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委托持股协议甲 方: 住 所 地:法定代表人:乙 方: 住 所 地:法定代表人:甲方愿意出资参与设立_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公司)。甲方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万元(小写:_元),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 。甲方与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委托事项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对公司出资(以下简称“代表股份“) 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以自己名义对公司出资,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二、委托权限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 :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份作为出资设
2、立公司,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公2司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相应活动,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三条 知情权甲方享有对公司投资的知情权,有权通过乙方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大决策以及利润分配方案等。第四条 参与管理权甲方通过乙方参与对公司的管理。乙方参加公司股东会、堇事会前,应与甲方进行沟通,涉及需要乙方在公司股东会、堇事会表决的事项,甲方应事先告知乙方如何发表意见以及如何表决等。乙方在参加公司股东会、堇事会时应严格遵照甲方指令执行。乙方应将每一次股东会、董事会召开及表决的情况向甲方作书面通报。如果甲
3、方要求直接参与公司的管理,包括并不限于亲自出席股东会、董事会等,乙方应当无条件配合,为甲方办理授权书等所有相关手续。第五条 投资收益取得权甲方其对公司的实际出资,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分红所得及其他收益等全部投资收益。第六条 转让出资权在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后,甲方不得抽回出资,但可以转让出资。在委托持股期间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全部或者部分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第七条 剩余财产分配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公司因某种原因解散并进行清算,甲方仍委托乙3方参加清算。如经清算后公司有剩余财产并分配给乙方,则甲方有权取得应分配的财产,乙方应当无条件将该财产交付甲
4、方。第八条 监督权甲方作为代表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第九条 按期足额出资义务甲方应按照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按期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第十条 增加或补足出资的权利和义务如公司股东会决定增加注册资本金或补足注册资本金的决定后,甲方有权利并有义务按公司成立时其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增加或补足出资。第十一条 承担投资风险义务甲方以其委托出资的数额为限,承担对公司出资的投资风险。乙方不对甲方的出资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甲方不得就出资财产的盈亏,要求乙方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合理税费承担
5、义务在乙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在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 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由甲方承担。自甲方负担的上述费用发生之日起五日内,甲方应将该等费用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否则,乙方可以在甲4方的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等任何收益中扣除。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乙方有权依本协议约定行使股东权利乙方作为公司的登记股东,有权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但乙方行使股东权利时应当受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不得利用登记股东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第十四
6、条 乙方无权处置因甲方委托而形成的股东权利乙方仅得以自身名义将甲方的出资向公司出资并代甲方持有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 赠予、放弃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处置行为) 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东权益,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未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东权益。第十五条 支付代表股份投资收益的义务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表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 现金股息 ,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 )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五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乙方不能及
7、时交付的,应按逾期交付金额向甲方按日支付 1的违约金。第十六条 协助转让义务在甲方拟将相应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时,乙方应对此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及便利。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5第十七条 乙方无权就委托事项收取报酬。甲方与乙方的此项委托关系为免费委托,乙方无权就此委托事项向甲方收取报酬。五、保密条款 第十八条 协议各方对协议本身、以及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何一方违反该等保密义务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100 万元,并且还应当全额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六、协议
8、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九条 如乙方由于自身原因要求解除本委托协议,须提前 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因解除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乙方在协议期限内提出解除本协议的,乙方应将代表股份转移到甲方自己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第二十一条 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乙方依法转让代表股份给甲方选定的新受托人,乙方应当无条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协议期限内破产或终止经营的,代表股份不属于乙方的财产,乙方清算组应当无条件将该代表股份转移到甲方自己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第二十三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指令将代表股份全部
9、转到自身名下或者第三方的,当乙方名下股份的全部转让完毕时本协议自动终止。七、争议解决条款6第二十四条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方与乙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1、将争议提交重庆市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2、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八、生效条款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自甲方及乙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公司解散并办理注销公司登记之日终止。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各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协议各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签订地点:重庆市渝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