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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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十 二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六 次 会 议 表 决 通 过 了 修 订后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以 下 简 称 大 气污 染 防 治 法 )。历 经 三 审 ,从 以 前 的 7 章 66 条 扩 展 为 八 章129 条 ,8 月 29 日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表 决 通 过 的 新 修 订 的 大气 污 染 防 治 法 ,不 仅 在 法 条 数 量 几 近 翻 一 倍 ,内 容 上 也 基 本对 所 有 现 行 法 条 作 出 修 改 。作 为 新 环 保 法 通 过 以 后 修 改 的第

2、一 部 单 项 法 ,此 次 立 法 过 程 中 主 要 是 根 据 目 前 大 气 环 境污 染 严 峻 形 势 ,根 据 中 央 提 出 的 加 快 推 进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的精 神 ,对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作 出 的 修 改 。 新 的 大 气 污 染 防 治法 将 于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加 强 监 督 强 化 政 府 责 任此 次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以 改 善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为 目 标 ,注 重强 化 地 方 政 府 在 环 境 保 护 、改 善 大 气 质 量 方 面 的 责 任 ,加 强了 对 地 方 政 府 的 监

3、 督 。新 的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三 条 明 确 规 定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府 应 当 将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加大 对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的 财 政 投 入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对本 行 政 区 域 的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负 责 ,制 定 规 划 ,采 取 措 施 ,控 制或 者 逐 步 削 减 大 气 污 染 物 的 排 放 量 ,使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达 到规 定 标 准 并 逐 步 改 善 。法 律 还 明 确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4、会 同 国 务 院 有 关部 门 ,按 照 国 务 院 的 规 定 ,对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大 气 环 境 质量 改 善 目 标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重 点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考 核 办 法 ,对 本 行 政 区 域内 地 方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改 善 目 标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重 点 任 务 完成 情 况 实 施 考 核 。考 核 结 果 应 当 向 社 会 公 开 。对 于 地 方 政 府 的 监 管 职 能 ,新 的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也 作 出了 明 确 ,规 定

5、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对 大气 污 染 防 治 实 施 统 一 监 督 管 理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其 他 有关 部 门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对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完 善 制 度 坚 持 源 头 治 理一 直 以 来 ,大 气 污 染 治 理 之 所 以 难 ,重 要 原 因 就 在 于 很 多手 段 都 是 末 端 治 理 ,不 但 成 本 高 ,效 果 也 差 强 人 意 。此 次 大气 污 染 防 治 法 在 修 改 过 程 中 ,尤 其 注 重 加 强 源 头 治 理 ,从 制定

6、产 业 政 策 、调 整 能 源 结 构 、提 高 燃 煤 质 量 、防 治 机 动 车 污染 治 理 等 几 个 方 面 着 手 ,从 推 动 转 变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优 化 产业 结 构 、调 整 能 源 结 构 的 角 度 完 善 相 关 的 制 度 。新 的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二 条 规 定 ,防 治 大 气 污 染 ,应 当 以改 善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为 目 标 ,坚 持 源 头 治 理 ,规 划 先 行 ,转 变 经济 发 展 方 式 ,优 化 产 业 结 构 和 布 局 ,调 整 能 源 结 构 。防 治 大气 污 染 ,应 当 加 强 对 燃 煤

7、 、工 业 、机 动 车 船 、扬 尘 、农 业 等 大气 污 染 的 综 合 防 治 ,推 行 区 域 大 气 污 染 联 合 防 治 ,对 颗 粒 物 、二 氧 化 硫 、氮 氧 化 物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氨 等 大 气 污 染 物 和 温室 气 体 实 施 协 同 控 制 。由 于 目 前 我 们 国 家 主 要 能 源 仍 是 煤 炭 ,而 且 短 期 内 这 个能 源 结 构 难 以 改 变 ,所 以 此 次 新 修 改 的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加强 了 对 煤 炭 的 洗 选 ,优 化 煤 炭 的 使 用 方 式 ,提 高 燃 煤 的 洗 选比 例 ,推 广 煤

8、炭 清 洁 高 效 利 用 。为 减 少 燃 煤 大 气 污 染 ,法 律 提 出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和 地 方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推 广 清 洁 能 源 的 生 产 和 使 用 ,逐 步 降 低 煤 炭 在 一 次 能 源 消 费 中 的 比 重 ,同 时 要 求 地 方 各级 人 民 政 府 加 强 民 用 散 煤 的 管 理 ,禁 止 销 售 不 符 合 民 用 散煤 质 量 标 准 的 煤 炭 。对 于 反 映 较 多 的 机 动 车 污 染 问 题 ,新 法 也 对 提 高 燃 油 质量 标 准 、对 燃 油 机 动 车 新 车 的 排 放 要

9、 求 和 新 车 的 环 保 一 致性 都 提 出 了 要 求 。抓 住 主 因 解 决 突 出 问 题此 次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的 修 订 历 经 三 审 ,对 社 会 普 遍 反 映的 主 要 问 题 都 作 了 有 针 对 性 的 非 常 具 体 的 规 定 。尤 其 是 对重 点 区 域 联 防 联 治 、重 污 染 天 气 的 应 对 措 施 都 作 出 了 明 确要 求 。新 修 订 的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专 设 一 章 ,对 重 点 区 域 大 气 污染 联 合 防 治 作 出 规 定 。明 确 由 国 家 建 立 重 点 区 域 大 气 污 染联 防 联 控

10、 机 制 ,统 筹 协 调 重 点 区 域 内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国务 院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主 体 功 能 区 划 、区 域 大 气 环 境质 量 状 况 和 大 气 污 染 传 输 扩 散 规 律 ,划 定 国 家 大 气 污 染 防治 重 点 区 域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此 外 ,重 点 区 域 内 有 关 省 、自 治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确 定 牵 头 的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定 期 召开 联 席 会 议 ,按 照 统 一 规 划 、统 一 标 准 、统 一 监 测 、统 一 的防 治 措 施 的 要 求 ,开

11、展 大 气 污 染 联 合 防 治 ,落 实 大 气 污 染 防治 目 标 责 任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指 导 、督促 。法 律 还 规 定 ,编 制 可 能 对 国 家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重 点 区 域 的大 气 环 境 造 成 严 重 污 染 的 有 关 工 业 园 区 、开 发 区 、区 域 产业 和 发 展 等 规 划 ,应 当 依 法 进 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规 划 编 制 机关 应 当 与 重 点 区 域 内 有 关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或者 有 关 部 门 会 商 。重 点 区 域 内 有 关

12、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建 设可 能 对 相 邻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 项 目 ,应 当 及 时 通 报 有 关 信 息 ,进 行 会 商 。会 商 意 见 及其 采 纳 情 况 作 为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审 查 或 者 审 批 的 重 要 依据 。重 典 震 慑 加 大 处 罚 力 度新 的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共 129 条 ,其 中 涉 及 到 法 律 责 任 的条 款 就 有 30 条 ,这 无 疑 表 明 ,对 于 违 法 行 为 ,新 法 将 采 取 重典 手 段 ,加 强 震 慑 ,加 大

13、处 罚 ,让 违 法 者 付 出 沉 重 代 价 ,增 加 其违 法 成 本 ,对 污 染 企 业 产 生 巨 大 的 震 慑 作 用 。不 仅 规 定 了 大量 的 具 体 的 有 针 对 性 的 措 施 ,新 的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还 规 定了 相 应 的 处 罚 责 任 。具 体 的 处 罚 行 为 和 种 类 接 近 90 种 ,提高 了 这 部 法 的 操 作 性 和 针 对 性 。新 修 改 的 法 律 取 消 了 现 行 法 律 中 对 造 成 大 气 污 染 事 故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罚 款 “最 高 不 超 过 50 万 元 ”的 封 顶 限 额 ,变 为按 倍

14、 数 计 罚 ,同 时 增 加 了 “按 日 计 罚 ”的 规 定 ;新 法 还 规 定 ,造成 大 气 污 染 事 故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任 人 员 可 以 处 上 一 年 度 从 本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取 得 收 入 50%以下 的 罚 款 。对 造 成 一 般 或 者 较 大 大 气 污 染 事 故 的 ,按 照 污 染事 故 造 成 直 接 损 失 的 1 倍 以 上 3 倍 以 下 计 算 罚 款 ;对 造 成重 大 或 者 特 大 大 气 污 染 事 故 的 ,按 污 染 事 故 造 成 的 直 接 损失 的 3 倍 以 上

15、5 倍 以 下 计 罚 。此 外 ,为 了 保 障 公 民 参 与 和 监 督 大 气 环 境 保 护 的 权 利 ,修订 后 的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作 出 多 项 规 定 。新 修 订 的 法 律 规 定 ,环 保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他 负 有 大 气 环 保 监 管 职 责 的 部 门 应 当 公布 举 报 电 话 、电 子 邮 箱 等 ,方 便 公 众 举 报 。新 律 同 时 规 定 ,环保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他 负 有 大 气 环 保 监 管 职 责 的 部 门 接 到 举 报的 ,应 当 及 时 处 理 并 对 举 报 人 的 相 关 信 息 予 以 保 密 ;对 实 名举 报 的 ,应 当 反 馈 处 理 结 果 等 情 况 ,查 证 属 实 的 ,对 举 报 人 给予 奖 励 。在 保 障 公 民 依 法 享 有 获 取 大 气 环 境 信 息 的 权 利 方面 ,法 律 规 定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应当 供 公 众 免 费 查 阅 、下 载 ,重 点 排 污 单 位 名 录 应 当 向 社 会 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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