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业务操作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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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广东省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第三章 案件受理第四章 仲裁前的工作第五章 仲裁阶段第六章 诉讼阶段第七章 调解第八章 执行第九章 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第十章 结案后的工作第十一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广东省执业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规范化,依法履行职责,防范执业风险,提高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率,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广东省律师协会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主体是指已取得律师执业证且未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执业律师,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实习律师不得单独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但可协助执业律师工作。第三

2、条 本指引所称的劳动争议案件,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所规定范围的案件。第四条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正确适用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参照当地有关政策。第五条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尤其是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严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严禁激化社会矛盾,严禁教唆、策划、2挑动当事人采取上访或示威等行为,尽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劳资关系的和谐。第六条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注重并加强和解及调解工作。第七条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注意加强自我保护,尽量降低执业风险。第八条 律师在引用本指引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充分认识到劳动争议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

3、性,注意到不同层级的规定与新旧法律之间的衔接,注意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并结合个案的事实,作出正确的判断。第二章 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第九条 律师接待劳动者咨询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了解案情概况,并要求提供相关书面材料,需要收取咨询费用的,应提前告知相关收费的规定及收费标准。第十条 律师接待劳动者咨询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在了解案情的前提下结合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定性,所发表的意见应客观,对可能出现的仲裁或诉讼风险应进行提示,不得作出不实承诺。第十一条 律师接待劳动者咨询案件中涉及群体性劳动争议的,应慎重对待,正确引导,避免出现激化矛盾的言行,并应对咨询过程制作谈话笔录。第十二条 律师提供劳动争议案件的咨

4、询时,可结合当事人的诉求,从以下各方面了解相关案件情况:1、 用人单位的概况(包括但不限于性质、所处地域、规模、员工人数、所属行业等)2、 用工性质;3、 劳动合同签订情况;34、 薪酬福利制度及发放情况;5、 工时制度及休息休假情况;6、 加班及加班工资的发放情况;7、 社会保险缴纳情况;8、 劳动保护的有关情况;9、 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的情况;10、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及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支付情况;11、向有关部门反映、投诉、申诉等情况;12、是否存在工伤及工伤发生、认定、伤残鉴定、赔偿等情况;13、其它与当事人诉求有关的情况。第十三条 律师提供劳动争议案件的咨询时,应当了解涉及仲裁时

5、效或诉讼时效的相关事实,对超过时效的案件,可建议当事人通过仲裁或诉讼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第三章 案件受理第一节 律师接受委托第十四条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是指律师事务所经过初步审查,同意接受劳动者、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的委托,并办理签署委托合同书和授权委托书以及指定经办律师等有关委托手续的过程。第十五条 律师应有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感,对带有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群体性案件及有可能出现过激行为的当事人应加强法制教育和疏导工作,并通报有关部门,以便求得协助和指导。对代理群体性纠纷案件,应当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的要求向司法行政部门报告备案。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劳动争议案件

6、委托时,应当依法审查以下事项:1、 审查委托人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主体资格;2、 审查委托事项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范围;3、 审查委托人的各项仲裁请求是否超过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时效;44、 审查委托人是否能够提供其仲裁请求以及陈述事实的证据;5、 审查委托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管辖级别和管辖范围; 6、 委托人如为劳动者时,审查是否有需要申请部分先予裁决或预先支付的情形,或是否需要申请医疗鉴定或丧失劳动能力鉴定;7、委托人要求支付工伤待遇时,审查是否有已生效的工伤认定结论或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无异议的证明,但非法用工造成的伤亡除外。律师应当清楚认识到,

7、在目前状况下,劳动者申请仲裁直接要求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请求可能不被受理,对委托人提出的这一方面的诉求,应当建议其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第十七条 决定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律师应当向委托人详细告知以下情况:1、劳动争议的受理和审理程序、审理期限及仲裁诉讼过程中可能发生收费的情况;2、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和方式;3、若需要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要提供相应的担保;4、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可要求其签署风险告知书;5、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指派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业律师为其担任仲裁或诉讼代理人。如果委托人指明律师要求为其代理

8、的,律师事务所应尽量满足其要求。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决定接受委托办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后,应当立即与委托人办理委托手续。委托手续应特别注意以下内容的约定:1、有特别代理权限的,委托代理合同及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明确具体地约定权限范围;2、应在与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代理合同中对办案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翻译费和其他必要办案费用的承担予以明确。5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人如实告知案件的全部事实,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1、 委托人隐瞒案件重要事实 ;2、 委托人提供伪证

9、、假证或要求律师提供伪证、假证;3、 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4、 委托事项违法;5、 委托人有严重违反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情形符合解除条件的。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劳动争议案件的委托时,如发现委托人或委托事项与本所或承办律师有利益冲突,应立即终止委托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 律师在委托手续办妥后,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证据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核对原件后当即交还委托人妥善保管;若向委托人收取原件,应当制作证据或证物清单,由承办律师向委托人签收,并在质证完毕后及时交还给委托人,并将委托人签收的证据原件清单附卷。第二节 律师收费第二十三条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政府指导

10、价,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第二十四条 律师收费应当遵守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物价局共同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对以下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律师事务所不得实行风险收费:1、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2、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3、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4、群体性诉讼案件;5、其他按规定不得采取风险收费的非民商事案件。6律师办理除上述类型之外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在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 30%。第二十五条 律

11、师收费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个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第四章 仲裁前的工作第一节 调查取证第二十六条 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一般情况下通常需要对以下证据进行举证:1、 劳动合同或聘(录)用协议;2、 争议发生前十二个月经劳动者签收的工资单或银行进账凭证;3、 劳动手册及入职证明;4、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5、 辞职申请或辞职信;6、 违纪处分通知书或处罚公告;7、 退(辞)工单 、人事档案转移证明;8、 医院诊断证明;9、 医院病假休息建议书 ;10、 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书;11、 工伤认定书及劳动能力鉴定材料;12、 下岗或转岗通知;13、 员工手册或劳动纪律、规章制度;14、

12、考勤记录资料;15、 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资料;16、 涉及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事实;17、 其他与案件相关的资料。第二十七条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等相关内容,在以下类型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1、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2、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73、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4、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第二十八条 律师在调查取证时不得伪造、变造证据,不得威胁、利诱或欺骗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无理妨

13、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证,不得诱导或帮助当事人伪造、变造证据。第二十九条 律师调查取证时,须持律师事务所专用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调查以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为宜。如被调查人是未成年人的,必须有其教师或法定监护人在场。 第三十条 律师在代理用人单位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于将用人单位所属员工所陈述的对用人单位有利的证言作为主要证据使用的,应客观看待其效力,并提示用人单位注意该类证人证言有可能不被仲裁机关或法院采纳,且可能因此导致其主张得不到仲裁或法院支持。第二节 其他诉前工作第三十一条 律师可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诉前向对方发出律师函,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达到节省仲裁或诉讼成本、提高效率的目的

14、。第三十二条 律师起草律师函,应当避免对案件事实作详细描述,尽量高度概括,对于不确定的事实或明显对委托人不利的事实,不应在律师函中进行披露,以免在日后仲裁或诉讼中产生对当事人不利的法律风险。第三十三条 律师发出律师函前,应尽量在律师函的律师签名后加盖委托人的签章。第三十四条 律师代理委托人提出仲裁申请前,可以应委托人的要求参与和解。第三十五条 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时,委托人是用人单8位的,应当告知委托人该案根据法律规定是否属于一裁终局案件。第五章 仲裁阶段第一节 立案第三十六条 律师代理仲裁申请人的,应制作仲裁申请书,并在仲裁时效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

15、仲裁申请。第三十七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律师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仲裁申请书的副本。第三十八条 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应当遵守当地有关劳动仲裁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九条 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应当在法定仲裁时效内提交仲裁申请,对于因客观原因导致可能超过仲裁时效的,应当向委托人事先进行风险提示。第四十条 律师代为起草仲裁申请书后,应当交由委托人签字盖章再递交仲裁委立案,律

16、师应尽量避免代替委托人签署包括申请书、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授权委托书必须由委托人亲自签署。第四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律师可代理申请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举证第四十二条 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应全面搜集与该案有关、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并列好证据清单,注明证据要9证明的内容,及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第四十三条 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应在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客观原

17、因不能提供的,应当提前向仲裁委员会说明并申请延期。第四十四条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法律法规或地方政策另有规定除外。第四十五条 律师代理劳动者提出仲裁的,涉及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加班工资等请求事项的,应当分项列出详细的计算清单,与证据材料一并提交,以便于仲裁员的审理。第四十六条 律师代理劳动者追索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但两年以前加班事实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节 开庭第四十七条 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在开庭前做好充

18、分准备,起草答辩状,列出质证意见,研究庭审可能的辩论焦点,查找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第四十八条 律师在收到仲裁员名单后,发现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代理委托人以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一)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四)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第四十九条 律师收到案件开庭通知后,如与其他案件已经安排在先的开庭日期冲突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期,如延期不10成的,应与委托人协商更换代理人或解除合同。第五十条 律师在开庭前发现尚有请求事项未能主张的,应当

19、在开庭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增加请求,仲裁委员会未能准许增加的,如与原请求事项上具有不可分性的,可在一审起诉时增加,如与原请求事项上具有可分性的,应另行提出仲裁申请。第五十一条 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建议委托人参加或不参加庭审,如委托人参加庭审的,律师应在开庭前提醒委托人携带身份证件并准时到庭。第五十二条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前,律师应与委托人充分交换意见,分析案情,核对证据,说明举证责任,明确请求事项,以便双方在庭审时相互配合。第五十三条 律师在开庭前应征求委托人是否调解的意见,如同意调解应商讨可以接受的调解方案。第五十四条 如需要申请证人到庭作证,律师应在开庭以前将证人的姓名、身份、工

20、作单位或住所、联系电话以及与本案的关系等情况写成书面申请告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联系好证人,明确要作证的内容,告知开庭时间和场所,提醒携带身份证件。第五十五条 律师在庭审质证时,应当结合证据是否超过举证期限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意见,律师应注意:即使认为对方所举证据超过举证期限,律师仍应对证据发表看法并声明不视为同意质证。第五十六条 律师在庭审时,如涉及案件对委托人有利的事实而庭审没有查明的,可以通过向对方发问或补充陈述的方式向仲裁庭进行阐明。第五十七条 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应尊重仲裁员,并仅针对证据及案情进行陈述,并尽量保持专业的姿态与语速,切忌哗众取庞,夸夸其谈,不得使用过激语言,更不得对对方当事人、代理人甚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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