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 175-2016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加强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幼儿园的规划设计质量和建设水平,营造适合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物质条件和育人环境,特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幼儿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幼儿园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幼儿园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幼儿园新建项目
2、,改建和扩建项目参照执行。第四条 幼儿园建设必须坚持“以幼儿 为本” 的原则,符合幼儿生理和心理成长规律。园区布局、房屋建筑和设施应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绿色环保、经济美观,具有抵御自然灾害、保障幼儿安全的能力。第五条 幼儿园建设应与学前教育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本建设标准对幼儿园各类及各项用房面积指标设置了低限和高限。普惠性幼儿园不得低于面积指标低限,也不宜高于面积指标高限。幼儿园可利用现有资源面向社区开展 0 岁3 岁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幼儿园项目,均应先规划后建设。各地应根据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指标进行园区规划。幼儿园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
3、城乡建设规划。第七条 幼儿园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 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人口数量确定,并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第九条 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分类宜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幼儿园建设规模分类表分类 服务人口(人)3 班(90 人) 30006 班(180 人) 300160009 班(270 人) 6001900012 班(360 人) 900112000注: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超过 12 班。城镇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少于 6 班。农村幼儿园宜按照行政村或自然村设置,办园规模不宜少于 3 班。服务人口不足 3000 人
4、的,宜按 3 班规模人均指标设办园点。第十条 幼儿园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和建筑设备等构成。一、场地由室外游戏场地、集中绿地两部分组成。二、房屋建筑由幼儿活动用房、服务用房、附属用房三部分组成。1幼儿活动用房包括班级活动单元、综合活动室等。2服务用房包括办公室、保健观察室、晨检接待厅、隔离室、洗涤消毒用房等。3附属用房包括厨房、配电室、门卫收发室、储藏室、教职工卫生间、教师值班室、集中浴室等。三、建筑设备主要包括建筑给排水系统、建筑电气系统、采暖通风系统、电梯及弱电系统等。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第十一条 幼儿园布局应符合当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结 合人口密度、人口发展趋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
5、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保障安全。城镇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 300m500m 。城镇 居住小区应按居住区规划设计配建幼儿园。第十二条 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原则:一、 选择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完善、周边绿色植被丰富、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宜建地带。二、必须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和洪水灾害的区域等不安全地带,避开输油、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三、必须与铁路、高速公路、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应避开主要交通干道、建筑的阴影区等。四、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中转站及
6、污水处理站等喧闹脏乱、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不应与通信发射塔(台 )等有较强电 磁波辐射的场 所毗邻。五、幼儿园不得建在高层建筑内。3 班及以下规模幼儿园可设在多层公共建筑内的一至三层,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应有防护设施。3 班以上规模幼儿园不应设在多层公共建筑内。六、农村幼儿园宜设在集镇或毗邻乡村中小学,应避开养殖场、屠宰场、垃圾填埋场及水面等不良环境。第十三条 园区总平面规划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管网综合设计等,并应符合下列原则:一、园区总平面规划应因地制宜、适合幼儿特点,并有利于幼儿园建设发展和对幼
7、儿的保教与安全管理。二、总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方便管理、节约用地。园区总平面规划应以园区房屋建筑总面积和相应的容积率为依据测算园区规划建设用地,容积率宜为055065。1幼儿活动用房应有良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少于 3h。2园区道路的布置应便捷通畅,宜人车分流,竖向设计应满足无障碍要求,主要道路宽度和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辆通行要求。3室外地面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 4m2。其中,共用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 2m2,分班游 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 2m2。分班游 戏场地宜邻近活动室布置,其数量应至少能容纳 n2 个班(n 为全园班级数) 同时游戏活动。室外地面游戏场地宜为软质地坪
8、,应保证 12 以上的游戏场地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少于 2h。4建筑组合应紧凑、集中,主要建筑之间宜有廊联系。园区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布置、空间组合统一规划和建设。幼儿园绿地率不宜低于 30。集中绿地包括专用绿地和自然生物园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 2m2。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5园区主出入口不应直接设在城市主干道或过境公路干道一侧。园门外应设置人流缓冲区和安全警示标志。园区周边应设围墙。主出入口应设大门和门卫收发室。机动车与供应区出入口宜合并独立设置。6园区适宜位置应设置旗杆、旗台。三、室外给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网络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设计合理布置,管
9、线宜暗设。农村幼儿园的污水排放不应影响园区和周边环境卫生与幼儿安全。用电负荷应适当留有余量。第四章 面积指标第十四条 幼儿园各类用房人均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幼儿园各类用房人均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m2人 )注:1 楼房使用面积系数 K 值取 06,平房使用面积系数 K 值取 0 7。2 办园规模大于 12 班时,可参照 12 班的人均面积指标。3 各地可按照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及对幼儿园建设的经费投入情况,采用表中的上限或下限数值。4 各类指标按平均班额 30 人测算。第十五条 全日制幼儿园的各项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全日制幼儿园各项用
10、房人均使用面积指标(m2人 )注:1.办园规模大于 12 班时,可参照 12 班的人均面积指标。2.各地可按照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及对幼儿园建设的经费投入情况,采用表中的上限或下限数值。3 各类指标按平均班额 30 人测算。第十六条 寄宿制幼儿园的各项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 寄宿制幼儿园各项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指标(m2人 )注:1 办园规模大于 12 班时,可参照 12 班的人均面积指标。2 各地可按照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及对幼儿园建设的经费投入情况,采用表中的上限或下限数值。3 各类指标按平均班额 30 人测算。第十七条 班级活动单元的活动室与寝室合并或分开设置时,各项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 5 的规定。表 5 班级活动单元各项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指标(m2人 )第十八条 全日制和寄宿制幼儿园各项用房及使用面积应分别参照附表 1 和附表 2 的规定。服务用房和附属用房的各项用房可结合实际情况在本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内适当调剂,不得占用幼儿活动用房使用面积指标。第五章 建筑与建筑设备第十九条 房屋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相关规定,坚持安全、适用、绿色、节能、环保、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