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份代持解除协议甲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方:(身份证号码: )根据甲乙双方 201年月日和 201年月日签订的代持股协议 ,甲方持有的有限公司 680 万股股份(占注册资本的 0.68)中有 160万股股份(占注册资本的 0.16)为代乙方持有(下称“代持股份” )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上述代持股份还原事宜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 代持事项确认甲乙双方确认甲方持有的有限公司 160 万股代持股份是受托代乙方持有,乙方为有限公司万股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人,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甲方受乙方委托并根据乙方的指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有限公司的任何股东投资收益均由甲方代
2、为收取并已全部交付乙方,甲方并未实际享有有限公司的股东投资收益。二、 代持解除甲方现将持有的有限公司 160 万股代持股份归还乙方,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 2010 年 10 月 13 日和 2011 年 11 月 30 日签订的代持股协议 。本次代持股份还原不产生兑价,也不发生实际给付行为。 三、 股份过户乙方应负责本协议项下代持股份还原的全部过户手续,包括但不限于:1. 指定股份受让方并保证指定受让方满足银行股东所需资质;2. 负责有限公司的前期沟通并获得其同意;3. 获得监管部门的审批通过;4. 负责股份的托管、挂牌、工商变更登记等。甲方按照乙方的指令协助办理代持股份过户手续,乙方应保证于
3、本协议签订生效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代持股份的过户。上述期间已包含监管部门、银行等第三方机构的合理响应时间,乙方不得以第三方迟延作为抗辩理由。四、 过渡期安排本协议签署后至代持股份完成过户期间,甲方不再接受乙方委托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相应股东权利义务事宜由乙方自行解决并直接承受相应法律后果,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五、 资料保管代持股份过户到乙方或乙方指定受让方后 2 日内,乙方应将甲乙双方签订的代持股协议原件和相应付款依据原件交予甲方保管。六、 税费承担1. 股份代持期间股东投资收益等所欠缴的税费全部由乙方承担;2. 甲方按照乙方指令还原代持股份的过户办理(包括托管、挂牌、登记等流
4、程)中按照法律规定应由任何一方缴纳的税费全部由乙方承担。七、 豁免条款1. 乙方认可本协议签署日前甲方以有限公司股东名义所作出的一切行为,并承担甲方相应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乙方承诺不予追究甲方基于股份代持所产生的任何责任;2. 代持股份完成过户后,甲乙双方就股权代持事项不存在任何未完结事项、待支付款项、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3. 在代持股份还原过程中,非甲方过错导致的无法过户等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任何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八、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需承担违约金 20 万并赔偿相应的直接和间接损失。九、 保密条款4.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内容及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基于法律、政府机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披露,向专业顾问或律师披露或对方事先给予书面同意的情形除外;5. 本条所涉及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直至有关事项的公布为止;6. 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给另一方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十、 效力条款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 有限公司 (签章)法人代表(签字):乙方(签字):201年月 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