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学习及职业病防治法讲解培训页精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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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学习及职业病防治法讲解,职业病防治知识,常见职业病防治知识,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过程中,由生产性有害因素所引起的特异疾病。 具有法定性:职业病范围和处理办法由国家统一制定和公布。 发现职业病必须向有关部门报告;病人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和赔偿。 (工伤:外伤、职业病) 工作相关疾病:与职业有关,但职业危害因素不是该病的直接原因,是诸多因素之一。例:精细作业工人视力低下,高温作业工人的高血压等。,2002年国家颁布的职业病目录:(红色字为新增补的职业病),一、尘肺 :1、矽肺; 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碳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

2、、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内照射放射病 ;5、放射性皮肤疾病 ;6、放射性肿瘤 ;7、放射性骨损伤;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9、放射性性腺疾病 ;10、放射复合伤;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三、职业中毒:,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5、铍病;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3、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11、铀中毒;12、砷化氢中毒;13、氯气中毒;14、二氧化硫中毒;,15、光气中毒 ;16、氨中毒;17、偏二甲基肼中毒 ;18、氮氧化合物中毒;19、一氧化碳中毒;20、二硫化碳中毒 ;21、硫化氢中毒;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3、工业性氟病;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25、四乙基铅中毒 ;26、有机锡中毒;27、羰基镍中毒; 28、苯中毒;29、甲苯中毒;30、二甲苯中毒;31、正己烷中毒;,32、汽油中毒;33、一甲胺中毒;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5、二氯乙烷

4、中毒;36、四氯化碳中毒;37、氯乙烯中毒;38、三氯乙烯中毒 ;39、氯丙烯中毒 ;40、氯丁二烯中毒;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42、三硝基甲苯中毒;43、甲醇中毒 ;44、酚中毒 ;,45、五氯酚(钠)中毒;46、甲醛中毒; 47、硫酸二甲酯中毒 ;48、丙烯酰胺中毒; 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 50、有机磷农药中毒 ;51、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 ;52、杀虫脒中毒;53、溴甲烷中毒;54、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55、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 56、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 。,四、

5、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1、中暑; 2、减压病;3、高原病; 4、航空病 ;5、手臂振动病。,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1、炭疽 ;2、森林脑炎;3、布氏杆菌病 。,六、职业性皮肤病:,1、接触性皮炎 ;2、光敏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 6、溃疡;7、化学性皮肤灼伤; 8、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七、职业性眼病:,1、化学性眼部灼伤;2、电光性眼炎; 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1、噪声聋 ;2、铬鼻病;3、牙酸蚀病 。,九、职业性肿瘤:,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2、

6、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病 ;4、氯甲醚所致肺癌; 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7、焦炉工人肺癌;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十、其他职业病 :,1、金属烟热;2、职业性哮喘 ; 3、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 ; 4、棉尘病;5、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职业病危害因素,也即职业病的病因,主要可分为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和职业损伤性因素。,(一)化学因素:外源性化学物质,如铅、汞、苯、氯、一氧化碳、三氯乙烯、正己烷等;生产性粉尘,如二氧化硅粉尘、硅酸盐粉尘、金属粉尘、炭系粉尘、有机粉尘、混合粉尘等。,(二)物理因素: 高温、高湿、低温,高气压、低气压,噪声

7、、振动、非电离辐射、电离辐射。,(三)生物因素: 细菌、病毒引起的职业性传染病,昆虫和尾蚴引起的谷痒症、稻田皮炎;生物蛋白质大量吸入引起发热;某些植物引起支气管哮喘;一些水生动物的体液能引起皮肤角质层特殊组分的溶解等。,(四)职业损伤性因素: 精神紧张,劳动性疲劳,强迫性体位,不合理工具,个别器官或系统的过度紧张等。,法律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1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2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近年来新出现的严重职业病中

8、毒事故: 苯中毒;正己烷中毒;二氯乙烷中毒;三氯甲烷中毒;醋酸乙烯酯中毒;三氯乙烯中毒和变态反应;二甲基甲酰胺中毒等。,“凡物皆有毒,只是量的 多少”,当职业病危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浓度(强度)与作用时间超过一定限度时,人体不能代偿其所造成的功能性或器质性病理改变,从而出现相应的临床征象。 例:喝酒(生活性);正己烷中毒(职业性)。,毒物进入人体的途径,1、呼吸道:气体、蒸气、气溶胶(粉尘、烟、雾)2、皮肤:脂溶性(有机溶剂:苯、甲苯,有机锡,四乙基铅等) 水溶性(酸、碱。HF) 个别金属:汞;某些气态毒物:氰化氢。3、消化道:固体,粉尘。 不良卫生习惯(从咽部进入消化道),怎样预防有机溶剂职业

9、中毒,预防有机溶剂中毒的措施包括:工艺改革;通风、排毒等工程措施和监测、监护等卫生保健措施。 对于工人个人:重点防止吸入和皮肤污染,及早发现职业健康损害。 重点做好:(1)要通风;(2)要隔离;(3)要防护;(4)讲卫生;(5)守规程;(6)少加班;(7)要体检;(8)要观察。,怎样预防噪音病,生产过程中常常会接触到噪声,噪声引起的疾病,我们称它为噪声病。噪声病有两种类型,非特异性噪声病和噪声性耳聋。非特异性噪声病主要表现为头晕、头痛、耳鸣、心悸、失眠、多梦等神经衰弱综合症以及心脏、血管、血压的异常。噪声性耳聋是长期接触强噪声引起的内耳损伤,本病起病缓慢,开始常有暂时性的耳聋、耳鸣,脱离噪声环

10、境后逐步好转,医学上称为听觉疲劳,这时如不拖累噪声环境,就会变成耳聋。,预防噪声病的措施包括:(1)降低噪声强度(2)采取隔声措施(3)个体防护(4)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警示:1.噪声能引起耳聋、心血管损害以及神经衰弱综合症等。2.为了你的身体健康,请坚持戴防噪声耳具。一旦发现有耳鸣、听力下降等症状,应及时到医院耳鼻喉科检查,有可疑噪声聋者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怎样预防尘肺病,尘肺病是由生产性粉尘引起的肺病疾病,简称尘肺。尘肺起病缓慢,临床表现为气短、胸闷、胸痛、咳嗽、咯痰等症状,一旦患上尘肺,即使脱离粉尘环境,病情仍可继续发展,日益严重。尘肺是完全可以预防的,粉尘作业工人应注意防护。 一

11、、接触机会 二、预防措施:革 、水、密、风、护、管、教、查。,“革”是指进行生产工艺和设备的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水”是指进行湿式作业,喷雾洒水,防止粉尘飞扬。“密”是指把生产性粉尘密闭起来,再用抽风的办法把粉尘抽走。“风”是指通风除尘。“护”是指个人防护。作业工人应使用防护用品,戴防尘口罩或头盔,防止粉尘进入人体呼吸道。“管”是指加强防尘管理,建立制度,更新和维修设备。“教”是指进行宣传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查”定期对接触粉尘的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监测生产环境中粉尘的浓度,加强执法监督的力度,督促用人单位采取防尘措施,改善劳动条件。,警示:1.吸入粉尘能引起尘肺病,

12、尘肺病严重影响健康和劳动能力。2.为了你的身体健康,请坚持戴防尘口罩;3.一旦发现有气短、胸闷、咳嗽等肺部症状,应及时到医院进行X线胸片检查,有可疑尘肺病者,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案 例,2010年3月,贵州施秉县恒盛有限公司查出全国迄今为止最大职业危害事故:该公司员工长期受工业硅冶炼产生的粉尘危害,在已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1343名职工中查出有200人患矽肺病, 为此恒盛公司对矽肺病患者进行了一次性工伤赔付近3000万元。,用人单位,劳动者,履行保护健康义务,主张保护健康权利,职业病防治中有关法律关系,谢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1月27日颁布2002年5月1日实施,

13、一、总则二、前期预防三、劳动工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四、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五、监督检查六、法律责任七、附则 (共七章79条),第一章 总 则,共12条(112条),立法宗旨(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 ,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续)(第七十八条),本法

14、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执行本法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用人单位责任(第四、五、六条),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职业卫生监督制度(第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

15、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44条: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报告),职业卫生标准(第十一条),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二章 前期预防,共6条(1318条),什么是前期预防?,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前期预防,主要内容工作场所的基本卫生要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制度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特殊作业的管理,工作场所基本卫生要求(第十

16、三条),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相应的防护设施生产布局合理有配套的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法律、法规及卫生部门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第十四条),申报的项目内容申报的责任人申报的时限(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1号卫生部令),前期预防对应的法律责任,14条对应罚则64条:限期整改,警告,并处25万元。15、16条对应罚则62条:警告,限期改正,1050万元,关闭。,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共20条(1938条),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应当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组织机构、防治计划、管理制度、档

17、案管理、监测评价、 事故应急救援用人单位应当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提供个人防护用品建立作业场所危害控制制度作业场所危害监测评价、危害警示标志、危害控制措施劳动者健康监护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健康检查紧急情况下应急体检,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作业管理原材料和防护设备使用管理、建立规章制度、应急救险、安全操作规程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化学品的特别规定控制职业危害转移的规定危害告知的规定未成年工和女职工保护规定职业卫生培训规定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管理职业病防治费用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用人单位,10项保护劳动者健康义务: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危害作业场

18、所危害评价与管理劳动者健康监护(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危害告知(合同、作用场所、培训教育)建立危害监测和劳动者健康档案职业病报告义务对患职业病者的救治、妥善安置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落实职业病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未成年工、女工保护,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7项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知情权: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措施要求提供防护设施和用品、改善工作条件批评、检举、控告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无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参与职业卫生工作民主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规定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防护

19、设施和用品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危害公告告知和危害警示的规定 严重职业病危害:54种第二十三条 应急设施设立和对防护用品管理的规定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场所第二十四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管理的规定 谁实施?谁来做?测定期限? 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及向劳动者公布 检测、评价的目的,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对提供设备、材料供应商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该掌握职业病危害的规定第三十条 职业病危害的合同告知 企业中哪一个部门来具体执行?第三十一条 职业卫生培训和劳动者的义务 谁接受培训?谁来培训?,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 对象、内容、时间、谁来检、费用、 检查结果 的处置 职业健康监

20、护档案 档案内容、保存、期限、使用管理第三十四条 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理第三十五条 特殊人群保护 什么是未成年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8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第三十六条 劳动者享有的劳动保护的权利 接受教育培训权利 接受职业健康监护权 知情权 请求权 检举、控告权 拒绝作业权 民主监督管理权第三十七条 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职责第三十八条 职业病防治的费用,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对应的法律责任,19条对应罚则63条:警告,限期整改,2万元20条对应罚则65条:警告,限期整改,520万元22条对应罚则63条、65条23条对应罚则65条、68条:责令整

21、改治理,并处530万元,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对应的法律责任(续),24条对应罚则65条、72条25条、26条对应罚则66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20万元30条对应罚则64条:限期整改,警告,并处25万元31条对应罚则63条32条对应罚则64条、68条34、35条对应罚则68条,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共16条(3954条),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职业病诊断(谁能诊断?何地诊断?)职业病诊断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

22、政部门制定。劳动者可以在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诊断人员执业医师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三人以上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医师共同签署诊断机构审核盖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诊断原则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现场调查评价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诊断需要哪些资料?, 身份证明:身份证,工厂工作证明;职业史:在什么工厂、什么工种,干了多长时间,接触哪些有毒害因素,这些有毒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报告,以及工作过程中的防护情

23、况等;健康监护档案:进厂时的上岗体检、工作后的定期体检;健康损害资料,即看病就医的病历记录等。,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诊断争议鉴定鉴定的地域管辖:诊断机构所在地对诊断有异议时,申请职业病鉴定地市级、省级设诊断鉴定委员会对市级鉴定不服,可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专家库,随机抽取鉴定专家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职业病人保障疑似职业病人保障(第四十九条)职业病人保障(第五十至五十四条)就医、治疗、康复、工作安排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获得赔偿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变更时职业病人的安置,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对应的法律

24、责任,48、49、50条对应罚则65、68条,第五章 监督检查,共7条(5561条),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措施: 调查取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采样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可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 责令暂停作业、封存有关材料和设备、组织控制事故现场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要求(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管理相对人(用人单位、卫生服务机构)行政责任罚种: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责令停止使用、责令限期治理、没收违法所得、取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格等等处罚幅度最高达到50万元刑事责任

25、构成犯罪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承担健康损害赔偿责任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分刑事责任,法律责任(续),第七十条:已对劳动者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关闭,并处1030万元第七十一条:造成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放射事故管理规定,配套规章:职业病分类目录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

26、处理办法职业卫生监督程序 ,尘肺病防治条例,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规范用人单位,规范执法行为,规范技术服务,标准与技术规范,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框架,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职业病危害分类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目录作业场所管理作业管理,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鉴定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监测,标准管理办法职业病分类建设项目设计接触限值检验方法放射卫生防护听力保护规范,事故处理监督程序处罚办法,用人单位需认清法律赋予的防治职业病责任,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措施,用人单位责任,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

27、业卫生保护。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管理体系及责任制职业危害评价审查作业环境管理劳动用工管理事故应急处理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卫生部门的责任,实施职业卫生监督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与监督“三同时”的审查对用人单位执行国家法规标准情况的经常性监督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规定和使用监管对有毒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的监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卫生部门的责任(续),制定公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组织职业病防治法宣教,普及职业

28、卫生知识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组织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管理职业病诊断、鉴定、报告工作和专家库监管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用品规范执法程序、管理执法队伍、实施执法监督会同劳动保障部门规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各级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乡镇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卫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工会组织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2009年5月1日实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七周年之际,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

29、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3月27日审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主要有以下特点 :,条例对政府各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作出了明确和具体的职责分工: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省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负责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落实参保职业病病人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会应当督促和协调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了新闻谋体对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及标准和知识的宣传职责。并以法定的形式规定了每年4月25至5月1日为全省职业病防治宣传周。,条例强调必须加强职

30、业病防治机构的建设,保障工作经费。各级政府要建立部门联系会议制度,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条例强化了从源头预防、控制职业病,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立项论证应当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提出职业卫生防护意见。条例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和放射、高毒作业的场所的防治措施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规定指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作业场所的监测每年不得少于1次,涉及高毒物品作业场所的监测每个月不得少于1次。,条例对职业病防治服务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就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目的、范围、规范、程序、要求、时限以及法律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和要求。对服务机构及服务人员可分别给予最高处2万元、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机构的职业卫生服务资格,可取消个人服务资格或专家资格。,条例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的规定更加明确具体:1.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以及离岗后的医学随访;2.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为正常出勤,并承担所产生的费用;3.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向检查机构提供相应的资料,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本人,同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做到一人一档;4.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各种用工形式的劳动者享有同等职业病防治待遇。,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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