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体解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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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前言本技术规范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有关规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病理学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法医学尸体检验、死亡原因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本技术规范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卫生部尸体解剖规则和欧盟部长委员会提案法医学尸体解剖协调规则、美国法医协会法医学尸体解剖执行标准。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中国医科大学负责起草。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陈忆九、官大威

2、、秦志强、张国华、刘宁国、张建华、黄平、邹冬华、李正东、邵煜。SF/Z JD01010022015II引言现阶段我国在法医学尸体检验方面已建立了多项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并按不同的死亡原因规定了相关尸体检验的重点内容和方法。然而,上述标准、规范中均未系统地规定法医学尸体检验的总体原则、一般注意事项以及现场勘验、尸体解剖程序和要求、尸体解剖报告格式及特殊尸体的检验方案等。鉴于此,有必要借鉴国内外法医学领域新的研究进展与应用技术成果,并结合当前我国法医学鉴定工作的实际现状,制订一项全面、系统、可操作性强,且具有指导意义的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该技术规范有助于各级专业技术人员在进行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过

3、程中形成一整套完善的工作程序,有助于法医学重新鉴定工作的开展,能为相关学术交流提供技术支持。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法医学尸体检验的一般原则、条件和作业程序。本技术规范的内容包括现场尸体勘验、尸表检验的一般程序原则以及法医学尸体解剖操作规范等。由于法医学鉴定个案复杂多变,鉴定实践中基于求同存异的原则,在具体操作中本技术规范的各部分内容均可酌情独立使用。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类法医学鉴定的尸体检验。SF/Z JD010100220151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1 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法医学尸体解剖的一般程序及规则。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级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及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2 规范

4、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技术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技术规范。GA/T1172005 现场照相、录像要求规则GA/T1471996 法医学尸体解剖GA/T1481996 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GA/T1491996 法医学尸表检验GA/T1501996 机械性窒息尸体检验GA/T1511996 新生儿尸体检验GA/T1671997 中毒尸体检验规范GA/T1681997 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GA/T1691997 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GA/T1701

5、997 猝死尸体的检验GA/T2211999 物证检验照相要求规则GA/T2231999 尸体辨认照相、录像方法规则GA2682009 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欧盟部长委员会提案Rec(99)3E-2009 法医学尸体解剖协调规则(On the Harmonisation ofMedico-Legal Autopsy Rules)美国法医协会-2005 法医学尸体解剖执行标准(Forensic Autopsy Performance Standards)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3.1现场尸体勘验external examination of the body at scene

6、指在案件发生或发现尸体的场所,继案情调查、现场勘验之后,进行的尸表检验,同时发现和采集有关生物源性物证及其他相关物证检材的过程。3.2尸表检验external examination of the bodySF/Z JD010100220152指对尸体衣着、一般情况、尸体现象及尸体外表痕迹等进行检查并采集有关生物源性物证及其他相关物证检材的过程。3.3尸体解剖medico-legal autopsy即尸体解剖检验,简称尸检或尸解,对死者遗体进行全面系统的法医学观察和解剖。3.4组织学检验histological examination指将组织样本制成厚约数微米的切片,经不同方法染色后在显微镜下

7、对细胞和组织的病理学变化进行观察。4 法医学尸体解剖程序及技术要求4.1 法医学尸体解剖原则4.1.1 合法原则法医学尸体解剖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尽可能尊重民族风俗或习惯,特殊情况下有关人员应依法履行回避制度。4.1.2 客观公正原则法医学尸体解剖过程中应当实事求是,以科学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不屈服于各方力量。4.1.3 全面系统原则尸体检验(特别是初次尸检)务必要全面细致,避免因检验不全面发生纰漏而影响尸体解剖结论或复检工作。应特别关注包括衣着、隐蔽部位、体腔及器官的各种阳性发现和阴性结果,并尽可能全面提取组织、体液、毛发、指甲等生物检材以备检。4.1.4 准确辨识原

8、则辨识过程包括肉眼检查、组织学观察和实验室检查。应通过仔细的观察辨识病理改变,根据专业理论和实践经验作出合乎逻辑的分析和鉴别。4.1.5 正确采样原则法医病理学检材包括人体器官、组织及供毒物分析等实验室检查的生物检材。尸体解剖过程应在详细了解案情、完整把握案件特点、正确认识病变的基础上按法医学检材提取要求正确、有效地提取检材。4.1.6 实时记录原则尸体检验过程中须及时以文字和图像形式进行实时记录。不仅要记录阳性改变,有鉴别意义的阴性特征也必须记录在案。4.1.7 检材妥善保存原则法医病理学检材必须妥善保存、备检,器官检材应保存到案件终结,组织石蜡块及组织病理切片检材应永久保存。4.1.8 结

9、果相互印证原则SF/Z JD010100220153尸体解剖过程中提取的生物检材进行实验室检测获得的结果,应综合尸体检验所见情况分析审定后再采纳,避免仅依据某一项检测结果出具鉴定意见。4.1.9 综合判断原则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必须依据尸体检验的客观所见,结合调查案情(包括死亡过程、客观病史等)、现场勘验信息及实验室检测结果,分析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整体与局部的关系、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形态变化与功能变化的关系、内因与外因的关系后综合判断。4.2 法医学尸体解剖的适用范围4.2.1 非自然死亡。4.2.2 死亡原因或死亡方式不明确时,无论尸体处于何种腐败程度,均需进行尸体解剖,包括以下情况:a)

10、他杀或怀疑他杀;b) 存有疑义或争议的猝死;c) 侵犯人身健康权益,如怀疑人身伤害或任何形式的虐待等行为;d) 涉及患者死亡的医患纠纷;e) 意外死亡,包括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家中意外死亡;f) 职业性疾病或损伤;g) 工业或环境灾害、烈性传染病死亡;h) 监管期内死亡;i) 无名尸体或白骨化尸体;j) 明确或可疑的对公共健康有危害的疾病所致的死亡;k) 其他涉及法律问题的死亡。4.3 现场尸体勘验的任务和职责现场尸体勘验应在现场指挥人员主持下进行,法医应与参加现场勘验的其他专业人员明确分工、密切配合。主要任务和职责是:a) 确认死亡;b) 从相关人员处获取与死亡有关的所有案情材料;c) 观察

11、尸体所处环境与方位,检查衣着服饰情况;d) 检查尸体和现场中血痕、毛发等生物学物证的分布和特征,并收集法医物证检材;e) 检查尸体和现场中呕吐物分布和特征,检查尸体所处环境中遗留毒(药)物及包装物情况,并收集法医毒物分析检材;f) 对尸体体表进行初步检查,结合现场勘验情况初步判断死因、死亡方式、致伤物等;g) 检查尸体现象,推断死亡时间。推断死亡时间时,均需记录周围环境温度,除尸体已经高度腐败或者白骨化外,均需测量尸体直肠深部温度,并通过尸体温度、尸斑、尸僵等情况结合其它发现综合判断;h) 防止尸体在搬运和储藏保存过程中的损伤和破坏。4.4 尸体解剖的基本要求4.4.1 尸体解剖前的准备工作S

12、F/Z JD0101002201544.4.1.1 应先了解案情及现场勘验情况:了解死者的一般情况、生前病史、案发经过、损伤或死亡过程、尸体发现经过和尸体检验要求解决的问题等。如果死者近期曾在医院就诊,应当同时提取留存的血样、病历、影像学资料及其他医学记录。4.4.1.2 工作条件的准备:尸体解剖应在具备一定条件和设备的尸体解剖室进行,解剖室应设置尸体解剖台,并设有充足的照明设施和必要的记录设备;在条件允许时可在解剖前进行X线、CT或其他辅助检查。4.4.1.3 若必要,提取死者指纹,并剪取尸体双手指甲以备检。4.4.1.4 记录检验时间和地点,记录尸体检验人员、助手和其他在场人的姓名、身份及

13、各自在尸体检验中所承担的工作。4.4.2 尸表检验4.4.2.1 进行衣着检查后方可移除尸体衣着。4.4.2.2 详细检查每件衣物、纽扣及饰物的式样、材料、花色、商标、尺码;检查衣物口袋内的物品;检查衣物的附着物,如纤维、橡胶、火药、毛发、油漆、油脂、血迹或人体分泌物等并分别提取;检查衣物上破损的部位、形态、大小,并与尸体上对应部位的损伤进行比对,查找致伤物作用痕迹。4.4.2.3 尸体体表以及与外部相通的孔道内留有血迹、污渍、附着物等情况时,在拍照、记录后应擦拭、清洗并再次细致检查。4.4.2.4 检查并记录尸长、体型、发长、发色、口腔(牙齿)等体表个体特征。4.4.2.5 检查并记录尸体现

14、象。4.4.2.6 检查眼睑、眼球、角膜及瞳孔变化。4.4.2.7 检查并记录体表损伤的形态特征,按头颅、胸肋骨、脊柱、四肢长骨等部位检查骨折情况。4.4.2.8 进行胸、腹(盆)腔穿刺检查积血(液)情况。4.4.2.9 提取皮肤损伤部位检材进行组织学检验。4.4.3 尸体剖验4.4.3.1 头颅4.4.3.1.1 检查头皮下及帽状腱膜,比较损伤、出血部位与表皮损伤的位置关系。4.4.3.1.2 颜面部的检查原则上应尽可能采用不破坏外观容貌的方法进行,需要鉴别和确定伤病时,可局部切开、分离颜面部皮肤及皮下软组织。4.4.3.1.3 颅骨的检查和记录必须包括对内、外板表面及完整性的检查。如有需要

15、应对颅骨的厚度、骨缝、颅板障结构及第一、二颈椎的连接情况等进行检查并描述记录。4.4.3.1.4 全面检查硬脑膜、蛛网膜及其下腔、软脑膜、脑脊液,大脑、小脑、脑干、垂体表面以及脑血管、神经。4.4.3.1.5 一般情况下,脑的切开检查均应在甲醛溶液固定充分之后(约7-10天)进行。若脑组织明显自溶,已不具备进一步组织学检查条件,可不经固定直接切开检查。4.4.3.2 颈部和胸部4.4.3.2.1 常规采用直线、T字或Y字型术式切开法。4.4.3.2.2 检查颈部及胸壁皮下软组织及肌肉、肋间肌、淋巴结、舌骨、甲状软骨、环状软骨、气管软骨、胸骨、肋骨。解剖时,应逐层充分暴露和分离颈部皮肤、筋膜和肌

16、肉,显示颈部各层解剖结构。4.4.3.2.3 去除胸骨及软组织暴露胸腔,对胸腔、心包腔进行检查。4.4.3.2.4 原位检查颈部与胸腔器官,提取喉、纵隔、心、肺等器官组织进行离体检查。SF/Z JD0101002201554.4.3.3 腹部和盆部4.4.3.3.1 常规采用直线术式切开法。4.4.3.3.2 检查腹壁皮下软组织及肌肉,检查腹腔、腹膜、网膜、膈肌、膀胱,原位检查腹腔器官;提取肝、脾、双侧肾、双侧肾上腺、胰腺及胃、肠等器官组织进行离体检查。4.4.3.3.3 剖开胃及全部肠管,对其内容物进行检查。4.4.3.3.4 提取并检查内生殖器官(男性取睾丸,女性取子宫及附件,如子宫腔内有

17、胎儿,需取出胎儿后按相关标准对其进行检查)。4.4.4 尸体解剖的操作原则4.4.4.1 颅腔、胸腔、腹盆腔为常规检查项目。此外,根据检验需要可对颜面部、脊髓腔、关节腔、四肢、背臀部及会阴部进行局部解剖。4.4.4.2 由于解剖和取样所造成的人为破坏痕迹应当逐一做好记录。4.4.4.3 根据衣着、体表的血迹分布及形状及体内出血情况,估计出血量。4.4.4.4 凡疑有颈部机械性损伤者,应先行胸、腹腔与颅腔的解剖与检验后,在无血液污染的情况下对颈部进行检验。4.4.4.5 体腔的检查应包括:体腔壁软组织及骨性结构有无损伤及疾病等变化,体腔积液的性质及积液量,器官原始位置及毗邻关系,器官表面有无黏附

18、物、有无损伤或渗出等情况。提取并逐一检验各器官。4.4.4.6 记录主要器官的重量、大小,所有器官均需检查表面、切面的色泽、结构纹理、病理改变及损伤情况。4.4.4.7 所有器官的检查和切开必须遵循已建立的病理学解剖规则,包括:打开所有相关血管,如颅内动脉、血窦、颈动脉、冠状动脉、肺动脉、肺静脉、主动脉、腹腔器官血管、股动脉、下肢静脉;相关器官的管腔必须分离,如气管和支气管,胆道和输尿管。所有空腔器官必须打开,并描述记录其内容物的颜色、性质、粘稠度、数量(如果必要,需取样保存)。如果有损伤,解剖操作必须和普通的解剖步骤和方法有所区别,并进行描述和记录。4.4.4.8 对疑似因机械性损伤而死亡的

19、案例,必要时可对尸体背部、四肢等包括软组织和肌肉在内的所有结构进行充分解剖显露和检查。为显示特定损伤,允许对常规的解剖方法进行调整,但应当进行特别记录并说明。4.4.4.9 四肢存在骨折时,可切开相应肢体检查局部创伤及骨折或医疗情况;有条件者,可于解剖前行X线或CT等辅助检查。4.4.4.10 在有怀疑或已明确的性侵犯案例中,性器官应当和外阴、直肠、肛门一起在解剖之前全部分离提取;相关的阴道和肛门拭子均应当在解剖工作之前完成。4.4.4.11 法医学尸体解剖结束后,应将不需要提取的器官组织放回体腔内后缝合解剖切口,尽可能保持尸体外观完整及洁净。4.5 检材提取原则4.5.1 在清洗尸体前,提取

20、外来生物学物质,包括体表残留的毛发、分泌物和指甲缝内存留物,必要时提取口腔、阴道和肛门拭子,以备DNA 检验。4.5.2 所有的尸体解剖均需提取主要器官及存在可疑损伤、病变部位的组织检材,经甲醛溶液充分固定后再行组织取材并制片。SF/Z JD0101002201564.5.3 常规提取外周血(不建议使用心血)、尿液和胃内容物等以备毒(药)物分析和遗传学鉴定;对于死亡原因不确定的案件或毒物药物检验需要,可以选择玻璃体液、脑脊液、胆汁、毛发、脑、肝、肾和其它相关组织;上述检材提取之前不得用水冲洗。4.5.4 必要时提取指纹、掌纹、唇纹。4.5.5 如尸体条件较差无法获取上述检材时,可提取肌肉组织(

21、腰大肌或大腿肌肉)。4.5.6 若尸体高度腐败出现蝇蛆等现象,可提取不同时期、不同类别昆虫进行法医昆虫学检验。4.5.7 如果需要对某些骨折特征进行三维重建,需留取骨和其它骨结构。4.5.8 如需确定死者身源或个人识别,除4.5.1、4.5.3 相关检材外,还可留取骨骼、肌肉及软组织。4.5.9 检材和样本应当采取合适的方法提取、固定、包装并尽快送检,暂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妥善保存。4.5.10 对于水中溺死尸体,应当在无污染的情况下提取胃内容物、胸腔积液、肺、肝和可能发现硅藻的器官和组织进行硅藻检验;同时,应当提取溺死处水域的水样进行硅藻检验。4.6 特殊检查4.6.1 躯干部背侧检查可采用直线

22、或T 字型术式切开,充分显露皮下各层软组织,存在肩胛骨、肋骨及脊柱骨折时需暴露创伤及骨折,可于解剖前行X 线或CT 等辅助检查。4.6.2 脊柱与脊髓腔检查按规则切开皮肤与皮下软组织、肌肉,暴露脊柱,检查软组织、肌肉、韧带、椎骨,打开脊髓腔,检查脊膜与脊髓表面,提取脊髓进行检查。4.6.3 空气栓塞检查若条件许可解剖前应进行放射学检查;解剖操作首先应当部分开胸,对胸骨下3/4 进行分离,在心包腔内加注清水之后在水中打开右心室以检查是否有气泡溢出。4.6.4 气胸检查在开颅、开腹及解剖颈部之前,在胸部正中做一纵型切口,将皮下组织剥离至两侧腋中线处,提起使其形成袋状,盛水后在水面下刺破肋间隙,检查

23、是否有气泡溢出。4.6.5 肺动脉栓塞检查原位打开肺动脉主干、左右肺动脉及肺门处肺叶动脉,观察有无栓子栓塞,并检查盆底静脉、双下肢静脉有无血栓形成。4.6.6 心血管畸形检查原位检查或将心、肺整体取出检查,必要时,在不破坏病变的基础上切开心、肺进行检查。4.6.7 处女膜检查检查处女膜是否破裂,如有破裂,检查破裂口位置并判断是新鲜还是陈旧性破裂,是否合并有其他会阴部损伤。5 尸体解剖记录SF/Z JD0101002201575.1 照相摄像要求5.1.1 照相镜头应垂直于被摄主体表面,尽量防止和减少变形。5.1.2 应同时拍摄被摄主体及其周围解剖学部位的标志,以便判断被摄主体的位置及方向;对尸

24、体特征应同时予以概貌与细目进行拍摄。5.1.3 细目照相应为测量摄影,在被摄主体旁放置比例尺(和鉴定例号标签),准确清晰地反映被摄主体的大小、形态与特征。5.1.4 不仅要拍摄尸体检验的阳性所见,有争议的和有鉴别意义的阴性情况也要拍摄。5.1.5 提取检材时,应先拍摄其原始状况,提取后可再放置在适当的背景、光线条件下拍摄。5.1.6 如有条件可在照相记录的同时采取摄像记录。5.2 文字图表记录要求5.2.1 项目要求5.2.1.1 尸表检验记录(包括现场尸体检验记录)。5.2.1.2 尸体解剖记录。5.2.1.3 器官检查记录。5.2.1.4 检材提取及处置记录。5.2.1.5 病理组织学观察

25、记录。5.2.1.6 其它实验室检查(如硅藻)记录。5.2.2 内容要求5.2.2.1 鉴定号、计算机查询号或其他唯一性编号。5.2.2.2 死者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无名尸体除外)。5.2.2.3 死亡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如果已知)。5.2.2.4 尸体解剖的日期、时间和地点。5.2.2.5 法医鉴定人的姓名和职称。5.2.2.6 尸体解剖/死因鉴定委托方信息。5.2.2.7 公安、检察、法院等委托机构、死者亲属或其它相关人员向法医提供的死亡过程、死亡情况概况等。5.2.2.8 参与死亡现场勘验的法医对死亡现场的详细记录。5.2.2.9 尸表检查、尸体解剖、体腔检

26、查和器官检查、病理组织学检查记录。5.2.2.10 其他尸体特征与标记、附着物、法医昆虫学等内容。5.2.2.11 在进行尸体检验时,必要时需对损伤及其他尸体特征加以绘图说明位置、形状、大小和方向。6 尸体解剖报告6.1 形式要求6.1.1 完整、详细、易懂、客观。6.1.2 分析过程和鉴定意见应尽量使医学和非医学人员均可理解。6.1.3 符合逻辑、结构合理、采用推论短文形式,各部分内容易于查阅。6.1.4 以便于阅读、长期保存的纸质形式保存,如果使用电子文档存储文本也应同时出具纸质形式报告。SF/Z JD0101002201586.2 内容要求6.2.1 鉴定号、计算机查询号或其他唯一性编号

27、。6.2.2 死者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无名尸体除外)。6.2.3 如果已知,应当包括死亡的日期、时间和地点。6.2.4 尸体解剖的日期、时间和地点。6.2.5 法医鉴定人的姓名、资质和职称。6.2.6 尸体解剖/死因鉴定委托方信息。6.2.7 委托方所提供的死者死亡过程、死亡情况等信息。6.2.8 参与死亡现场勘验的法医对死亡现场的详细记录。6.2.9 尸表检查、尸体解剖、体腔检查、器官检查、病理组织学观察记录。6.2.10 法医毒化检验、遗传学鉴定、微生物检验和其他检验的结果必须包括在报告内。6.2.11 辅助检查(如放射学、牙科学、昆虫学、人类学等检查)结果必

28、须包括在报告内。6.2.12 法医对尸体解剖检验结果的分析说明与鉴定意见是尸体解剖报告中的重要部分,应当对与死亡原因、致伤物、死亡时间等委托事由全面解释说明。6.2.13 根据检验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解释,做出鉴定意见。如果存在多个致死因素(如损伤、疾病、中毒、医疗问题等),均应当逐条列出;如果可能,应分析相关因素间的因果关系及各自参与死亡原因的作用力程度。6.2.14 报告至少由2 名参与鉴定的法医签字并填写日期、加盖鉴定机构公章。6.2.15 报告形成的时间不应超过案件委托时约定的鉴定时限,并应在鉴定时限内尽早做出。7 常见案例检查方案7.1 尸体身份认定7.1.1 肉眼识别;必须由死者的亲

29、人、熟识者或近期目击者来识别尸体。7.1.2 随身物品;检查衣物、饰品、口袋内容物等获取身份证件及其他相关信息。7.1.3 生理特征;生理特征可由尸体检验获得。7.1.4 齿科学检查;若条件许可,牙齿和下颌骨的检查应当由具有法医齿科学经验的医生完成。7.1.5 人类学识别;当尸体白骨化或者高度腐败时,应进行人类学识别。7.1.6 指纹;若需要,应提取指纹。7.1.7 提取血液、毛发作血型及DNA 检验。7.1.8 女尸需检查有无妊娠及性侵害情况。7.2 机械性损伤7.2.1 锐、钝器伤7.2.1.1 衣着检查需注意检查致伤物作用痕迹。7.2.1.2 损伤检查需注意检查致伤物作用痕迹。7.2.1

30、.3 损伤检查应包括:部位、形态、大小、方向以及生活反应。对于创,重点检查创缘、创角、创口、创腔、创壁、创底、创道、组织缺损、创腔内异物、检查骨折、器官损伤、体腔积血情况。7.2.1.4 对于损伤部位,解剖操作应尽量避免破坏损伤的原始状况;对于贯通性损伤创道,需用探针检查并放置显示创道贯通状态后,原位拍照;如需要,可对损伤部位局部组织进行取样,用于损伤时间和创腔内异物的推定,应在对损伤的原始情况进行检查、记录、拍照后再提取检材。SF/Z JD0101002201597.2.1.5 逐层解剖和描述损伤,包括损伤大小、致伤物作用痕迹和生活反应等。7.2.1.6 对可疑致伤物进行检验,并将其与衣物损伤及尸体损伤特征进行比对。7.2.2 枪弹伤7.2.2.1 现场勘验:检查枪械、子弹类型、致伤枪械、弹壳和涉案人员的相对位置。7.2.2.2 衣着与尸表检查:对衣物破损处进行检查并取样,对衣物与体表残留的血痕、射击物颗粒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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