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书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福 州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二 七 年 十 一 月 印 制甲 方 (用 人 单 位 )名 称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单 位 地 址 : 乙 方 ( 劳 动 者 ) 姓 名 : 性 别 : 出 生 年 月 : 家 庭 住 址 :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或 其 他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和 福 建 省 劳 动 合 同 管理 规 定 等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
2、 经 甲 乙 双 方 平 等 协 商 一 致 , 自 愿 签 订 本 合 同 , 共 同 遵 守 。一 、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第 一 条 本 合 同 期 限 类 型 为 以 下 第 种 期 限 合 同 。 1、 有 固 定 期 限 :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 合 同 期 限 为 。 其 中 试 用 期 ,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 2、 无 固 定 期 限 : 从 年 月 日 起 至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终 止 条 件 出 现 时 止 。 其 中 试 用 期 ,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 3、 以 完 成 一 定 的 工 作 为
3、 期 限 : 从 年 月 日 起 至 工 作 任 务 完 成 结 束 时 止 。 其 完 成工 作 的 标 志 是 。 二 、 工 作 内 容 第 二 条 甲 方 安 排 乙 方 在 工 作 地 点 、 岗 位 , 从 事 工 作 ,其 职 责 是 。第 三 条 乙 方 应 按 照 本 合 同 规 定 和 甲 方 的 要 求 , 自 觉 地 进 行 工 作 , 按 时 完 成 规 定 的 工 作 数 量 ,达 到 规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 因 生 产 工 作 需 要 , 双 方 可 协 商 调 整 乙 方 工 作 岗 位 。 三 、 劳 动 报 酬 第 四 条 甲 方 以 下 列 第 种
4、 计 算 方 式 支 付 乙 方 工 资 :1、 计 时 工 资 。 每 月 工 资 元 。 其 中 试 用 期 间 月 工 资 为 元 。2、 计 件 工 资 。 每 ( 工 作 量 单 位 ) 支 付 工 资 元 。 其 中 试 用 期 间 月 工 资 为 元 。3、 其 它 形 式 的 工 资 。 。第 五 条 乙 方 工 作 岗 位 调 整 后 , 其 工 资 参 照 同 岗 位 、 同 工 种 、 同 职 务 的 标 准 执 行 。 甲 方 根 据本 企 业 经 济 效 益 状 况 和 当 地 生 活 物 价 变 动 情 况 适 当 调 整 乙 方 工 资 。第 六 条 甲 方 于
5、每 月 日 以 法 定 货 币 支 付 乙 方 工 资 。 如 恰 逢 休 息 日 的 应 提 前 在 最 近 的 工 作日 支 付 。第 七 条 甲 方 确 因 生 产 需 要 , 安 排 乙 方 加 班 加 点 的 、 应 经 工 会 或 乙 方 同 意 , 并 按 劳 动 法 第四 十 四 条 规 定 支 付 加 班 工 资 。第 8 条 非 因 乙 方 原 因 , 造 成 乙 方 在 法 定 工 作 时 间 内 无 法 提 供 正 常 劳 动 的 , 甲 方 应 按 国 家 规定支 付 乙 方 的 工 资 。第 9 条 甲 方 根 据 乙 方 劳 动 技 能 、 劳 动 强 度 、 劳
6、 动 责 任 、 劳 动 条 件 和 实 际 贡 献 , 以 及 本 单 位经 济 效 益 情 况 , 经 考 核 确 定 乙 方 奖 金 。四 、 劳 动 保 护 、 劳 动 条 件 和 职 业 危 害 防 护第 10 条 甲 方 应 依 法 保 障 乙 方 职 业 安 全 卫 生 权 益 , 执 行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职 业 安 全 的 劳 动 保 护规 程 及 标 准 , 配 备 安 全 生 产 和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 并 向 乙 方 告 知 劳 动 安 全 、 职 业 危 害 事 项 , 发 放符 合 要 求 的 劳 动 保 护 用 品 。 对 从 事 职 业 危 害
7、 的 甲 方 告 知 乙 方 , 并 定 期 为 乙 方 进 行 健 康 检 查 。第 11 条 甲 方 应 对 乙 方 进 行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知 识 、 法 律 、 法 规 教 育 和 操 作 规 程 培 训 , 及 其 他业 务 技 术 培 训 , 持 证 上 岗 。 乙 方 应 参 加 甲 方 组 织 的 各 项 培 训 , 严 格 遵 守 其 岗 位 劳 动 安 全 技 术 规程 。第 12 条 乙 方 有 权 对 甲 方 及 其 管 理 人 员 漠 视 乙 方 安 全 的 健 康 的 行 为 , 提 出 批 评 、 检 举 、 控告 ; 有 权 拒 绝 违 章 指 挥 和
8、强 令 冒 险 作 业 。五 、 工 作 时 间 和 休 息 休 假第 十 三 条 工 作 时 间1、 甲 方 根 据 乙 方 的 岗 位 , 确 定 乙 方 执 行 下 列 第 种 工 时 制 度 :( 1) 标 准 工 时 制 度 ( 每 天 工 作 小 时 , 每 周 工 作 天 ) 。( 2) 不 定 时 工 时 制 度 或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制 度 ( ( 月 、 季 、 年 )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不 得 超过 小 时 ) 。2、 乙 方 因 岗 位 变 动 后 , 其 工 时 按 新 岗 位 的 工 时 制 度 执 行 。3、 实 行 标 准 工 时 制 度 的 , 甲
9、 方 安 排 乙 方 延 长 工 作 的 时 间 , 应 按 劳 动 法 第 四 十 一 条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四 条 休 息 休 假1、 甲 方 应 根 据 乙 方 的 工 时 制 度 , 安 排 乙 方 休 息 时 间 。2、 乙 方 享 有 法 定 的 节 日 假 、 年 休 假 、 探 亲 假 、 婚 假 、 丧 假 、 生 育 假 的 权 利 。六 、 社 会 保 险 和 福 利 待 遇第 十 五 条 甲 方 应 按 国 家 、 省 、 市 有 关 规 定 为 乙 方 办 理 养 老 、 失 业 、 医 疗 、 工 伤 、 生 育 等 社会 保 险 手 续 , 并 按 规 定
10、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第 十 六 条 乙 方 患 职 业 病 、 因 工 负 伤 或 者 因 工 死 亡 时 , 甲 方 应 按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及 有 关 规定 办 理 。第 十 七 条 乙 方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 死 亡 的 应 按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八 条 甲 方 为 乙 方 提 供 以 下 福 利 待 遇 。1、 。2、 。7、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纳 入 本 合 同 的 其 他 事 项 :1、 。2、 。8、 甲 乙 双 方 其 他 约 定 :1、 试 用 期 : 。2、 培 训 : 。3、 保 守 秘
11、 密 : 。4、 福 利 待 遇 : 。5、 补 充 保 险 : 。6、 。九 、 附 则第 十 九 条 甲 乙 双 方 约 定 的 专 项 协 议 、 劳 动 合 同 变 更 协 议 及 甲 方 规 章 制 度 均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附件 ,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第 二 十 条 劳 动 合 同 的 变 更 、 续 订 或 终 止 均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一 条 双 方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劳 动 争 议 , 可 协 商 解 决 ; 不 愿 协 商 或 协 商 不 成 的 , 可 以依 法 向 甲 方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委 员 会 申 请 调 解 或 依 法 向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按 国 家 和 本 省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及 甲 方 依 法 制 定 的 规 章制 度 执 行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合 同 自 签 订 之 日 起 生 效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甲 方 : ( 盖 章 ) 乙 方 : ( 签 名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 : ( 签 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