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合同书(最终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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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1 页 共 10 页合 同 编 号 :经销合同书二 零 一 三 年第 2 页 共 10 页甲 方 : (以 下 称 甲 方 )地 址 : 乙 方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地 址 : 经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 达 成 协 议 条 款 如 下 : 一 、 合 同 的 基 本 内 容1.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自 年 月 日 起 , 至 年 月 日 止 。2. 经 销 产 品 : 甲 方 的 。3. 经 销 地 区 : 限 在 地 区 经 销 ( 以 下 均 表 示 为 经 销 地 区 ) 。 在 征得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下 , 乙 方 可 以 在 经 销 地 区 以 外

2、 尚 未 有 一 级 经 销 商 的 地 区 销 售 .4. 经 销 方 式 :甲 方 授 予 乙 方 在 上 述 地 区 一 级 经 销 的 产 品 经 销 权 。 在 本 协 议 的 有 效 期 内 ,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购买 产 品 , 并 透 过 乙 方 自 有 的 渠 道 及 销 售 网 络 , 从 事 产 品 的 推 广 销 售 。 乙 方 应 自 行 承 担 因 购买 产 品 、 渠 道 维 持 、 对 外 销 售 等 所 需 的 相 关 费 用 。 本 协 议 不 隐 含 代 理 权 的 授 予 , 任 何 一 方均 不 能 向 第 三 者 代 表 另 一 方 , 若 由

3、 此 而 致 使 另 一 方 受 损 , 则 造 成 损 害 的 一 方 须 承 担 有 关 赔 偿责 任 和 法 律 责 任 。5. 甲 方 同 意 按 合 同 书 内 容 提 供 乙 方 相 关 的 产 品 、 技 术 、 销 售 等 协 助 。6. 乙 方 同 意 以 经 工 商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的 法 人 身 份 使 用 甲 方 企 业 标 记 , 经 销 甲 方 产 品 。7. 乙 方 同 意 按 合 同 书 内 容 及 其 它 经 双 方 认 可 的 规 则 , 经 营 产 品 销 售 业 务 。8. 合 同 签 订 手 续1) 本 合 同 书 乙 方 须 加 盖 其 公

4、司 印 章 , 并 将 其 公 司 执 照 复 印 件 、 公 司 简 介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份 证 复 印 件 壹 份 交 至 甲 方 , 如 乙 方 有 需 要 , 甲 方 也 可 以 提 供 上 述 文 件 。2) 乙 方 在 签 署 本 合 同 后 , 如 有 变 更 法 人 登 记 事 项 等 事 情 , 均 须 向 甲 方 提 出 申 报 书 以 及 经工 商 管 理 机 关 登 记 后 的 相 关 变 更 资 料 。 乙 方 营 业 执 照 的 经 营 范 围 中 应 有 家 电 产 品 及 投 影 机 销第 3 页 共 10 页售 、 经 营 及 安 装 维 修 服 务

5、 等 项 目 。9. 品 牌 使 用1) 合 同 期 内 , 特 许 乙 方 销 售 , 以 正 当 商 业 行 为 使 用 “品 牌 商 标 ”, 并 得 标 明 其 为 经 销地 区 内 产 品 指 定 合 法 经 销 商 。2) 无 论 何 种 原 因 导 致 本 经 销 合 同 的 解 除 或 终 止 , 乙 方 应 当 无 条 件 的 停 止 使 用 任 何 “品 牌商 标 、 LOGO、 以 及 含 有 品 牌 商 标 、 LOGO 的 店 面 装 饰 及 物 品 ”, 且 无 条 件 的 依 据 甲 方 的 指 示处 理 含 有 前 述 商 标 、 LOGO 的 物 品 以 及

6、店 面 装 饰 。10. 禁 止 条 款在 本 协 议 有 效 期 间 内 , 未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 乙 方 不 得 :1) 自 称 为 除 甲 方 授 权 经 销 产 品 外 其 它 事 项 的 甲 方 代 理 ;2) 代 表 甲 方 作 出 任 何 担 保 、 承 诺 、 缔 约 或 其 它 对 甲 方 有 约 束 力 的 行 为 。3) 将 甲 方 授 予 的 经 销 权 转 让 给 任 何 第 三 方 。4) 如 果 乙 方 未 经 甲 方 书 面 授 权 以 甲 方 或 甲 方 经 销 人 的 名 义 行 事 , 以 致 甲 方 遭 受 损 失 时 ,乙 方 应 承 担

7、 完 全 的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 对 于 他 方 的 损 失 , 应 由 乙 方 自 行 负 责 , 与 甲 方 无 关 。二 、 甲 方 应 提 供 的 相 关 协 助 和 责 任1. 甲 方 将 不 定 期 规 划 行 销 活 动 以 利 乙 方 进 行 市 场 销 售 。2. 甲 方 依 据 市 场 销 售 状 况 , 自 行 决 定 提 供 乙 方 在 经 销 地 区 内 销 售 的 产 品 彩 页 , 特 点 、功 能 、 技 术 规 格 、 产 品 营 销 等 培 训 ,以 及 维 修 经 销 产 品 时 的 技 术 支 持 。3. 甲 方 保 证 所 提 供 商 标 合

8、法 性 。4. 甲 方 可 参 与 乙 方 展 厅 的 设 计 , 并 提 供 陈 列 展 示 的 建 议 方 案 。5. 甲 方 将 提 供 一 套 完 整 的 经 销 合 作 资 料 给 乙 方 ; 这 套 资 料 包 括 销 售 手 册 、 产 品 培 训 等 。 6. 甲 方 可 协 助 乙 方 在 经 销 地 区 内 开 发 次 级 经 销 商 。 乙 方 同 意 依 据 采 购 数 量 给 予 次 级 经销 商 甲 方 建 议 的 优 惠 价 格 。7. 甲 方 有 权 取 得 乙 方 开 立 给 客 户 的 发 票 复 印 件 及 客 户 保 修 卡 的 复 印 件 资 料 ,

9、以 进 行 各 项 市场 行 销 补 助 的 计 算 与 验 证 , 并 保 障 消 费 者 获 得 售 后 服 务 的 权 益 。8. 如 因 乙 方 故 意 或 过 失 而 有 破 坏 甲 方 市 场 行 销 或 中 伤 品 牌 的 事 情 ( 例 如 : 恶 性 竞 争 或 以 明显 不 合 理 的 价 格 销 售 本 产 品 等 行 为 ) , 甲 方 有 权 经 通 知 后 暂 停 出 货 给 乙 方 , 情 节 严 重 者须 立 即 终 止 本 协 议 。第 4 页 共 10 页三 、 乙 方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和 责 任1. 乙 方 应 在 本 合 同 期 间 内 , 积

10、极 拓 展 用 户 , 推 广 甲 方 品 牌 , 以 合 法 方 式 从 事 经 销 产 品 的 商业 活 动 , 并 尽 一 切 努 力 将 经 销 地 区 内 经 销 产 品 的 销 售 最 大 化 。 乙 方 同 意 定 期 向 甲方 提 交 经 销 产 品 销 售 报 告 ,其 中 包 含 市 价 、 销 售 量 、 竞 争 者 趋 势 、 产 业 信 息 与 供 需 趋势 。2. 经 销 数 量 约 定 :乙 方 每 年 各 经 销 产 品 的 销 售 量 均 应 符 合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的 销 售 数 量 ,达成 销 售 目 标 。 若 乙 方 未 达 成 销 售 目 标

11、 , 甲 方 有 权 加 入 其 它 经 销 商 共 同 销 售 完 成 业 绩 , 或 单方 终 止 合 同 。3. 乙 方 应 配 备 足 够 的 业 务 人 员 和 技 术 工 程 师 来 配 合 市 场 销 售 的 需 求 , 全 面 了 解 系 列 产 品 的 特性 及 用 途 , 并 能 够 承 担 培 训 , 现 场 检 测 服 务 和 操 作 示 范 等 任 务 。4. 乙 方 仅 被 授 权 销 售 品 牌 【 产 品 】 。 乙 方 应 尊 重 和 保 护 产 品 的 知 识 产 权 , 并 保 证 不 将售 出 的 任 何 甲 方 产 品 复 制 后 用 于 商 业 及

12、非 商 业 目 的 。5. 乙 方 积 极 配 合 甲 方 做 好 售 后 服 务 工 作 , 若 发 现 有 产 品 质 量 方 面 的 问 题 , 或 有 关 产 品 质 量 方面 的 投 诉 , 应 及 时 与 甲 方 人 员 联 系 , 并 积 极 配 合 , 妥 善 处 理 此 类 事 件 。6. 乙 方 在 经 销 产 品 过 程 中 , 应 保 持 良 好 商 业 信 誉 , 与 客 户 保 持 良 好 的 合 作 关 系 , 维 持 产品 形 象 , 不 得 以 任 何 借 口 和 理 由 做 出 有 损 品 牌 形 象 的 行 为 。7. 乙 方 在 销 售 产 品 后 ,

13、除 应 依 法 开 立 合 法 有 效 的 发 票 给 客 户 外 , 还 应 立 即 为 客 户 登 录 客 户保 修 卡 并 按 规 定 回 传 甲 方 , 以 确 保 客 户 获 得 售 后 服 务 的 保 证 。8. 乙 方 在 产 品 销 售 、 安 装 、 调 整 产 品 过 程 中 , 应 做 到 客 户 满 意 度 的 最 大 化 。 在 产 品 保 修 期且 无 论 是 否 在 本 经 销 协 议 有 效 期 间 , 如 有 客 户 反 映 产 品 不 良 或 有 瑕 疵 时 , 应 立 即 到 达 客户 处 , 做 产 品 初 步 检 视 及 故 障 认 定 , 经 认 定

14、 后 并 依 甲 方 售 后 服 务 作 业 程 序 进 行 维 修 事 宜 。9. 乙 方 在 销 售 产 品 过 程 中 , 无 论 是 否 提 供 安 装 服 务 , 均 应 向 客 户 说 明 本 产 品 的 正 确 使 用 方式 、 功 能 介 绍 、 安 全 注 意 事 项 及 危 险 发 生 时 的 紧 急 处 理 方 式 等 。10.乙 方 对 于 接 收 甲 方 所 提 供 的 资 料 , 保 证 谨 慎 管 理 并 防 止 外 流 /盗 用 /未 授 权 复 制 等 情 况 ;如 乙 方 或 其 下 级 经 销 商 将 资 料 外 流 复 制 给 他 人 或 移 作 他 用

15、 , 经 甲 方 查 证 属 实 ,甲 方 须 立 即终 止 本 合 同 , 并 依 情 节 向 乙 方 索 赔 。11.乙 方 承 诺 不 得 展 示 、 销 售 非 甲 方 供 应 的 同 类 产 品 , 但 乙 方 经 申 请 并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者 除 外 。12.乙 方 不 得 在 经 销 地 区 以 外 的 非 授 权 地 域 内 进 行 产 品 的 任 何 推 广 或 销 售 活 动 , 但 事 前 经甲 方 书 面 同 意 者 除 外 。第 5 页 共 10 页四 、 经 销 政 策1. 产 品 价 格1) 甲 方 供 应 乙 方 的 产 品 种 类 及 建 议 市

16、 场 零 售 价 双 方 另 行 协 商 并 书 面 确 定 。2) 合 同 期 间 , 甲 方 视 市 场 状 况 随 时 调 整 乙 方 对 外 的 产 品 建 议 销 售 价 (以 下 简 称 零 售 价 ),乙 方 应 当 尽 最 大 程 度 配 合 , 使 双 方 从 销 售 中 获 得 合 理 利 润 。3) 甲 方 有 权 按 照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价 格 , 并 相 应 调 整 乙 方 的 进 货 价 , 且 该 项 调 整 应 以 书 面 方式 正 式 通 知 乙 方 。 所 有 价 格 调 整 生 效 日 之 前 的 供 货 价 格 仍 依 价 格 调 整 生 效 日

17、 前 双 方 的 约 定保 持 原 价 格 , 并 按 原 定 交 货 期 交 货 。2. 订 价 结 构1) 乙 方 对 产 品 的 对 外 实 际 销 售 价 格 不 得 低 于 甲 方 提 供 的 建 议 市 场 零 售 价 ; 乙 方 必 须 严 格遵 守 甲 方 的 价 格 管 理 , 如 恶 意 以 价 格 破 坏 市 场 秩 序 ,或 以 不 当 方 式 伤 害 甲 方 产 品 的 市 场 名 誉者 , 甲 方 有 权 立 即 终 止 合 同 , 停 止 供 货 , 并 可 要 求 乙 方 赔 偿 甲 方 因 此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 乙 方不 得 异 议 。2) 如 乙

18、方 确 有 大 型 大 量 工 程 个 案 , 需 以 低 于 最 低 限 价 争 取 订 单 时 , 须 事 先 申 报 , 并 经 甲方 书 面 同 意 后 , 以 特 案 方 式 处 理 。3. 价 格 保 护当 签 约 产 品 价 格 调 整 时 , 甲 方 将 在 新 价 格 执 行 前 一 日 通 过 传 真 /电 子 邮 件 等 方 式 通 知 乙 方 , 并对 乙 方 在 价 格 保 护 期 内 给 予 一 定 的 价 格 保 护 , 特 价 机 种 、 样 机 及 特 批 专 案 不 享 有 价 格 保 护 。1) 价 格 保 护 期 : 新 价 格 执 行 日 前 7 个

19、日 历 日 内 , 例 如 : 1 月 30 日 为 新 价 格 执 行 日 , 则价 格 保 护 期 自 1 月 23 日 至 1 月 29 日 。2) 价 格 保 护 范 围 : 乙 方 在 价 格 保 护 期 内 或 之 前 已 下 的 订 单 , 而 甲 方 在 价 格 保 护 期 内 或 之后 交 付 给 乙 方 的 产 品 (以 甲 方 出 货 日 期 为 准 )。3) 价 格 保 护 终 止 : 乙 方 如 未 按 照 本 协 议 所 约 定 的 各 项 条 款 履 行 其 应 尽 的 义 务 , 甲 方 有 权随 时 取 消 价 格 保 护 。4. 结 算 及 付 款1) 甲

20、方 售 予 乙 方 的 经 销 产 品 , 双 方 在 签 订 购 销 合 同 或 订 单 时 , 乙 方 即 应 向 甲 方 付 清100%的 货 款 , 甲 方 在 收 到 货 款 后 , 即 安 排 出 货 。 若 甲 乙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者 , 则 依 约 定 执 行 。2) 甲 方 依 乙 方 付 款 情 形 相 应 提 供 合 法 的 增 值 税 发 票 。5. 交 货 期 及 运 送 、 危 险 负 担第 6 页 共 10 页1) 甲 方 应 在 双 方 签 订 购 销 合 同 或 订 单 , 且 乙 方 付 清 货 款 之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出

21、货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者 依 约 定 执 行 , 大 量 或 非 标 准 订 单 另 议 。2) 风 险 负 担 :产 品 的 风 险 负 担 自 送 达 乙 方 指 定 地 点 起 由 乙 方 负 担 , 甲 方 交 付 乙 方 的 产 品 如 经 证 实 系 于 运输 途 中 损 坏 , 乙 方 应 于 收 货 之 日 起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 通 知 甲 方 更 换 新 品 , 但 产 品 配 件 或 包 装不 全 时 甲 方 可 以 拒 绝 更 换 。 损 坏 如 系 于 乙 方 收 货 后 始 发 生 或 因 乙 方 怠 于 检 查 而 逾 五 日 始 发现 损 坏 情

22、 形 者 , 不 得 请 求 更 换 新 品 , 仅 得 依 甲 方 的 售 后 服 务 规 定 送 修 处 理 。3) 乙 方 的 订 货 , 除 由 甲 方 运 交 至 乙 方 营 业 所 在 地 址 或 指 定 仓 库 的 运 费 由 甲 方 负 担 外 , 其它 运 费 皆 由 乙 方 负 担 。 乙 方 退 回 货 品 时 , 所 需 运 费 概 由 乙 方 负 担 , 但 事 前 已 通 知 甲 方 并 取 得甲 方 同 意 者 , 不 在 此 限 。4) 退 货 限 制 乙 方 向 甲 方 订 货 , 经 甲 方 交 付 乙 方 , 并 且 乙 方 验 收 后 , 除 有 本 合

23、 同 约 定 的 条 件 以 外 , 乙 方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货 或 退 款 , 本 协 议 终 止 时 亦 同 。6. 保 修 条 款 1) 乙 方 经 销 的 货 品 , 自 乙 方 开 立 发 票 之 日 起 , 正 常 使 用 情 况 下 , 按 甲 方 保 修 承 诺 提 供 售后 服 务 ( 前 述 所 有 保 修 项 目 最 迟 不 超 过 以 下 期 间 : 产品出货日期起二十四个月,若有另外约定者则依约定行事;灯泡-自产品出货日期起十二个月或 1000 小时, 倘 若 超 过 甲 方 所 承 诺 保修 日 期 , 相 关 后 续 维 修 所 产 生 的

24、费 用 全 数 由 乙 方 承 担 ) , 由 甲 方 的 维 修 渠 道 从 事 维 修 服 务 。保 修 期 内 产 品 因 维 修 所 需 的 运 输 费 用 , 甲 方 仅 负 担 修 理 完 毕 后 发 送 至 乙 方 或 客 户 的 部 分 。2) 除 甲 方 授 权 的 维 修 中 心 可 拆 解 机 器 进 行 维 修 外 , 严 禁 自 行 拆 解 机 器 。 若 经 甲 方 发 现 以上 情 形 , 此 机 器 原 有 保 修 条 件 立 即 终 止 。3) 机 器 本 体 上 的 相 关 序 列 号 标 签 不 得 自 行 修 改 或 毁 损 。 倘 若 甲 方 发 现

25、并 查 证 确 实 有 此 情 况发 生 时 , 此 机 器 原 有 保 修 条 件 立 即 终 止 。4) 因 投 影 仪 为 精 密 投 射 设 备 , 所 以 严 禁 更 换 非 甲 方 提 供 的 灯 泡 。 倘 若 甲 方 发 现 并 查 证 确实 有 此 情 况 发 生 时 , 此 机 器 原 有 保 修 条 件 立 即 终 止 , 且 相 关 后 续 损 失 甲 方 将 保 留 法 律 追 朔权 。5) 如 因 人 为 故 意 或 过 失 损 坏 机 器 , 甲 方 不 予 免 费 保 修 。6) 如 因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机 器 损 坏 , 甲 方 不 予 免 费 保 修

26、 。五 、 保 密 义 务第 7 页 共 10 页1. 除 法 律 规 定 必 须 公 开 的 以 外 , 甲 乙 双 方 有 保 守 对 方 商 业 秘 密 的 义 务 。2. 乙 方 不 得 向 第 三 者 递 交 或 泄 露 甲 方 的 产 品 资 料 、 经 营 模 式 、 广 告 策 略 、 文 宣 资 料 、 技 术 资料 等 甲 方 的 商 业 秘 密 ;本 合 同 终 止 的 同 时 , 乙 方 须 退 回 上 述 的 商 业 秘 密 。3. 乙 方 须 保 证 其 在 职 或 离 职 员 工 不 向 第 三 者 泄 漏 上 述 的 商 业 秘 密 。4. 本 协 议 所 称

27、的 商 业 秘 密 , 是 指 不 为 公 众 所 知 悉 的 , 能 为 权 利 人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的 、 具 有 实 用性 的 技 术 信 息 和 经 营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产 品 的 进 货 价 格 及 生 产 技 术 等 。5. 此 项 保 密 义 务 期 间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及 本 合 同 终 止 后 1 年 内 有 效 , 且 此 保 密 义 务 期 间 为不 变 期 间 , 不 受 本 合 同 的 解 除 、 终 止 、 期 间 届 满 等 因 素 影 响 。六 、 知 识 产 权 关 于 本 合 同 中 经 销 产 品 的 一 切 商

28、 标 、 著 作 、 专 利 等 权 利 均 属 甲 方 所 有 , 除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未 经 甲 方 事 前 书 面 同 意 , 乙 方 不 得 擅 自 使 用 、 利 用 或 做 任 何 侵 害 甲 方 权 利 的 行 为 , 如 有 违 反甲 方 除 立 即 终 止 本 协 议 , 停 止 供 货 外 , 如 有 其 它 损 害 , 乙 方 应 负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包 含 但 不 限于 法 院 判 决 赔 偿 金 额 、 律 师 费 用 等 其 它 一 切 损 失 )。七 、 经 销 资 格 转 让1. 乙 方 未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不 得 将 本

29、 合 同 中 所 得 经 销 资 格 转 让 、 租 借 。2. 乙 方 因 公 司 需 要 产 生 股 东 变 更 , 须 事 前 照 会 甲 方 ;事 后 如 需 变 更 本 合 同 书 乙 方 的 签 署 人 ,须 照 会 甲 方 。3. 当 乙 方 公 司 破 产 或 终 止 营 业 , 本 合 同 即 行 终 止 。八 、 续 约 条 款1. 为 保 障 双 方 长 期 经 营 及 投 入 的 权 益 与 意 愿 , 双 方 须 于 合 同 终 止 前 30 天 , 提 出 续 约 与 否 意向 。2. 如 一 方 无 意 续 约 ,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在 合 同 终 止 日

30、前 30 天 通 知 对 方 。3. 双 方 同 意 续 约 时 , 应 经 双 方 同 意 后 , 就 当 时 市 场 情 况 重 新 修 订 新 合 同 各 项 细 部 内 容 。九 、 合 同 终 止1. 本 合 同 如 有 提 前 终 止 必 要 , 提 出 终 止 方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终 止 日 生 效 前 30 日 向 另 一 方 提 出 。2. 合 同 终 止 生 效 时 , 如 乙 方 仍 有 执 行 中 订 单 , 甲 方 必 须 配 合 完 成 该 订 单 的 履 行 。 合 同 终 止第 8 页 共 10 页生 效 时 , 所 有 乙 方 对 甲 方 的 付

31、款 责 任 视 为 全 部 到 期 , 乙 方 必 须 立 即 完 成 对 甲 方 的 所 有 付 款 。3. 连 续 两 个 季 度 累 计 未 完 成 目 标 60%,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合 同4. 除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发 生 时 , 致 使 甲 方 不 能 实 现 合 同 目 的 的 , 甲 方 可单 方 面 决 定 即 时 解 除 本 合 同 。1) 乙 方 未 按 基 本 要 求 展 开 作 业 , 致 使 无 法 达 成 正 常 营 运 。2) 乙 方 有 严 重 影 响 甲 方 商 誉 及 权 益 情 形 发 生 时 。3)

32、乙 方 受 到 处 罚 被 拍 卖 、 查 封 财 产 或 乙 方 破 产 时 。十 、 权 利 保 留甲 方 对 乙 方 一 次 或 多 次 违 反 、 不 遵 守 或 不 履 行 本 合 同 及 其 附 件 任 何 条 款 、 条 件 、 协 定 或 规 定 的违 约 行 为 的 宽 容 或 原 谅 , 不 应 视 为 甲 方 对 乙 方 此 等 持 续 或 再 次 的 违 约 行 为 放 弃 自 身 的 权 利 , 也不 消 除 或 影 响 甲 方 依 据 本 合 同 及 其 附 件 执 行 因 乙 方 此 等 违 约 行 为 而 应 有 的 权 利 及 补 偿 。 除 非 甲方 以 书

33、 面 签 署 声 明 放 弃 权 利 外 , 甲 方 的 任 何 行 为 或 忽 略 均 不 应 视 为 或 被 推 断 为 放 弃 其 应 有 的 权利 。十 一 、 不 可 抗 力本 合 约 签 订 后 , 如 发 生 任 何 一 方 无 法 合 理 控 制 且 影 响 其 履 约 的 任 何 事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发 生紧 急 状 态 、 战 争 、 武 装 对 峙 、 内 战 、 暴 动 、 破 坏 、 恐 怖 事 件 、 政 府 行 为 、 天 灾 、 传 染 病 、 火 灾 、罢 工 、 停 工 或 任 何 其 它 类 似 事 件 或 事 由 ), 致 使 一 方 不

34、能 或 暂 时 不 能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本 合 约 ,该 方 不 负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 受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影 响 的 一 方 须 尽 快 将 发 生 的 事 件 通 知 另 一 方 , 并 应 在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发 生 之 日 起 7 天 内 , 提 供 当 地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证 明 寄 交 对 方 。双 方 并 应 予 不 可 抗 力 情 事 发 生 之 日 起 15 天 内 尽 速 协 商 决 定 继 续 履 行 合 约 , 或 终 止 /解 除 本 合约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十 二 、 其 它 条 款

35、1. 本 合 同 的 附 件 为 本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组 成 部 分 ,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但 该 附 件 的内 容 若 有 与 本 合 同 抵 触 的 处 , 应 以 本 合 同 规 定 为 准 。2. 本 合 同 书 如 有 未 尽 事 宜 ,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议 后 可 随 时 补 充 , 该 补 充 文 件 经 双 方 签 署 后 作 为本 协 议 书 的 有 效 附 件 。3.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 双 方 如 有 争 议 , 应 先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 应 提 交 无 锡 仲 裁 委 员会

36、, 并 按 照 申 请 仲 裁 时 该 仲 裁 委 员 会 现 行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具 有 最 终 效第 9 页 共 10 页力 , 双 方 均 应 切 实 遵 守 和 履 行 。4. 乙 方 在 签 订 合 同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完 成 全 年 任 务 的 8%提 货 后 本 合 同 生 效 。5. 本 合 同 书 一 式 贰 份 , 由 双 方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盖 章 。 双 方 各 执 壹 份 , 作 为 凭 证 。6. 本 合 同 书 签 订 时 , 应 检 附 双 方 营 业 执 照 复 本 作 为 附 件 。甲 方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约 人 :税 号 :地 址 :公 司 盖 章 : 年 月 日 乙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约 人 :税 号 :地 址 :公 司 盖 章 : 年 月 日第 1 页 共 1 页 2011 年 度 核 心 代 理 商 业 绩 目 标单 位 : ( 台 )第 一 季 度销 售 目 标第 二 季 度销 售 目 标第 三 季 度销 售 目 标第 四 季 度销 售 目 标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总 计注:本文件为江苏宜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销合同的附件 I。签 字 确 认 : 确 认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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