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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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职业病防治法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每年4月份的最后一周是该法的宣传周。职业病防治法分为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90条(原79条)。,一 总则(一)立法目的1、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2、防治职业病3、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4、促进经济发展,(二)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原则1、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2、原则: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三)本法适用范围1、空间效力:我国管辖的领陆、领水、领空,包括驻外使领馆,航行于公海或停泊于外国港口的船舶,以及飞机、海上钻井平台等。但根据两个基本法,不包括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2、对人的效力:凡在中国领域内的一切与职业病防治活动有关的人及其活动都适用本法,因此这里所说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不论是中国人、外国人还是无国籍人。,(四)职业病概念1、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简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

3、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2、构成职业病必须具备的四个要件:(1)患病主体必须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中产生的;(3)必须是因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职业病(即法定职业病)。,二 前期预防(一)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1、有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5、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

4、其它要求。,(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1、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可能产生国家颁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2、根据国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职业病目录申报。3、向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报。4、申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规模、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危害程度、防护措施、接害职工情况等。5、所申报必须属实,不得隐瞒,还要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三)建设项目(新、扩、改建、技改、技引进项目)管理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2)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进行职业病危

5、害预评价。(3)提交预评价报告的责任者是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4)预评价报告提交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其于收到报告30日内作出审核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或未批准预评价报告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5)预防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确定危害类别。确定职业病防护措施。(6)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2、建设项目的“三同时” (1)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预算。(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

6、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包括试运行)。(3)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要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该评价应在试运行期间进行。该评价主要内容a作业场所卫生学调查;b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的检测;c 职业健康检查;d评价结论。该评价报告报送卫生行政部门,作为竣工验收依据之一。,(5)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

7、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四)特殊作业管理1、国家对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2、特殊作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3、特殊作业管理内容(1)作业场所的隔离、生产设备管道化、密闭化、操作自动化;,(2)作业场所设置特殊防护设备:自动报警装置、防护安全连锁反应系统和工作信号;(3)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应急救援用品等;(4)特殊的监管手段:作业许可、人员资格许可等。取得许可后方可进行作业,人员方可上岗;(5)作业人员必须具备高度自我保护意识,防范意识;(6)作业人员应有特殊的防护用品。,三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一)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和责任1、职业病防治管理(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

8、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2)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3)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4)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5)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6)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7)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8)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9)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10)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9、。(11)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四、职业病防治法对用人单位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第二

10、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二十六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

11、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12、,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第二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第二十九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

13、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三十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

14、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

15、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

16、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第三十六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

17、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18、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第三十八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

19、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四十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

20、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第六十一条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第六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第六十五条 发生职业病危

21、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五、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应做到的工作要求: 1、工作场所一般要求:,(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

22、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2、职业病防护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应有相应的防尘、防毒、防射线、防噪声等设施;有应急的设施:如报警装置、泄险区、应急撤离通道、冲洗设备、急救用品等;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3、危害告知(1)设置公告栏。内容包括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危害事故救援措施和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3、2)设置警示标识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应设置警示标识。警示标识的规格、图形标识应符合国家标准。警示标识内容包括危害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等。,(3)无论是公告栏或警示标识,均应设置位置固定、醒目、视线易及、显眼、无遮挡,用中文。(4)合同告知下列情况应合同告知a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b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聘用合同时;c 变更工作内容时。,合同告知主要内容:a 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b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c工资、岗位津贴及工伤社会保险待遇;d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e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上用人单位均应如实告知

24、、不得欺骗。,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1)监测部门用人单位自测。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测、评价。(2)监测种类:包括定期监测、抽测、事故监测、评价监测等。(3)监测结果要存入档案,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和向劳动者公布。,5、职业健康监护(1)职业健康检查上岗前健康检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离岗时健康检查;应急健康检查。,(2)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一般防护用品:如通常的防护服、鞋、帽、手套、眼镜、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如防噪声的耳罩或耳塞,呼吸防护器(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以及其他专用或特殊防护用品等。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3)职业卫生健康防护有关规定:健

25、康检查项目由国家规定。用人单位负责体检费用。对未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建立健康档案。对职业病患者进行救治、安置。,6、职业培训、教育(1)用人单位负责人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2)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不少于8学时/年);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不少于8学时/年)。,(3)培训内容职业卫生知识;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7、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8、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报告9、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保障,10、对未成年工、女工的保护(1)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2)不安排孕期、

26、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二)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利及相关权益1、本法规定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2、

27、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健康保护权利;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侵犯劳动者的知情权,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权利;4、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权利;5、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有要求用人单位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权利;,6、孕妇、哺乳期的女工有拒绝对本人、胎儿和婴儿有危害的作业;7、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其所禁忌的职业;8、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有享受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适当岗位津贴的权利;,9、被发现疑似职业病时有被告知的权利,有获得检查诊断、医学观察由用人单位付费的权利。有按规定选择医疗卫生

28、机构进行职业病检查诊断和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费用的权利,对诊断结论有异议时有权申请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时,有申请再鉴定的权利,鉴定时有参与从专家库中以随即抽取的方式确定鉴定专家的权利,有提请与用人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专家回避其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权利,有按照卫生部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有关鉴定费的权利;,10、职业病人有权按国家规定享受职业病待遇和工伤社会保险的权利;11、未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业病病人,享有用人单位承担医疗和生活保障的权利;12、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有获得健康检查和按国家规定予以妥善安置的权利;,13、职业病人变动工作单位时

29、,有依法保留其职业病待遇不变的权利;14、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还依法享有民事赔偿的权利;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益。,(三)劳动者义务:(1)学习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2)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3)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4)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四)有关组织、社团职责1、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测、评价 (应有资质) 。2、医疗卫生机构:体检、职业病诊断(应有资质)。3、工会组织(1)协助宣教、培训,提出意见、建议,协调督促解决问题。,(2)有权:对违法违规侵犯劳动者合法利益的行为要求纠正,对严重

30、职业危害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建议政府采取强制性措施;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时,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六、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一)职业病释义:1、职业病是指国家法定职业病,即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职业病。目前国家法定职业病有10类115种。除此之外的任何疾病即使与职业有关也不能诊断为职业病。2、职业病病人按工伤待遇。,(二)职业病诊断1、诊断机构有执业许可的医疗卫生机构,事业法人资格;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2、诊断人员执业医师,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者。三人以上集体诊断方式。,3、诊断原则(1)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下列条件分析判断确定

31、:职业史、危害接触史;现场危害调查评价;临床表现及实验室辅助检查结果;(2)诊断证明书由诊断医生共同签署(负法律责任)。(3)诊断证明书由诊断机构审核盖章。,4、诊断争议鉴定(1)由当事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出。(2)诊断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受理。(3)选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职业病诊断专家库专家组成职业病诊断争议鉴定委员会。其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诊断鉴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务或者其它好处;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者应当回避。(4)两级(省、市)鉴定,省级鉴定终结。,5、用人单位举证责任(1)提供诊断所需现场危害监测资料;(2)提供劳动者健康监护资

32、料。6、诊断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者居住地。,(三)职业病病人保障1、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告知劳动者本人,并通知用人单位;2、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此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应对职业病病人给予治疗、康复和定期复查,以及调岗等妥善安置;,4、用人单位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津贴;5、职业病病人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待遇,以及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6、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岗位时,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七、监督检查(一)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包括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依法监督检查权利。(二)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职权、监督检查职责职权(1)进入

33、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2)查阅或复制与违反职业病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3)责令违反职业病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2、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职责职权(1)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2)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3)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三)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行为规范1、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执法证件;2、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3、涉及用人单位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4、不得有下列行为(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

34、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2)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3)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4)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八 、法律责任(一)管理相对人(用人单位、卫生服务机构)1、行政法律责任。()罚种: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最高50万元)、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没收违法所得、取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格等。(2)可以多项并罚。,2、刑事责任。3、民事责任。承担健康损害赔偿责任。(二)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1、行政处分。2、刑事责任。,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 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3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

36、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

37、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

38、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第七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

39、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第七十四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

40、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六)擅

41、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第七十七条 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七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谢谢 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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