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鉴定的到底是什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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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子鉴定”鉴定的到底是什么?这个世界远比我们想象的疯狂,也远比我们想象的混乱,有时我甚至觉得是不是又倒回到了疯狂与混乱的蛮荒时代。我生出这样一个奇怪的想法,是源于日前我的朋友陪她的同学去医院做产前,当时甚为惊讶,这家伙,竟然乱套到连肚子里的孩子是谁的都搞不清楚。前些日,在本报(9 月 18 日 A10 版)上看到一条新闻,说“产前亲子鉴定需求猛增”,又是一惊,到网上去一查,发现中国很多地方都在兴起产前亲子鉴定热潮!据说,蛮荒时代,男人与女人混居在一起,像动物一样乱搞,结果显而易见,孩子的爸爸是谁是很难搞清楚的。现在呢,要不是疯狂和混乱,也不至于搞不清楚肚子里的孩子是谁的。所幸的是,现在完全可

2、以通过技术手段拿到真相,于是,女性为了要男人负责,或者男人为了确证孩子确系自己所为,都需要鉴定一下“结果”。这确实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听说一个笑话,说一个孩子他爸很幸福地看到自己的孩子诞生,虽然皮肤长得黑点,毕竟健康可爱,可是越长越黑,长成了一个黑人,玩笑开大了,幸福也随之消失,只恨自己当初没有进行“出厂鉴定”。如此看来,所谓的亲子鉴定,并不是要鉴定孩子,而是为孩子找爸,所以,准确的名称应该叫“亲爸鉴定”。把孩子的爸爸确定下来很重要,免得让毫无功劳的人白白受禄,当然,最为重要的是搞清楚谁戴了绿帽子。绿帽子好确认,但此事很难让人有一个“绿色心情”。因为,作为“爱人”关系的男女,本应该彼此最亲密

3、、最信任,但是这种最基本的信任关系已经在这一“鉴定”行为中破产,那么,可以想象,社会上一般的人际关系还有什么信任可言?如此,“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之类也完全可理解。莫非,进入技术时代,我们必须通过精确的技术鉴定,才能确证彼此的信任,道德的存在?其实,我无权指责那些做鉴定的女性,不管结果如何,她们生命中都多了一份必担的责任;我也不想指责男女关系,这事,一个巴掌拍不响;再说,现在的疯狂与混乱毕竟不同于蛮荒时代。性的开放与自由,某种程度上是社会开放与自由的试纸,而开放与自由的社会是我们所向往的。上世纪 80 年代有流氓罪,男女乱搞有可能被枪毙,到了 90 年代出了个木子美,把自己乱搞的事情写成文字,竟

4、然成了名人,这说明社会在不断开放与自由。只是我想,我们必须对开放与自由有一个基本的认识,那就是,开放与自由肯定不等于胡搞乱来。如果说开放与自由是文明的,或是指向文明的,那么开放与自由一定是基于每个人对自由的边界的恪守,否则,这个开改与自由一定是疯狂与混乱的。疯狂与混乱肯定有代价的,这也可以说是“机会成本”吧。可是谁会成为这个代价最大的买单人呢?毫无疑问是孩子,而孩子是多么的无辜!要不是因为技术帮忙,当一个孩子来到这个世界,连自己的爸爸是谁都不知道,这确实令文明有一点尴尬,即便为孩子着想,人们也要有基本的警醒和约制。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亲子鉴定就是“文明鉴定”,可以说是社会文明之路的必经,也可

5、以说是社会文明的不足,需要每一个人都对自己、对他人负起责任来才好。亲子鉴定问题“问题,我们国家目前尚无任何法律来认可或规范其程序及效力,所以,它是法律上的一个空白点。”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侯利宏副研究员在接受时讯记者采访时开宗明义谈了她的看法。 侯利宏介绍说,从法理上说,亲子关系属于亲属法律关系,而从大系来讲,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而我国的民法体系中,除了民法通则,只有、等单行条文,对于亲属关系,并没有单行的亲属法来规范。 尽管如此,还是有学者沿着这些蛛丝马迹就亲子关系问题做了一些研究,并就此展开了讨论,但目前只能说是限于学术层面的探讨,不能指导现实中的司法实践。 鉴定结果不能作为法定证据 由于鉴定

6、结果本身具有一定的证据属性,所以这个问题首先要摆在证据的角度来看。从现有的民事法律和民事诉讼法律来看,没有条文或权威司法解释表明亲子鉴定可以作为法定的证据来使用。 换句话来说,我们平时接触的证明材料有很多种,但是,只有那些法律认可并由司法机关指定的鉴定机构作出的证明材料,而且是与案件审理相关的证明材料,才有可能作为法定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亲子鉴定的效力只能是体现在伦理道德层面,还上升不到法律层面。对于一个家庭而言,这就意味着你自己确信你与某个家庭成员确实没有血缘关系,然后你做出某种伦理层面的举动,比如不再承认他是你的父母或子女,但于法律关系而言,丝毫没有意义。 无法与财产的法律关系相

7、比照 侯女士介绍说,有些学者比照财产法律关系上的“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来研究“一个人抚养非亲生子女”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在现实中,这似乎也面临着许多尴尬。 “无因管理”,是一个人面临他人财产遭受危险为尽量减少损失而主动替别人管理财产的行为。如果他为此付出了一定代价,财产的真正主人在受返还后应该给予一定补偿。但把它用于抚养非亲生子女问题上的尴尬之处在于,首先对象是人不是物,关于人的危险处境和损失大小怎么衡量?其次,抚养非亲生子女的人,往往是事先并不知道子女不是自己亲生的,那么,“主动”二字就根本谈不上。“不当得利”,是一个人意外获得本属他人的财产而长期占有并使用、收益的行为。如果他因此而收

8、益,返还真正主人后要向人家支付一定的补偿。同样,这里首先遭遇的尴尬也是对象是人不是物;其次,长期“占有”别人的孩子的事实存在的基础上,“使用、收益”又从何谈起呢?如果真要算细账的话,到底是抚养者从孩子身上获得的多呢,还是他为孩子付出的多呢? 要尽量避免医疗事故也要正确客观的看待。所以,不能把上述二者的法律后果推加到非亲生子女的问题上。还有,这位倒霉的父亲所遭受的精神创伤,又怎么衡量呢? 有婚外子女不能证明不忠实 新婚姻法中有关于夫妻互相有忠实的义务的规定,但是,一方有了“婚外”子女,能作为其“不忠实”的证据吗?从情理上说,这是理所当然的。但从法理上说,未经法律认可的证据,是不能作数的。 婚姻法

9、关于“不忠实”的考量依据,主要是夫妻一方在外与他人长期同居并有共同生活的要件来判断的,也就是俗称的“包二奶”、“养汉子”等行为。至于在保持的条件下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所生子女,能否作为“不忠实”的依据,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目前也没有相关司法解释,所以也就不能简单划等号。 侯女士介绍说,社会各界还有各种推理,想按特殊侵权来看待这个问题。但是,首先的一个难题是,谁侵谁的权?有人说,生了他人孩子的妻子侵了丈夫的权,或者是孩子的亲生父亲侵了抚养孩子的那个父亲的权,还有人说是抚养孩子的父亲侵了亲生父亲的权,孩子的亲生父母侵了孩子的权。怎么说,都有怎么说的道理,但依据的都是情理,并不是法理。法律不认可这其中的任何一种,那么任何一种就都不能成立。 总之,亲子鉴定及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目前在我国法律上是一个明显的空白点。亲仁生物科技 上海亲子鉴定 上海 DNA 亲子鉴定 www.qinzijianding-亲子鉴定 www.dna-深圳亲子鉴定 www.0755-深圳个人亲子鉴定 深圳 DNA 亲子鉴定 杭州亲子鉴定 杭州亲子鉴定中心 亲子鉴定多少钱 温州亲子鉴定 合肥亲子鉴定 www.dhgl.org温州亲子鉴定中心 厦门亲子鉴定 乳腺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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