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协议(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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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协议(范本)甲 方 ( 职 业 学 校 ) :地址: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乙 方 ( 实 习 单 位 ) :地址: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丙方(学生):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根 据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职 业 学 校 学 生 实 习 管 理 规 定 ( 教 职 成 20163号 ) , 甲 方 拟 安 排 级 专业 学 生 ( 丙 方 ) 赴 乙 方 参 加 顶 岗 实 习 。 为 明 确 三 方 的 权 利 和 义务 , 在 平 等 自 愿 的 基 础 上 , 经 协 商 一 致 , 签 订 本 协 议 。1.实 习 时 间 、 地

2、点 、 岗 位 及 内 容1.1实 习 时 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1.2实 习 地 点 : 1.3实 习 岗 位 及 内 容 ( 可 另 附 页 ) : 2 实 习 组 织 及 实 习 管 理2.1甲 方 集 体 组 织 的 实 习 前 , 可 对 乙 方 进 行 考 察 , 了 解 乙 方 的相 关 资 质 和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并 作 出 评 估 。 甲 方 应 安 排 丙 方 到 丙 方 专业 相 关 的 实 习 岗 位 。 乙 方 应 按 照 约 定 提 供 与 丙 方 专 业 相 关 的 实 习岗 位 。2.2甲 方 会 同 乙 方 制 定 顶 岗 实 习 方 案

3、, 并 协 助 乙 方 落 实 。 方 案应 明 确 实 习 目 标 、 实 习 任 务 、 必 要 的 实 习 准 备 、 考 核 标 准 等 。2.3实 习 开 始 前 , 甲 方 应 完 成 与 实 习 岗 位 相 关 的 专 业 知 识 与 基本 技 能 训 练 的 教 学 任 务 , 使 丙 方 能 适 应 实 习 岗 位 的 基 本 要 求 , 并对 丙 方 进 行 初 步 培 训 , 使 丙 方 了 解 实 习 的 目 标 、 任 务 和 考 核 标 准 。2.4乙 方 负 责 丙 方 的 岗 前 培 训 , 培 训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安 全 生产 、 岗 位 工

4、作 任 务 及 流 程 、 相 关 设 备 操 作 规 范 、 工 作 纪 律 及 其 他需 要 培 训 的 内 容 。2.5甲 方 安 排 担 任 丙 方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 联 系 方 式 :) , 负 责 丙 方 实 习 期 间 的 业 务 指 导 和 日 常 巡 视 , 掌 握实 习 动 态 , 做 好 丙 方 的 思 想 教 育 工 作 , 并 全 程 跟 踪 服 务 。2.6乙 方 安 排 担 任 丙 方 实 习 指 导 人 员 (联 系 方 式 :) , 对 丙 方 实 习 进 行 业 务 指 导 和 管 理 , 确 保 丙 方 接 受合 格 的 岗 位 技 能 训 练

5、。2.7甲 乙 双 方 协 商 , 建 立 丙 方 实 习 情 况 通 报 制 度 。 遇 重 大 问题 或 突 发 事 件 , 乙 方 应 立 即 通 报 甲 方 , 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逐 级上 报 。2.8丙 方 严 格 遵 守 甲 乙 双 方 的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 完 成 实 习 方 案 确定 的 各 项 实 习 任 务 。 丙 方 因 违 反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或 个 人 原 因 造 成 乙方设备损坏的, 。2.9除 工 作 需 要 外 , 丙 方 实 习 期 间 应 保 持 通 讯 畅 通 , 主 动 与 指导教师保持联系。2.10丙 方 不 得 迟

6、 到 、 早 退 、 旷 工 , 因 故 确 需 请 假 时 , 应 按 照甲 、 乙 双 方 确 定 的 请 假 制 度 办 理 并 告 知 指 导 教 师 , 经 批 准 后 , 才 可请 假 。 丙 方 休 假 完 返 回 乙 方 实 习 岗 位 , 应 分 别 向 指 导 教 师 和 乙 方 专门 指 导 人 员 销 假 。 对 于 丙 方 的 非 正 常 情 况 缺 勤 , 乙 方 应 及 时 向甲方实习指导老师进行通报。2.11实 习 期 间 , 除 存 在 不 安 全 因 素 外 , 未 经 甲 乙 双 方 批 准 ,丙方不得擅自终止实习,否则,因此引发的一切安全及其他责任,由

7、丙 方 承 担 。 丙 方 因 自 身 原 因 需 终 止 实 习 , 应 提 前 天 向 甲乙 双方提交书面申请并取得同意。2.12丙 方 负 有 保 守 乙 方 的 商 业 秘 密 和 与 知 识 产 权 相 关 的 保 密事 项 的 义 务 。 在 未 取 得 乙 方 书 面 同 意 之 前 , 不 得 泄 露 乙 方 的 保 密信 息 。 实 习 结 束 时 , 丙 方 应 将 所 有 图 纸 、 文 件 、 资 料 t、 计 算 机 软盘 、 U盘 、 移 动 硬 盘 、 光 盘 和 其 他 含 有 商 业 秘 密 或 知 识 产 权 的 载体 全 部 交 还 给 乙 方 , 不 得

8、 留 存 任 何 原 件 和 复 制 件 。2.13缝 乙 方 书 面 同 意 , 丙 方 可 将 未 涉 及 乙 方 商 业 秘 密 或 知 识产 权 的 实 习 材 料 和 相 关 内 容 用 于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2.14实 习 结 束 后 , 丙 方 需 按 要 求 及 时 向 甲 方 提 交 相 关 实 习 材料 。3.实 习 期 间 食 宿 及 休 假 安 排3.1实 习 期 间 , 由 甲 方 乙 方 为 丙 方 安 排 免 费 缴 费 住宿 并 建 立 住 宿 请 销 假 制 度 。 如 需 缴 费 住 宿 , 则 丙 方 支 付 的 住 宿 费标准为 元 月

9、。 如 丙 方 确 需 在 外 自 行 住 宿 , 须 经 丙 方监 护 人 签 字 同 意 , 由 甲 方 备 案 后 方 可 不 集 中 住 宿 。3.2实 习 期 间 , 丙 方 的 就 餐 方 式 为 : 3.3乙 方 应 遵 守 国 家 关 于 工 作 时 间 和 休 息 休 假 的 规 定 , 不 得安 排 丙 方 加 班 和 夜 班 , 或 在 法 定 节 假 日 实 习 ( 专 业 和 实 习 岗 位 有特 殊 要 求 的 , 甲 乙 丙 三 方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另 行 约 定 ) 。4.实习期间工作时间与报酬4.1工 作 时 间 : 每 日 工 作 小 时 , 每

10、 周 工 作 小 时 。4.2甲 乙 双 方 应 按 照 不 低 于 乙 方 相 同 岗 位 试 用 期 工 资 标 准 8 0%的原则,协商确定乙方应支付给丙方的实习报酬。具体报酬为: 元 月 ( 或 元 小 时 ) ( 不 满 1个 月 的 按 实 际 顶 岗 天 数 计发 ) 。4.3实 习 报 酬 的 支 付 时 间 和 方 式 : 乙 方 应 于 每 月 日 前以 货 币 形 式 向 丙 方 足 额 支 付 实 习 报 酬 , 如 延 期 发 放 , 应 征 得 乙 方同意,并明确告知延期期限。4.4实 习 期 间 , 丙 方 的 奖 金 、 福 利 等 由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11、制 定 。5.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5.l甲 乙 双 方 应 对 丙 方 进 行 安 全 防 护 知 识 教 育 和 培 训 并 进 行考 核 。 丙 方 未 经 教 育 培 训 和 未 通 过 考 核 不 得 参 加 实 习 。5.2甲 乙 双 方 应 制 定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 乙 方 应 为 丙 方 配 备符 合 国 家 规 定 安 全 保 障 器 材 和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5.3丙 方 应 增 强 安 全 意 识 , 确 保 自 身 生 命 及 财 产 安 全 , 遇 到困 难 应 及 时 向 乙 方 专 门 指 导 人 员 和 甲 方 指 导 教 师 报

12、告 并 寻 求 帮 助 。5.4丙 方 严 格 按 照 乙 方 安 全 规 程 和 操 作 规 范 开 展 工 作 , 有 安全 风 险 的 操 作 必 须 在 乙 方 专 门 人 员 指 导 下 进 行 。6.责 任 保 险 与 伤 害 事 故 处 理6.1由 口 甲 方 口 乙 方 负 责 为 丙 方 投 保 实 习 责 任 保 险 或 其 他 商业 保 险 。6.2丙 方 在 实 习 期 间 发 生 伤 病 , 乙 方 应 按 照 优 先 救 治 原 则 ,积 极 组 织 救 治 。 属 于 实 习 责 任 保 险 及 其 他 所 购 买 商 业 保 险 赔 偿 范围 的 , 由 承 保

13、 保 险 公 司 按 照 保 险 合 同 标 准 赔 付 。 不 属 于 保 险 赔 付范 围 或 者 超 出 保 险 赔 付 额 度 的 部 分 , 甲 乙 丙 三 方 约 定 责 任 承 担 方式 如 下 :(1)丙 方 因 工 作 原 因 受 到 事 故 伤 害 的 , ;(2)丙 方 因 非 工 作 原 因 受 到 事 故 伤 害 的 , 。7.实 习 考 核7.1甲方会同乙方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标准,并组织丙方学习。7.2实习期满后,乙方应对丙方做出书面鉴定。7.3甲方会同乙方做好丙方的实习考核工作,考核方式为: 。8 协 议 解 除 与 终 止8.1有 下 列 情

14、 形 之 一 的 ,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本 协 议 :8.1.1乙 方 未 向 丙 方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劳 动 保 护 和 劳 动 条 件 ;8.1.2乙 方 擅 自 安 排 丙 方 加 班 和 夜 班 , 或 在 法 定 节 假 日 实 习 ;8.1.3乙 方 安 排 丙 方 从 事 高 空 、 井 下 、 放 射 性 、 有 毒 、 易 燃易 爆 , 以 及 其 他 具 有 较 高 安 全 风 险 的 实 习 ;8.1.4乙 方 未 按 协 议 约 定 提 供 实 习 岗 位 或 未 经 协 商 擅 自 调 整 丙方 实 习 计 划 、 变 更 实 习 内 容 ,

15、 不 履 行 管 理 职 责 ;8.1.5乙 方 未 按 协 议 约 定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实 习 报 酬 。8.2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乙 方 有 权 解 除 本 协 议 :8.2.1甲 方 未 履 行 对 实 习 工 作 和 丙 方 的 管 理 职 责 , 影 响 乙 方 正常 生 产 经 营 的 ;8.2.2丙 方 严 重 违 反 乙 方 规 章 制 度 的 ;8.2.3丙 方 严 重 失 职 , 给 乙 方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 ;8.2.4丙 方 因 身 体 原 因 不 能 继 续 进 行 顶 岗 实 习 的 ;8.2.5丙 方 发 生 重 大 违 法 行

16、为 , 依 法 被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8.3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协 议 无 效 ;8.3.1丙 方 为 一 年 级 在 校 生 ;8.3.2丙 方 未 满 1 6周 岁 ;8.3.3丙 方 未 满 1 8周 岁 , 被 安 排 从 事 未 成 年 工 特 殊 保 护 规定 中 禁 忌 从 事 的 劳 动 ;8.3.4丙 方 为 女 性 , 被 安 排 从 事 女 职 工 劳 动 保 护 特 殊 规 定 中 禁 忌 从 事 的 劳 动 ;8.3.5丙 方 被 安 排 到 酒 吧 、 夜 总 会 、 歌 厅 、 洗 浴 中 心 等 营 业 性娱 乐 场 所 实 习 ;8

17、.3.6甲 方 通 过 中 介 机 构 或 有 偿 代 理 组 织 、 安 排 和 管 理 丙 方 实习 。8.4实 习 期 满 , 本 协 议 自 动 终 止 。 若 需 延 长 实 习 期 限 , 须 由 一方 提 出 申 请 , 经 另 外 两 方 同 意 后 签 署 补 充 协 议 。8.5实 习 期 间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的 , 甲 、 乙 、丙 各 方 均 有 权 解 除 本 协 议 。9.违 约 责 任对 违 反 本 协 议 ( 条 款 ),三 方 约 定 如 下 : 10.其 他10.1甲 乙 双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名 义 向 丙 方

18、 收 取 本 协 议 规 定 以 外 的费 用 , 不 得 扣 押 丙 方 的 有 效 证 件 , 不 得 要 求 丙 方 提 供 担 保 或 以 其它 名 义 收 取 丙 方 财 物 。10.2因 履 行 本 协 议 引 发 的 争 议 由 甲 、 乙 、 丙 三 方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10.3本 协 议 经 甲 、 乙 、 丙 三 方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后 生 效 。 本 协议 一 式 三 份 , 甲 、 乙 、 丙 三 方 各 执 一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力 。10.4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附件:监护人知情同意书(适用于未满1 8周岁学生顶岗实习)甲 方 ( 盖 章 ) : 乙 方 ( 盖 章 ) : 丙 方 ( 签 字 ) :代 表 ( 签 字 ) : 代 表 ( 签 字 )签 订 日 期 : _年 _月 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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