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办一引”放款执行管理精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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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 银行 信贷工作会议放款执行管理讲义一、课程目的和背景 在我们传统的信贷业务中,一般将信贷流程划分为贷前、贷中、贷后三个环节,信贷管理也相应细分为贷前管理、贷中管理和贷后管理。对放款执行管理这一概念,许多信贷人员还比较陌生。其实,在以前的信贷业务实践中,放款执行管理是贷中管理的一部分,我们也一直在做这方面的工作,但还处于一种粗放性、随意性的状态,对其重视程度明显不够。在近几年开展在多次信贷检查中,我们发现,放款执行环节已成为农信社信贷管理中非常薄弱的一个环节,由此产生的信贷风险不容忽视。当然,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方面,也有客观方面。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出台后,信

2、贷流程细化为九大环节,放款环节成为信贷审批后的独立环节,在信贷业务流程中的地位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明显提升。 用大量条款对放款管理作了规定,对我们的信贷业务来说,这既是一次新的挑战,也是一次难得的契机。本课程将对放款执行管理的意义、农信社存在的主要问题、放款执行管理的制度模式、主要内容等进行讲解。 二、定义 “放款环节”放款是指根据审贷分离原则,对信贷审批部门审批通过的信贷项目,经审查确认放款条件全部正确落实后,由经营单位将贷款发放或支付出去的业务环节。实际上,银行对客户的融资并非仅限于发放贷款,还有票据贴现、银行承兑、信用证和保函 “放款” 的含义不仅指发放贷款,还包括其他融资业务的等业

3、务。发放。 放款执行管理,是指农信社对审批通过的信贷项目的实际发放,进行组织、审核、管理的过程,也是对放款行为进行约束、全流程管理的过程。放款执行管理一般包括以下五个管理阶段: 1、放款的准备与发起。指信贷项目经审批通过后,信贷营销部门了解客户资金需求,依据审批意见的基本精神,与客户洽商实际放款事宜,准备各类放款资料,履行有关手续,由客户提出放款申请。 2、放款的审查与审批。即由放款审查部门(岗位)受理放款申请,进行放款审查,做出放款决策的过程。在信贷实务中,存在信贷营销部门自行审查、信贷审批部门兼职审查、独立的放款部门专职审查等多种制度模式。 3、实际发放管理,即“出账管理” 。指由会计部门

4、根据放款审查部门(岗位)的审查意见及签发的放款指令(如放款通知 “出账” 只是放款书等)进行实际划转资金、记账等操作过程。管理的多个环节之一。 4、提款与支付管理。从客户角度看,提款是农信社发放贷款后,客户提取、使用信贷资金的过程,农信社要按照“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的有关要求,进行支付管理。 5、信贷档案管理。放款后,对信贷档案及时进行全面归集、整理、编码、装订、入库保管的过程。 三、加强放款执行管理的重要意义 (一)是审贷分离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审贷分离是银行信贷流程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我们对审贷分离通常的理解是:信贷调查和审查审批环节要分离。往往忽视了信贷审批和发放环节的分离。我们经常所说的

5、贷款“三查”制度, (实质上将信贷审批 “审贷分离” 原则中的 ) ( “审” 与信贷发放 “审 )糅合为一个“贷时审查”环节,这其实贷分离” 原则中的“贷”是不符合审贷分离的内在要求的,也是一直以来造成银行“重审轻放” 的一个重要原因。事实上,信贷审批和放款是两个独立的 。环节(见下图) (二)是防范各类风险的一道屏障 一是防范信贷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是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最主要的三大系统性风险,商业 银行信贷业务的过程也是这三种风险集中体现的过程。信贷流程的各个环节面临的风险类型是有区别的。在贷前环节,主要是通过对企业、行业、市场等分析而决定是否给予授信或给予怎样的授信,面

6、临的主要是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在贷中环节,主要是通过一系列相应的操作使借款人达到符合取得实际授信的条件,符合相应的授信规定,因而面临的主要是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具有外生性特点,主要是由银行外部环境造成的。而操作风险是内生性的,它与 银行的内部体系和管理有关,而与外部环境无关。加强放款执行管理是防范信贷操作风险的最重要的措施。二是防范道德风险。信贷营销部门和客户经理都存在考核压力,受利益驱动,在收益与风险平衡方面,难以自我把握。为了使贷款如愿发放,往往采取内外串通、伪造信贷文件、冒充签字、擅自越权等手段,在贷款前提条件未真正满足时发放贷款。通过加强放款执行管理,则可有效防范此类风险。 (

7、三)是确保信贷审批意图准确、完全贯彻与执行的要求 信贷审批标准的设定很大程度上只具有理论意义,是一种“计 ,而实际放款管理才是真正的执行和落实,即把审批标准、要划” 求和其他风险控制、收益、营销等意图转变为现实。尤其是贷款新规实施后,信贷审批和发放间的时间差明显延长,当初的审批意图在放款时很可能发生了变化。放款执行程序如出现问题,则意味着审批假设被否定、审批条件被悬空。从这个意义上说,放款管理又可称为 。 “信贷执行” 放款管理部门根据落实的具体情况、程度以及其它制约因素,在不突破审批总限制的前提下,做出实际放款的决定。应当指出,这种“执行” 不是机械式的,存在着某种变通,但并不构成对审批意见

8、的修改。比如:审批意见中明确的贷款金额为 2000 万元,放款时借款人只要 1800 万元;审批意见中明确的期限是 3 年,放款时借款人只贷 2 年,等等。如果这些变更有正当理由,放款管理部门是可以“变通” 执行的。 (四)是确保信贷资金归社的重要举措。信贷资金归社率低是农信社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去年,我们对某联社进行信贷检查,从抽查的 50 万元以上的 100 多笔贷款看,大多数借款人在贷款资金到账后,立即转入他行,在农信社开立的账户长时间没有交易流水,许多账户余额在 100 元以下。这种现象在其他有些地方也比较常见,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的放款执行管理落实不到位,尤其是对信贷资金支付这

9、一环节把关不严,流于形式。按照贷款新规的要求,对借款人将大额信贷资金转入他行是要严格控制的,一般只能用于归还他行贷款,并且要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如果我们切实做好了放款执行管理,对提高信贷资金的归社率是大有益处的。 四、农信社在放款执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认识上的误区。我国传统信贷管理文化将贷款发放与支付视做贷款审批通过后的一个附属环节。许多信贷人员认为审批通过后即可放款,有的对提款条件的审查不够严格,允许借款人在获得贷款资金后再去落实贷款前提条件、补齐相关手续文件,已经获得贷款资金的借款人往往缺乏落实贷款前提条件的内在动力,审批提出的前提条件很难完全落实,从而形成风险隐患。这是导致放款

10、执行管理薄弱的主要原因。 (二)制度上的盲区。由于认识上存在误区,一直以来农信社没有专门的制度对放款环节进行规范,也没有设立专门的部门、岗位和专业人员对放款环节进行管理,导致放款执行管理工作由审批部门、营销部门、会计部门等共同负责,各部门和岗位之间分工不明,职责不清,贷款发放成为贷款全流程管理中最薄弱的环节。去年以来,省联社制定了湖北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 发放与支付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这只对放款执行管理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规范,还有一些配套制度需要逐步建立,各地农信社也还缺乏相应的操作细则和流程。 (三)监督上的乏力。有的地方虽然在一程度上意识了放款管理的重要性,但管理措施没有力度。比如:

11、省联社在信贷检查中,经常发现,贷款审批意见书中明确提出了一些条件,比如:借款人应将基本账户开立在本社;归还旧贷后再发放新贷;办理人身或财产保险;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保证;签订资金归社协议;签订综合服务协议等,但这些要求是否有效落实,没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进行监督,完全靠信贷营销部门的自我约束。在这种情况下,有的营销部门或客户经理迫于业务指标考核的压力,往往无视贷款前提条件,个别客户经理甚至主动为借款人出谋划策。由于营销部门既当运动员, “带病贷款” 又当裁判员,很容易发放出去。从省联社历次检查的情况看,这些现象十分常见,有的地方已经熟视无睹,对不落实审批条件或擅自变更审批条件造成风险的

12、责任人,往往也没有落实责任追究和处罚措施。 五、放款执行管理的制度模式 (一)传统模式 经信贷审批后,信贷营销部门自行决定发放事宜 该制度模式长期为国内银行所采用,农信社也一直采用此种模式,其形成有其历史的原因和客观性。在信贷风险相对单调,信贷产品、合作方式相对简单的情况下,弊端并不明显,而随着金融创新的蓬勃发展,弊端逐渐显现。与传统业务比,许多创新 ,主体门槛有所降低,但操作风险却相应增业务(如供应链融资)加。一些产品设计复杂,操作管理流程加长,放款条件和手续繁杂,迫切要求放款管理的专业化。由于专业知识的不足和利益冲突的存在,信贷营销部门往往将“ 带病贷款” 发放出去,原来的 “第一道防线”

13、 已不安全。 (二)目前模式 设立专门的岗位负责放款执行管理 贷款新规要求,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据此,省联社要求各县级法人行社应设立放款执行部门或岗位,目前各地基本上已经设立,但主要还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有的地方还是由信贷营销部门和审查审批 一是没有“ 独立” 部门负责这项工作,比如:由信贷管理部人员、信用社主任、客户经理等负责; 二是职责范围过窄。往往只负责支付审核,对贷款发放未作审核; 三是实务操作上还很不规范。 在今年开展的几次信贷检查中,我们都将贷款新规的落实情况作为检查内容之一,发现有些地方的放款审查形同虚设,连基本形式都没有做到位。比如:有

14、的地方对每一笔贷款都要求借款 ,但实际上许多贷款都是采取人填写贷款资金委托支付协议书的自主支付方式;有的地方信贷档案中留存的贷款资金委托支付协议书中,支付对象都是填写的借款人自己。 (三)理想模式 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放款执行管理 目前各商业银行对放款环节越来越重视,并建立了专门负责放款环节的职能部门,尤其是在一些中小型股份制商业银行,专门设立了放款中心、信贷执行部,通过部门和岗位的有效制衡,防范在贷款发放过程中的操作风险。根据“三个办法一指引”的要求,农信社应设立独立的放款执行部门或岗位。我们目前仅设立了独立的岗位,但这只是权宜之计,最终还是应设立专门的放款执行管理部门。尤其是一些城区行社,融

15、资方式、信贷产品愈来愈专业化、多样化,对操作风险的防控尤为重要,有条件的地方完全可以设立放款中心或信贷执行部。 六、放款执行管理的主要内容 实务工作中,放款执行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授信流程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管理 1、内部授信业务流程是否合规,批准手续是否合法、齐备。包括: (1)是否按贷款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等环节办理,有无逆程序、省程序现象,每一个环节中的重要制度规定是否落实,比如:贷款调查应坚持真实、双人和涉及关系人时回避的原则;审查人员是否出具独立的审查意见;贷款审批的权限、表决程序等是否合规,如集体审批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理事长一票否决原则等是否落实;

16、 (2)批准的相关手续资料是否齐全。不同类别贷款的手续资料是不同的,每一类贷款应具备哪些资料,放款执行岗人员应充分掌握。对授信文件不齐全、内容不完善的要及时指出。比如:有的地方将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等法人客户贷款以个人名义发放,规避跨区域和准入条件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项目的立项、环评、用地、资本金等相关资料都没有,对此,放款执行岗就应及时指出。 2、授信业务审批文书是否在有效期内。审批文书中一般都明确有效期限,如果借款人未在限期提款,则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如省联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规定,市州联社在收到备案审查意见书后三个月内未执行的,需要再执行时,应按原程序重新上报备案。放款执行岗如发现此类

17、问题,应及时指出。 3、授信文件及其内容是否完善。我们检查发现,有的联社的贷款审批意见书很不规范,主要表现为: 一是审批条件不够清晰、具体,操作性差。比如:有的地方 、要求“ 我社贷款条件不低于其他银行条件”“ 借款人在承贷社的结算份额不少于授信份额 ”等,信贷营销部门难以把握具体标准,很难操作。 二是条件设定不合理。设定条件时未与经营部门进行有效沟通,审批条件提出后难以落实或存在执行障碍。如部分条件过高或过严,信贷营销部门难以落实或客户不愿意配合,比如:借新还旧贷款未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或意愿,提出的压缩贷款本金条件难以落实。 三是部分审批条件泛泛而谈,缺乏针对性。未针对借款人经营管理、

18、市场状况、产品成长阶段等风险特征提出适当的审批条件,未针对新成立企业的出资情况提出用款条件,未根据客户的重大经营变化及时调整相应的审批条件等。比如:有的地方贷款审批通知书的内容基本雷同,只明确了金额、利率、期限等一些基本要素,对审查岗提出的一些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完全不提及,有一些好的风险控制措施被忽略。 放款执行岗发现审批意见书存在以上这些问题时,应及时与审批部门进行沟通,提出意见和建议。 4、授信档案中各类文件要素是否一致。包括:借款人的各类身份、资质、证照是否一致,相关授权、表决材料是否一致。我们在检查中,经常发现信贷档案中资料不一致的现象,比如:身份证、营业执照、借款合同中的姓名不一致

19、;授权委托书中的授权范围与受托人实际行使的权限不一致,等等。审查这些文件的表面一致也是放款执行管理的内容。比如:某借款人以一家公司的股权作质押向农信社申请贷款,根据法律规定,本应由借款人及其共有人出具同意质押的书面资料,签订质押合同,而实际操作中,则由该公司出具了同意质押的意见,与农信社签订质押合同的当事人也为该公司。 5、是否经有权签批人签署意见。主要是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各环节中,在授信文件中的签批人是否有签批的权力。比如:有的地方将一定金额、特定品种的贷款审批权限授予了联社分管主任、直属经营部门或者信用社,放款执行岗审查时就应当仔细审查签批人的权限,看有无越权审批的情况。(二)合同适用、

20、填写、签章的合规性管理 1、合同文本适用是否正确。信贷合同文本要根据不同的贷款品种和担保方式对号入座,现在许多信贷人员对合同的适用仍然是一知半解,经常出现张冠李戴的情况。我们在检查中甚至发现,有的地方至今仍使用省联社成立前的老合同文本,合同约定内容十分简单,贷款新规要求的借款人诚信承诺、提款条件、账户监管、违约情形和责任等均未在合同中约定,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但放款执行管理人员未作出任何风险提示。 2、合同的填写是否按照省联社有相关制度执行。有的地方重复签订借款合同,为了提高放贷的效率,在贷款审批期间,就与借款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到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审批通过后,由于贷款金额、利率、期

21、限可能与原合同发放变化,又重新与借款人签订一分合同,作为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 3、主从合同是否衔接。对主从合同如何衔接的问题,我们已经培训了多次,但我们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比如:有的在合同文本中不填写编号;有的将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中的编号张冠李戴。 4、签字、签章是否合法合规。 5、对一些特别约定的条款、补充协议等进行审查。 近年来,信贷管理处就信贷合同管理进行了多次培训,但由于合同签订涉及较强的专业知识,许多基层信贷人员很难正确掌握,目前仍是一个薄弱点。合同审查作为放款执行管理的内容,由专门的部门和岗位来负责,则可有效解决这一问题,防范信贷业务中的合同风险。 (三)提款条件的充

22、足性和有效性管理 主要审核贷款审批书和借款合同中的前提条件是否逐项得到落实。 1、贷款审批书中提出的前提条件是否落实。比如:还清旧贷后再放新贷;将基本账户开立在本社;按分期还款计划还款;办理足额的人身(财产)保险;要求法人的实际控制人和股东提供连带保证等等。对这些前提条件,放款执行岗必须逐一进行审查,看是否已经落实,对没有落实的,不得发放贷款。同时,放款执行部门还起到对贷款审批书进行监督、纠正和澄清的作用。对审批意见存在明显错误、前后要求矛盾或不科学的地方进行反馈,及时纠正;对于含义不清,存在多种理解的表述,进行澄清、确认,防止误判;对于客观上不能实现的审批条件与审批部门进行沟通,准确把握审批

23、意图;反映实际执行上的客观困难,合理优化审批要求,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 目前,有的农信社存在“ 有条件审批,无条件放款”的现象,即在贷款审批环节设置较多的限制性条款,导致风险防范的关口后移,但在放款执行环节则对放款前提条件放松审核标准,导致风险防范的各道防线实际上失去作用,比如:项目贷款中的资本金到位、土地、环保、规划等手续应当在贷款审批前办妥,但有的地方在其中一项或几项未满足时,就审批通过贷款,而将这些条件后移到放款环节。在检查中,经常发现在没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贷款已经放出。对此类问题,放款执行岗将承担主要责任。 2、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前提条件是否落实。放款执行岗要仔细阅读借款合同,弄清合

24、同中约定了哪些前提条件,然后逐一审核。一般来说,以下内容应重点关注: 合规性要求的落实情况。比如:项目贷款要审查是否已提供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用地批复,项目环评批复等。 限制性条款的落实情况。比如:对资产负债率等核心财务指标的要求;对外担保的限制;资本出售的限制;兼并收购的限制;交叉违约的限制;股东分红的限制;等等。 担保的落实情况。我们在信贷检查中经常发现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担保条件未有效落实的现象。比如:某联社向某农庄发放贷款 680 万元,审批意见书和借款合同均要求,贷款人应办好足额有效的抵押手续。结果由于农庄占地为租用的集体用地,经营部门与借款人以协议方式约定农庄的全部资产用于

25、抵押,实际上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保险的落实情况。是否按要求办妥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第一受益人是否为农信社。比如:检查中发现,某借款人以宾馆作为抵押申请贷款,联社在借款审批意见中要求,借款人应办理保险,具体办理什么类型的保险没有说明。结果个贷部在操作时,只要求对借款人本人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最关键的公众责任保险没有投保。 贷款审批日至放款核准日期间借款人重大风险变化情况。对于审批日至放款核准日间隔超过一定期限的,放款执行部门应审核在此期间借款人是否发生不利的重大风险变化情况:借款人是否存在贷款严重违规行为;是否涉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或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查处;高管是否存在非正常死亡

26、、失踪或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案件被查处情况;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文件是否对客户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是否会影响资产安全并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等等。 审核资本金同比例到位的落实情况。具体包括:查验注册资本证明、核对存放资本金账户的资金进出情况,对于已经用于项目的资本金,还可以核对发票或者交易合同与付款凭证等。 审核申请提款金额是否与项目进度相匹配。在项目进度审核中,应关注以下特殊情况: A对于投资额大、技术复杂、按照项目进度分期付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人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有监理、评估、质检等第三方机构参与签署的确认项目进度和质量的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承包商以及第三方机构共同

27、签署的单据等。 B对于因物价、运输等原因需提前采购部分建设用料的,应着重审核其提前采购的合理性,并关注其对外付款时间,确保在借款人需要对外支付时发放贷款。 C对于房地产开发建设贷款,应在贷款合同中明确银行参与项目的监督;借款人提款原则上应遵循“逐笔审核,形成资产才可提款支付 ”的原则,即提款主要用于支付开发商已投入并已形成资产的应付费用。提款支付时,借款人应提供监理部门出具的最近报告,载明工程已完工程量和总投入资金情况;本期工程量完成情况及投入资金情况;借款人应提供本期已投入资金的支付凭证或向施工单位出具的,由施工单位及监理部门认可的应付款证明。 (四)贷款支付管理 1、熟练掌握各类贷款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的标准 固定资产贷款:资金支付方式根据单笔支付金额确定。借款人支付给交易对手的单笔贷款资金超过项目总投资 5 且超过 50 ,或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时,应采用承贷社受托支付方万元(含)式。流动资金贷款:根据借款人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确定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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