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 莞 市 装 饰 工 程 有 限 公 司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合 同 编 号 : HBN-20110000-jz00 二 零 一 一 年 月 日发 包 方 :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承 包 方 :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结 合 本 工 程 的 具 体 情 况 , 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包括本合同附件和所有补充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 一 条 工 程 概 况1.1 工 程 名 称 : 。1.2 工 程 地 点 : 。1.3 工 程 内 容 及 做 法 ( 详 见
2、: 工 程 预 算 报 价 表 、 施 工 图 纸 ) 。1.4 工 程 承 包 方 式 : 双 方 商 定 采 取 下 列 第 _种 承 包 方 式 。(1)乙 方 包 工 、 包 料 。(2)乙 方 包 工 、 部 分 包 料 , 甲 方 提 供 部 分 材 料 ( 详 见 甲 方 提 供 装 饰 装 修 材 料明 细 表 、 乙 方 提 供 装 饰 装 修 材 料 明 细 表 ) ;(3)乙 方 包 工 、 甲 方 包 料 ( 详 见 甲 方 提 供 装 饰 装 修 材 料 明 细 表 ) 。1.5 工 程 期 限 _ _历 天 , 开 工 日 期 _年 月 日 ,竣 工 日 期_年 _
3、月 _日 ( 施 工 期 以 材 料 进 场 日 第 二 天 起 计 算 ) 。1.6 合 同 价 款 : 本 合 同 工 程 造 价 详 见 工 程 预 算 报 价 表 , 施 工 过 程 中 有 增 减项 目 的 , 由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并 签 名 确 认 后 增 减 该 部 分 费 用 。第 二 条 施 工 图 纸双 方 同 意 施 工 图 纸 采 取 下 列 第 _种 方 式 提 供 :(1)甲 方 自 行 设 计 并 提 供 施 工 图 纸 , 图 纸 一 式 二 份 , 甲 方 、 乙 方 各 一 份 ( 详 见 :装饰 装 修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 ;(2)甲 方
4、委 托 乙 方 设 计 施 工 图 纸 , 图 纸 一 式 二 份 , 甲 方 、 乙 方 各 一 份 ( 详 见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 , 设 计 费 _元 , 由 甲 方 支 付 ( 此 费 用 不 在 工 程价 款 内 ) 。第 三 条 甲 方 义 务3.1 开 工 前 _天 , 为 乙 方 入 场 施 工 创 造 条 件 。 包 括 : 搬 清 室 内 家 具 、 陈 设或 将 室 内 不 易 搬 动 的 家 具 、 陈 设 归 堆 、 遮 盖 , 以 不 影 响 施 工 为 原 则 ; 如 甲 方 不 采取 必 要 保 护 措 施 而 造 成 家 具 、 陈
5、设 损 失 的 , 有 甲 方 自 行 负 责 。3.2 负 责 办 理 施 工 所 涉 及 的 申 请 、 审 批 等 手 续 , 并 负 责 交 纳 物 业 管 理 处 和 报 批的 全 部 费 用3.3 负 责 提 供 施 工 所 需 的 水 源 、 电 源 ;3.4 负 责 协 调 乙 方 与 邻 里 之 间 、 物 业 管 理 处 之 间 的 关 系 ;3.5 不 拆 动 室 内 承 重 结 构 , 如 需 拆 改 原 建 筑 的 非 承 重 结 构 或 设 备 管 线 , 负 责 到 有关 部 门 办 理 相 应 的 审 批 手 续 ;3.6 施 工 期 间 甲 方 仍 需 部 分
6、 使 用 该 场 所 , 负 责 做 好 施 工 现 场 的 保 卫 及 消 防 等各 项 工 作 ;3.7 参 与 工 程 质 量 和 施 工 进 度 的 检 查 监 督 , 办 理 验 收 、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和 其 他 事宜 , 负 责 材 料 进 场 、 竣 工 验 收 。3.8 按 时 、 按 质 、 按 量 提 供 施 工 所 用 的 自 购 材 料 。第 四 条 乙 方 义 务4.1 指 派 为 乙 方 驻 工 地 监 理 , 负 责 本 合 同 履 行 ; 按 要 求 组 织 施 工 ,保 质 保 量 , 按 期 完 成 施 工 任 务 , 处 理 解 决 由 乙 方
7、负 责 的 各 项 事 宜 。4.2 施 工 中 严 格 执 行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操 作 规 范 、 防 火 安 全 规 定 、 施 工 规 范 及 质 量标 准 , 按 期 保 质 完 成 工 程 ;4.3 严 格 执 行 有 关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规 定 , 严 格 按 图 纸 或 说 明 进 行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做 好 各 项 质 量 检 查 和 施 工 记 录 ;4.4 保 护 好 原 场 所 室 内 的 家 具 和 陈 设 , 保 证 室 内 上 、 下 水 管 道 的 畅 通 ;4.5 保 证 施 工 现 场 的 整 洁 , 工 程 完 工 后 负 责 清
8、扫 施 工 现 场 。4.6 工 程 竣 工 未 移 交 甲 方 之 前 , 负 责 对 现 场 的 一 切 设 施 和 工 程 成 品 进 行 保 护 。第 五 条 工 程 变 更工 程 项 目 及 施 工 方 式 如 需 变 更 , 双 方 应 协 商 一 致 , 双 方 签 名 确 认 , 同 时 调 整相 关 工 程 费 用 及 工 期 ( 见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增 减 项 目 单 ) 。第 六 条 材 料 的 提 供6.1 由 甲 方 提 供 的 材 料 、 设 备 ( 详 见 甲 方 提 供 装 饰 装 修 材 料 明 细 表 ) , 应 当符 合 设 施 要 求 , 如 因
9、 质 量 问 题 或 规 格 差 异 造 成 工 程 损 失 的 , 由 甲 方 负 责 。 甲 方应 在 材 料 运 到 施 工 现 场 前 通 知 乙 方 , 双 方 共 同 验 收 并 办 理 交 接 手 续 ; 乙 方 验 收 后应 负 责 妥 善 保 管 。6.2 由 乙 方 提 供 的 材 料 、 设 备 ( 详 见 乙 方 提 供 装 饰 装 修 材 料 明 细 表 ) , 乙 方应 在 材 料 运 到 施 工 现 场 前 通 知 甲 方 , 并 接 受 甲 方 检 验 。 如 质 量 不 符 合 要 求 或 规 格有 差 异 的 , 应 禁 止 使 用 ; 如 已 经 使 用
10、对 工 程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乙 方 负 责 。第 七 条 工 期 延 误7.1 对 以 下 原 因 造 成 竣 工 日 期 延 误 , 经 甲 方 确 认 , 工 期 相 应 顺 延 ;(1)工 程 量 变 化 和 设 计 变 更 ;(2)不 可 抗 力 ;(3)甲 方 同 意 工 期 顺 延 的 其 他 情 况 。7.2 因 甲 方 未 按 约 定 完 成 其 应 负 责 的 工 作 而 影 响 工 期 的 , 工 期 顺 延 ; 因 甲 方提 供 的 材 料 、 设 备 质 量 不 合 格 而 影 响 工 程 质 量 的 , 返 工 费 用 由 甲 方 承 担 , 工 期 顺延 。
11、7.3 甲 方 未 按 期 支 付 工 程 款 , 合 同 工 期 相 应 顺 延 。7.4 因 乙 方 责 任 不 能 按 期 开 工 或 无 故 中 途 停 工 而 影 响 工 期 的 , 工 期 不 顺 延 ; 因乙 方 原 因 造 成 工 程 质 量 存 在 问 题 的 , 返 工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 工 期 不 顺 延 。第 八 条 工 程 款 支 付 方 式8.1 合 同 生 效 后 , 甲 方 按 下 规 定 中 的 约 定 直 接 向 乙 方 支 付 工 程 款 :第 一 次 : 签 定 本 合 同 时 , 甲 方 支 付 乙 方 报 价 单 确 定 的 总 金 额
12、 ( 含 工 程 款 总 额和 增 加 项 目 金 额 ) 的 %, 即 元 。第 二 次 : 木 工 进 场 , 甲 方 支 付 乙 方 报 价 单 确 定 的 总 金 额 ( 含 工 程 款 总 额 和 增加 项 目 金 额 ) 的 %, 即 元 。第 三 次 : 扇 灰 油 漆 进 场 , 甲 方 支 付 乙 方 报 价 单 确 定 的 总 金 额 ( 含 工 程 款 总 额和 增 加 项 目 金 额 ) 的 %, 即 元 。第 四 次 : 工 程 完 工 及 竣 工 验 收 后 , 结 算 完 毕 , 甲 方 甲 方 支 付 乙 方 报 价 单 确 定 的 总金 额 ( 含 工 程 款
13、 总 额 和 增 加 项 目 金 额 ) 的 5%, 即 元 。8.2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后 ,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提 出 工 程 结 算 , 并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甲 方 。甲 方 接 到 资 料 后 日 内 如 未 有 异 议 , 即 视 为 同 意 , 双 方 应 填 写 工 程 结 算 单 并 签 字 ,甲 方 应 在 签 字 时 向 乙 方 结 算 工 程 尾 款 。8.3 工 程 款 全 部 结 清 后 ,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开 具 正 式 统 一 收 据 。 甲 方 所 支 付 的 工程 款 , 以 乙 方 财 务 部 开 出 并 盖 财 务 专 用
14、章 收 据 为 准 。8.4 本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后 , 保 修 期 为 自 双 方 签 字 之 日 起 12 月第 九 条 双 方 责 任 和 工期延误处 理9 .1 以下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损失由甲方负责,工期应当顺延:(1)不能提供水、电;(2)不能保证每天 8 小时以上工作时间(含加班) ;(3)不能按期提供自购材料、设备;(4)不能按期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5)因甲方原因变更设计、增加施工项目;(6)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7)逾期验收或无故怠于验收;(8)因甲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况。9.2 对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工期不顺延:(1)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
15、中途无故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2)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3)乙方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范造成人员伤害的,由乙方负责;(4)乙方施工造成甲方物品损坏,乙方应予以修复或赔偿;(5)乙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6)乙 方 原 因 , 工 程 质 量 达 不 到 双 方 约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 乙 方 负 责 修 理 , 工 期 不予 顺 延 。9.3 合 同 中 的 任 何 一 方 因 未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或 履 行 不 符 合 约 定 , 受 损 失 的 均 由责 任 方 承 担 责 任 , 并 赔 偿 给
16、对 方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9.4 未 办 理 验 收 手 续 , 甲 方 提 前 使 用 或 擅 自 动 用 工 程 成 品 而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甲 方 负 责 。9.5 因 一 方 原 因 , 造 成 合 同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时 , 该 方 应 及 时 通 知 对 方 , 并 办 理合 同 终 止 手 续 , 并 由 责 任 方 赔 偿 对 方 相 应 的 经 济 损 失 。9.6 甲 方 未 按 期 支 付 工 程 款 的 , 每 延 误 一 天 向 对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_元 。9.5 由 于 乙 方 原 因 致 使 工 期 延 误 , 每 延 误 一
17、 天 向 对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_元 。第 十 条 关 于 设 计 和 施 工 及 验 收 的 约 定10.1 乙 方 设 计 师 完 成 的 施 工 图 , 必 须 在 商 定 的 时 间 内 会 同 甲 方 审 图 , 经 甲 方 确认 签 字 后 , 乙 方 方 可 进 行 施 工 。10.2 乙 方 必 须 严 格 按 甲 方 认 可 的 图 纸 进 行 施 工 ( 安 装 ) 。10.3 施 工 过 程 中 , 甲 方 提 出 变 更 图 纸 、 停 止 施 工 或 增 减 项 目 ,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知 乙 方 , 列 明 停 止 施 工 或 增 减 项 目 的 理
18、 由 、 工 程 部 位 、 时 间 、 材 料 等 。 乙 方 根 据 变更 要 求 , 尽 快 向 甲 方 提 交 变 更 所 采 取 的 措 施 、 增 减 的 造 价 , 因 停 工 等 原 因 造 成 的 工期 延 误 、 材 料 耗 损 、 费 用 损 失 等 清 单 , 并 报 告 甲 方 。 甲 方 收 到 报 告 后 两 天 内 做 出 签字 答 复 或 协 商 解 决 。10.4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前 , 由 乙 方 通 知 甲 方 到 现 场 验 收 , 验 收 期 为 两 天 。 甲 方 未 按时 验 收 的 , 乙 方 可 自 检 后 如 实 填 写 隐 蔽 记
19、 录 , 对 乙 方 的 自 行 验 收 结 果 , 甲 方 应 予 以承 认 。10.5 工 程 竣 工 后 , 乙 方 应 当 通 知 甲 方 验 收 。 甲 方 应 在 接 到 通 知 后 天 内验 收 , 并 办 理 验 收 移 交 手 续 。 如 甲 方 在 上 述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能 验 收 , 应 当 及 时 书 面通 知 乙 方 , 另 定 验 收 日 期 , 否 则 视 为 甲 方 通 过 验 收 。 如 另 定 验 收 日 期 , 甲 方 应 承 认竣 工 日 期 , 并 承 担 乙 方 的 看 管 费 用 和 相 关 费 用 。10.6 双方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不
20、得入住,如甲方擅自入住视同验收合格,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第 十 一 条 工 程 预 算 报 价 表 、 施 工 图 以 及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签 名 确 认 的 其他 文 件 , 作 为 合 同 附 件 , 与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第 十 二 条 合 同 争 议 的 解 决 方 式本 合 同 在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争 议 , 由 当 事 人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也 可 由 东 莞 市 装饰 协 会 调 解 ; 协 商 或 调 解 不 成 的 , 可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第 十 三 条 附 则13.1 本 合
21、 同 如 有 未 尽 事 宜 , 双 方 本 着 友 好 互 利 原 则 协 商 解 决 , 如 协 商 后 签 定 补充 协 议 , 补 充 协 议 与 本 合 同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13.2 本 合 同 签 订 后 工 程 不 得 转 包 。13.3 本 合 同 一 式 _贰 _份 , 双 方 各 执 _壹 _份 ,合 同 自 双 方 签 名 并 加 盖 公 章 或合 同 专 用 章 后 正 式 生 效 , 履 行 完 毕 后 自 行 终 止 。13.4 合 同 附 件 为 本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甲 方 :_ _( 签 字 ) 乙 方 :东 莞 装 饰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 盖 章 )法 定 代 理 人 : 法 定 代 理 人 :_委 托 代 理 人 :_ 委 托 代 理 人 :_地 址 : 地 址 : 东 莞 市 镇 路 电 话 : 电 话 : 07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