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流平地面工程技术规程-(13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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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JGJ/T175-2009 自流平地面工程技术规程 (13 年版)1 总 则 1.0.1 为保证自流平地面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质量,规范施工工艺流程,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筑室内自流平地面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1.0.3 自流平地面工程的设计、施工与质量检验与验收,除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 2.0.1 自流平地面 self-leveling flooring在基层上,采用具有自行流平性能或稍加辅助性摊铺即能流动找平的地面用材料,经搅拌后摊铺所形成的地面。2.0.2 水泥基自流平砂浆地面 cementitious

2、self-leveling mortar flooring由基层、自流平界面剂、水泥基自流平砂浆构成的地面。2.0.3 石膏基自流平砂浆地面 gypsum based self-leveling mortar flooring由基层、自流平界面剂、石膏基自流平砂浆构成的地面。2.0.4 环氧树脂自流平地面 self-leveling epoxy resin flooring由基层、底涂、自流平环氧树脂地面涂层材料构成的地面。2.0.5 聚氨酯自流平地面 self-leveling polyurethane resin flooring由基层、底涂、自流平聚氨酯地面涂层材料构成的地面。2.0.6

3、 水泥基自流平砂浆-环氧树脂或聚氨酯薄涂地面 cementitious self-leveling mortar and epoxy resin or polyurethane resinng coating flooring由基层、自流平界面剂、水泥基自流平砂浆、底涂、环氧树脂或聚氨酯薄涂等构成的地面。 3 基本规定 3.0.1 自流平地面工程应根据材料性能、使用功能、地面结构类型、环境条件、施工工艺和工程特点进行结构设计。当局部地段受到较严重的物理或化学作用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3.0.2 自流平地面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并应按施工方案进行技术交底。23.0.3 进场材料应提供产品

4、合格证和有效的检验报告。3.0.4 不同品种、不同规格的自流平材料不应混合使用,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3.0.5 有机类材料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远离火和热源的场所,不得露天存放和暴晒,贮存温度应为 535。无机类材料应贮存在干燥、通风、不受潮湿雨淋的场所。3.0.6 施工单位应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检、互检和专职人员检验制度,并应有完整的施工检查记录。自流平地面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水泥基自流平砂浆可用于地面找平层,也可用于地面面层。当用于地面找平层时,其厚度不得小于 2.0mm;当用于地面面层时,其厚度不得小于 5.0mm。4.1.2 石膏基自流平砂浆不得直接作为地面面层

5、采用。当采用水泥基自流平砂浆作为地面面层时,石膏基自流平砂浆可用于找平层,且厚度不得小于 2.0mm。4.1.3 环氧树脂和聚氨酯自流平地面面层厚度不得小于 0.8mm。4.1.4 当采用水泥基自流平砂浆作为环氧树脂或聚氯酯地面的找平层时,水泥基自流平砂浆强度等级不得低于 C20。当采用环氧树脂或聚氨酯作为地面面层时,不得采用石膏基自流平砂浆作为其找平层。4.1.5 基层有坡度设计时,水泥基或石膏基自流平砂浆可用于坡度小于或等于 1.5%的地面;对于坡度大于 1.5%但不超过 5%的地面,基层应采用环氧底涂撒砂处理,并应调整自流平砂浆流动度;坡度大于 5%的基层不得使用自流平砂浆。4.1.6

6、面层分格缝的设置应与基层的伸缩缝保持一致。4.2 构造设计 4.2.1 水泥基或石膏基自流平砂浆地面应由基层、自流平界面剂、水泥基或石膏基自流平砂浆层构成(图 4.2.1)。4.2.2 环氧树脂或聚氨酯自流平地面应由基层、底涂层、中涂层、环氧树脂或聚氨酯自流平涂层构成(图 4.2.2)。4.2.3 水泥基自流平砂浆-环氧树脂或聚氨酯薄涂地面应由基层、自流平界面剂、水泥基自流平砂浆层、底涂层、环氧树脂或聚氨酯薄涂层构成(图 4.2.3)。3基层要求与处理 5.1 基层要求 5.1.1 自流平地面工程施工前,应接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 进行基层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

7、施工。5.1.2 基层表面不得有起砂、空鼓、起壳、脱皮、疏松、麻面、油脂、灰尘、裂纹等缺陷。5.1.3 基层平整度应用 2m 靠尺检查。水泥基和石膏基自流平砂浆地面基层的平整度不应大于 4mm/2m, 环氧树脂和聚氨酯自流平地面基层的平整度不应大于 3mm/2m。5.1.4 基层应为混凝土层或水泥砂浆层,并应坚固、密实。当基层为混凝土时,其抗压强度不应小于 20MPa;当基层为水泥砂浆时,其抗压强度不应小于 15MPa。5.1.5 基层含水率不应大于 8%。45.1.6 楼地面与墙面交按部位、穿梭 (地)面的套管等细部构造处,应进行防护处理后再进行地面施工。5.2 基层处理 5.2.1 当基层

8、存在裂缝时,宜先采用机械切割的方式将裂缝切成 20mm 深、20mm 宽的V 形槽,然后采用无溶剂环氧树脂或无溶剂聚氨酯材料加强,灌注、找平、密封。5.2.2 当混凝土基层的抗压强度小于 20MPa 或水泥砂浆基层的抗压强度小于 l5MPa 时,应采取补强处理或重新施工。5.2.3 当基层的空鼓面积小于或等于 1m2时,可采用灌浆法处理;当基层的空鼓面积大于 1m2时,应剔除,并重新施工。6 材料质量要求 6.0.1 水泥基自流平砂浆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地面用水泥基自流平砂浆JC/T 985 的规定。6.0.2 石膏基自流平砂浆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膏基自流平砂浆JC/T 1023 的规定

9、。6.0.3 水泥基和石膏基自流平砂浆放射性核素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CB 6566 的规定。6.0.4 环氧树脂自流平材料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环氧树脂地面涂层材料JC/T 1015 的规定。6.0.5 聚氨酯自流平材料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坪涂装材料CB/T 22374 的规定。6.0.6 环氧树脂和聚氨酯自流平材料的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坪涂装材料GB/T 22374 的规定。6.0.7 拌合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 的规定。 水泥基或石膏基自流平砂浆地面施工 7.1 施工条件 7.1.1 水泥基或石槽基自流平砂浆地面施工温度应为

10、535, 相对湿度不宜高于80%。7.1.2 水泥基或石膏基自流平砂浆地面施工应在主体结构及地面基层施工验收完毕后进行。7.1.3 水泥基或石膏基自流平砂浆地面施工应采用专用机具。7.2 施工工艺 7.2.1 水泥基或石膏基自流平砂浆地面施 工应按下列工序进行:51 封闭现场;2 基层检查;3 基层处理;4 涂刷自流平界面剂;5 制备浆料;6 摊铺自流平浆料;7 放气;8 养护;9 成品保护。7.2.2 水泥基或石膏基自流平砂浆地面施工工艺应符合下列:1 现场应封闭,严禁交叉作业。2 基层检查应包括基层平整度、强度、含水率、裂缝、空鼓等项目。3 基层处理应根据基层检查的结果,按照本规程第 5

11、章的处理方法进行。4 应在处理好的基层上涂刷自流平界面剂,不得银涂和局部积液。5 制备浆料可采用人工法或机械法,并应充分搅拌至均匀无结块为止。6 摊铺浆料时应按施工方案要求,采用人工或机械方式将自流平浆料倾倒于施工面,使其自行流展找平,也可用专用锯齿刮板辅助浆料均匀展开。7 浆料摊平后,宜采用自流平消泡滚筒放气。8 施工完成后的自流平地面,应在施工环境条件下养护 24h 以上方可使用。9 施工完成后的自流平地面应做好成品保护。 环氧树脂或聚氨酯自流平地面施工 8.1 施工条件 8.1.1 环氧树脂或聚氨酯自流平地面施工区域严禁烟火,不得进行切割或电气焊等操作。8.1.2 环氧树脂或聚氨酯自流平

12、地面施工环境温度宜为 1525, 相对湿度不宜高于80%, 基层表面温度不宜低于 5。8.1.3 环氧树脂或聚氨酯自流平地面面层施工时,现场应避免灰尘,飞虫、杂物等玷污。68.1.4 环氧树脂或聚氨酯自流平地面工程的施工人员施工前,应做好劳动防护。8.1.5 环氧树脂或聚氨酯自流平地面施工应采用专用机具。8.2 施工工艺 8.2.1 环氧树脂或聚氨酯自流平地面工程应接下列工序进行施工:1 封闭现场;2 基层检查;3 基层处理;4 涂刷底涂;5 批刮中抹;6 修补打磨;7 自流平面涂;8 养护;9 成品保护。8.2.2 环氧树脂或聚氨酯自流平地面工程施工工艺应符合下列规定:1 现场应封闭,严禁交

13、叉作业。2 基层检查应包括基层平整度、强度、含水率、裂缝、空鼓等项目。3 基层处理应根据基层检查结果,按照本规程第 5 章的处理方法进行。4 底层涂料应按比例称量配制,混合搅拌均匀后方可使用,并应在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内使用。涂装应均匀、无漏涂和堆涂。5 中技材料应按产品说明书提供的比例称量配置,并应在混合搅拌均匀后进行批刮。6 中涂固化后,宜用打磨机对中涂层进行打磨,局部凹陷处可采用树脂砂浆进行找平修补。7 面涂材料应按规定比例混合搅拌均匀后再用度刀刮涂,必要时,宜使用消泡滚筒进行消泡处理。8 施工完成的自流平地面,应进行养 护,且固化后方可使用。79 施工完成的自流平地面,应做好成品保护。

14、水泥基自流平砂浆-环氧树脂或聚氨酯薄涂地面施工 9.1 施工条件 9.1.1 水泥基自流平砂浆材料施工条件应符合本规程第 7. 1 节的规定。9.1.2 环氧树脂或聚氨酯薄涂材料施工条件应符合本规程第 8.1 节的规定。9.2 施工工艺 9.2.1 水泥基自流平砂浆施工工艺应符合本规程第 7.2 节的规定。9.2.2 环氧树脂或聚氨酯薄涂面层施工工艺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水泥基自流平砂浆施工完成后,应至少养护 24h, 再对局部凹陷处进行修补、打磨平整、除去浮灰,方可进行下道工序。2 底层涂料应按比例称量配制,混合搅拌均匀后方可使用,井应在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内使用。涂装应均匀、无漏涂和堆涂。3

15、 薄涂层应在底涂层干燥后进行。应将配制好的环氧树脂或聚氨酯薄涂材料搅拌均匀后涂刷 23 遍。4 施工完成的自流平地面,应养护固化后方可使用。5 施工完成的自流平地面,应做好成品保护。 质量检验与验收 10.1 一般规定 10.1.1 自流平地面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 的规定。10.1.2 自流平地面工程使用的材料和施工现场的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CB 50325 的规定。10.1.3 自流平地面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批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基层和面层应按每一层次或每层施工段或变形缝作为一个检验批,高层

16、建筑的标准层可按每 3 层作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3 层时,应按 3 层计。2 每个检验批应按自然间或标准间随机检验,抽查数量不应少于 3 间,不足 3 间时,应全数检查。走廊 (过道)应以 10 延长米为 1 间,工业厂房 (按单跨计)、礼堂、门厅应以两个轴线为 1 间计算。3 对于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每检验批应接自然间 (或标准问)总数随机检验,抽查数量不应少于 4 间,不足 4 间时,应全数检查。10.2 主控项目 10.2.1 自流平地面主控项目的验收应符 合表 10.2. 1 的规定。810.3 一般项目 10.3.1 自流平地面一般项目的验收应符合表 10.3.1 的规定910.4

17、 验 收 10.4.1 自流平地面工程的检验验收应在检验批质量检验合格的基础上,确认达到验收条件后方可进行。10.4.2 自流平地面工程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 检验批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2 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3 一般项目至少应有 80%以上的检验点合格,且不合格点不得影响使用。4 施工方案和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5 隐蔽工程施工质量记录应完整。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

18、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傲的:10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 条文中指明应接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目录 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3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4 地坪涂装材料GB/T 223745 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6 地面用水泥基自流平砂浆JC/T 9857 环氧树脂地面涂层材料JC/T 10158 石膏基自流平砂浆JC/T 1023自流平地面工程技术规程J

19、GJ/T 175 - 2009 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 年 5 月 19 日以第 312 号公告批准、发布。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院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程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自流平地面工程术规程编制组按章、节、条的顺序编制了本规程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东里 1 号院南楼,邮政编码:100024)1 总 则 1.0.1 目前,自流平地面工程施工是一种新的工法,尚不统一和完善,对施工质量影响较大,急需规范统一,故制定了本规程。1.0.2 本规程主要规定了水泥基自流平砂浆地面、石膏基自流平砂浆地面、环氧树脂自流平地面、聚氨酯自流平地面、水泥基自流平砂浆-环氧树脂或聚氨酯薄涂地面的技术要求和施工与验收要求。3 基本规定 3.0.1 自流平地面工程具有平整度好,美观等特点,地面设计选用应根据工程具体条件进行设计,对于局部经受严酷条件的地段采用局部措施可降低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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