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 业 病 危 害 监 测 及 评 价 管 理 制 度一 、 目 的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 和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卫 生 监督 管 理 规 定 ( 2012) 总 局 令 第 47 号 相 关 制 定 本 制 度 , 为 规 范 作业 场 所 危 害 因 素 的 监 测 工 作 , 全 面 地 评 定 作 业 场 所 职 业 危 害 程度 , 并 通 过 改 善 劳 动 作 业 环 境 和 加 强 个 体 防 护 以 实 现 保 护 员 工身 心 健 康 ,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二 、 适 用 范 围 适 用 于 我 公 司 有 害 作 业
2、 场 所 对 危 害 因 素 的 监 测 工 作 。三 、 定 义 1、 职 业 危 害 因 素 : 职 业 活 动 中 产 生 或 存 在 的 , 可 能 对 职 业 人 群健 康 、 安 全 和 作 业 能 力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因 素 或 条 件 。 包 括 化 学 、物 理 、 生 物 等 因 素 。 2、 有 害 作 业 场 所 监 测 : 指 对 生 产 过 程 中 从 业 人 员 易 接 触 职 业 危害 因 素 的 作 业 场 所 进 行 定 点 、 定 时 监 测 ;四 、 职 责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是 职 业 危 害 因 素 监 测 的 归
3、口 部 门 , 负 责组 织 监 督 本 公 司 作 业 场 所 职 业 危 害 因 素 的 分 布 、 监 测 、 分 级 管理 ,对 本 规 定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与 考 核 ;五 、 工 作 程 序 1、 总 则 作 业 场 所 监 测 数 据 必 须 具 有 科 学 性 、 可 靠 性 和 可 比 性 , 通 过 监测 对 作 业 场 所 职 业 危 害 因 素 的 接 触 水 平 、 变 化 趋 势 及 其 危 害 性做 出 评 定 , 进 而 通 过 改 善 劳 动 环 境 和 加 强 个 体 防 护 以 实 现 控 制接 触 来 保 护 员 工 的 健 康 ; 2、
4、 监 测 工 作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1) 有 害 作 业 场 所 的 定 期 定 点 监 测 ; ( 2) 现 有 装 置 、 生 产 设 施 更 新 、 改 造 、 检 修 的 检 测 ;( 3) 事 故 性 监 测 ; ( 4)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及 技 术 改 造 等 项 目 竣 工 前 和 竣 工 后 验 收的 监 测 ;( 5) 卫 生 防 护 技 术 措 施 效 果 评 价 的 监 测 等 。3、 监 测 点 的 确 定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监 测 点 的 设 定 和 监 测 周 期 的 确 定 应 符 合 工 作 场 所空 气 中 有 毒
5、 物 质 监 测 的 采 样 规 范 GBZ159-2004 等 规 范 要 求 , 由 公司 总 经 理 、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与 具 有 相 关 资 质 的 职 业 卫 生技 术 服 务 机 构 共 同 确 定 , 所 有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每 年 至 少 监 测一 次 ,高 毒 物 质 至 少 每 季 度 检 测 一 次 。 监 测 方 法 应 符 合 国 家 有关 标 准 要 求 。4、 监 测 点 确 定 后 , 可 根 据 生 产 情 况 进 行 调 整 ; 5、 监 测 点 的 认 可 、 确 定 、 变 更 或 取 消 , 须 经 公 司 总
6、 经 理 、 职 业卫 生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与 具 有 相 关 资 质 的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共同 审 核 、 认 可 ; 6、 具 体 监 测 项 目 由 具 有 相 关 资 质 的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根 据实 际 情 况 确 定 和 实 施 ; 7、 对 已 确 认 的 监 测 点 ,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按 规 定 监 测 频 次进 行 监 测 ;六 、 监 测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种 类 主 要 包 括 作 业 场 所 空 气 中 有 毒气 体 、 粉 尘 、 噪 声 等 危 害 因 素 。 七 、 监
7、 测 人 员 进 入 现 场 必 须 佩 戴 安 全 帽 、 工 作 服 、 防 护 手 套 、防 护 眼 镜 、 防 毒 面 罩 等 相 关 职 业 卫 生 与 安 全 防 护 用 品 。 委 托 职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进 行 的 监 测 , 应 根 据 监 测 结 果 , 比 对 国 家有 关 工 作 场 所 有 害 因 素 职 业 接 触 限 值 标 准 做 出 符 合 性 判 定 和 评价 并 出 具 监 测 报 告 , 并 根 据 监 测 周 期 向 公 司 报 告 。 由 职 业 卫生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填 制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日 常 监 测 结
8、果 告 知 书 , 将监 测 结 果 通 过 公 示 牌 向 全 公 司 通 报 。 八 、 公 司 生 产 部 接 到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日 常 检 测 结 果 告 知 书 后 ,应 立 即 组 织 对 监 测 结 果 异 常 的 作 业 场 所 进 行 整 改 。 对 跑 、 冒 、滴 、漏 引 起 的 现 场 物 质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的 , 必 须 采 取 切 实 有 力 的防 护 措 施 ,责 成 专 人 处 理 , 及 时 消 除 , 杜 绝 事 故 的 发 生 。 对 暂 时 不 能 整 改或 整 改 后 不 能 达 标 的 作 业 场 所 , 应 向 总 经 理
9、 申 请 立 项 进 行 整 改 。 九 、 在 公 司 生 产 装 置 检 修 期 间 的 密 闭 空 间 、 受 限 空 间 、 粉 尘 、焊 接 等 作 业 场 所 , 相 关 监 测 机 构 要 严 格 按 照 操 作 规 程 的 要 求 及时 进 行 监 测 。 如 遇 生 产 不 正 常 , 公 司 生 产 部 有 必 要 临 时 增 加 监测 项 目 , 可 向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并 说 明 原 因 , 由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安 排 临 时 监 测 任 务 。 十 、 对 发 现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有 不 符 合
10、 国 家 卫 生 标 准 和 卫 生 要 求的 ,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应 及 时 告 知 公 司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领 导小 组 , 提 出 建 议 采 取 的 相 关 治 理 措 施 。 十 一 、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制 定 年 度 监 测 计 划 和 监 测 预 算 ,财 务 部 保 障 监 测 经 费 的 落 实 。 十 二 、 生 产 部 应 根 据 监 测 结 果 在 检 测 点 设 置 标 识 牌 予 以 告 知 。 十 三 、 产 生 职 业 危 害 的 岗 位 , 在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公 告 栏 , 公 布 有关 职 业 危 害 防 治 的 规 章 制 度 、 操 作 规 程 、 职 业 危 害 事 故 应 急 救援 措 施 和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危 害 因 素 监 测 结 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