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审核51条红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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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PO审 核 财 务 类 问 题 解 读NO.1 股份支付问题 1、基于企业发展考虑,部分首发企业上市前通过增资或转让股份等形式实现高管或核心技术人员、员工、主要业务伙伴持股。与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相比,首发企业股份支付成因复杂,激励条件不明确,公允价值难以计量。对于前述问题,首发企业及中介机构需重点关注哪些方面内容?解读:1、不论是增资,还是从主要股东(包括关联方)受让股份,都适用股份支付准则。2、不仅针对员工(包括员工持股平台),针对客户、供应商相关情况亦需要进行股份支付处理,且客户、供应商的入股比例不能过高。3、对于报告期前的股份支付事项,如对期初未分配利润造成重大影响,并导致违反发行条

2、件的,也需要适用股份支付。4、解决股份代持等规范措施导致股份变动,家族内部财产分割、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行为导致股权变动,资产重组、业务并购、持股方式转换、向原股东同比例配售新股等导致股权变动等,在有充分证据支持相关股份获取与发行人获得其服务无关情况下,一般无需作为股份支付处理。5、在确定公允价值时,可优先参考熟悉情况并按公平原则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达成的入股价格或相似股权价格确定公允价值,(如近期合理的 PE 入股价);也可釆用恰当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但要避免釆取明显不靠谱的方法和结果,(明显增长预期下按照成本法评估的每股净资产价值或账面净资产)。6、确认股份支付费用时,原则上应当一次性计入

3、发生当期,并作为偶发事项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对设定服务期等限制条件的股份支付,股份支付费用可采用恰当的方法在服务期内进行分摊,并计入经常性损益。NO.2 工程施工余额问题 2、部分园林、绿化、市政等建筑施工类企业,存在大量已竣工并实际交付的工程项目的工程施工余额未及时结转,导致存货账面余额较大,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上述事项应关注哪些方面?解读:1、部分工程施工企业,特别是园林、 绿化、市政等建筑施工企业各报告期末存货主要为已完工未结算的工程施工,其中部分项目已竣工并实际交付,仅以未办理决算或审计等原因而长期挂账。2、如发现存货中存在以未决算或未审计等名义长期挂账的已竣工并实际交付的工程项目施工余额

4、,应将其转入应收款项并计提坏账准备。NO.3 应收款项及坏账准备问题 3、部分首发企业以应收账款为关联方、优质客户、政府工程客户等信用风险较低为理由不计提坏账准备,部分首发企业对于应收票据不计提减值准备,部分首发企业报告期存在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部分首发企业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明显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水平,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上述涉及应收款项相关事项应关注哪些方面?解读:1、不能以应收账款为关联方、优质客户、政府工程客户等信用风险较低为理由不计提坏账准备。2、不能以应收账款账龄较短(比如账龄都在 6 个月以内)为理由不计提坏账准备。3、对于在收入确认时对应收账款进行初始确认,后又将该应收账款转为

5、商业承兑汇票结算的,按照账龄连续计算的原则对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4、对于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如为有追索权债权转让,发行人应仍根据原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NO.4 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减值问题 4、部分首发企业存在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等情况,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应当如何考虑?解读:1、因各种因素导致生产线停产或资产闲置且无预期恢复时间的,关注是否存在减值情况。2、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NO.5 税收优惠问题 5、对首发企业部分涉税事项,如取得的税收优惠是否属于经常性损益、税收优惠续期申请期间是否可以按照优

6、惠税率预提预缴、外资企业转内资企业补缴所得税费用如何确认归属期间等,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通常应如何把握?解读:1、依法取得的税收优惠(如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文化企业及西部大开发等特定性质或区域性的税收优惠),可以计入经常性损益。2、税收优惠到期后,如果很可能继续享受优惠,那么可按照优惠税率预提且税务局同意,大股东兜底承诺并披露风险。如果继续获得优惠的可能性很小,那么就正常税率预提。3、外资企业经营期限不足十年转为内资需要补税的,全额计入当期补缴,不应追溯至实际享受期间。4、因税务违法违规补缴税款,缴纳罚款、滞纳金等,原则上计入缴纳当期。NO.6 无形资产认定及客户关系问题 6、部分首发企业

7、在合并中识别并确认无形资产,以及对外购买客户资源或客户关系等事项,实务中应注意哪些方面?解读:1、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无形资产的识别与确认,购买方在初始确认企业合并中购入的被购买方资产时,应充分识别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对于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2、对于客户资源或客户关系,只有在合同或其他法定权利支持,确保企业在较长时期内获得稳定收益且能够核算价值的情况下,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反之,如果没有充足证据就是购买了客户资源,直接计入当期费用。NO.7 委托加工业务问题 7、部分首发企业由客户提供或指定原材料供应,生产加工后向客户销售;部分首

8、发企业向加工商提供原材料,加工后再予以购回。在实务中,前述业务是按照受托加工或委托加工业务,还是按照独立购销业务处理,如何区分?解读:1、对于由发行人将原材料提供给加工商之后,加工商仅进行简单的加工工序,物料的形态和功用方面并没有发生本质性的变化,并且发行人向加工商提供的原材料的销售价格由发行人确定,加工商不承担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通常按照委托加工业务处理,发行人按照原材料销售和回购的差额确认加工费,对于提供给加工商的原材料不应确认销售收入。2、由客户提供或指定供应商的原材料采购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且与市场价格基本一致,购买和销售业务相对独立,双方约定所有权转移条款,公司对存货进行后续管理和核

9、算,该客户没有保留原材料的继续管理权,产品销售时,公司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销售价格包括主要材料、辅料、加工费、利润在内的全额销售价格,对于此类交易,通常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是否为购销业务处理,从而确定是以全额法确认加工后成品的销售收入,还是仅将加工费确认为销售收入。NO.8 影视行业收入与成本问题 8、中国影视产业分为影视制片、发行、院线、影院放 映等主要环节。影视制作机构依托前端行业提供的各要素投资生产并提供国产电影片源,或者进口影片专营商向境外电影制作、发行机构获取进口电影片源;电影发行机构获得片源后向合作院线供片;院线对旗下连锁电影院进行统一排片;影院负责安排电影放映,最终为消费

10、者提供观影服务。部分从事院线发行、放映业务的首发企业存在票房分账收入确认、放映业务成本归集核算方法不一致的问题,造成同行业企业收入、毛利率等关键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可比,影响到财务会计信息的可用性,对于上述情况应如何把握?解读:1、发行业务(包括电影发行及院线发行),尤其是院线发行环节,其只提供“供片渠道”管理服务, 因此采用代理发行方式实施发行的,通常采用“净额法”核算。2、放映业务中放映方虽未买断播映权,没有承担对存货( 电影)全部的后果和责任,但 是基于其在放映服务中承担主要责任人的角色,通常釆用总额法确认收入。3、电影院租金、放映设备折旧与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摊销、放映直接人力成本,应该计入营

11、业成本而不是期间费用,以保证毛利率等指标的可比性。NO.9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问题 9、部分首发企业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导致报告期各年均确认大额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占总资产的比例很大,对于上述事项的相关信息披露要求有哪些?解读:1、目前 A 股同类上市公司普遍以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2、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一方面可以不用计提折旧或者摊销,另外一个方面还可以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操作空间比较大。3、 IPO 发行人一般不建议以公允价值计量,如果做了那需要花代价解释。NO.10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问题 10、企业合并过程中,

12、对于合并各方是否在同一控制权下认定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有哪些?解读: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发生在同一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合并。除此之外一般不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2、在对参与合并企业在合并前控制权归属认定中,如存在委托持股、代持股份、协议控制(VIE 模式)等,会对这些因素重点关注(几乎就是不认)。NO.11 业务重组与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问题 1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最近 3 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最近 2 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首发企业为谋取外延式发展,在报告期内发生业务重组行为,如何界定主营业务是否

13、发生重大变化?解读:1、主板发行条件规定最近三年主营业务不得发生重大变化,创业板规定最近 2 年主营业务不得发生重大变化。2、如果是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导致主营业务发生变化的问题,那么按照证券期货适用意见3 号来处理。如果是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以前有一个没有公开发布的文件,以前也是参照执行,现在是明确了。3、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重组业务高度相关的,超过 100%认为是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超过 50%但是没有超过 100%的,原则上运行 12 个月(不是一个会计年度)。重组业务不具有高度相关性的,超过 50%是主营业务重大变化。NO.12 发审会前业绩下滑问题 12、首发企业在发审会前存在报告

14、期经营业绩下滑情形的,日常监管中如何把握相关情况对其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解读:1、报告期内业绩逐年下滑(5000/4000/3000),或者最后一年一期比上一年下滑(后者就是李宁型 4000/5000/3000):最后一期比前期高值下滑 50%以上,实质障碍。下滑 30%-50%,发表专项核查意见。下滑 30%以下,不影响审核,最好信息披露工作。2、业绩大幅下滑是指最后一期下滑 50%以上但是又不属于持续下滑的情形:最近一期大幅下滑且下一期也没有明显改善,实质障碍。业绩大幅下滑但下一期明显提升A 业绩回升已经达到前期高值 50%(不再属于业绩大幅下滑),做好信息披露工作。B 未达到前期高值 5

15、0%(仍不属于业绩大幅下滑),发表专项核查意见。3、对于发行人认为自身属于强周期行业,应该说明行业景气指数在未来能够改善,行业不存在严重产能过剩或整体持续衰退。理由充足可不认定为对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NO.13 客户集中问题 13、部分首发企业客户集中度较高,如向单一大客户销售收入或毛利占比超过 50%以上,该种情形是否影响发行条件?解读:1、发行人来自单一大客户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贡献占比超过 50%以上的,原则上应认定为对该单一大客户存在重大依赖,特别是关注在扣除该等客户集中的经营业绩后发行人是否仍然符合发行条件。2、对于发行人由于下游客户的行业分布集中而导致的客户集中具备合

16、理性的特殊行业,(电力、电网、电信、石油、银行、 军工等行业),详细解释行业特殊性和合理性,不构成障碍。NO.14 投资收益占比问题 1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发行人不得有“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若首发企业存在最近 1 个会计年度投资收益占净利润的比例较高的情形,上述事项是否影响发行条件?解读:1、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投资收益不超过当期合并报表净利润的 50%。2、满足三个条件,投资收益占比较高(不超过 50%)不构成障碍:扣除投资收益,发行人仍旧满足 IPO 上市条件。被投资企业和发行人呢业务高

17、度相关(同一行业、类似技术产品、上下游关联产业等)。充分披露相关投资的基本情况及对发行人的影响。NO.15 持续盈利能力问题 15、对于发行人是否具有可持续盈利能力,中介机构应当从哪几个方面判断?解读:1、政策环境:所处行业受国家政策限制或国际贸易条件影响(如中美关系、外汇管制、双反调查、环保核查等)2、行业趋势: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骤减、增长停滞;行业准入门槛低、竞争激烈,发行人没有明显优势;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材料釆购价格或产品售价出现重大不利变化。3、生产经营:业务转型不成功导致盈利水平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且没有明显改啥。重要客户本身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比如合并、

18、破产等)。由于工艺过时或产品落后等原因导致市场占有率持续下降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存在重大纠纷或诉讼。多项业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呈现恶化趋势,短期内没有好转迹象。NO.16 内部控制问题 1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均对发行人内部控制有效性提出要求,首发企业报告期有关财务内控有效性方面应如何把握?解读:1、内控的四大典型情形: 转贷行为,为满足贷款银行受托支付要求,通过供应商等取得银行贷款或为客户提供银行贷款资金走账通道。违规票据融资,为获得银行融资,向关联方或供应商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进行票据贴现

19、后获得银行融资;关联方资金拆借,与关联方或第三方直接进行资金拆借;外销业务第三方回款,因外销业务结算需要,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等(内销业务应自主独立结算)。2、拟上市公司在申报前通过整改规范要达到跟上市公司一样的内控水平。上述违规行为,申报前需要彻底整改规范并运行一段时间确定内控有效后,才能提交申请。首次申报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原则上不能再出现上述违规情形。3、涉及金额较大(金额累计 5000 万元以上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外销 业务确有必要的最近一年收款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 30%),应该运行 12 个月再申报。4、不构成金额较大但发生较为频繁且缺乏合理性,

20、应运行 6 个月。5、发行人主观故意或恶意违规行为导致的,或该情形被相关主管机构认定为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构成实质障碍。NO.17 现金交易问题 17、部分首发企业,特别是面对个人交易的零售业务企业、农业企业等,由于其行业特点或经营模式等原因,其销售或采购环节存在一定比例的现金交易,对此应当如何处理?解读:1、符合行业经营特点或经营模式(如线下商业零售、向农户采购、曰常零散产品销售或采购支出等)。2、交易的客户或供应商不是关联方。3、具有可验证性,且不影响发行人内部控制有效性。4、现金交易比例整体呈下降趋势,一般不超过同行业平均水平或与类似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5、现金管理制度与业务模式匹配且执行

21、有效,企业与个人消费者发生的商业零售、门票服务等现金收入通常能够在当日或次日缴存公司开户银行,企业与单位机构发生的现金交易比重在最近一期通常不高于当期收入或当期釆购成本的 10%。NO.18 第三方回款问题 18、首发企业收到的销售回款通常是来自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实务中,发行人可能存在部分销售回款由第三方代客户支付的情形,对于上述情形是否影响发行条件,发行人、保荐机构及会计师需要重点关注哪些方面?解读:1、与自身经营模式相关,符合行业经营特点,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2、第三方回款的付款方不是关联方。3、第三方回款具有可验证性,且不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4、第三方回款比例报告期整体呈下降趋势,

22、且最近一期通常不高于当期收入的 5%。5、特别注意,集团统一付款、境外客户指定付款、个体工商户或自然通过家庭约定由直系亲属代为支付货款,可不作为第三方回款统计。NO.19 审计调整与差错更正问题 19、部分首发企业在报告期内存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该种情况是否影响企业首发上市申请?解读:1、发行人在申报前可以进行相关审计调整,但是关注合理性和合规性。首发申报之后,没有特殊理由,不要轻易进行审计调整和差错更正。2、如同一会计年度内会计差错更正累积净利润影响数达到当年净利润 20%以上(如为中期报表差错更正则以上一年度净利润为比较基准)或净资产影响数达到当年(期)末净资产的 20

23、%以上,以及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以及因恶意隐瞒或舞弊行为导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则构成实质障碍。NO.20 引用第三方数据问题 20、公开披露的文件中涉及第三方数据有何要求?解读:1、第三方数据主要指涉及发行人及其交易对手之外的第三方相关交易信息,例如发行人的交易对手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之间的交易单价及数量、可比公司或可比业务财务数据等。2、考虑到第三方数据一般较难获取并具有一定隐私性,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在公开披露的文件中引用的第三方数据可以限于公开信息,并注明资料来源,一般不要求披露未公开的第三方数据。NO.21 经销商模式问题 21、关于首发企业经销商模式下的收入确认,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关注

24、哪些方面?解读:1、不再执行“双 70%”的强制性要求,各中介需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核查。2、综合利用电话访谈、实地走访、发询证函等多种核查方法,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经销商模式下的收入确认原则、费用承担原则及给经销商的补贴或返利情况、经销商的主体资格及资信能力,核查关联关系,结合经销商模式检查与发行人的交易记录及银行流水记录、经销商存货进销存情况、经销商退换货情况。NO.22 劳务外包问题 22、首发企业劳务外包情形,中介机构需重点关注哪些方面内容?解读:1、劳务公司的经营合法合规性,比如是否具备必要的专业资质。2、劳务公司是否专门或主要为发行人服务。3、劳务公司的构成及变动情况,劳务外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劳务数量及费用变动是否与发行人经营业绩相匹配,劳务费用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跨期核算情形。NO.23 审阅报告问题 23、首发企业应该何时提交经审阅的季度报告?解读:1、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曰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间超过 4 个月的,在提交封卷材料时提供经会计师审阅的季度报告。2、没有过会封卷的,根据审核需要也可要求发行人提供审阅报告。NO.24 过会后业绩下滑问题 24、首发企业在通过发审会后经营业绩出现下滑的, 在程序上是否推进其核准发行,日常监管中如何把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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