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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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 油 天 然 气 工 程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50183-2004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petroleum and natural gas engineering自 2005-3-1 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 281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183-2004,自 2005年 3月 1日起实施。其中,第 3.1.1(1)(2)(3)、3.2.2、3.2.3、4.0.4、5.1.8(4)、5.2.1、5.2.2、5.2.3、5.2.4、5.3

2、.1、6.1.1、6.4.1、6.4.8、6.5.7、6.5.8、6.7.1、6.8.7、7.3.2、7.3.3、8.3.1、8.4.2、8.4.3、8.4.5、8.4.6、8.4.7、8.4.8、8.5.4、8.5.6、8.6.1、9.1.1、9.2.2、9.2.3、10.2.2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93 及其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 00四年十一月四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 号关于印发“二 OOO至二 OO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

3、划”的通知要求,在对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93进行修订基础上编制而成。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对全国的油气田、油气管道和海上油气田陆上终端开展了调研,总结了我国石油天然气工程建设的防火设计经验,并积极吸收了国内外有关规范的成果,开展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和技术研讨,广泛征求有关设计、生产、消防监督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 10章和 3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区域布置、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石油天然气站场生产设施、油气田内部集输管道、消防设施、电气、液化天然气站场等。与原国家标准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4、GB 50183-93 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下列变化:1.增加了成品油和液化石油气管道工程、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低温储存工程、油田采出水处理设施以及电气方面的规定。2.提高了油气站场消防设计标准。3.内容更为全面、合理。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油气田及管道建设设计专业标准化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国石油天气股份有限公司规划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规划总院节能与标准研究中心(地

5、址:北京市海淀区志新西路 3号:邮政编码:100083),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规划总院参编单位:大庆油田工程设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西南分公司中油辽河工程有限公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胜利油田胜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消防支队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西安长庆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起草人:云成生 韩景宽 章申远 陈辉璧 朱铃 秘义行 裴红 董增强 刘玉身 鞠士武 余德广 段伟 严明 杨春明 张建杰 黄素兰 李正才 曾亮泉 刘兴国 卜

6、祥军 邢立新 刘利群 郭桂芬目次1 总则2 术语2.1 石油天然气及火灾危险性术语2.2 消防冷却水和灭火系统术语2.3 油气生产设施术语3 基本规定3.1 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3.2 石油天然气站场等级划分4 区域布置5 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5.1 一般规定5.2 站场内部防火间距5.3 站场内部道路6 石油天然气站场生产设施6.1 一般规定6.2 油气处理及增压设施6.3 天然气处理及增压设施6.4 油田采出水处理设施6.5 油罐区6.6 天然气凝液及液化石油气罐区6.7 装卸设施6.8 泄压和放空设施6.9 建(构)筑物7 油气田内部集输管道7.1 一般规定7.2 原油、天然气凝

7、液集输管道7.3 天然气集输管道8 消防设施8.1 一般规定8.2 消防站8.3 消防给水8.4 油罐区消防设施8.5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罐区消防设施8.6 装置区及厂房消防设施8.7 装卸栈台消防设施8.8 消防泵房8.9 灭火器配置9 电气9.1 消防电源及配电9.2 防雷9.3 防静电10 液化天然气站场10.1 一般规定10.2 区域布置10.3 站场内部布置10.4 消防及安全附录 A 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附录 B 防火间距起算点的规定本规范用词说明附:条文说明1 总则1.0.1 为了在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规范设计要求,防止和减少火灾损失

8、,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陆上油气田工程、管道站场工程和海洋油气田陆上终端工程的防火设计。1.0.3 石油天然气工程防火设计,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实际,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的关系,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和灭火技术,做到保障安全生产,经济实用。1.0.4 石油天然气工程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 术语2.1 石油天然气及火灾危险性术语2.1.1 油品 oil系指原油、石油产品(汽油、煤油、柴油、石脑油等)、稳定轻烃和稳定凝析油。2.1.2 原油 crude oil油井采出的以烃类为主的液态混合物。2.1

9、.3 天然气凝液 natural gas liquids(NGL)从天然气中回收的且未经稳定处理的液体烃类混合物的总称,一般包括乙烷、液化石油气和稳定轻烃成分。也称混合轻烃。2.1.4 液化石油气 liquefied petroleum gas(LPG)常温常压下为气态,经压缩或冷却后为液态的丙烷、丁烷及其混合物。2.1.5 稳定轻烃 natural gasoline从天然气凝液中提取的,以戊烷及更重的烃类为主要成分的油品,其终沸点不高于190,在规定的蒸气压下,允许含有少量丁烷。也称天然汽油。2.1.6 未稳定凝析油 gas condensate从凝析气中分离出的未经稳定的烃类液体。2.1.

10、7 稳定凝析油 stabilized gas condensate从未稳定凝析油中提取的,以戊烷及更重的烃类为主要成分的油品。2.1.8 液化天然气 liquefied natural gas(LNG)主要由甲烷组成的液态流体,并且包含少量的乙烷、丙烷、氮和其他成分。2.1.9 沸溢性油品 boil over含水并在燃烧时具有热波特性的油品,如原油、渣油、重油等。2.2 消防冷却水和灭火系统术语2.2.1 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fixed water cooling fire systems由固定消防水池(罐)、消防水泵、消防给水管网及储罐上设置的固定冷却水喷淋装置组成的消防冷却水系统。2.2

11、.2 半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semi-fixed water cooling fire systems站场设置固定消防给水管网和消火栓,火灾时由消防车或消防泵加压,通过水带和水枪喷水冷却的消防冷却水系统。2.2.3 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mobile water cooling fire systems站场不设消防水源,火灾时消防车由其他水源取水,通过车载水龙带和水枪喷水冷却的消防冷却水系统。2.2.4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low-expansion foam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发泡倍数不大于 20的泡沫灭火系统。2.2.5 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fix

12、ed low-expansion foam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 由固定泡沫消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混合液管道以及储罐上设置的固定空气泡沫产生器组成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2.2.6 半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semi-fixed low-expansion foam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储罐上设置固定的空气泡沫产生器,灭火时由泡沫消防车或机动泵通过水龙带供给泡沫混合液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2.2.7 移动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mobile low-expansion foam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

13、ms灭火时由泡沫消防车通过车载水龙带和泡沫产生装置供应泡沫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2.2.8 烟雾灭火系统 smoke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由烟雾产生器、探测引燃装置、喷射装置等组成,在发生火灾后,能自动向储罐内喷射灭火烟雾的灭火系统。2.2.9 干粉灭火系统 dry-powder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由干粉储存装置、驱动装置、管道、喷射装置、水灾报警及联动控制装置等组成,能自动或手动向被保护对象喷射干粉灭火剂的灭火系统。2.3 油气生产设施术语2.3.1 石油天然气站场 petroleum and gas station具有石油天

14、然气收集、净化处理、储运功能的站、库、厂、场、油气井的统称,简称油气站场或站场。2.3.2 油品站场 oil station具有原油收集、净化处理和储运功能的站场或天然汽油、稳定凝析油储运功能的站场以及具有成品油管输功能的站场。2.3.3 天然气站场 natural gas station具有天然气收集、输送、净化处理功能的站场。2.3.4 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站场 LPG and NGL station具有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和凝析油生产与储运功能的站场。2.3.5 液化天然气站场 liquefied natural gas(LNG)station用于储存液化天然气,并能处理、液化或气化

15、天然气的站场。2.3.6 油罐组 a group of tanks由一条闭合防火堤围成的一个或几个油罐组成的储罐单元。2.3.7 油罐区 tank farm由一个或若干个油罐组组成的储油罐区域。2.3.8 浅盘式内浮顶油罐 internal floating roof tank with shallow plate钢制浮盘不设浮舱且边缘板高度不大于 0.5m的内浮顶油罐。2.3.9 常压储罐 atmospheric tank设计压力从大气压力到 6.9kPa(表压,在罐顶计)的储罐。2.3.10 低压储罐 low-pressure tank设计承受内压力大于 6.9kPa到 103.4kPa(

16、表压、在罐顶计)的储罐。2.3.11 压力储罐 pressure tank设计承受内压力大于等于 0.1MPa(表压、在罐顶计)的储罐。2.3.12 防火堤 dike油罐组在油罐发生泄漏事故时防止油品外流的构筑物。2.3.13 隔堤 dividing dike为减少油罐发生少量泄漏(如冒顶)事故时的污染范围,而将一个油罐组的多个油罐分成若干分区的构筑物。2.3.14 集中控制室 control center站场中集中安装显示、打印、测控设备的房间。2.3.15 仪表控制间 instrument control room站场中各单元装置安装测控设备的房间。2.3.16 油罐容量 nominal

17、volume of tank经计算并圆整后的油罐公称容量。2.3.17 天然气处理厂 natural gas treating plant对天然气进行脱水、凝液回收和产品分馏的工厂。2.3.18 天然气净化厂 natural gas conditioning plant对天然气进行脱硫、脱水、硫磺回收、尾气处理的工厂。2.3.19 天气脱硫站 natural gas sulphur removal station在油气田分散设置对天然气进行脱硫的站场。2.3.20 天然气脱水站 natural gas dehydration station在油气田分散设置对天然气进行脱水的站场。3 基本规定3

18、.1 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3.1.1 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1 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应按表 3.1.1分类。表 3.1.1 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2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 B类液体。3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 A类液体。4 在原油储运系统中,闪点等于或大于 60、且初馏点等于或大于 180的原油,宜划为丙类。注: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 A。3.2 石油天然气站场等级划分3.2.1 石油天然气站场内同时储存或生产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天然气等两类以上石油天然气产品时,应按其中等级较高者确定。3.2.2 油品、液化石油气、天

19、然气凝液站场按储罐总容量划分等级时,应符合表3.2.2的规定。表 3.2.2 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站场分级注:油品储存总容量包括油品储罐、不稳定原油作业罐和原油事故罐的容量,不包括零位罐、污油罐、自用油罐以及污水沉降罐的容量。3.2.3 天然气站场按生产规模划分等级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生产规模大于或等于 100104m3/d的天然气净化厂、天然气处理厂和生产规模大于或等于 400104m3/d的天然气脱硫站脱水站定为三级站场。2 生产规模小于 100104m3/d,大于或等于 50104m3/d的天然气净化厂、天然气处理厂和生产规模小于 400104m3/d大于或等于 200104

20、m3/d的天然气脱硫站、脱水站及生产规模大于 50104m3/d的天然气压气站、注气站定为四级站场。3 生产规模小于 50104m3/d的天然气净化厂、天然气处理厂和生产规模小于200104m3/d的天然气脱硫站、脱水站及生产规模小于或等于 50104m3/d的天然气压气站、注气站定为五级站场。集气、输气工程中任何生产规模的集气站、计量站、输气站(压气站除外)、清管站、配气站等定为五级站场。4 区域布置4.0.1 区域布置应根据石油天然气站场、相邻企业和设施的特点及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与风向等因素,合理布置。4.0.2 石油气然气站场宜布置在城镇和居住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丘陵

21、地区建设站场,宜避开窝风地段。4.0.3 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站场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4.0.4 石油天然气站场与周围居住区、相邻厂矿企业、交通线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0.4的规定。火炬的防火间距应经辐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火炬的防火间距,尚不应小于表 4.0.4的规定。4.0.5 石油天然气站场与相邻厂矿企业的石油天然气站场毗邻建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 5.2.1、表 5.2.3的规定执行。4.0.6 为钻井和采输服务的机修厂、管子站、供应站、运输站、仓库等辅助生产厂、站应按相邻厂

22、矿企业确定防火间距。4.0.7 油气井与周围建(构)筑物、设施的防火间距按表 4.0.7的规定执行,自喷油井应在一、二、三、四级石油天然气站场墙以外。4.0.8 火炬和放空管宜位于石油天然气站场生产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宜布置在站场外地势较高处。火炬和放空管与石油天然气站场的间距:火炬由本规范第 5.2.1条确定;放空管放空量等于或小于 1.2104m3/h时,不应小于 10m;放空量大于1.2104m3/h且等于或小 4104m3/h时,不应小于 40m。表 4.0.4 石油天然气站场区域布置防火间距(m)注:1 表中数值系指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甲、乙类储罐外壁与周围居住区、相邻厂矿企业、交

23、通线等的防火间距、油气处理设备、装缷区、容器、厂房与序号 18 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 25。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 50m3的直埋卧式油罐与序号 112 的防火间距可减少 50,但不得小于 15m(五级油品站场与其他公路的距离除外)。2 油品站场当仅储存丙 A或丙 A和丙 B类油品时,序号 1、2、3 的距离可减少 25,当仅储存丙 B类油品时,可不受本表限制。3 表中 35kV及以上独立变电所系指变电所内单台变压器容量在 10000kV?A及以上的变电所,小于 10000kV?A的 35kV变电所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 25。4 注 1注 3所述折减不得迭加。5 放空管可按本表中可能携带可燃液体

24、的火炬间距减少 50。6 当油罐区按本规范 8.4.10规定采用烟雾灭火时,四级油品站场的油罐区与 100人以上的居住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7 防火间距的起算点应按本规范附录 B执行。表 4.0.7 油气井与周围建(构)筑物、设施的防火间距(m)注:1 当气井关井压力或注气井注气压力超过 25MPa时,与 100人以上的居住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及相邻厂矿企业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增加 50。2 无自喷能力且井场没有储罐和工艺容器的油井按本表执行有困难时,防火间距可适当缩小,但应满足修井作业要求。5 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5.1 一般规定5.1.1 石油天然气站

25、场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其生产工艺特点、火灾危险性等级、功能要求,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5.1.2 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场所和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2 甲、乙类液体储罐,宜布置在站场地势较低处。当受条件限制或有特殊工艺要求时,可布置在地势较高处,但应采取有效的防止液体流散的措施。3 当站场采用阶梯式竖向设计时,阶梯间应有防止泄漏可燃液体漫流的措施。4 天然气凝液,甲、乙类油品储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5.1.3 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的锅炉房、35kV 及以上的变(配)电所、加热炉、水套炉

26、等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宜布置在站场或油气生产区边缘。5.1.4 空气分离装置,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位于散发油气,粉尘等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5.1.5 汽车运输油品、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硫磺的装卸车场及硫磺仓库等,应布置在站场的边缘,独立成区,并宜设单独的出入口。5.1.6 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的油气管道,宜地上敷设。5.1.7 一、二、三、四级石油天然气站场四周宜设不低于 2.2m的非燃烧材料围墙或围栏。站场内变配电站(大于或等于 35kV)应设不低于 1.5m的围栏。道路与围墙(栏)的间距不应小于 1.5m;一、二、三级油气站场内甲、乙类设备、容器及生产建(构)筑物至围墙(栏

27、)的间距不应小于 5m。5.1.8 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2 工艺装置区或甲、乙类油品储罐组与其周围的消防车道之间,不应种植树木。3 在油品储罐组内地面及土筑防火堤坡面可植生长高度不超过 0.15m、四季常绿的草皮。4 液化石油气罐组防火堤或防护墙内严禁绿化。5 站场内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5.2 站场内部防火间距5.2.1 一、二、三、四级石油天然气站场内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另有规定外,应不小于表 5.2.1的规定。火炬的防火间距应经辐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还应满足表 5.2.1的规定。5.2.2 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的甲、乙类工艺装置、联合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装置与其外部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 5.2.1中甲、乙类厂房和密闭工艺设备的规定执行。2 装置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 5.2.2-1的规定。3 装置内部的设备、建(构)筑物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 5.2.2-2的规定。表 5.2.1 一、二、三、四级油气站场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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