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前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论文-杨佳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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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 谈 我 国 当 前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存 在 问 题 及 完 善 对 策引 言 ( 绪 论 ) 1一 、 当 前 我 国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现 状 21.1 新 型 的 社 会 保 障 的 整 体 框 架 基 本 形成 21.2 我 国 的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取 得 突 破 性 进 展 但 也 面 临 严 峻 形势 2二 、 现 有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存 在 的 弊端 22.1.社 会 保 障 法 制 不 健全 22.2.统 筹 层 次 低 , 覆 盖 面窄 32.3.管 理 体 制 及 社 会 基 金 管 理 存 在 很 多 漏 洞 , 基 础 薄 , 妨 碍 因

2、 素多 3三 、 完 善 现 有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措 施3.1.加 快 社 会 保 障 的 立 法 进程 43.2.以 扩 大 覆 盖 面 为 重 点 , 加 快 完 善 城 镇 社 会 保 险 体系 53.3.加 大 对 社 会 保 障 的 资 金 投 入 , 增 收 节支 53.4.完 善 社 保 基 金 的 管 理 ,加 强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的 能 力 建设 53.5.逐 步 建 立 农 村 社 会 保 障 制度 63.6.开 展 社 会 保 障 理 论 和 战 略 研 究 , 为 制 度 和 机 制 创 新 提 供 支持 6结论 9参 考 文献 10摘 要

3、: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是 经 济 发 展 的 推 进 器 , 也 是 社 会 和 谐 的 稳 定 器 。 当 前 我 国无 论 城 市 还 是 农 村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都 存 在 着 一 些 问 题 , 主 要 表 现 在 : 社 会 保 障 制 度残 缺 不 全 ,保 障 项 目 较 小 , 发 展 模 式 不 够 清 楚 ; 政 府 投 入 少 , 保 障 范 围 窄 , 覆 盖面 小 , 保 障 水 平 低 , 管 理 不 够 科 学 和 规 范 ; 农 民 无 力 承 担 农 村 社 保 费 用 , 自 觉参 与 社 保 的 意 识 薄 弱 。 这 些 问 题 都 碍 于

4、 社 会 保 障 功 能 的 正 常 发 挥 , 要 解 决 这 些问 题 ,政 府 必 须 承 担 起 主 要 责 任 ,加 大 对 城 市 和 农 村 社 保 的 投 入 , 尤 其 是 对 农 村 的社 保 投 入 ; 要 加 快 发 展 农 村 经 济 ,夯 实 农 民 参 加 社 保 的 经 济 基 础 ; 大 力 宣 传 社 会保 障 制 度 ,使 群 众 充 分 认 识 到 该 制 度 的 优 越 性 ,提 高 群 众 社 会 保 障 意 识 ; 要 加 强 社会 保 障 立 法 ,完 善 社 会 保 障 的 法 律 体 系 ,使 各 项 社 保 工 作 有 法 可 依 ; 完

5、善 公 共 财 政 , 促 进 我 国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建 设 。伴 随 着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结 构 的 调 整 ,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有 待 进 一 步 健 全与 完 善 。 , 建 立 与 之 相 适 应 的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 本 文 从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当 前 的 现 状 入手 , 分 析 了 我 国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存 在 的 问 题 , 并 提 出 了 如 何 完 善 当 今 的 社 会 保 障体 系 的 措 施 。关 键 词 : 社 会 保 障 存 在 问 题 完 善 措 施 所 谓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

6、 就 是 指 国 家 为 了 保 持 经 济 发 展 和 社 会 稳 定 , 对 公 民 在年 老 , 疾 病 , 伤 残 , 失 业 , 遭 遇 灾 害 , 面 临 生 活 困 难 的 情 况 下 , 由 政 府 和 社 会依 法 给 予 物 质 帮 助 , 以 保 障 公 民 的 基 本 生 活 需 要 的 制 度 。 随 着 经 济 社 会 环 境 的 变化 ,如 何 进 一 步 深 化 改 革 ,加 快 建 设 与 我 国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相 适 应 的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实 现 社 会 保 障 事 业 全 面 、 持 续 、 协 调 、 健 康 发 展 ,是 值 得

7、我 们 认 真 思 索 和 研 究 的一 个 重 要 问 题 。1、 当 前 我 国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发 展 的 现 状新 中 国 成 立 后 50 年 来 , 实 现 宪 法 规 定 的 社 会 保 障 权 利 经 历 了 曲 折 的 发 展 过程 , 大 体 上 可 以 划 分 为 五 个 阶 段 。 目 前 在 我 国 , 社 会 保 障 的 功 能 和 作 用 已 经 逐渐 深 入 人 心 , 新 型 的 社 会 保 障 的 整 体 框 架 基 本 形 成 , 主 要 表 现 为 : 初 步 完 成 了从 传 统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到 新 型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8、转 型 ; 确 立 了 以 养 老 、 医 疗 与 失 业保 险 制 度 为 骨 干 的 城 镇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的 基 本 框 架 ; 创 立 了 力 求 把 公 平 与 效 率 结合 起 来 , 把 社 会 互 济 与 自 我 保 障 结 合 起 来 的 具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 如今 , 随 着 人 口 老 龄 化 的 到 来 , 人 口 老 龄 化 高 峰 对 社 会 保 障 造 成 巨 大 压 力 , 养 老保 险 基 金 不 能 满 足 人 口 老 龄 化 的 要 求 ; 经 济 体 制 转 轨 伴 随 的 高 失 业 、 两 极 分 化等 问

9、 题 对 社 会 保 障 提 出 了 更 高 的 要 求 ; 市 场 经 济 特 有 的 宏 观 经 济 波 动 现 行 社 会保 障 制 度 难 以 适 应 。 而 我 国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改 革 也 取 得 了 一 些 突 破 性 进 展 , 但 面临 的 形 势 仍 然 十 分 严 峻 。2、 现 有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存 在 的 弊 端自 建 国 以 来 , 我 们 党 和 国 家 建 立 了 一 套 与 高 度 集 中 的 计 划 经 济 体 制 相 适 应 的社 会 保 障 制 度 。 但 是 随 着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的 深 化 , 现

10、 行 的 社 会 保 障制 度 的 弊 端 显 现 出 来 , 已 经 不 能 适 应 社 会 的 发 展 要 求 了 。 概 括 的 来 说 , 我 国 传统 社 会 保 障 的 弊 端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点 :2.1.社 会 保 障 法 制 不 健 全目 前 , 我 国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是 以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 和 发 放 为 基 础 、 以 部 分 城 市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和 居 民 生 活 救 济 为 辅 助 而 形 成 的 一 套 制 度 。 还 没 有 形 成 全 国统 一 的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 社 会 保 障 法 制 化 建 设 滞

11、 后 , 现 行 的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的 筹 集 、管 理 与 使 用 缺 乏 应 有 的 法 律 保 障 , 所 制 订 的 只 是 一 些 行 政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 这种 立 法 的 低 层 次 状 况 不 仅 导 致 我 国 社 会 保 障 法 律 规 范 的 强 制 力 低 , 而 且 也 导 致现 行 法 律 往 往 更 多 注 重 部 门 利 益 和 地 方 利 益 , 造 成 各 部 门 之 间 立 法 的 矛 盾 和 各地 方 立 法 的 不 协 调 , 最 终 导 致 各 地 社 会 保 障 的 做 法 难 以 统 一 。2.2.统 筹 层 次 低 ,

12、覆 盖 面 窄目 前 我 国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统 筹 层 次 很 低 , 虽 然 国 家 也 要 求 各 地 区 尽 快 实 现 省级 统 筹 , 但 大 部 分 地 区 落 实 到 地 市 级 统 筹 , 还 存 在 不 少 的 县 级 统 筹 。 我 国 各 地区 的 自 然 资 源 、 天 然 环 境 各 不 相 同 , 经 济 基 础 也 不 一 样 , 管 理 水 平 和 人 才 条 件也 存 在 着 一 定 差 异 , 这 些 都 决 定 着 一 个 地 区 的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 进 而 也 决 定 着 一个 地 区 的 资 金 筹 措 能 力 。 目 前 , 我

13、 国 过 低 的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统 筹 层 次 直 接 影 响了 社 会 保 障 的 良 好 运 行 , 表 现 为 : 条 件 好 的 地 方 , 较 低 的 收 费 率 即 可 满 足 当 地的 社 会 保 障 支 出 , 条 件 差 的 地 方 , 较 高 的 收 费 率 也 无 法 满 足 当 地 的 社 会 保 障 支出 。健 全 的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应 覆 盖 全 体 公 民 , 目 前 参 加 城 镇 社 会 保 险 的 单 位 绝 大多 数 仍 为 原 来 的 国 有 、 集 体 企 业 。 从 人 员 构 成 看 ,个 体 、 私 营 经 济 组 织 只

14、 占 总 数的 8%,大 量 涌 现 的 个 体 、 民 营 经 济 不 参 保 或 参 保 不 缴 费 的 现 象 十 分 严 重 。 一 些 已参 保 单 位 采 取 尽 可 能 少 报 工 资 总 额 的 手 段 偷 、 漏 社 会 保 险 费 。 国 有 企 业 停 产 、改 制 、 破 产 等 无 力 缴 费 ,造 成 大 量 参 保 人 员 的 流 失 。 按 照 当 前 的 制 度 , 越 是 需 要社 会 保 障 的 弱 势 群 体 反 而 越 因 为 负 担 不 起 社 会 保 障 而 无 法 享 受 到 社 会 保 障 。 另外 当 前 农 村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还

15、处 于 探 索 阶 段 , 还 没 有 形 成 有 效 的 制 度 模 式 , 各 地的 发 展 也 极 不 均 衡 。 2.3.管 理 体 制 及 社 会 基 金 管 理 存 在 很 多 漏 洞 。 基 础 薄 , 妨 碍 因 素 多我 国 党 和 政 府 中 的 许 多 部 门 , 如 中 央 组 织 部 、 劳 动 人 事 部 、 财 政 部 、 民 政部 、 总 工 会 、 卫 生 部 和 一 些 保 险 公 司 等 , 都 在 不 同 的 范 围 和 程 度 上 参 与 了 我 国现 行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管 理 工 作 , 这 种 政 出 多 门 的 情 况 不 利 于

16、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管理 。 另 外 在 养 老 保 险 方 面 , 大 量 企 业 逃 避 参 保 , 不 合 规 定 的 提 前 退 休 以 及 退 休人 员 死 亡 后 由 家 属 继 续 领 取 养 老 金 等 问 题 仍 然 普 遍 存 在 。 在 失 业 保 险 方 面 ,随 着下 岗 与 失 业 并 轨 ,失 业 保 险 体 系 在 财 务 方 面 的 不 可 持 续 性 苗 头 迅 速 显 现 ,部 分 省 份失 业 保 险 金 出 现 收 不 抵 支 现 象 。 鉴 于 中 国 巨 大 的 就 业 压 力 ,在 未 来 相 当 长 时 期 内 ,高 失 业 难 以 避

17、 免 ,因 此 ,现 行 失 业 保 险 体 系 要 想 保 持 长 期 收 支 平 衡 几 乎 不 可 能 。在 医 疗 保 险 方 面 , 虽 然 从 表 面 看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是 可 持 续 的 ,但 目 前 做 到 的 只 是 统筹 基 金 维 持 收 支 平 衡 ,且 以 严 格 控 制 受 益 范 围 为 基 础 ,部 分 参 保 人 员 个 人 帐 户 资 金严 重 不 足 ,个 人 负 担 过 重 是 普 遍 现 象 。 其 次 ,参 保 人 、 医 疗 服 务 机 构 设 法 侵 蚀 统 筹基 金 以 牟 取 个 人 或 小 群 体 利 益 的 动 机 普 遍 很

18、 强 ,且 手 段 多 样 化 。 在 这 种 形 势 下 ,医疗 保 险 统 筹 基 金 能 否 维 持 长 期 收 支 平 衡 值 得 怀 疑 。从 我 国 的 现 状 看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来 源 主 要 是 企 业 支 付 , 少 量 部 分 由 国 家 补充 , 个 人 交 纳 较 少 , 不 能 很 好 体 现 国 家 、 集 体 和 个 人 共 同 负 责 的 原 则 。 实 际 上政 府 举 办 的 基 本 保 障 变 成 了 全 部 保 险 , 这 与 我 国 生 产 力 发 展 水 平 低 、 人 口 多 、底 子 薄 、 国 家 总 体 财 政 经 济 实 力

19、尚 不 雄 厚 的 国 情 不 相 适 应 。 大 部 分 私 营 个 体 老板 及 职 工 不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 有 的 基 层 职 员 还 自 愿 放 弃 企 业 本 可 以 为 他 们 上 的 社会 保 险 。另 外 , 从 当 前 的 制 度 和 操 作 上 来 看 , 在 企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的 员 工 是 否 参 加 社会 保 险 还 不 是 员 工 个 人 的 自 主 行 为 , 而 是 由 企 事 业 单 位 领 导 决 定 的 , 与 企 事 业单 位 领 导 的 行 为 方 式 和 单 位 经 营 状 况 有 着 密 切 的 关 系 。 此 外 , 也 有

20、 相 当 多 的 单位 利 用 政 策 或 制 度 的 空 当 , 虽 然 工 作 上 需 要 某 一 员 工 , 并 长 期 使 用 , 就 是 不 与此 员 工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也 不 用 为 此 职 工 上 社 会 保 险 。 也 有 不 少 国 有 企 业 的 领 导想 按 时 为 其 正 式 职 工 上 社 会 保 险 , 但 由 于 企 业 困 难 得 连 职 工 工 资 都 发 不 了 , 自然 也 无 能 力 为 职 工 交 社 会 保 险 费 了 。3、 完 善 现 有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措 施当 前 , 我 国 政 通 人 和 , 国 民 经 济 又

21、好 又 快 发 展 , 全 国 上 下 社 会 保 障 的 意 识不 断 增 强 , 发 展 社 会 保 障 事 业 具 备 很 好 的 社 会 条 件 和 物 质 基 础 。 我 们 要 紧 紧 抓住 这 一 有 利 时 机 , 进 一 步 加 快 构 建 覆 盖 城 乡 的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 探 索 建 立 一 套 适应 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 段 基 本 国 情 的 、 符 合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要 求 的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3.1.加 快 社 会 保 障 的 立 法 进 程社 会 保 障 是 通 过 国 家 立 法 强 制 实 施 的 社 会 经 济

22、 制 度 , 必 须 有 完 善 的 法 律 法规 作 为 保 证 。 社 会 保 障 法 律 体 系 的 健 全 和 完 善 , 对 于 推 进 社 会 保 障 具 有 十 分 重要 的 作 用 。 目 前 ,由 于 社 会 保 障 法 律 法 规 立 法 层 次 低 ,在 我 国 已 经 制 定 出 来 的 社 会保 障 法 规 中 ,比 较 普 遍 地 存 在 着 缺 乏 法 律 责 任 的 现 象 ,无 法 发 挥 法 律 规 范 的 强 制 功能 ,无 法 确 保 社 会 保 障 措 施 的 有 效 实 施 。 在 实 际 工 作 中 , 推 进 社 会 保 障 工 作 遇 到的 很

23、 多 矛 盾 和 问 题 , 都 与 法 制 不 健 全 、 监 察 手 段 不 足 有 关 , 因 此 迫 切 需 要 加 强法 制 建 设 。 当 前 需 要 加 快 这 方 面 的 工 作 步 伐 , 尽 快 把 成 熟 的 经 验 和 做 法 上 升 为法 律 , 尽 快 出 台 社 会 保 障 的 法 律 法 规 。 加 强 法 制 建 设 , 形 成 基 本 法 律 、 行 政 法规 和 政 策 措 施 相 结 合 的 法 律 政 策 体 系 , 将 为 社 会 保 障 事 业 发 展 提 供 法 律 依 据 ,推 动 社 会 保 障 事 业 的 健 康 有 序 发 展 。3.2.

24、以 扩 大 覆 盖 面 为 重 点 , 加 快 完 善 城 镇 社 会 保 险 体 系社 会 统 筹 必 须 具 有 较 大 的 范 围 ,不 能 过 窄 。 “低 水 平 、 广 覆 盖 、 多 层 次 ”是 一个 相 辅 相 成 的 有 机 整 体 。 社 会 保 险 遵 循 “大 数 法 则 ”,即 参 加 保 险 的 人 数 越 多 (覆盖 面 越 大 ),互 济 功 能 就 越 大 ,抗 御 风 险 的 能 力 就 越 强 ,人 数 的 广 覆 盖 是 做 大 做 强 社会 保 险 的 坚 实 基 础 。 所 以 ,要 建 立 覆 盖 城 乡 的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 就 是

25、要 统 筹 考 虑 城乡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 逐 步 将 各 类 人 群 纳 入 覆 盖 范 围 , 实 现 城 乡 统 筹 和 应 保 尽 保 。在 城 镇 , 应 当 继 续 完 善 养 老 、 医 疗 、 失 业 、 工 伤 、 生 育 保 险 制 度 , 逐 步 把 各 类职 工 和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都 纳 入 覆 盖 范 围 , 同 时 抓 紧 建 立 城 镇 居 民 医 疗 保 险 和 农 民工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 加 紧 研 究 制 定 城 镇 没 有 参 加 养 老 保 险 的 困 难 集 体 企 业 和 无 工作 老 年 人 的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26、 办 法 。 在 农 村 , 应 当 全 面 建 立 农 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制 度 ,进 一 步 推 进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 探 索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 建 立 与 家 庭 保 障 、土 地 保 障 相 结 合 的 保 障 体 系 。 当 前 , 要 特 别 注 意 解 决 被 征 地 农 民 的 就 业 和 社 会保 障 问 题 , 做 到 即 征 即 保 , 确 保 他 们 的 生 活 水 平 不 因 征 地 而 降 低 。3.3.加 大 对 社 会 保 障 的 资 金 投 入 , 增 收 节 支社 会 保 险 的 制 度 运 行 有 赖

27、于 资 金 的 支 撑 ,社 会 保 险 远 期 基 金 支 付 压 力 很 大 ,若要 缓 冲 压 力 ,填 补 缺 口 ,必 须 逐 步 做 实 个 人 账 户 ,真 正 实 现 现 收 现 付 向 部 分 积 累 的模 式 转 换 ,同 时 要 加 大 对 社 会 保 障 的 资 金 投 入 ,增 收 节 支 。 当 前 , 我 国 要 扩 大 覆 盖范 围 和 提 高 保 障 水 平 , 必 须 进 一 步 加 强 基 金 征 缴 工 作 , 充 分 发 挥 其 主 渠 道 作 用 ,同 时 要 建 立 公 共 财 政 体 制 , 不 断 加 大 财 政 对 社 会 保 障 的 投 入

28、 力 度 。 因 此 现 阶 段 ,必 须 要 进 一 步 加 强 监 管 工 作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和 要 情 报告 制 度 , 完 善 社 会 保 障 监 督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机 制 , 加 强 监 督 队 伍 建 设 , 开 展 基 金安 全 教 育 活 动 , 加 大 监 督 检 查 力 度 , 发 挥 行 政 监 督 、 专 门 监 督 和 社 会 监 督 的 协 同作 用 , 形 成 人 人 关 心 基 金 安 全 、 重 视 基 金 安 全 、 维 护 基 金 安 全 的 社 会 氛 围 。3.4.完 善 社 保 基

29、金 的 管 理 ,加 强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的 能 力 建 设要 完 善 社 保 基 金 的 管 理 , 打 击 骗 保 行 为 , 首 先 建 立 信 息 联 网 , 是 社 会 保 险管 理 方 面 非 常 重 要 的 一 个 领 域 , 也 是 一 个 基 础 工 作 ; 广 泛 运 用 现 代 化 化 信 息 管理 技 术 , 健 全 养 老 、 失 业 、 医 保 信 息 监 控 体 系 , 利 用 信 息 系 统 进 行 异 常 数 据 的监 控 、 分 析 , 有 针 对 性 地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同 时 采 取 宏 观 与 微 观 、 常 规 与 突 击

30、 、全 面 与 重 点 等 方 法 , 提 高 监 管 水 平 和 效 率 。 其 次 大 力 宣 传 举 报 制 度 , 将 养 老 、失 业 、 医 保 政 策 执 行 过 程 置 于 全 社 会 的 监 督 之 下 , 营 造 全 社 会 打 击 骗 保 氛 围 。再 次 , 加 大 处 罚 力 度 , 发 现 一 例 , 查 处 一 例 , 决 不 手 软 , 让 “骗 保 硕 鼠 ”无 处 藏身 。 社 会 保 障 是 一 项 技 术 性 、 专 业 性 非 常 强 的 事 业 。 需 要 大 批 熟 悉 政 策 、 精 通业 务 的 高 素 质 管 理 人 才 (如 精 算 师 、

31、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投 资 人 等 )和 一 支 既 有 理 论和 政 策 水 平 、 又 有 实 际 操 作 能 力 的 干 部 队 伍 , 应 当 加 强 这 类 专 业 人 才 和 干 部 队伍 的 教 育 与 培 养 , 保 证 新 的 社 会 保 障 体 制 的 有 效 运 作 , 更 好 地 行 使 社 保 机 构 的管 理 职 能 。3.5.逐 步 建 立 农 村 社 会 保 障 制 度建 立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和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建 设 , 做 好 当 前 农 村 社 会 保 障 工 作 ,应从 以 下 五 个 方 面 着 手 建 立 农

32、 村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一 是 建 立 和 实 行 农 村 居 民 的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制 度 ;二 是 建 立 和 实 行 失 地 农 民 的 养 老 保 险 和 失 业 保 险 。 以 土 地 换 保 障 , 率 先 建立 失 地 农 民 的 养 老 和 失 业 保 险 已 经 是 势 在 必 行 ;三 是 积 极 探 索 国 家 粮 补 资 金 用 于 农 村 社 保 建 设 的 途 径 ;四 是 加 快 农 村 新 型 合 作 医 疗 制 度 建 设 步 伐 。 要 按 照 “风 险 共 担 、 互 助 共 济 ”的 原 则 , 着 力 完 善 政 府 推 进 、 农

33、民 互 动 、 社 会 参 与 的 工 作 机 制 , 加 快 以 大 病 医疗 统 筹 为 主 的 农 村 新 型 合 作 医 疗 制 度 , 不 断 提 高 农 民 的 医 疗 保 障 水 平 ;五 是 切 实 保 护 “农 民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 “农 民 工 ”是 一 支 在 城 市 化 进 程 中 只完 成 了 职 业 转 换 却 没 有 完 成 身 份 转 换 的 特 殊 群 体 。 目 前 , 最 迫 切 的 是 尽 快 建 立农 民 工 的 工 伤 保 险 制 度 、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和 大 病 、 疾 病 的 住 院 保 障 机 制 , 以 及 合法 权 益

34、 受 损 或 遭 遇 不 公 平 待 遇 时 的 社 会 救 援 制 度 。 因 此 , 逐 步 加 大 公 共 财 政 对农 村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建 设 的 投 入 , 建 立 起 覆 盖 农 村 的 全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是 建 设 社 会 主义 新 农 村 的 重 要 内 容 ,也 是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的 基 本 要 求 。3.6.开 展 社 会 保 障 理 论 和 战 略 研 究 , 为 制 度 和 机 制 创 新 提 供 支 持长 期 以 来 , 我 国 社 会 保 障 理 论 与 战 略 研 究 滞 后 , 社 会 保 障 规 划 和 制 度 设 计缺 乏 系

35、 统 性 , 政 策 不 衔 接 , 责 任 不 清 晰 , 使 有 限 的 资 源 得 不 到 充 分 利 用 , 影 响和 制 约 着 社 会 保 障 事 业 的 发 展 。 目 前 , 我 国 迫 切 需 要 集 思 广 益 , 推 动 社 会 各 界深 入 开 展 有 关 社 会 保 障 的 理 论 和 战 略 研 究 。 理 论 研 究 要 着 眼 于 总 结 我 国 社 会 保障 的 生 动 实 践 , 充 分 认 识 社 会 保 障 的 地 位 和 作 用 , 正 确 把 握 社 会 保 障 的 规 律 和特 点 , 不 断 探 索 实 现 社 会 保 障 的 方 法 和 途 径

36、 , 形 成 和 丰 富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社 会 保障 理 论 , 以 增 强 工 作 的 坚 定 性 和 自 觉 性 ; 战 略 研 究 要 在 认 真 分 析 当 前 及 今 后 一个 时 期 经 济 社 会 条 件 的 基 础 上 , 加 强 宏 观 性 、 前 瞻 性 、 战 略 性 研 究 , 对 覆 盖 城乡 的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进 行 总 体 设 计 和 系 统 规 划 , 明 确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建 设 的 战 略 目标 、 战 略 重 点 、 战 略 步 骤 和 主 要 任 务 , 以 增 强 工 作 的 系 统 性 和 科 学 性 。总 之 , 社

37、会 保 障 制 度 是 社 会 稳 定 的 “安 全 网 ”,关 系 到 我 国 改 革 、 发 展 、 稳定 的 大 局 ,关 系 到 国 家 的 长 治 久 安 。 建 立 健 全 同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相 适 应 的 社 会 保 障制 度 是 事 关 人 民 群 众 的 切 身 利 益 ,事 关 和 谐 稳 定 的 大 局 ;因 此 , 我 们 要 不 断 健 全 社会 保 障 制 度 , 大 力 发 展 各 项 社 会 事 业 , 同 时 也 只 有 不 断 健 全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 使社 会 保 障 这 项 “关 乎 国 运 、 惠 及 子 孙 ”的 伟 大 事 业

38、真 正 健 康 有 序 、 扎 实 有 效 地 顺利 推 进 。参 考 文 献 :1、 唐 东 会 .我 国 社 会 保 障 改 革 中 的 问 题 及 建 议 .工 业 技 术 与 经 济 .2007( 4) :37-392、 刘 俊 , 林 俊 岚 .浅 析 构 建 我 国 社 会 保 障 法 的 重 要 性 及 其 完 善 方 式 .湖 北 经 济学 院 学 报 .2007( 4) : 103-1043、 李 增 梅 , 孔 庆 梅 .健 全 与 完 善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的 问 题 及 对 策 分 析 .中 国 卫 生 经济 .2007( 5) : 67-684、 王 兆 宁 .我 国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建 立 和 完 善 .集 团 经 济 研 究 .2007( 6) : 83-845、 李 秀 玲 .制 约 我 国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障 碍 分 析 与 解 决 措 施 .时 代 贸 易 .2007( 7) : 40-416、 胡 锦 涛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七 次 全 国 代 表 大 会 上 的 报 告 .2007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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