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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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文件编号: 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对 已 经 发 生 或 存 在 的 事 故 、事 件 (未 遂 事 故 ),包 括 伤 亡 事 故 的 报 告 、调 查 和 处 理 的 管 理 职 责 、程 序 和 要 求 。本 标 准 规 定 适 用 于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救 援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本 公 司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范 围 内 的 事 故 、事 件 (未 遂 事 故 ),包 括 伤 亡 事 故 的 报 告 、调 查 和 处 理 过 程 。2 职 责2.1 安 全 管 理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事 故

2、、事 件 的 报 告 、调 查 和 处 理 的 归口 管 理 ,负 责 重 伤 及 重 伤 以 上 事 故 的 报 告 、调 查 和 处 理 。2.2 公 司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人 力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生 产 管 理 主 管 部 门 、设 备 管 理 主 管 部 门 、安 全 保 卫 主 管 部 门 等 部 门 负 责 根 据 需 要 参 加事 故 和 事 件 的 调 查 和 处 理 。2.3 工 会 负 责 组 织 各 级 工 会 组 织 和 员 工 代 表 参 加 伤 亡 事 故 的 调查 和 处 理 。2.4 事 故 、事 件 的 责 任 部 门 负 责 事 故 、事

3、件 的 报 告 ,负 责 轻 伤 和一 般 事 故 、事 件 的 调 查 和 处 理 。3 管 理 内 容 和 方 法3.1 事 故 分 类3.1.1 伤 亡 事 故 :公 司 员 工 在 生 产 活 动 中 所 发 生 的 人 体 伤 害 、死亡 等 属 伤 亡 事 故 。伤 亡 事 故 按 以 下 几 种 伤 亡 程 度 而 划 分 为 :a)特 别 重 大 死 亡 事 故 ;b)重 大 死 亡 事 故 ;c)死 亡 事 故 ;d)重 伤 事 故 ;e)轻 伤 事 故 。3.1.2 急 性 中 毒 事 故 :公 司 员 工 在 生 产 活 动 中 接 触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使 人

4、体 中 毒 ,短 时 间 内 发 生 病 变 (一 般 不 超 过 一 个 工 作 日 ),或 因食 用 不 洁 食 物 而 发 生 的 中 毒 事 故 。急 性 中 毒 引 发 的 人 体 伤 害 、伤亡 事 故 程 度 ,按 本 标 准 第 5.1.1 条 款 进 行 划 分 。3.1.3 职 业 病 事 故 :公 司 员 工 在 生 产 活 动 中 因 工 业 毒 物 、不 良 气象 条 件 、生 物 因 素 、不 合 理 的 生 产 组 织 ,以 及 一 般 卫 生 条 件 恶 劣等 职 业 性 伤 害 而 造 成 疾 病 的 事 故 。按 国 家 公 布 的 职 业 病 分 类 进

5、行划 分 处 理 。第 2 页 共 6 页3.1.4 火 灾 事 故 :发 生 火 灾 事 故 应 按 Q/SZ G59.41 标 准 规 定 进 行火 灾 事 故 分 类 。3.1.5 财 物 损 失 、损 坏 事 故 :不 涉 及 本 标 准 5.1.1-5.1.4 条 款 内 容的 财 物 损 失 、损 坏 ,按 公 司 财 物 管 理 的 有 关 程 序 处 理 ;涉 及 本 标准 5.1.1-5.1.4 条 款 内 容 ,同 时 又 有 财 物 损 失 、损 坏 的 ,按 本 标 准5.1.1-5.1.4 条 款 进 行 划 分 。3.2 事 故 、事 件 报 告 、调 查 、处 理

6、 的 要 求3.2.1 发 生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事 故 、事 件 时 ,有 关 部 门 应 按 下 图 所 示的 程 序 进 行 报 告 、调 查 、处 理 等 活 动 。3.2.2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有 关 部 门 应 在 立 即 报 告 的 同 时 ,按 相 应 的应 急 预 案 要 求 ,开 展 救 援 工 作 ,防 止 事 故 扩 大 。(1)指 挥 领 导 小 组负 责 有 限 公 司 重 大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的 制 定 修 订 。组 建 重 大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专 业 队 伍 ,并 组 织 实 施 和 演 练 。检 查 督 促 做 好 重 大

7、 事 故 的 预 防 措 施 和 应 急 救 援 的 各 项 准备 工 作 。(2)办 公 室负 责 有 限 公 司 所 属 单 位 重 大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的 审 核 、呈 报 和 应急 预 案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3)指 挥 部发 生 重 大 事 故 时 ,由 指 挥 部 发 布 和 解 除 应 急 救 援 命 令 。组 织 指 挥 救 援 队 伍 实 施 救 援 行 动 。向 上 级 汇 报 和 向 友 邻 单 位 通 报 情 况 ,必 要 时 向 有 关 单 位发 救 援 请 求 。组 织 事 故 调 查 ,总 结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经 验 教 训 。(4)专

8、 家 参 谋 组负 责 向 总 指 挥 提 供 重 大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技 术 措 施 、建 议 和 供 领导 决 策 的 可 行 性 建 议 。(5)指 挥 部 成 员总 指 挥 :组 织 指 挥 全 公 司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副 总 指 挥 :协 助 总 指 挥 负 责 应 急 救 援 的 具 体 指 挥 工 作 。(6)应 急 救 援 办 公 室 成 员安 技 环 保 处 处 长 :协 助 总 指 挥 做 好 安 全 报 警 ,情 况 通 报 、事故 调 查 处 理 工 作 。办 公 室 主 任 :负 责 燃 爆 报 警 、协 助 事 故 单 位 做 好 抢 险 补 救

9、工作 ,同 时 做 好 警 戒 、疏 散 、道 路 管 制 等 工 作 。生 产 处 处 长 :负 责 事 故 处 置 时 生 产 单 位 的 开 停 调 度 工 作 ;事故 现 场 有 关 的 联 系 工 作 。第 3 页 共 6 页资 产 管 理 处 处 处 长 :协 助 总 指 挥 负 责 工 程 抢 险 、抢 修 工 作 。产 品 配 套 处 处 长 :负 责 抢 救 救 援 物 质 的 供 应 工 作 。财 务 会 计 处 处 长 :负 责 救 援 资 金 的 保 障 工 作 。事 故 单 位 负 责 人 :报 警 并 协 助 总 指 挥 ,负 责 现 场 指 挥 ,实 施本 单 位

10、 应 急 预 案 ,组 织 调 动 本 单 位 救 援 人 员 抢 救 伤 员 ,抢 险 维 修等 项 工 作 。3.2.3 发 生 事 故 的 部 门 在 积 极 抢 救 伤 员 的 前 提 下 ,应 保 护 好 现 场 ,为 事 故 调 查 创 造 条 件 ,待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对 现 场 进 行 调 查 后 ,方 可清 理 现 场 。3.2.4 因 抢 救 伤 员 和 防 止 事 故 扩 大 ,需 要 移 动 现 场 某 些 物 品 时 ,必 须 做 出 标 志 ,拍 照 或 详 细 记 录 。3.2.5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未 遂 事 故 ),除 及 时 报 告 外 ,责

11、 任 部 门 还 要查 清 原 因 ,提 出 改 进 措 施 ,事 后 三 日 内 同 事 件 (未 遂 事 故 )报 告 一并 送 安 全 环 境 管 理 主 管 部 门 。3.3 事 故 、事 件 的 报 告3.3.1 事 故 、事 件 报 告 的 一 般 程 序 :公 司 发 生 事 故 ,采 用 逐 级 报 告的 方 法 ,报 告 可 采 用 书 面 和 口 头 的 形 式 。报 告 的 途 径 为 :事 故 、事件 当 事 人 (或 监 护 人 ) 部 门 安 技 员 部 门 领 导 安 全 环 境 管 理主 管 部 门 管 理 者 代 表 (或 总 经 理 )。但 在 紧 急 情

12、况 下 ,为 了 不 耽误 救 护 时 机 ,也 可 越 级 报 告 ,直 至 公 司 总 经 理 。3.3.2 事 故 、事 件 的 报 告 采 用 口 头 报 告 的 形 式 (首 席 受 理 制 ),第一 个 接 受 报 告 者 必 须 书 面 记 录 报 告 内 容 及 事 故 、事 件 发 生 的 时 间 、地 点 ,然 后 按 本 标 准 5.3.1 条 款 规 定 进 行 报 告 。3.3.3 轻 伤 事 故 除 按 一 般 程 序 逐 级 上 报 外 ,必 须 在 2 小 时 内 上 报安 全 环 境 管 理 主 管 部 门 ,12 小 时 内 向 安 全 环 境 管 理 主

13、管 部 门 递交 工 伤 事 故 报 告 单 ,1 周 内 上 报 人 身 事 故 登 记 表 (含 初 始 诊 断 书 )3.3.4 发 生 重 伤 及 重 伤 以 上 事 故 ,除 按 5.3.1 条 款 进 行 报 告 外 ,安全 环 境 管 理 主 管 部 门 应 立 即 将 事 故 概 况 (包 括 时 间 、地 点 、受 伤者 姓 名 、年 龄 、工 种 或 职 称 、受 伤 程 度 、发 生 事 故 经 过 和 发 生 事故 的 简 要 原 因 等 )用 快 速 方 法 向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督 管 理 部 门 、公 安 部 门 、上 级 工 会

14、 报 告 。3.3.5 公 司 员 工 中 的 流 动 作 业 人 员 、外 来 参 观 人 员 、外 来 作 业 人员 的 事 故 报 告 由 事 故 发 生 地 所 在 部 门 按 本 标 准 第 5.3.1 条 款 的 规定 进 行 报 告 。3.3.6 事 件 (未 遂 事 故 ):按 本 标 准 第 5.3.1 条 款 的 规 定 进 行 报 告 。3.4 事 故 、事 件 调 查3.4.1 事 故 、事 件 调 查 程 序第 4 页 共 6 页3.4.1.1 轻 伤 事 故 及 一 般 事 故 由 所 在 部 门 主 管 领 导 组 织 安 技 员 、工 部 (段 )长 、班 组

15、安 全 员 等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调 查 ,并 于 三 日 内 将 调查 报 告 报 安 全 环 境 管 理 主 管 部 门 。3.4.1.2 重 伤 事 故 由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者 代 表 或 指 定 人 员 组 织 安全 环 境 管 理 主 管 部 门 、设 备 管 理 主 管 部 门 、安 全 保 卫 主 管 部 门 、公 司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人 力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工 会 及 员 工 代 表 等 有 关人 员 参 加 的 事 故 调 查 组 进 行 调 查 。3.4.1.3 死 亡 事 故 由 安 全 环 境 管 理 主 管 部 门 提 请 政

16、 府 安 全 生 产 监督 管 理 部 门 、公 安 部 门 、监 察 部 门 、上 级 工 会 等 组 成 事 故 调 查 组进 行 调 查 。重 大 死 亡 事 故 ,应 按 企 业 职 工 伤 亡 事 故 报 告 和 处 理规 定 进 行 调 查 。3.4.1.4 非 伤 亡 的 重 大 、特 大 事 故 由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者 代 表 组织 安 全 环 境 管 理 主 管 部 门 等 部 门 组 成 事 故 调 查 组 进 行 调 查 ,并在 10 日 内 写 出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书 。3.4.1.5 安 全 环 境 管 理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职

17、业 病 原 因 的 调 查 工 作 ,必 要 时 成 立 调 查 组 .对 职 业 病 的 发 病 原 因 、病 情 、防 范 或 应 急 措 施等 提 出 书 面 报 告 ,报 告 应 在 30 日 作 出 ,报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者代 表 、最 高 管 理 者 或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3.4.1.6 甲 部 门 借 给 乙 部 门 的 职 工 在 生 产 、工 作 中 发 生 事 故 时 ,由 乙 部 门 负 责 调 查 、统 计 和 报 告 ,并 通 知 甲 部 门 。3.4.2 事 故 、事 件 调 查 的 内 容3.4.2.1 在 事 故 、事 件 调 查 中 ,

18、应 认 真 查 清 事 故 、事 件 的 原 因 ,分清 责 任 事 故 、事 件 ,非 责 任 事 故 、事 件 和 破 坏 事 故 、事 件 。3.4.2.2 事 故 、事 件 发 生 的 原 因 一 般 可 分 为 :违 章 指 挥 ;违 章 操 作 ;设 备 设 施 本 质 不 安 全 ;环 境 的 不 安 全 状 态 ;外 部 不 可 抗 拒 的 原 因 ;无 法 预 计 的 原 因 。3.4.2.3 事 故 类 别 大 致 可 分 为 :物 体 打 击 、车 辆 伤 害 、机 械 伤 害 、起 重 伤 害 、触 电 、淹 溺 、灼 烫 、火 灾 、高 处 坠 落 、坍 塌 、锅 炉

19、 爆 炸 、容 器 爆 炸 、中 毒 、窒 息 、其 他 爆 炸 、其 他 伤 害 等 。3.4.2.4 在 事 故 调 查 中 ,对 事 故 过 程 及 伤 害 的 分 析 内 容 应 包 括 :a)受 伤 部 位 指 身 体 受 伤 的 部 位 ;b)受 伤 性 质 指 身 体 受 伤 的 类 型 ;c)起 因 物 指 导 致 事 故 发 生 的 物 体 、物 质 ;d)致 害 物 指 直 接 引 起 伤 害 及 中 毒 的 物 质 或 物 体 ;e)伤 害 方 式 指 致 害 物 与 人 体 发 生 接 触 的 方 式 ;f)不 安 全 状 态 指 能 导 致 事 故 发 生 的 物 质

20、 条 件 ;g)不 安 全 行 为 指 能 造 成 事 故 的 人 为 错 误 。3.4.2.5 事 故 、事 件 的 经 济 损 失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损 失 物 品 名 称 及第 5 页 共 6 页损 失 程 度 ;调 换 或 修 复 的 费 用 ;直 接 影 响 程 度 ;必 要 时 可 包 括 间 接影 响 程 度 。3.4.2.6 事 件 (未 遂 事 故 )的 调 查 参 照 事 故 的 调 查 方 法 进 行 ,重 点在 于 分 析 引 发 事 故 的 原 因 及 具 体 的 预 防 对 策 措 施 。3.4.3 事 故 、事 件 的 原 因 查 清 后 ,有 关 部

21、 门 要 认 真 吸 取 教 训 ,制定 改 进 措 施 ,由 部 门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限 期 完 成 。3.5 事 故 处 理3.5.1 事 故 调 查 后 必 须 确 定 事 故 责 任 者 ,即 根 据 事 故 性 质 、类 别及 伤 害 分 析 确 定 事 故 责 任 者 ;事 件 (未 遂 事 故 )也 应 确 定 责 任 者 。3.5.2 在 处 理 事 故 时 ,应 按 各 级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的 规 定 ,分清 事 故 的 直 接 责 任 者 ,主 要 责 任 者 和 领 导 责 任 者 ,对 有 关 责 任 者的 处 理 ,应 按 辽 宁 省 职

22、 工 因 工 伤 亡 事 故 处 理 暂 行 条 例 和 Q/SZ G59.06 标 准 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3.5.3 安 全 环 境 管 理 主 管 部 门 等 有 关 部 门 应 根 据 事 故 调 查 结 果 ,提 出 事 故 处 理 意 见 及 防 范 措 施 。3.5.4 事 故 、事 件 调 查 处 理 后 应 写 出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报 告 。事 故 调查 处 理 报 告 的 确 定 ,一 般 应 征 得 事 故 当 事 人 的 意 见 和 工 会 的 认 同 ,如 发 生 异 议 时 ,按 管 理 权 限 审 批 。3.5.5 重 伤 以 上 事 故 自 发

23、 生 事 故 之 日 起 ,一 般 不 超 过 十 天 ,特 殊情 况 (经 上 级 同 意 )也 不 得 超 过 一 个 月 提 出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报 告 。有 关 部 门 和 参 加 调 查 组 的 人 员 ,均 须 在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报 告 上 签 字 。3.5.6 事 故 处 理 的 时 效 规 定a)轻 伤 事 故 的 调 查 处 理 一 般 应 在 一 周 内 完 毕 ,按 事 故 处 理 权限 自 行 审 批 结 案 ,上 报 安 全 环 境 管 理 主 管 部 门 。 b)重 伤 以 上 (含 重 伤 )事 故 的 调 查 处 理 一 般 应 在 十 日 内

24、 完 毕 ,特 殊 情 况 (经 上 级 同 意 )也 不 得 超 过 一 个 月 ,调 查 组 成 员 在 事 故报 告 上 签 字 。3.5.7 事 故 处 理 的 原 则 :a)客 观 的 实 事 求 是 的 尊 重 科 学 的 原 则 ;b)依 法 办 理 的 原 则 ;c)四 不 放 过 的 原 则 ;即 事 故 原 因 分 析 不 清 不 放 过 ,事 故 责 任者 和 群 众 没 有 受 到 教 育 不 放 过 ,没 有 制 定 出 防 范 措 施 不 放 过 ,事故 责 任 者 没 受 到 处 理 不 放 过 。安 全 环 境 管 理 主 管 部 门 应 组 织 对 防范 措

25、施 进 行 跟 踪 ,直 至 确 认 其 有 效 性 。3.6 事 故 档 案3.6.1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的 任 何 资 料 文 件 均 为 本 规 定 的 记 录 内 容 ,必 须 齐 全 ,并 具 有 可 追 溯 性第 6 页 共 6 页3.6.2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应 建 立 档 案 ,以 每 发 生 一 次 事 故 、事 件 为一 个 单 元 进 行 记 录 。事 故 档 案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a)职 工 伤 亡 事 故 登 记 表 ;b)职 工 死 亡 、重 伤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及 批 复 ;c)现 场 调 查 记 录 、图 纸 、照 片 ;d)

26、技 术 鉴 定 和 试 验 报 告 ;e)物 证 、人 证 材 料 ;f)直 接 和 间 接 经 济 损 失 材 料 ;g)事 故 责 任 者 的 自 述 材 料 ;h)医 疗 部 门 的 伤 亡 人 员 诊 断 书 ;i)事 故 发 生 时 的 工 艺 条 件 、操 作 情 况 和 设 备 设 施 资 料 ;j)事 故 处 理 决 定 ;k)有 关 事 故 通 报 、简 报 及 相 应 预 防 措 施 资 料 ;l)参 加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人 员 的 清 单 ;m)其 他 认 为 有 必 要 的 资 料 。3.6.3 对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中 形 成 的 记 录 、资 料

27、、文 件 、档 案 等 ,均应 按 Q/SZ G55.25 标 准 予 以 控 制 ,以 提 供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运 行 活 动的 证 实 。3.7 监 督 检 查 和 考 核3.7.1 安 全 环 境 管 理 主 管 部 门 应 对 各 部 门 事 故 、事 件 的 报 告 、调查 和 处 理 的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发 现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情 况 ,应及 时 向 责 任 部 门 提 出 纠 正 或 纠 正 措 施 ,并 做 记 录 。3.7.2 在 监 督 检 查 中 发 现 违 反 规 定 的 情 况 时 ,安 全 环 境 管 理 主 管部 门 应 按 Q/SZ G59.06 标 准 的 规 定 对 责 任 部 门 、人 员 进 行 处 罚 。4 形 成 的 文 件 和 记 录4.1 工 伤 事 故 报 告 单4.2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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