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培训学校章程、合同、承诺.doc

上传人:11****ws 文档编号:2241055 上传时间:2019-05-02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69.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职业培训学校章程、合同、承诺.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职业培训学校章程、合同、承诺.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职业培训学校章程、合同、承诺.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职业培训学校章程、合同、承诺.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职业培训学校章程、合同、承诺.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1 -固 原 亚 东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章 程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实 施 条 例 、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订 本 章 程 。第 二 条 本 学 校 名 称 : 固 原 亚 东 职 业 培 训 学 校地 址 : 固 原 市 文 化 街 紫 薇 花 园第 三 条 本 学 校 的 性 质 是 利 用 非 国 家 财 政 性 经 费 , 自 愿 举 办 的 、 从 事职 业 资 格 培 训 、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2、 且 不 实 施 军 事 、 警 察 、 政 治 等 特 殊 性 质教 育 的 非 学 历 教 育 学 校 。第 四 条 本 学 校 的 宗 旨 : 遵 守 国 家 宪 法 、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政 策 ,遵 守社 会 道 德 风 尚 ,贯 彻 国 家 的 职 业 教 育 方 针 ,保 证 培 训 质 量 ,致 力 于 培 养初 ( 中 ) 级 技 工 类 人 才 。第 五 条 学 校 规 模 : 基 本 办 学 规 模 200 人 。第 六 条 学 校 办 学 形 式 : 业 余 培 训 , 中 短 期 培 训 。办 学 目 的 : 为社会培训道德素质较好、有一定理论基础、动手能力

3、较强的初(中)级专业技能人才。招 生 对 象 : 面 向 社 会 招 收 有 培 训 需 求 的 劳 动 者 。第 七 条 本 学 校 的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是 固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 八 条 本 章 程 中 的 各 项 条 款 与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不 符 的 , 以 法律 、 法 规 、 规 章 的 规 定 为 准 。- 2 -第 二 章 举 办 者 、 开 办 资 金 和 业 务 规 范第 九 条 本 学 校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是 : 王 堃 第 十 条 本 学 校 资 产 是 40 万 元 , 其 中 固 定 资 产 30 万 元 ; 注 册 资 本 :1

4、0 万 元 。第 十 一 条 : 本 学 校 的 业 务 范 围 : 根 据 国 家 职 业 标 准 和 社 会 实 际 需 要 ,从 事 职 业 资 格 培 训 、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 一 ) 缝 纫 专 业 ; 培 训 等 级 : 初 ( 中 ) 级( 二 ) 建 筑 专 业 ; 培 训 等 级 : 初 ( 中 ) 级( 三 ) 焊 工 专 业 ; 培 训 等 级 : 初 ( 中 ) 级( 四 ) 电 工 专 业 ; 培 训 等 级 : 初 ( 中 ) 级( 五 ) 财 会 专 业 ; 培 训 等 级 : 初 ( 中 ) 级( 六 ) 服 务 专 业 ; 培 训 等 级 : 初

5、( 中 ) 级( 七 ) 绘 画 专 业 ; 培 训 等 级 : 初 ( 中 ) 级( 八 ) 礼 仪 专 业 ; 培 训 等 级 : 初 ( 中 ) 级( 九 ) 美 容 美 发 ; 培 训 等 级 : 初 ( 中 ) 级( 十 ) 家 政 专 业 ; 培 训 等 级 : 初 ( 中 ) 级( 十 一 ) 营 销 专 业 ; 培 训 等 级 : 初 ( 中 ) 级第 十 二 条 本 学 校 培 养 的 学 员 , 经 考 试 考 核 合 格 后 , 发 放 结 业 证书 ; 属 国 家 准 入 控 制 工 种 ( 职 业 ) 的 参 加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 合 格 者 颁 发 人力

6、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印 制 的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第 十 三 条 本 学 校 与 学 员 签 订 培 训 协 议 , 明 确 培 训 目 标 、 教 学 内- 3 -容 、 双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4 -第 三 章 组 织 管 理第 十 四 条 本 学 校 设 理 事 会 , 其 成 员 为 5 人 。 理 事 会 是 本 学 校 的 决 策机 构 。首 届 理 事 会 由 举 办 者 依 法 推 选 。 以 后 各 届 理 事 会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 职 工代 表 推 选 产 生 。理 事 会 每 届 任 期 3 年 , 任 期 届 满 , 可 以

7、连 选 连 任 。第 十 五 条 理 事 会 行 使 下 列 事 项 的 决 定 权 ;( 一 ) 审 核 并 修 改 学 校 章 程 、 制 定 学 校 的 规 章 度 ;( 二 ) 制 定 发 展 规 划 和 业 务 活 动 计 划 ;( 三 ) 审 核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 决 算 方 案 ;( 四 ) 审 核 是 否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的 方 案 ;( 五 ) 决 定 学 校 的 分 立 、 合 并 或 终 止 ;( 六 )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校 长 、 副 校 长 及 财 务 负 责 人 ;( 七 ) 罢 免 、 增 补 理 事 。( 八 ) 审 批 内 部 机 构

8、 的 设 置 ;( 九 ) 决 定 从 业 人 员 的 工 资 报 酬 、 校 长 的 工 资 报 酬( 十 ) 决 定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其 中 第 一 项 中 修 改 学 校 章 程 , 第 五 项 、 第 六 项 中 变 更 学 校 校 长 , 第 七 项须 提 前 15 天 向 固 原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提 出 申 请 , 经 审 核 同 意 备 案后 才 能 实 施 。第 十 六 条 理 事 会 每 年 召 开 至 少 一 次 会 议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应 当 及 时召 开 临 时 理 事 会 会 议 :- 5 -( 一 ) 理 事 长 认

9、 为 必 要 时 ;( 二 ) 1/3 以 上 理 ( 董 ) 事 联 名 提 议 时 ;( 三 ) 其 它 亟 待 决 定 的 事 项 。理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 实 行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 出 席 理 事 会 的 人 数须 为 全 体 董 事 人 数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会 议 决 定 必 须 超 过 参 加 会 议 人 数 二分 之 一 时 通 过 的 决 议 方 可 有 效 ,但 讨 论 下 列 重 大 事 项 应 当 经 三 分 之 二 以上 组 成 人 员 同 意 方 可 通 过 : 1、 聘 任 、 解 聘 校 长 ; 2、 修 改 学 校 章

10、 程3、 制 定 发 展 规 划 ; 4、 审 核 预 算 决 算 5、 决 定 学 校 的 分 立 、 合 并 、 终止 ; 6 学 校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 理 事 对 理 事 会 的 决 议 承 担 责 任 。理 事 会 会 议 应 当 制 作 会 议 记 录 。 形 成 决 议 的 , 应 当 当 场 制 作 会 议 纪 要 ,并 由 出 席 会 议 的 理 事 成 员 审 阅 、 签 名 。 理 事 会 决 议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或章 程 规 定 , 致 使 本 学 校 遭 受 损 失 的 , 参 与 决 议 的 理 事 成 员 应 当 承 担 责

11、任 。 但 经 证 明 在 表 决 时 反 对 并 记 载 于 会 议 记 录 的 , 该 理 事 成 员 可 免除 责 任 。 理 事 会 记 录 由 理 事 长 指 定 的 人 员 存 档 保 管 。第 十 七 条 理 事 会 设 理 事 长 一 名 , 副 理 事 长 一 名 。 理 事 长 、 副 理 事 长 由理 事 会 以 全 体 理 事 的 过 半 数 选 举 产 生 或 罢 免 。第 十 八 条 董 事 长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1)召 集 和 主 持 理 事 会 会 议 ;(2)检 查 理 事 会 决 议 的 实 施 情 况 ;(3)代 表 单 位 签 署 有 关 文

12、件 ;(4)法 律 、 法 规 和 单 位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它 权 利 。第 十 九 条 本 学 校 校 长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6 -( 一 ) 主 持 学 校 的 日 常 工 作 , 组 织 实 施 理 事 会 的 决 议 ;( 二 ) 组 织 教 育 教 学 、 科 学 研 究 活 动 , 实 施 学 校 年 度 业 务 活 动 计 划 ,保 证 教 学 质 量 ;( 三 ) 拟 定 学 校 内 部 机 构 设 置 的 方 案 ;( 四 ) 拟 定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和 财 务 预 算 ;( 五 ) 提 请 聘 任 或 解 聘 本 学

13、校 副 校 长 、 教 师 和 财 务 人 员 ;( 六 ) 聘 任 或 解 聘 内 设 机 构 负 责 人 。第 二 十 条 根 据 情 况 可 设 置 监 事 会 ,监 事 会 负 责 对 理 事 会 成 员 及 其 它管 理 人 员 进 行 监 督 。第 四 章 资 产 管 理 及 用 人 制 度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学 校 经 费 来 源 :( 一 ) 开 办 资 金 ;( 二 ) 政 府 资 助 ;( 三 ) 在 业 务 范 围 内 培 训 收 入 ;( 四 ) 利 息 ;( 五 ) 捐 赠 ;( 六 )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第 二 十 二 条 依 照 会 计 法 和 国 家

14、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 编制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保 证 会 计 资 料 合 法 、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自 觉 接 受税 务 、 会 计 主 管 部 门 监 督 。第 二 十 三 条 经 费 必 须 用 于 章 程 规 定 的 业 务 范 围 和 事 业 发 展 ,每 年 制作 年 度 会 计 报 告 并 审 计 。- 7 -第 二 十 四 条 换 届 或 更 换 法 定 代 表 人 之 前 必 须 进 行 财 务 审 计 。第 二 十 五 条 经 费 必 须 用 于 章 程 规 定 的 业 务 范 围 和 事 业 的 发 展 , 在

15、每个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时 , 公 司 依 据 股 东 的 入 股 比 例 分 红 , 同 时 按 照 不 低 于年 度 净 资 产 增 加 额 或 者 净 收 益 的 15%的 比 例 提 取 发 展 基 金 , 用 于 学 校的 建 设 、 维 护 和 教 学 设 备 的 添 置 、 更 新 等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出 资 人 不 得 取 得 回 报 :( 一 ) 发 布 虚 假 招 生 简 章 或 者 招 生 广 告 , 骗 取 钱 财 的 ;( 二 ) 擅 自 增 加 收 取 费 用 项 目 、 提 高 收 费 标 准 , 情 节 严 重 的 ;( 三 ) 非

16、法 颁 发 或 者 伪 造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 四 ) 骗 取 办 学 许 可 证 或 者 伪 造 、 变 造 、 买 卖 、 出 租 、 出 借 办 学 许可 证 的 ;( 五 ) 未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记 法 和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记 制 度 进行 会 计 核 算 、 编 制 财 务 会 记 报 告 , 财 务 、 资 产 管 理 混 乱 的 ;( 六 ) 违 反 国 家 税 收 征 管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 受 到 税 务 机 关 处 罚的 ;( 七 ) 校 舍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教 学 设 施 、 设 备 存 在 重

17、 大 安 全 隐 患 , 未 及 时采 取 措 施 , 致 使 发 生 重 大 伤 亡 事 故 的 ;( 八 )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低 下 , 产 生 恶 劣 社 会 影 响 的 。( 九 ) 出 资 人 抽 逃 资 金 或 者 挪 用 办 学 经 费 的 , 不 得 取 得 回 报 。第 二 十 六 条 执 行 国 家 会 计 法 , 依 法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 编 制 财 务 会 计报 告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会 计 监 督 制 度 , 保 证 会 计 资 料 合 法 、 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 8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学 校 按 照 民 办 教 育

18、 促 进 法 、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实 施条 例 、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条 例 、 民 办 非 企 业 学 校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自 觉 接 受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和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组 织 的 监 督 检查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学 校 的 用 人 制 度 : 与 聘 任 教 师 签 订 聘 任 协 议 , 与 管 理 人员 、 工 作 人 员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其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按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及 国 务院 人 力 资 源 行 政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五

19、 章 章 程 的 修 改 和 学 校 终 止第 二 十 九 条 本 章 程 的 修 改 , 须 符 合 本 章 程 第 十 四 条 、 第 十 五 条 的 规定 。第 三 十 条 本 学 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当 终 止 :( 一 ) 完 成 章 程 规 定 宗 旨 的 ;( 二 ) 无 法 按 照 章 程 规 定 的 宗 旨 继 续 开 展 活 动 的 ;( 三 ) 被 吸 收 合 并 的 ;( 四 ) 理 事 会 决 定 解 散 的 ;( 五 ) 被 依 法 撤 销 的 ;( 六 ) 其 他 应 依 法 终 止 的 情 况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学 校 办 理 终

20、 止 前 , 应 当 在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 登 记 管 理 机 关和 有 关 机 关 的 指 导 下 成 立 清 算 组 织 , 清 理 债 权 债 务 , 处 理 剩 余 财 产 , 完成 清 算 工 作 。第 三 十 二 条 学 校 终 止 时 由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经 固 原 市 劳 动 保 障 部 门审 查 同 意 ,报 相 关 管 理 局 核 准 办 理 注 销 手 续 后 即 为 终 止 。- 9 -第 六 章 附 则第 三 十 三 条 本 章 程 经 2012 年 01 月 15 日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 自审 批 机 关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21、 核 准 之 日 起 生 效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章 程 的 解 释 权 属 理 事 会 。理 事 会 成 员 签 字 :- 10 -规 范 办 学 承 诺 书为 规 范 民 办 学 校 办 学 行 为 , 加 强 行 业 自 律 , 共 同 维 护 培 训 市 场秩 序 , 促 进 我 市 民 办 教 育 事 业 健 康 发 展 , 郑 重 承 诺 :一 、 全 面 贯 彻 国 家 职 业 教 育 方 针 , 严 格 遵 守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等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规 定 , 坚 持 依 法 办 学 , 诚 信 办 学 , 切 实 规 范 办 学 行为 。二 、 认

22、真 执 行 广 告 ( 简 章 ) 备 案 制 度 , 依 法 组 织 开 展 招 生 活 动 ,确 保 招 生 宣 传 内 容 合 法 、 真 实 、 有 效 , 杜 绝 虚 假 宣 传 和 夸 大 宣 传 ,维 护 招 生 秩 序 。三 、 严 格 执 行 教 学 大 纲 和 教 学 计 划 , 认 真 履 行 培 训 承 诺 , 按 规定 开 齐 课 程 、 开 足 课 时 , 确 保 培 训 质 量 , 切 实 维 护 受 教 育 者 的 合 法权 益 。四 、 严 格 按 照 批 准 的 培 训 类 别 、 专 业 和 层 次 开 展 培 训 , 不 擅 自变 更 办 学 地 址 ,

23、 杜 绝 超 范 围 培 训 、 违 规 异 地 培 训 ,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参与 或 实 施 学 历 教 育 。五 、 认 真 执 行 国 家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的 有 关 规 定 , 不 组 织 或 参 加 国家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异 地 考 核 鉴 定 , 杜 绝 买 卖 、 伪 造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证 书行 为 。六 、 认 真 执 行 收 费 备 案 制 度 , 严 格 按 照 备 案 的 收 费 项 目 和 标 准收 费 , 并 予 以 公 示 , 使 用 规 定 的 统 一 票 据 。 对 中 途 退 学 学 员 , 按 规定 退 还 学 费 。七 、 依 法 建 立 健 全 财 务 、 会 计 和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 按 规 定 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资料库 > 策划方案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