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共*支部委员会候选人初步人选公开推选办法(草案)一、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市直机关工委关于在市直机关逐步推行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公推直选”的实施意见(试行)以及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公开推选办法。二、中共*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由党员和群众代表共同参加的公开推选大会投票产生。三、公开推选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名推荐候选人人选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四、根据院党委批准的支部委员会组成名额,中共*支部委员会候选人初步人选应选名额 4 名,候选人提名推荐人选 4 名;书记应选名额 1 名,提名推荐人选 1 名。五、中共*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候选人提名推荐人选,由党组
2、织和党员、群众根据候选人任职资格条件,按照提名推荐、资格审查、自愿报名、全委会研究、院党委同意等程序产生,在本次大会上通过并进行推选。六、推选时,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党员的五分之四和群众代表的二分之一,方可进行推选。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推选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推选无效,应重新进行推选。七、参加推选人员对提名推荐人选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的可以另选他人。对提名推荐人选赞2成的,不划任何符号;不赞成的划“”;弃权的,划“”。另选他人时,写上另选人的姓名。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八、党员投票和群众代
3、表投票分别统计,累加计算结果。人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党员和群众代表总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人选得票相同时,以党员投票多者当选;仍然相同时,由本届委员会依据实际、下届委员会构成原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研究确定,并向全体党员群众作出说明。当选人少于应选人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推选。书记提名推荐人选未当选的,应根据得票多少和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由本届委员会在推选出的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中推出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建议人选,报院党委确认同意,即可作为候选人初步人选;如推选出的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中无书记任职资格条件的,则重新履行公开推选程序。十、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对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实,做出记录。计票后,由监票人向大会报告得票情况(按姓氏笔画为序,另选人按得票多少为序),由大会主持人公布当选的委员、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十一、大会设监票人 1 名,从参加会议的正式党员中产生,由主持人提名,提交大会表决通过,已被提名为候选人的不得担任。设计票人 2 名,从不是候选人的参会人员(包括群众代表)中指定。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先投票,然后其他人依次投票。十二、大会不设流动票箱,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群众代表不投票,也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3十三、本办法经推选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