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用中央空调系统安装合同项目名称: 省妇幼供应市中央空调 项目地点: 长沙市湘春路 53 号 合 同甲方:湖南国康医疗工程有限公司乙方:李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一、承包范围和内容1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认可的设计及以后的设计修改变更、甲方指令组织安装。2 项目具体内容包括:风机盘管,主机安装、配合调试(不含主机吊装,主机基础,机械开孔及主电源部分)。二、承包方式本项目合同采用总包工包料(标准配件均为市场常用品牌)方式,盘管安装单价为 2000 元每台(含风管风口三速控制开关) ,模块主机安装单价为 2
2、000 元每台,按实结算(不含税, ) 。三、工期和保修1 本合同签订并按合同要求款到乙方帐户后,乙方开始进行室内安装。2 甲方提前通知乙方进行室内安装,室内工程工期为自乙方进场之日起 7 天,整个系统调试完毕时间,乙方配合装修公司进度。3 由于不可抗力、或因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的较大增减、或甲方同意的其他原因,工期可相应顺延。4 本项目保修期为系统自竣工日期起系统壹年。保修期内,如发现安装质量问题和安装质量缺陷,乙方须在接到甲方电话或书面通知后的 8 小时内派员进行免费维修。四、质量标准及竣工验收1 本项目空调验收效果:参照舒适性空调国家标准验收。2 甲方验收签字或乙方提出验收三日内甲方未
3、提出异议,视为验收合格。五、付款方式1 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工程款 壹万元整,乙方按甲方要求安排施工。2 余款工程完工一次性支付。六、双方责任1 甲方责任:1.1 提供乙方施工所需场地。1.2 严格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支付合同款项,如有违反,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1.3 提供系统正常运转的且能供乙方施工调试系统的水电条件。1.4 甲方或委托施工现场协调人员 负责协调物业管理公司、装修公司及乙方相关事宜。1.5 如甲方要求穿梁施工、结构承重防水及与物业公司的接洽由甲方负责。1.6 对确认后的施工图纸、变更图纸及变更单签字。1.7 如甲方需设计变更,在不影响空调效果前提下,经双方协商一致
4、,形成正式书面协议,作为合同补充部分并相应调整工程款,造价以预算书单价为准。2 乙方责任:2.1 接受甲方的监督与管理。2.2 建立健全防火和施工安全等制度和措施,遵守并执行国家及市有关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夜间施工等规定。2.3 工程竣工后清理场地,拆除临时设施,打扫室内外卫生。七、违约责任1 合同签订并生效后,甲方无故不执行合同,如给乙方造成备货备料方面的损失,由甲方承担。2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乙方工期可相应顺延。3 保修期内,如若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3 如若乙方使用材料品牌与合同附件不符,甲方有权要求更换成附件中指定品牌。4 如发现安装质量问题和安装质量缺陷,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电话或书面通知后的 8 小时内派员进行维修。八、其它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安装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保修期届满,本合同终止。2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甲方: 乙方: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