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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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Projects of Municipal Waste IncinerationCJJ902009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前 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7 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2 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主要在下列方面对上一版(CJJ90-2002, J184-2002)进行了较大修订:1 对术语进行了充实和完善;2 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提出了对厂区道路设计和绿地率要

2、求;3 在垃圾焚烧系统章节中,修改了一些不确切条款,增加了一些适应节能减排新形势要求的条款;4 对烟气净化系统工艺增加了干法和湿法的内容;5 根据修订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对飞灰的处理增加了可进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处理的条件;6 为适应新技术的发展和新形势的要求,对电气和仪表控制章节进行了一些修改;7 为了节约用水,对给排水和消防章节进行了调整和部分修改;8 与修改条文相适应,对相应的条文说明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 3 号;邮政编码:100029) 、五洲

3、工程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便门内大街 85 号;邮政编码:100053) 。本规范参加单位:上海日技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环卫综合处理厂、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徐文龙 孙振安 郭祥信 陈海英 白良成 梁立军 杨宏毅 云 松 陈恩富 朱先年 滕 清 张 益王敬民 龙吉生 金福青 吕德彬 陈 峰 蒋旭东 卜亚明 闫 磊 张小慧 龚柏勋 蔡 辉 张国辉 翟力新 李万修 徐海云 孙 彦 曹学义 岳优敏 姜宗顺 程义军 骞瑞欢 康振同 安 淼 目 录1 总则2 术语3 垃圾产生量与特性分析3.1 垃圾处理量3.2 垃圾特性分析4 垃圾焚烧厂总体设计4.1 垃圾焚烧厂规

4、模4.2 厂址选择4.3 全厂总图设计4.4 总平面布置4.5 厂区道路4.6 绿化5 垃圾接受、储存与输送5.1 一般规定5.2 垃圾接收5.3 垃圾储存与输送6 焚烧系统6.1 一般规定6.2 垃圾焚烧炉6.3 余热锅炉6.4 燃烧空气系统与装置6.5 辅助燃烧系统6.6 炉渣输送处理装置7 烟气净化系统7.1 一般规定7.2 酸性污染物的去除7.3 除尘7.4 二噁英类和重金属的去除7.5 氮氧化物的去除7.6 排烟系统设计7.7 飞灰收集、输送与处理系统8 垃圾热能利用系统8.1 一般规定8.2 利用垃圾热能发电及热电联产8.3 利用垃圾热能供热9 电气系统9.1 一般规定9.2 电气

5、主接线9.3 厂用电系统9.4 二次接线及电测量仪表装置9.5 照明系统9.6 电缆选择与敷设9.7 通信10 仪表与自动化控制10.1 一般规定10.2 自动化水平10.3 分散控制系统10.4 检测与报警10.5 保护和开关量控制10.6 模拟量控制10.7 电源与气源10.8 控制室10.9 电缆、管路和就地设备布置11 给水排水11.1 给水11.2 循环冷却水系统11.3 排水及废水处理12 消防12.1 一般规定12.2 消防水炮12.3 建筑防火13 采暖通风与空调13.1 一般规定13.2 采暖13.3 通风13.4 空调14 建筑与结构14.1 建筑14.2 结构15 其他辅

6、助设施15.1 化验15.2 维修及库房15.3 电气设备与自动化试验室16 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16.1 一般规定16.2 环境保护16.3 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17 工程施工及验收17.1 一般规定17.2 工程施工及验收17.3 竣工验收1 总则1.0.1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 )处理法规,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目标,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以焚烧方法处理生活垃圾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1.0.3 垃圾焚烧

7、工程规模的确定和工艺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垃圾产生量与特性、环境保护要求以及焚烧技术的适用性等方面合理确定。1.0.4 垃圾焚烧工程建设,应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做到焚烧工艺技术先进、运行可靠、控制污染、安全卫生、节约用地、维修方便、经济合理、管理科学。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应充分加以利用。1.0.5 垃圾焚烧工程建设,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 垃圾焚烧炉(焚烧炉)waste incinerator利用高温氧化方法处理垃圾的设备。2.0.2 垃圾焚烧余热锅炉(余热锅炉) waste i

8、ncineration boiler利用垃圾燃烧释放的热能,将水或其它工质加热到一定温度和压力的换热设备。目前用于垃圾焚烧发电厂的余热锅炉多为中温中压蒸汽锅炉。2.0.3 垃圾低位热值(低位热值) low heat value (LHV)是指单位质量垃圾完全燃烧时,当燃烧产物回复到反应前垃圾所处温度、压力状态,并扣除其中水分汽化吸热后,放出的热量。2.0.4 设计垃圾低位热值(设计低位热值)low heat value for design在设计时,为确定焚烧炉的额定处理能力所采用的垃圾低位热值计算值。2.0.5 最大连续蒸发量 maximum continuous rating(MCR)余热

9、锅炉在额定蒸汽压力、额定蒸汽温度、额定给水温度和使用设计燃料条件下长期连续运行时所能达到的最大蒸发量。2.0.6 额定垃圾处理量 rated waste treatment capacity 在额定工况下,焚烧炉的垃圾焚烧量。2.0.7 焚烧炉上限垃圾低位热值 upper limit LHV of waste能够使焚烧炉正常运行的最大垃圾低位热值。2.0.8 焚烧炉下限垃圾低位热值 lower limit LHV of waste for incinerator能够使焚烧炉正常运行的最小垃圾低位热值。2.0.9 焚烧炉上限垃圾处理量 upper limit waste treatment ca

10、pacity for incinerator确保垃圾焚烧处理各项要求的前提下,焚烧炉能够达到的最大垃圾处理量。2.0.10 焚烧炉下限垃圾处理量 lower limit waste treatment capacity for incinerator确保垃圾焚烧处理各项要求的前提下,焚烧炉能够正常运行的最小垃圾处理量。2.0.11 炉膛 combustion chamber垃圾焚烧炉中的燃烧空间。2.0.12 二次燃烧室 reburning chamber使燃烧气体进一步燃烬而设置的燃烧空间。即垃圾焚烧炉内自二次空气供入点所在的断面至余热锅炉第一通道入口断面的空间。2.0.13 炉排热负荷 (

11、grate heat release rate) 单位炉排面积、单位时间内的垃圾焚烧释热量。2.0.14 炉排机械负荷 mass load of grate 单位炉排面积、单位时间内的垃圾焚烧量。2.0.15 炉膛容积热负荷: combustion chamber volume heat release rate单位炉膛容积、单位时间内的垃圾焚烧释热量。2.0.16 连续焚烧方式 continuous incineration通过送料器连续供料,将垃圾不断投入垃圾焚烧炉内进行焚烧的作业方式。2.0.17 焚烧线 incineration line为完成对垃圾的焚烧处理而配置的焚烧、热交换、烟气

12、净化、排渣出渣、飞灰收集输送、自动控制等全部设备和设施的总称。2.0.18 炉渣 slag垃圾焚烧过程中,从排渣口排出的残渣。2.0.19 锅炉灰 boiler ash从余热锅炉下部排出的固态物质。2.0.20 飞灰 fly ash从烟气净化系统排出的固态物质。2.0.21 漏渣 fall slag 从焚烧炉炉排间隙漏下的固态物质。2.0.22 残渣 residua(ash and slag)在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炉渣、漏渣、锅炉灰和飞灰的总称。2.0.23 飞灰稳定化 fly ash stabilify使飞灰转化为非危险废物的处理过程。2.0.24 余热锅炉热效率 thermal effic

13、iency of waste incineration boiler余热锅炉输出的热量与输入的总热量之比。2.0.25 炉渣热灼减率 loss of ignition焚烧垃圾产生的炉渣在 60025下保持 3h,经冷却至室温后减少的质量占在室温条件下干燥后的原始炉渣质量的百分比。2.0.26 烟气净化系统 flue gas cleaning system对烟气进行净化处理所采用的各种处理设施组成的系统。2.0.27 二噁英类 dioxins多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PCDDS ) 、多氯代二苯并呋喃( PCDFS)等化学物质的总称。3 垃圾处理量与特性分析3.1 垃圾处理量3.1.1 垃圾处理量应

14、按实际重量统计与核定。3.1.2 垃圾处理量的计量和统计应按进厂量和入炉量分别进行。3.2 垃圾特性分析3.2.1 垃圾特性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1 物理性质:物理组成、容重、粒度;2 工业分析:固定碳、灰分、挥发分、水分、灰熔点、低位热值;3 元素分析和有害物质含量。3.2.2 垃圾物理组成分析应由下列项目构成:1 有机物:厨余、纸类、竹木、橡(胶)塑(料) 、纺织物;2 无机物:玻璃、金属、砖瓦渣土;3 含水率;4 其他。3.2.3 垃圾采样应具有代表性,特性分析结果应具有真实性。3.2.4 垃圾采样和特性分析,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生活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方法CJ/T3039 中的有关规定。

15、3.2.5 垃圾元素分析与测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 垃圾元素分析至少包括:碳(C) 、氢(H) 、氧(O)、氮(N)、硫(S)、灰分、水分、氯(Cl)、氟(F) 。2 垃圾元素测定的样品粒度应小于 0.2mm。3.2.6 垃圾元素分析可采用经典法或仪器法测定。采用经典法测定垃圾元素成分值时,可按煤的元素分析方法进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的有关规定;采用仪器法测定元素分析成分值时,应按各类仪器的使用要求确定样品量。4 垃圾焚烧厂总体设计4.1 垃圾焚烧厂规模4.1.1 垃圾焚烧厂应包括:接收、储存与进料系统、焚烧系统、烟气净化系统、垃圾热能利用系统、灰渣处理系统、仪表及自动化控制系统、电气系统

16、、消防、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系统、物流输送及计量系统,以及启停炉辅助燃烧系统、压缩空气系统和化验、维修等其他辅助系统。4.1.2 垃圾焚烧厂的处理规模应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或垃圾处理设施规划、该厂服务区范围的垃圾产生量预测、经济性、技术可行性和可靠性等因素确定。4.1.3 焚烧线数量和单条焚烧线规模应根据焚烧厂处理规模、所选炉型的技术成熟度等因素确定,宜设置 2-4 条焚烧线。4.1.4 垃圾焚烧厂的规模宜按下列规定分类:1 特大类垃圾焚烧厂:全厂总焚烧能力 2000 t/d 以上 ;2 类垃圾焚烧厂:全厂总焚烧能力介于 12002000 t/d(含 1200 t/d) ;3 类垃圾焚烧厂:

17、全厂总焚烧能力介于 6001200 t/d(含 600 t/d) ;4 类垃圾焚烧厂: 全厂总焚烧能力介于 150600 t/d(含 150 t/d) 。4.2 厂址选择4.2.1 厂址选择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并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认定。4.2.2 厂址选择应综合考虑垃圾焚烧厂的服务区域、服务区的垃圾转运能力、运输距离、预留发展等因素。4.2.3 厂址应选择在生态资源、地面水系、机场、文化遗址、风景区等敏感目标少的区域。4.2.4 厂址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应选在发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砂及采矿陷落区等地区。2

18、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必须建在该地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其防洪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防洪标准 (GB50201)的有关规定。3 厂址与服务区之间应有良好的道路交通条件。4 厂址选择时,应同时确定灰渣处理与处置的场所。5 厂址应有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和污水排放条件。6 厂址附近应有必须的电力供应。对于利用垃圾焚烧热能发电的垃圾焚烧厂,其电能应易于接入地区电力网。7 对于利用垃圾焚烧热能供热的垃圾焚烧厂,厂址的选择应考虑热用户分布、供热管网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性等因素。 4.3 全厂总图设计4.3.1 垃圾焚烧厂的全厂总图设计,应根据厂址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结合生产、运输、

19、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职工生活,以及电力、通讯、热力、给水、排水、污水处理、防洪、排涝等设施环境,特别是垃圾热能利用条件,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4.3.2 焚烧厂的各项用地指标应符合现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有关规定及当地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4.3.3 垃圾焚烧厂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城市交通的有关要求,并应方便车辆的进出。人流、物流应分开,并应做到通畅。4.3.4 垃圾焚烧厂应考虑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并应考虑社会化服务的可能性,避免重复建设。4.4 总平面布置4.4.1 垃圾焚烧厂应以垃圾焚烧厂房为主体进行布置,其他各项设施应按

20、垃圾处理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特点,结合地形、风向、用地条件,按功能分区合理布置,并应考虑厂区的立面和整体效果。4.4.2 油库、油泵房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中的有关规定。4.4.3 燃气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中的有关规定。4.4.4 地磅房应设在垃圾焚烧厂内物流出入口处,并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与出入口围墙的距离应大于一辆最长车的长度且宜为直通式。4.4.5 总平面布置应有利于减少垃圾运输和处理过程中的恶臭、粉尘、噪声、污水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防止各设施间的交叉污染。4.4.6 厂区各种管线应合理布置、统筹安排,且应符合各

21、专业管线技术规范的要求。4.5 厂区道路4.5.1 垃圾焚烧厂区道路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和消防的需求、并与厂区竖向设计、绿化及管线敷设相协调。4.5.2 垃圾焚烧厂区主要道路的行车路面宽度不宜小于 6m。垃圾焚烧厂房周围应设宽度不小于 4m 的环形消防车道,厂区道路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道路的荷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 中的有关规定。4.5.3 通向垃圾卸料平台的坡道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 执行,为双向通行时,宽度不宜小于 7m;单向通行时,宽度不宜小于 4m。坡道中心圆曲线半径不宜小于 15m,纵坡不应大于 8%。圆曲线处道路的加宽应根据通行

22、车型确定。4.5.4 垃圾焚烧厂宜设置应急停车场,应急停车场可设在厂区物流出入口附近处。4.6 绿化4.6.1 垃圾焚烧厂的绿化布置,应符合全厂总图设计要求,合理安排绿化用地,并考虑厂区美化的要求。4.6.2 厂区的绿地率应控制在 30%以内。4.6.3 厂区绿化应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选择适宜的植物。5 垃圾接收、储存与输送5.1 一般规定5.1.1 垃圾接收、储存与输送系统包括:垃圾称量设施、垃圾卸料平台、垃圾卸料门、垃圾池、垃圾抓斗起重机、除臭设施和渗沥液导排等垃圾池内的其他必要设施。5.1.2 大件可燃垃圾较多时,可考虑在场内设置大件垃圾破碎设施。5.2 垃圾接收5.2.1 垃圾焚烧厂应

23、设置汽车衡。设置汽车衡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 特大类垃圾焚烧厂应 设置 3 台或以上;2 类、类垃圾焚烧厂设置 23 台;3 类垃圾焚烧厂设置 12 台;5.2.2 垃圾称量系统应具有称重、记录、打印与数据处理、传输功能。5.2.3 汽车衡规格按垃圾车最大满载重量的 1.31.7 倍配置,称量精度不小于贸易计量级。5.2.4 垃圾卸料平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卸料平台宽度应根据最大垃圾运输车的长度和车流密度确定,不宜小于 18m; 2 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3 有充足的采光;4 有地面冲洗、废水导排设施和卫生防护措施;5 有交通指挥系统。5.2.5 垃圾池卸料口处设置垃圾卸料门。垃圾卸

24、料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满足耐腐蚀、强度好、寿命长、开关灵活的性能要求;2 数量应以维持正常卸料作业和垃圾进厂高峰时段不堵车为原则,且不应少于 4 个;3 宽度不应小于最大垃圾车宽加 1.2m,高度应满足顺利卸料作业的要求;4 垃圾卸料门的开、闭应与垃圾抓斗起重机的作业相协调。5.2.6 垃圾池卸料口处必须设置车挡、事故报警及其他安全设施。 5.3 垃圾储存与输送5.3.1 垃圾池有效容积宜按 57 天额定垃圾焚烧量确定。垃圾池净宽度不应小于抓斗最大张角直径的 2.5 倍。5.3.2 垃圾池应处于负压封闭状态,并应设照明、消防、事故排烟及停炉时的通风除臭装置。5.3.3 与垃圾接触的垃圾

25、池内壁和池底,应有防渗、防腐蚀措施,应平滑耐磨、抗冲击。垃圾池底宜有不小于 1%的渗沥液导排坡度。5.3.4 垃圾池应设置垃圾渗沥液收集设施。垃圾渗沥液收集、储存和输送设施应采取防渗、防腐措施, 并应配备检修人员放毒设施。5.3.5 垃圾抓斗起重机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配置应满足作业要求,且不宜少于 2 台;2 应有计量功能;3 宜设置备用抓斗;4 应有防止碰撞的措施。5.3.6 垃圾抓斗起重机控制室应有换气措施,相对垃圾池的一面应有密闭、安全防护的观察窗,观察窗的设计应考虑防止反光、防结露及清洁措施。6 焚烧系统6.1 一般规定6.1.1 垃圾焚烧系统应包括垃圾进料装置、焚烧装置、驱动装置、

26、出渣装置、燃烧空气装置、辅助燃烧装置及其他辅助装置。6.1.2 采用垃圾连续焚烧方式,焚烧线年可利用小时数不应小于 8000。6.1.3 焚烧系统各主要设备,应采用单元制配置方式。6.1.4 应在对生活垃圾成分和热值的合理预测基础上确定焚烧炉设计垃圾低位热值以及保证正常运行的焚烧炉下限垃圾低位热值和焚烧炉上限垃圾低位热值。6.1.5 焚烧系统设计应提供物料平衡图,物料平衡图应表示出下限工况、工况和上限工况下,焚烧线各组成系统输入、输出物质的量化关系。6.1.6 焚烧系统设计应提供焚烧炉的燃烧图,燃烧图应能反映该炉正常工作区域、短期超负荷工作区域以及助燃工作区域,并标明各工作区域的参数。6.1.

27、7 垃圾焚烧系统设计服务期限不应低于 20 年。6.2 垃圾焚烧炉6.2.1 新建垃圾焚烧厂宜采用相同规格、型号的垃圾焚烧炉。6.2.2 垃圾焚烧炉的设计和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1 在设计垃圾低位热值与下限低位热值范围内,应保证垃圾设计处理能力,并应适应设计服务期限内垃圾特性变化的要求;2 正常运行期间,炉内应处于负压燃烧状态3 二次燃烧室内的烟气在不低于 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小于 2s;4 垃圾在焚烧炉内应得到充分燃烧,燃烧后的炉渣热灼减率应控制在 5%以内。5 采用连续焚烧方式的垃圾焚烧炉可设置垃圾渗沥液喷入装置。6.2.3 垃圾焚烧炉的进料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进料口尺寸应按不小

28、于垃圾抓斗最大张角的尺寸确定;2 料斗应设有垃圾搭桥破解装置;3 应设置垃圾料位监测或监视装置;4 料槽下口尺寸应大于上口尺寸,高度应能维持炉内负压,料槽宜采取冷却措施。6.2.4 垃圾焚烧炉进料斗平台沿垃圾池侧应设置防护设施。6.3 余热锅炉6.3.1 余热锅炉的额定出力应根据合理确定的额定垃圾处理量、设计垃圾低位热值和余热锅炉设计热效率等因素来确定。6.3.2 余热锅炉热力参数应根据热能利用方式和利用设备要求及锅炉安全运行要求来确定。6.3.3 对于采用汽轮机发电的焚烧厂,余热锅炉蒸汽参数不宜低于 400C, 4MPa, 鼓励采用450C, 6MPa 及以上的蒸汽参数。6.3.4 对于配置

29、余热锅炉的热能利用方式,应选用自然循环余热锅炉,并应充分考虑烟气对余热锅炉的高温和低温腐蚀。6.3.5 余热锅炉对流受热面应设置有效的清灰设施。6.4 燃烧空气系统与装置6.4.1 垃圾焚烧炉的燃烧空气系统应由一次风和二次风系统及其他辅助系统组成。6.4.2 一次空气应从垃圾池上方抽取;进风口处应设置过滤装置。6.4.3 当焚烧炉进料口垃圾水分较大、低位热值较低时,应对一、二次风进行加热,加热温度应根据垃圾热值确定。6.4.4 一、二次风管道设计应选择合理的管内空气流速,管道及其连接设备的布置应有利于减小管路阻力,系统应考虑空气过滤设施,管材的选择应考虑耐腐蚀、气密性和耐老化等因素。空气预热器

30、后的热空气管道和管件应考虑热膨胀的影响和保温。6.4.5 一、二次风机和炉墙风机的台数应根据垃圾焚烧炉的设计要求确定。一、二次风机和焚烧炉其他所配风机不应设就地备用风机。6.4.6 垃圾焚烧炉出口的烟气含氧量应控制在 6% 10%(体积百分数) 。6.4.7 焚烧炉一、二次风风量应能够根据垃圾的燃烧工况进行调节。6.4.8 一、二次风机的最大风量,应为最大计算风量的 110%120%,风压应考虑不小于 20%的富裕量。 6.5 辅助燃烧系统6.5.1 垃圾焚烧炉应配置点火燃烧器和辅助燃烧器,燃烧器应有良好的负荷调节性能和较高的燃烧效率,燃烧器的数量和安装位置可由焚烧炉设计确定。6.5.2 燃料的储存、供应设施应配有防爆、防雷、防静电和消防设施。6.5.3 采用油燃料时,储油罐的数量不宜少于二台。储油罐总有效容积,应根据全厂使用情况和运输情况综合确定,但不应小于最大一台垃圾焚烧炉冷启动点火用油量的 1.52.0 倍。6.5.4 供油泵的设置,应有一台备用。6.5.5 供油、回油管道应单独设置,并应在供、回油管道上设有计量装置和残油放尽装置。6.5.6 采用气体燃料时,应有可靠的气源,燃气供应和燃烧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国家相关技术和安全规范。6.6 炉渣输送处理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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