_是元朝最高的宗教管理机关和宗教审判机关。8、明太祖朱元璋颁布_大诰_的目的,主要好似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树立善恶标准,预防和减少犯罪。二、名词解释1、七出:中国古代社会丈夫离弃妻子的七种借口,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僻、嫉妒、恶疾、多口舌、窃盗。2、录囚:皇帝和各级官吏定期或不定期巡视监狱,对在押犯的情况进行审录,以防止冤狱和淹狱,监督监狱管理的执行司法制度。3、五刑:五刑是中国古代刑法之统称,在不同时期,五种刑罚的具体所指并
10、不同4、 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步近代刑法典。在沈家本的主持瞎,由日本法学家冈天朝太郎等人帮助起草,共两编五十三章四百一十一条,并附有暂行章程五条。于 1908 年完成,但由于守旧派的反对,直到 1911年 1 月 25 日才颁布施行。三、简答题1、简述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1、 简述汉代“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主要内容。2、 简述唐朝的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4、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性质及特点。参考答案:1、春秋中叶以后,各诸侯国在新兴地主阶级的推动和支持下,相继进行了法律制度的重大变革,即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主要有:(1)公元前 536 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
11、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2)公元前 501 年,邓析自行修订了郑国原有的刑书,并把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史称“竹刑” 。(3)晋国把范宣子所作并予以公布的刑书铸之于鼎。成文法的公布是春秋时期法制改革的一次重大胜利,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结束了法律藏之于官府,其威不可测的秘密状态,打破了旧贵族的司法垄断,使法律走向公开,为新的社会制度的孕育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2、是汉代确立的一项定罪量刑的原则,即法律允许亲属之间可以首谋藏匿犯罪而减免刑事责任。汉朝统治者将孔子的“父子相隐”原则引入律条。汉宣帝地节四年诏:“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
12、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根据这一规定,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汉律这一规定,对其后封建刑事立法具有重大影响,为此后历代封建法典所继承。3、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格、式四种。律是关于定罪断刑的法规,实际上律所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不仅仅限于刑事方面的规定;令是关于国家各种制度的法规,几乎包括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各个方面的制度;格是皇帝对国家机关分别颁行的、以及因人因事随时发布的敕,经过整理汇编的法规,又称为敕格;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违背令、格、式以及其他犯罪行为,一律按律的规定断罪
13、量刑。因此,这四种法律形式构成唐代前期立法的整体,处理国家和社会各方面的问题,是封建法制协调发展的反映。4、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在“南北议和”的过程中由南京临时政府匆忙制定的。性质: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在宪法实施前,它有与宪法相等的效力。它也是中国近代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的文献。特点:其主要特点是从各个方面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 (1)规定了责任内阁制。即约法虽也确认了大总统的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地位,但同时又以责任内阁制对其加以约束和牵制。 (2)进一步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加强了国会对总统的监督。 (3)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临时约法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
14、的积极成果,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特别是它使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四、论述题试述清末预备立宪的基本原则、 钦定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及其实质。参考答案:清廷于 1906 年 9 月 1 日颁发了宣示预备立宪谕 ,确立了清政府预备立宪的基本原则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即立宪的根本,在于巩固朝廷既有的一切统治大权,给予舆论即社会大众讨论的仅是“庶政” 。钦定宪法大纲是由“宪政编查馆”编订、由清政府于 1908 年 8 月 27 日颁布的宪法性文件,这是清政府“预备立宪”活动的一个重要步骤。大纲共 23 条,分正文“君上大权”与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君上大权”14 条,确定了皇帝拥有的广泛权力。 (1)皇帝行使对帝国的最高统治权,皇帝的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2)皇帝作为行政、立法、司法各项之上的权力,分别行使最高行政权、召集和解散议会之权,总揽司法权等。 (3)皇帝拥有统率陆海军的权力和外交权等。附录部分列举了“臣民权利义务”共 9 条。权利包括:任命文武官吏和议会议员的权利,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权;诉讼权;财产不受无故侵扰权;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