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一、职业病防治法2002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国家 21 世纪颁布的第一部卫生单行法律。它以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权益为宗旨,规定了我国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中的各种法律制度。该法律确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律关系主体有:政府卫生及相关行政部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以及承担职业卫生检测、体检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单位等四方。法律明确了上述四方之间的行政和民事法律关系,并分别规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法律地位、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确立了我国职业病防止所采取的“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
2、管理、综合治理”的策略;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职责和义务;突出了劳动者健康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规定了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事业病防治监管中的职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能以及各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保障劳动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国家职业病防治工作总体运行制度,即政府监管与指导、用人单位实施与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和自律、社会监督与参与以及职业卫生服务技术保障等。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我国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是:职业卫生监督制度;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3、按职业病目录和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卫生权利受到保护制度;职业病病人保障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职业病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鼓励科学防治。淘汰落后的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以及职业卫生监督和技术服务机构及其队伍管理制度等。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步骤,也是我国政府在职业卫生和安全管理方面,履行与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所签署的公约或承诺的重要体现。职业病防治法共七章 76 条,分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二、职
4、业病防治法相关配套法规与规章为使职业病防治法规范地施行,职业病防治法正式颁布后,卫生部相继发布了一系列与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的配套卫生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以及职业病分类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等多个卫生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此外,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
5、护条例以及卫生部后续发布的其他相关卫生规章,都是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同时具有法律效力。三、职业卫生标准职业卫生标准是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目的,对劳动条件各种卫生要求所做出的技术规定,可视作技术尺度。他可被政府采用,成为实施职业卫生法规的技术规范,卫生监督和管理的法定依据。1965 年由原国家建设委员会、卫生部批准、发布的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是我国第一部与职业卫生有关的国家标准,其中规定了 85 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这个标准经多次修订后成为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1981 年,我国成立了包括劳动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在内的全国性卫生标准组织,卫生标准工作取得长足的进步。随着我国社会和
6、经济的发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职业卫生标准必须符合国际惯例和要求。因此,我国于 2002 年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修订为两个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了设计应考虑的一般卫生要求,主要包括物理性有害的限值。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则重点规定了化学性的接触限值。此外,新标准有一些重要的变动,除增加了化学物的接触限值外,还采用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作为主体性的限值单位。生产性粉尘的标准除总尘外,要求主要测定呼吸性粉尘。四、国际职业卫生法规与管理职业卫生法规、管理与国家的历史及体制有关,因此它在各国的情况大不一样。随着欧洲工业化的进程,德国在
7、19 世纪即着手建立社会保障系统,保险职工的疾病、养老和工伤事故,并于 1894 年 7 月 6 日出台世界上第一部事故保险法(包括工伤和职业病)。相比之下,美国联邦政府管理职业卫生还是近期的事情,1970 年以前尚没有全国性法规,某些州有,但保护的程度在各州间有很大差别。1970 年美国国会颁布职业安全与卫生法,要求为全国工人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此外,有些国际组织和学术团体制订职业安全与卫生法规,力求在世界范围保障工人的健康。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职业卫生法规与管理也成为世界范围的问题。发达国家的工业在 20 世纪 70 年代开始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世界银行 1981 年报告称亚洲(日本除
8、外) 、拉丁美洲和东欧为新兴市场,发达国家投资占当地发展资金的 2/3。工业化给这些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带来好处,也使环境恶化、健康受损。许多国家没有劳动保护的法规,即使有,也缺乏管理。它们忽视职业病,不承认工人获赔偿的权利。世界劳工组织估计,每年全世界有 22 万工人死亡,1.25 亿例工伤。 WHO 报告,世界每年发生 1 千万例职业病,几乎全在发展中国家。目前,职业卫生(包括环境卫生) 最大的挑战是在国际领域。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编辑词条 添加义项名B 添加义项 ?职业卫生标准是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目的,对劳动条件(工作场所)的卫生要求做出的技术规定,是实施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技术规范,是卫生监
9、督和管理的法定依据。基本信息中文名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外文名称National occupational health standards缩写GBZ分类标准、准则目的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目的针对对象对劳动条件(工作场所)的卫生要求做出的技术规定目录1 标准简介2 前言介绍3 接触限值4 标准附录标准简介ICS 13.100C52GB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38-2006(代替 GBZ38-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折叠编辑本段前言介绍值物理因素(报批稿)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
10、placePhysical agents2007-04-20 发布 2007-11-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前 言本标准第 13 章、第 14 章和第 15 章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此次修订将 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和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物理因素。本标准与 GBZ 2-2002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减少了高温作业分级和高温作业场所气象条件的卫生学评价标准。-增加了非电离辐射的工频电场、超高频辐射、高频电磁场、 微波辐射接触限值和噪声的接触限值。-调整了高
11、温、手传振动的接触限值。-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的测量方法修订成为独立的标准版本 GBZ/T XXX-2006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方法。本标准的附录 A 是规范性附录,附录 B 是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华中科技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国营红声器材厂嘉兴分厂、杭州爱华仪器有限公司、奎思特技术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生、梁友信、杨磊、吴维皑、李涛、张敏、何丽华、徐伯洪、舒国华、张绍栋、杜燮祎。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Z
12、2-2002。折叠编辑本段接触限值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折叠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存在或产生物理因素的各类工作场所。适用于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劳动条件、劳动者接触物理因素的程度、生产装置泄露、防护措施效果的监测、评价、管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本标准不适用于非职业性接触。折叠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修订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包括于本标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Z 1 工业企业设
13、计卫生标准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GB/T 3947 声学名词术语GBZ/T189.1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超高频辐射GBZ/T189.2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高频电磁场GBZ/T189.3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工频电场GBZ/T189.4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激光辐射GBZ/T189.5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微波辐射GBZ/T189.6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紫外辐射GBZ/T189.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高温GBZ/T189.8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噪声GBZ/T189.9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手传振动GBZ/T18910 工作场所物理因
14、素测量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T189.11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体力劳动时的心率折叠术语定义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 中 3.1,3.3,3.4 的术语、定义和缩略语同样适用于本标准。折叠超高频辐射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ultra high frequency radiation in the workplace4.1 术语和定义4.1.1 超高频辐射 ultra high frequency radiation又称超短波,指频率为 30MHz300MHz 或波长为 10m1m 的电磁辐射,包括脉冲波和连续波。4
15、.1.2 脉冲波 pulse wave以脉冲调制所产生的超高频辐射。4.1.3 连续波 continuous wave以连续振荡所产生的超高频辐射。4.1.4 功率密度 power density单位面积上的辐射功率,以 P 表示,单位为 mW/cm2。4.2 卫生要求一个工作日内超高频辐射职业接触限值见表 1。表 1 工作场所超高频辐射职业接触限值接触时间 连续波 脉冲波功率密度(mW/cm2)电场强度(V/m) 功率密度(mW/cm2) 电场强度(V/m)8h 0.05 14 0.025 104h 0.1 19 0.05 144.3 测量方法按 GBZ/T XXX.1 规定的方法测量。折叠
16、高频电磁场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igh frequency electromagnetic field5.1 术语和定义高频电磁场 high frequency electromagnetic field频率为 100kHz30MHz,相应波长为 3km10m 范围的电磁场。高频电磁场的电场强度单位为 V/m;高频电磁场的磁场强度单位为 A/m。5.2 卫生要求8h 高频电磁场职业接触限值见表 2。表 2 工作场所高频电磁场职业接触限值频率(MHz) 电场强度(V/m) 磁场强度(A/m)0.13.0 50 530 25 -5.3 测量方法按 GB
17、Z/T XXX.2 规定的方法测量。折叠工频电场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power frequency electric field in the workplace6.1 术语和定义工频电场 power frequency electric field频率为 50Hz 的极低频电场。6.2 卫生要求8h 工作场所工频电场职业接触限值见表 3。表 3 工作场所工频电场职业接触限值频率(Hz) 电场强度(kV/m)50 56.3 测定方法按 GBZ/T XXX.3 规定的方法测量。折叠激光辐射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
18、r laser radiation in the workplace7.1 术语和定义7.1.1 激光 laser radiation波长为 200nm1mm 之间的相干光辐射。7.1.2 照射量 radiant受照面积上光能的面密度,单位为 J/cm2。7.1.3 辐照度 irradiance单位面积照射的辐射通量,单位为 W/cm2。7.1.4 校正因子 (CA 和 CB) correction factors激光生物学作用是波长的函数,为评判等价效应而引进的数学因子。CA 和 CB 分别为红外和可见光波段的校正因子。7.2 卫生要求7.2.1 8h 眼直视激光束的职业接触限值(见表 4)表 4 眼直视激光束的职业接触限值光谱范围 波长(nm) 照射时间(s) 照射量(J/cm2)辐照度(W/c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