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发改政策[2010]130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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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川发改政策2010130 号_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的通知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局),省级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防止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提高竞争透明度和比选效率,保证比选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促进比选竞争制度化、规范性、标准化,我委针对招标代理机构比选中存在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公开征求了各级招投标监督部门、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的意见和建议,修订并重新编制了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比选文件),经

2、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只能按标准比选文件的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允许以其他名义或自定方法、标准规避比选和排斥潜2在申请人。但国家有关部门直接管理招投标的项目已经按有关规定另行确定了招标代理机构的,从其规定,项目业主应将其规定、项目审批和招标事项核准情况、委托代理合同报送我委备案。二、标准比选文件分为合格法和评分法两种比选办法。总投资在 5000 万元人民币(含 5000 万元;总投资以审批、核准、备案或下达的资金计划文件为准)以上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应实行评分法;总投资在 50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比选人在合格法和评分法中自行选择一种比选办法。实行评分法比选失败后,比选文件备案部门可以将评分法变更为合格法。三、招标代理业绩申报自 2010 年 3 月 22 日起开始。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业绩申报、公示和公告办法,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记录和公告办法,另文公布。四、标准比选文件自 201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4399 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中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川发改政策 2005118 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

4、委 员会关于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业绩确认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5456 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业绩(20052006 年度)确认工作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6399 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3件(公开比选规范文本)中几个具体条文修改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6661 号)同日废止。我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确定实行统一的标准比选文件制度。本标准比选文件施行后,各地各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与标准比选文件不一致的,以标准比选文件为准,并对不一致或抵触的内容要及时进行修改和废止。五、招投标标准规范工作重点在编制,关键在执行。各招投标监督部门和市场主体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对标准比选文件不适应现状和发展要求的,我们将及时作出修改、补充和解释。六、本文件同时在省指定比选网站公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招投标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查阅、下载本文件的标准文本,可登录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站(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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