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联合招生合作协议书甲方: 大连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乙方: 天河空港(大连)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一、合作起因第一条、乙方有“民航职业技能教育“专业的教师队伍及成熟的学生就业安置渠道,并在大连市金普新区大魏家街道 65 号的地点有 1-6 层,建筑面积 1660 平米的办学场所一处。甲方在中国东北地区有比较成熟的“大连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的品牌效应及完整的招生队伍,符合乙方航空培训事业宣传招生工作的推广。第二条、现甲乙双方就各自的资源条件进行整合,实现双方在宣传招生、职业技能教育及就业和场地资源利用等方面的互利互惠、达成合作。二 、 合 作 方 式第 一 条 、 乙 方 以 甲 方 学 院 (
2、大 连 装 备 制 造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航 空 工 程 学 院 的 名 义 进 行 办 学 ( 招 生 、 宣 传 、 教 学 ) , 甲 方 为 乙方 提 供 “大 连 装 备 制 造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航 空 工 程 学 院 ”的 公 章使 用 权 。第 二 条 、 甲 乙 双 方 对 网 站 实 行 全 面 点 击 链 接 , 在 “大 连装 备 制 造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网 站 首 页 点 击 “航 空 工 程 学 院 ”进 入乙 方 网 站 页 面 , 在 乙 方 网 站 首 页 点 击 “大 连 装 备 制 造 职 业 技 术学 院 ”进 入 甲 方 页
3、面 。 第 三 条 、 甲 乙 双 方 对 合 作 项 目 实 行 协 同 管 理 , 共 同 开 发 市场 。三 、 管 理 费 支 付 及 结 算 方 式第 一 条 、 乙 方 按 每 一 期 ( 三 个 月 为 一 期 ) 甲 方 所 招 学 员数 量 支 付 给 甲 方 管 理 费 。第 二 条 、 管 理 费 计 算 方 式 : 乙 方 每 一 期 招 生 数 量 *( 学 杂费 +就 业 安 置 费 ) * 12%。第 三 条 、 乙 方 支 付 甲 方 招 生 管 理 费 的 结 算 方 式 : 每 月 月 底乙 方 按 甲 方 所 招 已 交 学 杂 费 学 员 数 量 给 予
4、 学 杂 费 12%的 结 算 ,每 一 期 学 员 上 岗 , 交 完 就 业 安 置 费 , 乙 方 按 甲 方 所 招 已 交 岗 位安 置 费 学 员 数 量 给 予 岗 位 安 置 费 12%的 结 算 。四 、 基 本 事 项第 一 条 、 甲 乙 双 方 对 宣 传 招 生 的 合 作 项 目 实 行 以 下 挂 牌 方 式 :主 题 名 称 “大 连 装 备 制 造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航 空 工 程 学 院 天河 空 港 ( 大 连 ) 航 空 航 海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第 二 条 、 甲 方 的 招 生 教 师 不 得 直 接 收 取 学 员 任 何 费 用
5、, 报 名 学生 应 该 统 一 到 乙 方 指 定 学 生 报 名 缴 费 点 交 费 。第 三 条 、 双 方 合 作 项 目 由 甲 乙 双 方 协 同 运 作 , 乙 方 提 供 甲方 宣 传 招 生 的 基 本 运 作 支 持 , 甲 方 承 担 相 应 的 宣 传 招 生 任 务 。五 、 权 利 与 义 务第 一 条 、 乙 方 负 责 提 供 完 整 的 招 生 资 料 、 师 资 、 教 材 、 培训 场 所 和 设 施 并 对 培 训 质 量 负 责 。第 二 条 、 乙 方 负 责 对 甲 方 的 招 生 教 师 进 行 招 生 前 期 培 训 、详 细 讲 解 、 介
6、绍 招 生 计 划 及 就 业 方 向 介 绍 。第 三 条 、 甲 方 负 责 按 乙 方 要 求 进 行 培 训 招 生 工 作 , 负 责 招收 学 员 , 甲 方 应 向 学 员 详 细 说 明 培 训 理 由 、 可 行 性 、 可 靠 性 和优 越 性 , 按 照 乙 方 的 承 诺 组 织 宣 传 , 不 得 擅 自 向 学 员 提 供 过 高的 承 诺 , 不 得 擅 自 提 高 招 生 学 费 。六 、 乙 方 承 诺第 一 条 、 所 有 参 加 职 业 技 能 教 育 结 业 合 格 的 学 员 , 交齐 学 杂 费 和 岗 位 安 置 费 , 甲 方 负 责 其 学 员
7、 航 空 行 业 相 应 岗 位工 作 安 置 。第 二 条 、 如 结 业 学 生 出 现 滞 留 待 业 情 况 所 发 生 的 法 律 与 经济 纠 纷 均 与 乙 甲 方 无 任 何 关 系 , 其 相 应 后 果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六 、 违 约 责 任第 一 条 、 甲 乙 双 方 必 须 严 格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 不 得 擅 自修 改 本 协 议 内 容 。第 二 条 、 由 于 甲 乙 双 方 单 方 面 责 任 造 成 的 各 种 损 失 , 均 由责 任 方 全 部 承 担 , 必 要 时 可 诉 诸 法 律 通 过 法 律 手 段 予 以 解 决
8、 。七 、 未 尽 事 宜 由 甲 乙 双 方 另 行 协 商 , 形 成 书 面 材 料 附 后 生 效 , 如有 冲 突 以 附 后 材 料 为 准 。八 、 协 议 履 行 过 程 中 如 出 现 不 同 意 见 或 产 生 纠 纷 , 双 方 应 本 着 精诚 合 作 的 原 则 洽 谈 协 商 , 必 要 时 甲 乙 双 方 均 有 权 诉 诸 法 律 以 解 决纠 纷 。九 、 合 作 期 限 :合 作 期 3 年 , 自 2014 年 08 月 11 日 起 至 2017 年 08 月 11 日 止 。十 、 本 协 议 自 甲 乙 双 方 代 表 人 签 章 日 生 效 。甲 方 : 乙 方 :电 话 : 电 话 :代 表 人 ( 签 章 ) : 代 表 人 ( 签 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