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曹妃甸工业区纳潮河北岸公园工程设计及施工 B 标段总承包合同发包人(甲方): 曹妃甸工业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 秦皇岛正和恒基装饰绿化有限公司(联合体主办人)北京华特建筑设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成员)发包人(甲方): 曹妃甸工业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 秦皇岛正和恒基装饰绿化有限公司 12合同的组成合同文件由以下文件组成,由排列在前的优先解释。1、 曹妃甸工业区纳潮河北岸公园工程设计及施工总承包合同 (以下简称“EPC 总承包合同” ) 。2、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冀建市200897 号)通用
2、条款部分(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 。3、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9)通用条款部分(以下简称“设计合同” ) 。4、中标通知书。5、招标文件以及补遗。6、图纸、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投标书及其附件。34曹妃甸工业区纳潮河北岸公园工程设计及施工总承包合同发包人(甲方):唐山曹妃甸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联合体主办人)秦皇岛正和恒基装饰绿化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北京华特建筑设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鉴于:1、甲方是曹妃甸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为实施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建设而专门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是政府授权的曹妃甸工业区纳潮河北岸公园工程设计及施工项
3、目的项目业主。2、乙方由秦皇岛正和恒基装饰绿化有限公司和北京华特建筑设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组成联合体,联合体具有相应的设计和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经乙方投标取得中标资格;为设计、施工的总承包人。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订立本合同,经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词语定义及法律适用(一)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依照本合同通用条款赋予的含义对应解释;2、所采用的书面形式为文书、传真、电子邮件。(二)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三
4、) 适用标准、规范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标准、规范;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适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适用地方标准、5规范。二、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曹妃甸工业区纳潮河北岸公园工程设计及施工 B 标段工程地点: 曹妃甸工业区纳潮河北岸工程内容:行政文化广场、展示主题公园工程设计及施工等的全部工作。三、承包范围承包人负责按发包人的设计要求完成工程勘察、设计;并在该工程设计经发包人和有关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按该设计文件所包括的全部范围,组织工程施工,包括设计范围内的红线范围管网、基础工程、建筑工程、路面工程、景观设计及施工、园林绿化、给排水工程、电气
5、设备安装工程、泛光照明、设备材料及工具器具购置等施工图设计图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四、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一) 工程师:执行通用条款第 17.1 款。(二)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执行通用条第 17.2 款。(三) 承包人代表: : 邓印田 ,执行通用条款第 20 条。(四) 发包人工作发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完成的以下工作:在本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下列建设文件与设计资料:1、工程可行性立项审核意见书;2、工程总体规划书。(五) 承包人工作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完成的以下工作:(1)承包人应在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本工程设计及其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和发包人确认后使用。
6、(2)承包人应当自行负责对设计、施工的衔接工作,保障本项目的顺利实施。(3)自行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适当地点,保证施工期6间的需要,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总报价中,不再另行调整。(4)施工便道由乙方负责,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总报价中,不再另行调整。(5)负责协助办理工程建设所需证件、批件,包括施工许可证及临时用地、用水、用电等。(6)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2、 承包人未能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3、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为 2 名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工作提供办公、住宿条件;为
7、 1 名发包人工程师的现场工作提供办公、住宿条件。(2) 临时工程的建造要求:a.临时施工基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但应符合规划要求。b.采用彩钢板结构房屋、塑钢门窗,屋顶及墙壁做保温,每间建筑面积不得低于 15m,外围维护结构采用钢管彩钢瓦结构。c.施工基地分别安装水、暖、电、食堂、厕所等生活设施。d.临时工程建造前,承包人需将建造方案(规划总平面图,建、构筑物的建筑、结构施工图,工程造价文件等)报监理及发包人工程师审批后施工。4、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以上责任和要求由承包人负责,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若承包人不按安全规范要求施工,造成
8、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唐山市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再另行调整。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再另行调整。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执行唐山市相关文件规定,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再另行调整。8、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7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
9、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9、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工程款项内扣除。10、承包人项目经理因承包人原因更换项目经理(不称职) ,则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违约赔偿金 5 万元/人次。为便于工程管理,建造师证书保存在工地项目部。11、承包人人员的管理(1)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投标文件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
10、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2)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未能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
11、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五、设计文件的提交1、 (1)时间节点方案设计:投标时提供。初步设计:本合同签订后 15 天内提供。Comment 微微微微1: 增加8施工图设计:本合同签订后 30天内提供。本合同签订后 35日内,承包人应当提供详细的设计节点,报甲方审批。(2)2、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各阶段设计纸质文件 12份,电子文件各 2份。最终成果的书面计算书 1份,全部存档图纸的光盘两张。3、 (3)设计费里包含了设计评审的费用。因设计缺陷造成该工程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六、进度计划和合同工期(一)合同工期本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365 天(设计以及施工工期不分别计算) , 。承
12、包人应做好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和施工的衔接,将将其中一期工程于 2010年 6月 30日前交付使用;二期全部工程于 2011年 2月 10日前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分期验收。全部工程于 2011 年 2月 10日 日前竣工交付使用。(二)进度计划1、承包人应在 4515个日历天内 ,将工程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收到该文件后 7个工作日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2、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除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外,承包人无
13、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三)开工及延期开工1、承包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包括设计和施工)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9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四)暂停施工:执行通用条款第 30 条内容。(五)工期延误:执行通用条款第 31 条内容。(
14、六)工程竣工1、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质量与检验(一)工程质量:执行通用条款第 35 条、36 条内容。(二)检查和返工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指标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进行设计和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2、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和发包人要求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重新设计和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重新设计和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设计和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设计和施工正常进行。(三)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基础、主体隐蔽部位,按通用条款要求组织验收。(四)重新检验:执行通用条款第 46 条内容。八、安全施工(一)安全施工与检查:执行通用条款第 38.3 条内容。(二)安全防护:执行通用条款第 38.5 条内容。(三)事故处理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