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S-308-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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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医 疗 机 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医 疗 机 构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消 防 安 全 基 本 要 求 和 内 部 特 定 场 所 的 消 防 安全 基 本 要 求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各 类 医 疗 机 构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条 款 通 过 本 标 准 的 引 用 而 成 为 本 标 准 的 条 款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其 随 后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不 包 括 勘 误 的 内 容 ) 或 修 订 版 均 不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 然 而

2、 , 鼓 励 根据 本 标 准 达 成 协 议 的 各 方 研 究是 否 可 使 用 这 些 文 件 的 最 新 版 本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适 用 于 本标 准 。GB/T 5907 消 防 基 本 术 语 第 一 部 分GB/T 14107 消 防 基 本 术 语 第 二 部 分GB 20286 公 共 场 所 阻 燃 制 品 及 组 件 燃 烧 性 能 要 求 和 标 识GB 5001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B 50222 建 筑 内 部 装 修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A 503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检 测 技 术 规

3、 程GA 587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的 维 护 管 理GA 588 消 防 产 品 现 场 检 查 判 定 规 则GA 654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消 防 安 全 管 理GA 767 消 防 控 制 室 通 用 技 术 要 求JGJ 49 综 合 医 院 建 筑 设 计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GB/T 5907、 GB/T 14107、 GB 50016、 GA 654 和 JGJ 49 确 立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3.1 医 疗 机 构 medical institution经 登 记 取 得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

4、 从 事 疾 病 诊 断 、 治 疗 活 动 的 机 构 。3.2 消 防 设 施 、 器 材 fire equipment and facilities建 筑 内 设 置 的 用 于 火 灾 报 警 、 防 烟 排 烟 和 灭 火 、 人 员 疏 散 、 逃 生 等 设 施 、 器 材 的 总 称 。4 消 防 安 全 基 本 要 求4.1 一 般 规 定4.1.1 医 疗 机 构 中 建 筑 物 的 建 设 、 医 疗 机 构 的 日 常 运 行 应 贯 彻 “预 防 为 主 、 防 消 结 合 ”的 消 防 工 作 方 针 , 提 高 自 防 自 救 能 力 , 保 障 消 防 安 全

5、。4.1.2 医 疗 机 构 应 建 立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制 , 根 据 机 构 自 身 情 况 设 立 安 全 管 理 部 门 或 配 备 安全 管 理 人 员 , 并 研 究 制 定 本 机 构 不 同 层 次 应 对 火 灾 的 应 急 预 案 。4.1.3 医 疗 机 构 应 对 新 员 工 进 行 上 岗 前 的 消 防 培 训 。 医 疗 机 构 的 从 业 人 员 应 接 受 培 训 ,了 解 消 防 常 识 、 火 灾 基 本 知 识 , 提 高 对 火 灾 的 认 识 , 懂 得 本 单 位 和 本 岗 位 工 作 中 的 火 灾危 险 性 , 懂 得 预 防 火 灾

6、 的 措 施 , 懂 得 火 灾 的 扑 救 方 法 和 火 灾 时 的 疏 散 方 法 ; 在 火 灾 时 ,会 报 火 警 ( 1 1 9 火 警 电 话 ) , 会 使 用 灭 火 器 , 会 灭 初 起 火 , 会 组 织 逃 生 和 疏 散 病 患及 陪 护 人 员 。4.1.4 医 疗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发 现 火 情 时 , 应 立 即 拨 打 119 电 话 报 警 , 并 同 时 报 告 医 疗 机构 的 负 责 人 , 立 即 组 织 灭 火 或 疏 散 。4.1.5 医 疗 机 构 应 通 过 多 种 形 式 开 展 经 常 性 的 消 防 宣 传 与 培 训 。

7、应 在 本 机 构 的 公 众 活 动场 所 的 明 显 位 置 通 过 图 画 、 视 频 等 形 式 向 公 众 介 绍 本 机 构 避 难 场 地 及 各 场 所 的 消 防 应 急疏 散 方 法 、 路 径 、 通 道 , 宣 传 火 灾 危 害 、 防 火 、 灭 火 、 应 急 疏 散 等 知 识 。4.1.6 医 疗 机 构 新 建 、 扩 建 及 装 修 改 造 时 , 其 防 火 设 计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的要 求 。 施 工 期 间 应 注 意 防 火 并 遵 守 国 家 及 地 方 有 关 工 程 建 设 消 防 工 作 的 要 求 。

8、建 成 工 程应 经 消 防 验 收 合 格 后 , 方 可 投 入 使 用 。4.1.7 为 医 疗 机 构 及 其 建 筑 物 设 置 的 消 防 车 道 、 建 筑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和 消 防 车 作 业 场 地 不应 被 占 用 , 室 外 消 火 栓 不 应 被 埋 压 。 室 外 消 火 栓 和 消 防 水 泵 接 合 器 的 标 识 应 明 显 清 晰 ,其 周 围 不 应 停 放 车 辆 等 影 响 消 防 车 停 靠 、 取 水 或 供 水 作 业 的 物 体 。4.1.8 建 筑 内 已 有 的 防 火 分 区 及 其 防 火 分 隔 物 、 所 设 置 的 消 防

9、 设 施 和 灭 火 与 逃 生 器 材 等 ,不 应 擅 自 拆 改 或 移 动 。 室 内 消 火 栓 箱 内 的 水 枪 、 水 带 及 按 钮 、 消 防 软 管 卷 盘 应 齐 全 、 完好 、 便 于 取 用 , 无 霉 变 等 , 接 口 无 损 坏 、 堵 塞 现 象 ; 室 内 灭 火 器 的 放 置 位 置 应 醒 目 、 便于 取 用 , 数 量 、 规 格 型 号 符 合 本 场 所 的 灭 火 需 要 , 并 应 定 期 检 查 和 更 换 。4.1.9 应 在 医 疗 机 构 建 筑 内 不 同 区 域 的 明 显 位 置 设 置 该 区 域 的 安 全 疏 散 指

10、 示 图 , 指 示 图上 应 标 明 疏 散 路 线 、 安 全 出 口 、 人 员 所 在 位 置 和 必 要 的 文 字 说 明 。 消 防 应 急 照 明 、 灯 光疏 散 指 示 标 志 和 消 防 安 全 标 识 应 完 好 、 有 效 , 不 应 遮 挡 。 损 坏 时 应 及 时 维 修 、 更 换 。4.1.10 建 筑 内 的 疏 散 门 和 楼 梯 间 的 门 不 应 被 锁 闭 , 禁 止 占 用 、 堵 塞 疏 散 走 道 和 楼 梯 间 ,安 全 出 口 、 疏 散 走 道 、 疏 散 楼 梯 上 不 应 安 装 栅 栏 ; 当 确 需 控 制 人 员 出 入 或

11、设 置 门 禁 系 统时 , 应 采 取 措 施 使 之 能 在 火 灾 时 自 动 开 启 或 无 需 管 理 人 员 帮 助 即 能 从 内 部 向 疏 散 方 向 开启 。常 闭 式 防 火 门 应 保 持 关 闭 。 走 道 等 部 位 需 要 经 常 保 持 开 启 状 态 的 防 火 门 , 应 保 证 其火 灾 时 能 自 动 关 闭 ; 自 动 和 手 动 关 闭 的 装 置 应 完 好 有 效 。4.1.11 医 疗 机 构 建 筑 的 内 部 装 修 材 料 和 临 时 装 饰 性 材 料 或 分 隔 组 件 的 燃 烧 性 能 要 求 和标 识 应 符 合 GB 5022

12、2 和 GB 20286 的 规 定 。 建 筑 内 部 装 修 确 需 改 变 原 设 计 的 , 应 经有 关 部 门 核 准 并 不 应 影 响 消 防 设 施 的 正 常 使 用 或 遮 挡 消 防 设 施 不 应 改 变 疏 散 门 的 开启 方 向 或 减 少 安 全 出 口 、 疏 散 出 口 的 数 量 和 宽 度 , 影 响 疏 散 通 行 。4.1.12 医 疗 机 构 使 用 的 建 筑 消 防 产 品 , 其 质 量 应 符 合 相 关 国 家 标 准 或 行 业 标 准 的 规 定 ,且 应 符 合 GA 588 规 定 的 市 场 准 入 要 求 。4.1.13 医

13、 疗 机 构 内 的 消 防 设 施 和 消 防 电 源 , 应 由 具 有 相 应 资 格 的 人 员 按 照 GA 587的 规 定 对 其 进 行 管 理 和 维 护 , 使 其 始 终 处 于 正 常 运 行 状 态 。 维 修 时 , 应 采 取 相 应 的 保 护措 施 , 并 应 在 维 修 后 立 即 恢 复 到 正 常 运 行 状 态 。4.1.14 医 疗 机 构 应 每 年 委 托 具 有 相 关 资 质 的 机 构 对 其 消 防 设 施 进 行 全 面 检 测 , 消 防 设施 的 检 测 应 按 GA 503 的 规 定 进 行 。4.2 消 防 安 全 责 任4.

14、2.1 医 疗 机 构 应 确 定 本 单 位 及 其 各 部 门 的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 并 明 确 各 级 、 各 岗 位 消 防安 全 责 任 人 的 职 责 。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应 履 行 各 自 的 消 防 安 全 职 责 。4.2.2 医 疗 机 构 的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应 由 该 医 疗 机 构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担 任 ,各 部 门 的 负 责 人 是 本 部 门 的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确 定 本 单 位或 本 部 门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15、理 人 。4.2.3 医 疗 机 构 的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应 经 过 消 防 安 全 专 门 培 训 。 消 防 控制 室 值 班 员 和 消 防 设 施 操 作 维 护 人 员 经 过 消 防 职 业 培 训 并 持 证 上 岗 。 保 安 人 员 应 掌握 防 火 和 灭 火 的 基 本 技 能 。 电 气 焊 工 、 电 工 、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物 品 操 作 人 员 应 熟 悉 本 工 种操 作 过 程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 掌 握 消 防 基 本 知 识 和 防 火 、 灭 火 基 本 技 能 。4.2.4 医 疗 机 构 租

16、 赁 的 建 筑 物 应 经 消 防 验 收 合 格 ; 在 订 立 相 关 租 赁 合 同 时 , 应 依 照 有 关规 定 明 确 各 方 的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 当 医 疗 机 构 向 其 他 机 构 或 个 人 出 租 建 筑 物 时 , 还 应 明 确使 用 ( 或 租 用 ) 人 是 其 使 用 ( 或 租 用 ) 范 围 的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医 疗 机 构 与 物 业 管 理 单 位 订 立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时 , 应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明 确 各 方 的 消 防 安 全 责任 。 物 业 管 理 单 位 应 对 委 托 管 理 范 围 内 的

17、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负 责 。4.2.5 医 疗 机 构 的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对 本 单 位 的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全 面 负 责 , 并 应 履 行 下 列 职责 :a) 保 障 单 位 消 防 安 全 符 合 规 定 , 掌 握 本 单 位 的 消 防 安 全 情 况 ;b) 统 筹 安 排 各 项 活 动 中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 批 准 实 施 年 度 消 防 工 作 计 划 ;c) 为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提 供 必 要 的 经 费 和 组 织 保 障 ;d) 确 定 逐 级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 批 准 实 施 消 防 安

18、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保 障 消 防 安 全 的 操 作 规 程 ;e) 组 织 防 火 检 查 , 督 促 整 改 火 灾 隐 患 , 及 时 处 理 涉 及 消 防 安 全 的 重 大 问 题 ;f) 根 据 消 防 法 规 的 规 定 建 立 专 职 消 防 队 、 志 愿 消 防 队 或 义 务 消 防 队 , 并 配 备 相 应 的消 防 器 材 和 装 备 ;g) 针 对 本 单 位 的 实 际 情 况 , 组 织 制 定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 并 定 期 实 施 演 练 。4.2.6 医 疗 机 构 各 部 门 、 科 室 的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应

19、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a) 组 织 实 施 本 部 门 、 科 室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计 划 ;b) 根 据 本 部 门 的 实 际 情 况 开 展 消 防 安 全 教 育 与 培 训 , 制 定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落 实消 防 安 全 措 施 ;c) 按 照 规 定 实 施 消 防 安 全 巡 查 和 定 期 检 查 , 管 理 本 部 门 、 科 室 的 消 防 设 施 ;d) 发 现 和 及 时 消 除 火 灾 隐 患 ; 不 能 及 时 消 除 的 , 应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并 向 上 级 消 防 安 全责 任 人 报 告 ;e) 发 现

20、 火 情 , 应 及 时 报 警 并 组 织 人 员 疏 散 和 火 灾 扑 救 。4.2.7 医 疗 机 构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对 单 位 的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负 责 , 实 施 和 组 织 落 实 下 列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a) 拟 订 年 度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计 划 、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的 资 金 预 算 和 组 织 保 障 方 案 , 并 经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批 准 , 组 织 实 施 日 常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b) 组 织 制 订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保 障 消 防 安 全 的 操 作

21、规 程 , 并 检 查 督 促 落 实 ;c) 组 织 实 施 消 防 检 查 和 火 灾 隐 患 整 改 ;d) 组 织 实 施 对 本 单 位 消 防 设 施 、 灭 火 器 材 和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 消 防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和 应急 照 明 灯 具 等 的 维 护 保 养 , 确 保 其 完 好 有 效 和 处 于 正 常 运 行 状 态 , 确 保 疏 散 走 道 和 疏 散出 口 畅 通 ;e) 组 织 管 理 专 职 消 防 队 、 志 愿 消 防 队 和 义 务 消 防 队 , 开 展 日 常 业 务 训 练 ;f) 组 织 从 业 人 员 开 展 消 防 知

22、识 、 技 能 的 教 育 和 培 训 , 组 织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的 实施 和 演 练 ;g) 定 期 向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报 告 消 防 安 全 情 况 , 及 时 报 告 涉 及 消 防 安 全 的 重 大 问 题 ;h)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4.2.8 医 疗 机 构 的 消 防 控 制 室 值 班 员 应 严 格 遵 守 消 防 控 制 室 的 各 项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和 消 防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并 应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a) 熟 悉 和 掌 握 消 防 控 制 室

23、 相 关 设 备 的 功 能 及 操 作 规 程 , 按 照 规 定 测 试 自 动 消 防 设 施的 功 能 , 保 障 消 防 控 制 室 设 备 的 正 常 运 行 ;b) 接 到 火 灾 警 报 后 , 应 立 即 确 认 ; 一 旦 确 认 , 应 迅 速 将 火 灾 报 警 联 动 控 制 系 统 置 于自 动 状 态 ( 处 于 自 动 状 态 的 除 外 ) , 同 时 拨 打 119 报 警 和 报 告 单 位 负 责 人 , 启 动 单 位内 部 应 急 灭 火 、 疏 散 预 案 ;c)对 故 障 报 警 信 号 应 及 时 确 认 , 并 及 时 排 除 故 障 ; 不

24、 能 及 时 排 除 的 , 应 立 即 向 部 门主 管 人 员 或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报 告 ;d)不 间 断 值 守 岗 位 , 做 好 火 警 、 故 障 记 录 和 值 班 记 录 。4.2.9 医 疗 机 构 的 消 防 设 施 管 理 维 护 人 员 应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a)熟 悉 和 掌 握 消 防 设 施 的 功 能 和 操 作 规 程 ;b)按 照 制 度 对 消 防 设 施 进 行 检 查 、 维 护 和 保 养 , 保 证 消 防 设 施 和 消 防 电 源 处 于 正 常运 行 状 态 , 确 保 有 关 阀 门 处 于 正 确 位 置 ;c)发

25、现 故 障 应 及 时 排 除 , 不 能 排 除 的 应 及 时 向 部 门 主 管 人 员 报 告 ;d)做 好 维 护 管 理 记 录 。4.2.10 医 疗 机 构 的 保 安 人 员 应 履 行 下 列 消 防 职 责 :a)按 照 制 度 规 定 进 行 防 火 巡 查 , 并 做 好 记 录 , 发 现 问 题 应 及 时 报 告 ;b)发 现 火 情 应 及 时 报 火 警 并 报 告 主 管 人 员 , 实 施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 协 助 灭 火 救援 ;c)劝 阻 和 制 止 违 反 消 防 法 规 和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的 行 为 。4.

26、2.11 医 疗 机 构 的 焊 工 、 电 工 、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物 品 管 理 人 员 应 履 行 下 列 消 防 职 责 :a)执 行 有 关 消 防 安 全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或 出 入 库 手 续 ;b)落 实 作 业 现 场 的 消 防 安 全 措 施 ;c)发 生 火 情 立 即 报 火 警 并 实 施 扑 救 。4.3 消 防 组 织4.3.1 医 院 、 疗 养 院 和 卫 生 院 应 建 立 消 防 安 全 组 织 和 义 务 消 防 队 或 志 愿 消 防 队 , 义 务 消防 队 员 的 数 量 不 应 少 于 本 单 位

27、 从 业 人 员 数 量 的 30 。 门 诊 部 、 卫 生 所 ( 室 ) 、 诊 所应 明 确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员 。4.3.2 医 院 、 疗 养 院 和 卫 生 院 内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处 室 或 门 诊 部 、 卫 生 所 ( 室 ) 、 诊 所 的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员 , 负 责 管 理 本 医 疗 机 构 的 日 常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 督 促 落 实 消 防 工 作计 划 , 消 除 火 灾 隐 患 。4.3.3 义 务 或 志 愿 消 防 队 员 应 掌 握 消 防 安 全 知 识 和 灭 火 的 基 本 技 能 , 定 期 开 展

28、 消 防 训 练 ,火 灾 时 应 履 行 扑 救 火 灾 和 引 导 人 员 疏 散 的 义 务 。4.4 消 防 安 全 制 度4.4.1 医 疗 机 构 应 结 合 本 单 位 的 特 点 ,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消 防 安 全 制 度 和 保 障 消 防 安 全 的 操作 规 程 , 并 公 布 执 行 。4.4.2 医 疗 机 构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应 包 括 : 消 防 安 全 教 育 、 培 训 , 防 火 巡 查 、 检 查 ,安 全 疏 散 设 施 管 理 , 消 防 ( 控 制 室 ) 值 班 , 消 防 设 施 、 器 材 维 护 管 理 , 火 灾

29、 隐 患 整 改 ,用 火 、 用 电 安 全 管 理 ,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物 品 和 场 所 防 火 防 爆 , 专 职 和 义 务 消 防 队 的 组 织 管理 ,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演 练 , 燃 气 和 电 气 设 备 的 检 查 和 管 理 ( 包 括 防 雷 、 防 静 电 )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考 评 和 奖 惩 ,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档 案 管 理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内 容 。4.4.3 消 防 安 全 教 育 、 培 训 制 度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a)利 用 录 像 、 板 报 、 宣 传 画

30、、 标 语 、 授 课 等 形 式 , 进 行 消 防 安 全 宣 传 普 及 教 育 ;b)对 新 上 岗 和 进 入 新 岗 位 的 员 工 进 行 上 岗 前 消 防 安 全 培 训 ;c)定 期 组 织 开 展 消 防 安 全 活 动 , 分 析 消 防 安 全 情 况 , 学 习 有 关 规 定 和 消 防 安 全 知 识 ;d)对 员 工 定 期 进 行 消 防 安 全 知 识 教 育 。4.4.4 防 火 巡 查 、 检 查 制 度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a)落 实 具 体 岗 位 的 巡 查 和 检 查 的 人 员 、 确 定 其 巡 查 和 检 查 内 容 和 要 求

31、 ;b)规 定 每 日 防 火 巡 查 的 要 求 , 以 及 加 强 夜 间 防 火 巡 查 的 要 求 ;c)规 定 防 火 巡 查 和 检 查 时 应 填 写 的 巡 查 和 检 查 记 录 与 要 求 ; 巡 查 和 检 查 人 员 及 其 主管 人 员 应 在 记 录 上 签 名 ;d)巡 查 、 检 查 中 负 有 及 时 纠 正 违 法 、 违 章 行 为 , 消 除 火 灾 隐 患 的 责 任 ; 要 求 无 法 当场 整 改 的 , 应 立 即 报 告 , 并 记 录 存 档 ;e)规 定 防 火 巡 查 时 发 现 火 情 的 处 置 程 序 和 要 求 。4.4.5 安

32、全 疏 散 设 施 管 理 制 度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a)确 定 疏 散 门 、 安 全 出 口 门 、 疏 散 通 道 、 避 难 区 或 避 难 场 地 、 疏 散 楼 梯 或 疏 散 楼 梯间 等 消 防 安 全 疏 散 设 施 管 理 的 责 任 人 , 明 确 规 定 安 全 疏 散 设 施 定 期 检 查 周 期 及 其 维 护 要求 ;b)要 求 消 防 应 急 照 明 、 灯 光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和 消 防 安 全 标 识 应 完 好 、 有 效 , 不 被 遮 挡 ,及 时 维 修 、 更 换 破 损 部 件 , 纠 正 不 正 确 的 标 识 ;c)根

33、据 本 单 位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确 保 建 筑 内 的 疏 散 门 和 楼 梯 间 的 门 不 被 锁 闭 , 疏 散 走 道和 楼 梯 间 不 被 占 用 、 堵 塞 的 措 施 。4.4.6 消 防 ( 控 制 室 ) 值 班 制 度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a)按 月 制 定 工 作 人 员 值 班 表 ;b)工 作 人 员 要 做 好 交 接 班 , 并 应 要 求 接 班 人 员 未 到 岗 前 值 班 人 员 不 得 擅 自 离 岗 ;c)值 班 人 员 应 坚 守 岗 位 , 不 应 脱 岗 、 替 岗 和 睡 岗 , 禁 止 值 班 前 或 在 值 班 时 饮 酒

34、 或 进行 娱 乐 活 动 ; 接 到 火 灾 报 警 信 号 , 应 立 即 察 看 和 确 认 , 并 采 取 相 应 处 置 措 施 ;d)禁 止 消 防 控 制 室 内 存 放 与 建 筑 消 防 安 保 监 控 无 关 的 设 备 和 物 品 , 保 证 室 内 环 境 满足 设 备 正 常 运 行 的 要 求 ; 应 规 定 无 关 人 员 不 得 进 入 消 防 控 制 室 , 禁 止 非 操 作 人 员 操 控 消防 设 备 ;e)消 防 控 制 值 班 室 应 具 备 GA 767 规 定 的 各 类 资 料 。4.4.7 消 防 设 施 、 器 材 维 护 管 理 制 度

35、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a)确 定 建 筑 室 内 外 消 火 栓 、 灭 火 器 以 及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 防 排 烟 设 施 、 火 灾 自 动 报 警系 统 和 消 防 电 梯 、 空 气 呼 吸 器 、 疏 散 应 急 照 明 灯 具 等 消 防 设 施 、 器 材 的 管 理 人 员 , 明 确规 定 消 防 设 施 定 期 检 查 周 期 及 其 维 护 要 求 ;b)规 定 管 理 人 的 相 关 责 任 ;c)消 防 设 施 、 器 材 的 维 护 管 理 应 建 立 档 案 ;d)消 防 设 施 、 器 材 除 扑 救 火 灾 使 用 外 , 不 得 挪 作

36、他 用 ; 如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动 用 消 防 设施 、 器 材 的 , 应 事 先 经 申 报 批 准 。4.4.8 火 灾 隐 患 整 改 制 度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a)及 时 消 除 火 灾 隐 患 的 程 序 和 要 求 、 责 任 人 ; 对 违 反 消 防 安 全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责 成有 关 人 员 当 场 改 正 并 督 促 落 实 ; 对 不 能 当 场 改 正 的 火 灾 隐 患 , 应 及 时 向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或 者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报 告 ,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b)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或 者 消

37、防 安 全 责 任 人 应 确 定 整 改 的 措 施 、 期 限 和 相 关 整 改 资 金 的落 实 等 要 求 ;c)确 定 火 灾 隐 患 未 消 除 前 , 如 何 采 取 加 强 防 范 措 施 的 要 求 ; 火 灾 隐 患 整 改 完 毕 , 负责 整 改 的 部 门 或 者 人 员 应 将 整 改 情 况 记 录 报 送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签 字 确 认 后 存 档 备 查 ;d)对 公 安 消 防 机 构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的 火 灾 隐 患 , 应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改 正 并 写 出 火 灾 隐患 整 改 复 函 , 报 送 公 安 消 防 机 构 , 同 时 存 档 备 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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