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公务员保密行为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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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三章 公务员保密行为规范公务员在日常工作中,在不同的情况下会遇到不同的涉及国家秘密的问题。针对各种容易发生泄密的工作项目、环境以及重要的涉密问题,国家以保密法律、法 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规定了相 应的保密行为规范,指引公务员 在特定涉密情况下应当做什么、应当怎么做以及禁止做什么。公 务员应 当充分了解、确实掌握这些保密行 为规范的具体内容,才能在实际工作中自觉遵守,按 规范要求行事,有令 则行,有禁则止,从而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第一节 公文起草、制作过程中的保密行为规范起草公文是每个公务员都可能遇到的工作,我们国家大部分国家秘密都以公文的形式存在,做好公文起草、制作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2、准确定密,控制国家秘密数量,及时对国家秘密采取保密措施,有利于从源头上加强对国家秘密的管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五条要求“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在公文的起草、制作环节,主要的保密行为规范包括定密工作规范和国家秘密载体制作保密规范。一、定密工作规范根据保密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 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 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有法定定密权限或者经有关机关授权获得定密权限的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可以在定密权限范围内,对本机

3、关、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直接根据相关的保密事项范围对其定密,定密要做的事情就是确定该事项的密级、知悉范围和保密期限。任何机关、单位在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 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这种定密称为“派生定密”,机关、单位无需经过 法律、法 规或者其他机关授权均可定密。任何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包括有关保密事项范围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以及未作规定的“ 不明确事 项” )属于上级或其他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自己无权对其直接定密的, 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拟定密 级,并立即 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或者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 主管部门或者保密

4、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作为公务员,首先应当了解本机关具体的定密权限范围。具体定密权限至少包括两项内容,一是最高可以确定哪个密级的国家秘密;二是具体可以对哪些种类的事项定密。其次,应当根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确切掌握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日常工作中有可能产生哪些具体的国家秘密事项及其密级。对这两点内容,机关、单 位应当作为对本单 位公务员保密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让其学习、了解、掌握;公 务员也应当通 过2各种形式的学习,了解、掌握这两点内容。除了定密权限,还应当了解定密的法定程序、定密工作内容以及自己在定密工作中的职责所在。保密法第十二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 单位

5、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 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该条第一款规定机关、单位的定密工作实行“定密责 任人制度”,将定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定密责任人。第二款是关于定密的法定程序的规定,规定定密必须经过“ 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这两个工作 环节才能完成。在公文起草、制作过程中,公文的起草人是承办人。对所有公务员来说,都有可能成为起草公文的“承办人”。如果所起草的公文内容涉及国家秘密,那就有提出定密具体意见的法定义务。承办如何提出定密具体意见呢?起草公文时,承办人首先应对公文内容进行定密评估。定密评估

6、就是对照本单位可以适用的保密事项范围,看看公文内容是否在 该范围之内,形象地 说 就是进行“ 对号”。如果是在范围内,就 应当提出定密具体意见, 这就是“入座”了。如果对不上号就无法入座,该事项一般就不属于国家秘密,可直接在公文 办理审批单的“ 定密具体意见 ”栏目上填写“非密”二字即可。定密具体意见的内容应当包括四个方面:所依据的保密事项范围名称、条款项目、密级、知悉范 围、保密期限。目前一部分保密事项范围附有具体的国家秘密事项目录,目录内容包括:国家秘密事项名称、密级、保密期限、控制范围、 备注。 这样定密具体意见的四项内容就可以直接据此提出;还有一部分保密事项范围,只有事项名称和密 级的

7、规定,没有控制范围和保密期限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密 级按规定提出,知悉范围和保密期限,要以工作需要为原则,按最小化原则,提出关于知悉范 围和适当保密期限的具体意见。对公文来说,知悉范围就是主送、抄送单位。如果 还 需要或者允许收文单位转发的,应在公文上明确注明可以转发的具体范围。对公文起草人来说,提出定密具体意见不受本机关是否具有对某事项的定密权限限制。对本机关没有定密权限的涉密事项,只要保密事项范围已有明确规定的,承办人都有义务提出定密具体意见交定密责任人审核。是否具有定密 权限的区别在于, 该定密具体意见最终经本机关定密责任人审核后是具有“确定”国家秘密的效力 还是只具有 “拟定”国家秘密

8、的效力。产生了保密事项范围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如果认为符合不明确事项的条件,理论上承办人也应当提出定密具体意见,按不明确事项定密处理。3属于派生定密的,定密依据就是所执行的上级或其他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名称或有关公文的名称、文号和密级。新保密法增加了关于不当定密法律责任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 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 单位依法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处分。根据上述规定,定密不当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除了定密责任人可以构成“ 直接责

9、任人员” 外,承 办人员如不履行“提出具体意见” 的法定义务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可能作 为“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法律责任。二、制作国家秘密公文保密行为规范国家秘密公文经过起草、定密和领导签发后,一般都需要制作一定数量的文本。 这就涉及到国家秘密载体制作的保密规范。根据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厅字200058号)及中央保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必须遵守如下保密规范:1、制作国家秘密公文,应当按规定标明国家秘密标志,注明 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并对每份文本编排顺序号。校对文稿或看大样时,应注意是否在首页按所确定的密级标明国家秘密标志

10、;对转发的秘密公文也属派生定密,除了所附的原件上标注的国家秘密标志外,在本机关转发文件的正文首页也应标明相同的国家秘密标志;注明发放范围及数量,有利于控制知悉范围和判断是否发生泄密,发放范围由主送、抄送及允许转发的范围构成,是在确定该项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时同时确定的内容;秘密公文的印制数量应当严格控制在应当发放及存档所需数量的范围内,不得擅自多印、擅自留存;在文本上编排顺序号也是对国家秘密载体的一种保护措施,在秘密公文发放时,应该对发放给每一个收文单位的文本顺序号进行登记,目的在于对泄密事件查处 中收缴的秘密公文,可以根据顺序号及时找到发生泄密事件的单位。例:前几年,我省一个地市级信访 部门在

11、收到的群众信访材料中发现一份机密级公文复印件,在对该泄密事件查处中, 查处泄密事件的保密部门就是根据复印件上的顺序号,很快查出、确 认了该文件的来源单位及泄密责任人,并依法对泄密责 任人进行了处理。2、制作秘密公文的场所或单位。制作国家秘密公文,有条件的应当在本机关、 单位的内部文印室制作,数量极少的,也可以直接从承办人的电脑向单位内部的打印机输出内容,完成文件制作;无法在本机关、单位内部制作的, 应当委托 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取得“文件、资料类”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单位印制,委托前委托机关 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其保密义务,制作 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制作过程中,委托单位还负有对被委

12、4托印制单位进行保密监督管理的职责。在制作秘密公文环节,最重要的就是不得委托不具备“ 文件、资料类”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单位制作,特别不应该拿到街 头巷尾的各类复印店复制、制作。目前国家 对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复制行业实行保密资质管理制度,根据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申请,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保密条件对其进行保密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实行定点管理,发放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原先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只有一个类别,即“文件、 资料类”。最近几年增加了另外三类定点单位,分 别是“试卷类”、“ 防伪票据、证书类”和“ 磁介质、光 盘类 ”,注明在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许可范围一

13、 栏中。印制纸介质秘密公文,只能委托“文件、资料类” 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进行。3、制作过程中的涉密废料处理。制作国家秘密公文过程中产生的印板、 废页等不需要归档的材料,应当妥善保管,最终由委托 单位派人监督销毁。第二节 国家秘密载体收发传递 、使用、保存、销毁的保密行为规范国家秘密载体在其制作完成后,必然要经过收发传递、使用、保存、销毁等存在环节,在每个环节上都有可能因行为人的不当行为造成泄密。保密法和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等保密法律、法规对国家秘密载体存在的各个环节都规定了保密行为规范,各级国家机关公务员应当切实予以遵守。一、国家秘密载体收发及传递的保密规范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完成后需

14、要发给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这就需要在不同的机关、 单位间传递国家秘密载体。传递国家秘密 载体,直接 传递的,要涉及发、收两个单位;通过法定渠道传递,还要涉及 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单位。在传递 国家秘密载体过程中,国家秘密载体的空间位置、接触主体都要 发生变 化,同时还要经历一定的时间,在 这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容易发生泄密事件。例:2000年7月21日,云南省昆明市某局办公室曹某单独驾车到机要文件交换站取文件。曹将取到的文件装入密码箱,放在微型面包车后排座位上,在返回单位途中将车停放在距离单位约150米的停车场上,在未锁好车门的情况下去邮局寄信,返回后发现密码箱被盗。经查,其中共有 139份秘

15、密文件。为此,曹某被停职审查,并受到行政处 分。在国家秘密载体传递环节,国家对发送单位、收件 单位以及传递单位,都 规定了具体的保密规范要求。(一)对发送单位的保密要求1、严格按定密时确定的知悉范围发送,不得超出知悉范围发送国家秘密载体;2、选择法定的传递方式。应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城市公文交换站或者指派专人传递。机要交通是承担党和国家核心秘密传递任务的机构,负责省级与中央国家机关之间的国家秘密载体传递;机要通信是国有邮政企业根据法律授权设置的专门负责各级党政机关、涉密单位之间国家秘密载5体传递的机构;城市公文交换站是省级党政机关文电部门设立的专为同城的党政机关收发、传递国家秘密载体提供服

16、务的机构及场所。在同城传递绝密级载体,应当由发件单位或者收件单位指派专人专车直接传递,并实行二人护送制。不得通过城市公文交换站传递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向我国驻外机构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外交信使传递。确因工作需要自行携带机密级或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到设区市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禁止将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携带出境。“ 出境”包括出国或前往港澳台地区。保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通过普通邮政、快 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禁止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禁止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

17、境。 违反上述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将依法给 予处分。3、对信封或外包装物的要求。信封或外包装要密封、标明密级、编号、发件单位名称、收件单位名称,不得使用透视材料作为信封或包装物。传递绝密级载体,其外包装还有特殊要求:使用的信封要由防透视材料制作,周边缝有韧线,信封封口及中缝处加盖密封章或加贴密封条;使用袋子封装的,袋子接 缝处应当使用双线缝纫,袋口应当使用铅志进行双道密封。目前国家已经制定了专用于国家秘密载体传递的信封、包装材料的标准,并指定单位生产,要求各机关单位寄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信封或包装物。4、国家秘密载体发送时必须履行清点、登 记、签收手 续。(二)对收文单位的保密

18、要求1、识别、清点,检查外包装的密封完整性、签收。内容包括:收文单位是否正确,数量、密 级是否与所附清单相符,外包装是否完整,检查无误后接收并在收文单位是签字。上述 义务由收文单位外收发人 员履行。2、外收发人员收件后应及时交本单位有关部门或人员办理,内部交接时也应有签收手续。不能及 时转交、需要临时存放的,存放场所、设备应符合保密要求,不得将其携 带回家或存放在不安全的场所。(三)对负责传递的单位或人员的保密要求1、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传递国家秘密载体;2、传递途中应当采取与所传递的密件的密级相对应的保密措施,以能够确保载体安全为原则。 这是概括性的原则规定,包含了 应当使用适当的包

19、具、直来直往、不得探 亲访友、不得出入公共娱乐场所、不得托人捎带、不得失控等以往有关的具体要求。3、传递绝密件的特殊要求:专人专车传递,要有二人护送。二、使用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行为规范6使用国家秘密载体是指,有关人员通过阅读、 传达、复制、汇编、摘录引用、携带、转发国家秘密载体,传播、知悉其中国家秘密信息,进而实现国家秘密应 有价值的活动。使用国家秘密载体是其存在的目的,也是最容易发生泄密的环节。使用的人数越多, 发生泄密的概率就越高。对使用行为进行限制、规范,可以防止使用过程泄密。任何合法使用国家秘密载体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这些规定。1、谁可以合法使用国家秘密载体?收文单位内的知悉、使用

20、范围由单位主管领导确定。确定的原 则是: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最小范围的人员。单位领导确定范围时除上述要求外,还应考虑:(1)密级高低,一般原则是密级高低与接触范围的大小成反比;(2)制发机关的特别要求,这种要求一般要明确标注在载体上,如绝密级的接触人员范围由产生机关限定;(3)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不得超出将本单位范围确定知悉、使用人员。2、阅读密件的保密要求(1)按经过批准的范围组织阅读。(2)场所要求,原则是要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阅读密件。在办公场所之外阅读密件,要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如不得在公共 场所,不得 让他人知悉等; 绝密级的, 应在指定的办公场所阅读,如各机关 专门设置的阅文室,

21、不得有例外情况。(3)借阅手续要完整。知悉范围内的借阅人要履行登记、签收手续后方可借阅密件。国家秘密 载体在任何两个人或单位之间交接,均应有双方经手人签名确认的文字记录,这样可以确保国家秘密载体管理过程中的严格可追溯性。(4)经管国家秘密载体人员应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有义务知道从收到文件到清退、销毁前的任一时间内密件在谁手上或者保存在哪里。这一保密要求包括了以往关于阅读密件不得横传、不得传给不应知悉人员的规定。如果没有完善的借阅登记签收制度,经管人员就不可能做到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3、传达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要求(1)国家秘密载体的内容应当按照发文机关规定的或者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的

22、范围组织传达。(2)传达时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 录像,传 达者应当事先申明。记录涉密内容的载体,应按相应密级的国家秘密载体管理。(3)传达绝密件,应当登记受传达者的姓名。4、复制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要求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指通过复印、翻印等手段,照原 样增加国家秘密载体数量的行为。承载同一内容的国家秘密载体数量增加,该事项被泄密的风险也就随之加大,因此有必要对复制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加以限制,保密法规对此规定了严格的保密管理规范。7(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国家秘密载体;(2)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复制适当数量的国家秘密载体:绝密级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经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授

23、权或者书面批准后可以复制;机密或秘密级的国家秘密载体,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应当经复制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 批准后,方可复制。制发机关、单位的“允许”复制机密级或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可以是明示的方式,如在 载体上注明此件可复制转发至哪些范围;也可以是“默示” 的方式,即在载体上不注明是否可以复制,可视为制发单 位允许收文单位复制,复制时可不必专门再报制发机关、单位批准;对在载体上直接注明类似“ 此件未经某机关、单位批准不得复制”警示语的国家秘密载体,如需复制时,才需要报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3)经批准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特 别是不能将国家秘密标志隐

24、去,否则将使复印件失去国家秘密标志的保护。(4)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上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复制专用章,并 视同原件管理。加盖复制专用章的意义在于可以从复制件上直观地看出是否合法复制。“ 视同原件管理”,就是国家秘密载体复印件的邮寄、借用、携带、保存、销毁等,均应与原件一样进行保密管理。(5)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复制,或者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国家秘密载体复制单位复制,禁止拿到街头 复印店等非定点单位复制。(6)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5、汇编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保密要求机关、单位为了方便工作,往往需要将多份在内容上具有相关性的秘密文件、资料与

25、其他文件、资料内容按照一定 规则集中汇编在一起,形成新的 汇编载体。汇编国家秘密载体在形式上与复制国家秘密载体相似,都属于按原样增加载体数量的性质,但由于汇编密件是将不同的国家秘密载体集中在一起,一件汇编载件中同时包含多项国家秘密内容,如果发生丢失、被盗等,其比单件秘密文件资料泄密危害性更大,因此,汇编 密件的保密管理措施比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更严格。(1)必须经过批准。汇编任何密级的国家秘密载体,均应当应事先经原制发机关批准。具体要求: 应向涉及到的所有原制发机关申请,不是转发机关,也不是其中一个或几个;必须是书面申请, 书面批准;提出汇编申请的主体应当是机关、 单位,个人不得 汇编密件。(2)

26、标志。汇编后形成的新国家秘密载体,不得改 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 应当按照其中最高的密级和最长的保密期限在封面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并按此进行管理;在汇编内各份密件上,应按其原来的密级、保密期限作出国家秘密 标志。 这种标志方式,既能满足对其中的国家秘密保密管理要求,也有利于对汇编中不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的公开使用。(3)汇编载体的使用范围。原则上, 汇编国家秘密载体,不得改 变原件的知悉范围。由于合法进行汇编的机关、单位必然属于汇编 内各原件所确定的知悉范围内,因此汇编后的秘密载体一般只能在本机关、单位范围内部使用,不得超出。如需超出原件所确定的知悉范围使用的, 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同

27、意,8可在向原制发机关、单位申请汇编时一并提出扩大知悉范围的申请,告知汇编目的和发放范围, 请求给予批准。6、摘录、引用国家秘密的保密要求摘 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指将国家秘密 载体中的部分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运用于其他文件、资料中并形成新的载体。它的保密要求是:(1)摘录、引用的用途必须合法。(2)摘录、引用绝密级的内容应当经过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3)在新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应当反映所引用内容的密级、保密期限,并按原件管理;同时引用几份不同密级、不同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内容时,新 载 体应按其中最高密级、最 长保密期限标注,同时可在所引用的不同密级的段落或行,另行单独作出原密级的标志。(4)新

28、载体应当在原知悉范围内使用,不得超出原知悉范围。7、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的保密要求使用国家秘密载体一般应当在具有保密条件的单位办公场所。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国家秘密载体离开单位外出,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携带外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境内携带;二是携带出境。对这 两种携带的保密管理规范不同。(1)境内携带任何密级的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均应经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禁止携 带绝密级载体参加境内的涉外活动。涉外活 动是指有境外人员参加的各类活动。2000年12月发布的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曾规定,境内携 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需要经过机关、单位主管领导人批准的情形是:携带绝密级的外出;携带机密级、秘密 级参加

29、境内的涉外活动。未明确规定其他情况下携带机密级、秘密 级载体外出需要经过批准。但国家保密局2009年12月31日印发的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使用保密管理规定中要求:“携带涉密信息 设备外出,应当经过机关、 单位批准和登记”。国家保密局组织起草的保密法实施条例修 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提出新的要求:“携带国家秘密 载体外出, 应当经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 。由此可见, 对国家秘密载体在境内携带外出的保密规范趋于严格。(2)对携带外出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确保随时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携带绝密级载体外出,应当有二人以上同行。这一规 范除了对携带绝密级的外出有具

30、体人数要求外,对其他的保密措施并未作具体规定,只是提出原则的效果要求,即:“ 可靠的”保密措施,以能达到“ 确保随时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为标准。这就等于授权携 带人可以根据实际环境,灵活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这些保密措施只要能保证使所携带的国家秘密载体处于自己的有效控制之下就可以,如单人乘火车出差,存放密件的箱包不能放在公共行李架上,不能请他人代管,应随身带着,有可能密件最好 应存放在身上。(3)携带出境。任何情况下都禁止自行携带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出境。工作需要携带其他密级的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应首选通 过外交信使的渠道出境;确需自行携带出境的,应按照1994年国家保密局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

31、的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国保发1994)17号)及其工作办法的要求,由携带人所在的机关、单位向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中央国家机关保密9工作机构申办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携带人在出境时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凭该许可证验放出境。未经批准擅自携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将会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4)转发密件。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对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生的转发上级机关秘密公文的行为未作直接规定。转发上 级机关秘密公文,首先要复制、翻印国家秘密 载体,因此转发行为应当是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后使用复制的国家秘密载体行为。按照复制的保密规范,未经批准,复制件不得超出原知悉范

32、围使用。而转发上级秘密公文时的转发范围,一般情况下都要扩大原定的知悉范围,因此 转发范围 如果上级机关秘密公文中已经限定的,应按限定的范围转发;原文中对转发范围未作限定的,如需向原知悉范围之外的机关、单位转发,应当征得原制发机关的同意。另外,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对翻印转发上级机关秘密公文也作了具体规定:“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 应 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三、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规范在持有、使用国家秘密载体过程中,需要在一定的空 间里临时存放或者长期保管国家秘密载体, 这就

33、是对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存。1、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基本原则是:有效控制、安全、保密。有效控制,保存位置能控制,能保证方便使用;安全,指物理安全,包括:防火、防盗、防蛀、防潮、防信息丢失等;保密,防止秘密信息在保存时被泄露,如不宜放在玻璃橱柜内。2、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基本要求包括:场所部位、保密设备。有效管理。 专门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部位应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保密标准配备防范设备,一般应包括铁门、 铁窗、铁柜、报警器等传统的“三铁一器 ”,有的还要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能够自动记录、保存进出人员情况。 专门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设备包括各类保险箱、柜或者其他加锁的金属容器。3、对国家秘密载体实施有

34、效管理,管理内容包括:(1)绝密件应专人管理,不可置于不特定人均可接触到的位置。(2)国家秘密载体在任何时候都应处于管理者或持有人的有效控制之下,即使在办公场所使用,使用人若临时离开,也应临时将国家秘密载体置于加锁的容器中。此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特别注意。(3)单位定期组织清查、核对、清退,任何个人不得自行 销毁国家秘密载体。(4)涉密人员因各种原因离职时,应清退、移交所持有的全部国家秘密载体。 单位有责任要求当事人清退、移交,当事人也有义务配合,主 动移交。 为落实该规定,各机关、单位可采取在移交单中增加本 单位经管国家秘密人员签字认可的方式落实这个规定。(5)依法归档。归档前要对密级重新

35、审定, 该解密的解密后归档。(6)撤并机构的秘密载体移交。原则是:按职能移交,没有对应的,移交上 级或向保密部门报告,指定移交。办 好移交手续。10四、国家秘密载体的销毁销毁国家秘密载体,是指用物理的或化学的方法改变国家秘密载体的物理形态或化学性质,使原先记录在上面的国家秘密信息无法再现。1、销毁的前提。多余的,没有存档保留价 值的, 产生制作过程的中间产物,不要求清退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擅自销毁。禁止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 体。2、销毁手续。清点、确认是否符合销毁条件,逐件填写销毁清单,经单位领导审核批准,二人以上监销。3、销毁的场所。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送到当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机构

36、或者指定的承销单位销毁。少量国家秘密载体可在机关、单位内用碎纸机等自行销毁。 销毁的设备和方法应当符合国家保密 标准。4、销毁的方式。任何销毁方式都应保证达到“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没有规定法定统一的销毁方式。具体销毁方式包括:纸 介质的用碎纸机、焚 毁、化 浆;磁介质或光盘用:消磁法、拆破、粉碎、焚 毁、腐蚀等。5、禁止事项:应作销毁处理的国家秘密载体不得出售、捐赠、收藏或作其他用途 ;禁止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禁止买卖、 转送国家秘密载体。6、注意事项:需要销毁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及时销毁。无法及时销毁的, 应按国家秘密载体保存的保密要求,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搁置、堆放或由个人私自保存

37、。实践中发现,机关、单位在搬迁、装修、清理卫生时整理出来的旧密件,由于未按保密要求处理,发生泄密的可能性最大。第三节 使用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的保密行为规范随着计算机及其网络、大容量移动存储介质等信息设备和信息系统在国家机关办公中的普遍使用,国家秘密的存在、运行方式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泄密渠道增多,保密 难度加大,传统的主要针对纸介质 国家秘密载体实施管控的保密管理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当今条件下的保密工作需要,加强对各类信息设备和信息系统使用的保密管理,正在成为当前保密工作的重要内容。国家保密局2009年12月31日印发的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使用保密管理规定,对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的使用作了全面系统规范,新修订的保密法也增加了这方面的内容。下面主要从公务员个人日常工作需要的角度,介绍有关保密行为规范。1、分类、分 级管理。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将本机关、 单位信息系 统和信息设备按是否涉密进行分类,分成涉密和非涉密两类,非涉密的还 可再分成上互联网的和不上互联网的专用于处理工作秘密的内部信息系统;涉密的应根据系统允许处理、存储的国家秘密秘密的最高密级进行分级,分成绝密级、机密 级和秘密 级系统。根据分类、分级结果,在信息 设备的外观上贴上相 应的标签和警示语,如:“上互联网非涉密计算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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