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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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用地建筑工程专项)襄阳市城乡规划局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1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使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体现襄阳特色,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襄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本市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在襄城旧城区,樊城旧城区,其它地区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控制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

2、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还应符合其相关规定。应以强烈的文化意识指导城市规划建设,在规划编制中应有专章进行文化特色分析,在项目审批中予以落实。第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筑规模大于 3 万平方米或建设用地面积大于 3 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同时建设单位在规划报建时应当提交三个或三个以上不同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比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规划条件或详细规划要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含地下建筑) ;2、建筑方案效果图(正立面图、鸟瞰图) ;3、建筑工程施工图(平、立、剖图) ;4、

3、建筑方案中的总平面图和效果图数据应与三维审批系统相兼容,要求如下:提交 AutoCAD 软件的 DWG 格式或 DXF 的矢量数据文件。提交 3DMax 软件的 MAX 格式数据,并满足城市三维建模技术规范 (CJJ/T 1572010) 。提交的三维模型数据应包含建筑物、道路、地形、铺地、绿化、小品、附属物等,以及相应物体的贴图材质数据(贴图采用 JPG 格式、透明贴图采用 TGA 格式) 。坐标系统采用我局提供的地形图系统。第四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第五条 本规定的制定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为准,法律、法规、规范修订时本规定相关内容随之作相应变更。

4、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和- 2 -建筑管理分则) 同时废止。第七条 本规定由襄阳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 第八条 建设用地分类襄阳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建设用地使用的主要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级次的分类体系。其分类和代号适用于襄阳市城市规划制定的各个阶段。第九条 建设用地分区(见附录三)襄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划分为:旧城区、新城区。旧城区指:襄城旧城区:襄阳古城及汉江以南,焦枝铁路以西,长虹南路以东,南部山体以北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樊城旧城区:小清河以西,汉江以北,

5、西内环线以东,春园路以南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襄州区旧城区:汉丹铁路线以南,小清河以东,内环东路以西,汉江、唐白河以北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东津老街区:东津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用地面积 1.59 公顷,建设控制地带用地面积 4.8 公顷。新城区指:旧城区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第十条 建筑容量控制1、各类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地块规模和建筑容量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2、在 编 制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或 出 具 规 划 条 件 时 , 其 建 筑 容 量 控 制 指 标 可 参 照 表 1 的规定执行。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 表 1旧城区襄城古城区

6、(护城河以内)东津老街区樊城旧城区襄州旧城区新城区建设用地性质建筑密度(%) 容积率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低层 40 1.0 40 1.2 35 1.0多层 30 1.3 30 1.5 28 1.4居住用地中高层 / / 28 2.2 25 2.0- 3 -高层 / / 20 3.5 18 3.0低层 35 1.0 35 1.0 35 1.0多层 35 1.5 35 2.2 35 2.1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高层 / / 35 5.0 30 4.5低层 45 1.3 45 1.4 40 1.3多层 45 2.0 45 2.6 40 2.4商业服务业 设施用地高

7、层 / / 45 5.5 40 5.0工业仓储用地 按国土资源部和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备注: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用地、城市重要节点处,在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条件下,各项指标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程序确定。城市重要节点处用地宜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按方案进行建设。旧城改造规划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各类用地指标还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3、表 1 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居住用地与其它建 设 用 地 无 法 实 行 分 割 的 , 按 居住 用 地 指 标 控 制 。4、在各类工业项目(含物流、仓储)布局中,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

8、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7。严禁在工业项目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5、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出让建设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但其扩建、加层不符合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时,亦不得建设。建筑物维修改造工程,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和高度,否则应视为加层或扩建。建筑扩建、加层,其建筑间距和退让应符合本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用地竖向要求1、地块最低处规划高程宜高于相邻城市道路最低高程,否则应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2、

9、有内涝威胁的用地应采取适宜的防涝措施。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控制地块的划分应以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原则上旧城区以住宅开发为主的用地面积不宜小于 30 亩,在新区以住宅开发为主的用地面积不宜小于 60 亩。确实不能整合的小地块的住宅开发建设需要报市政府批准。周边路网围合的完整地块用地规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可以开发建设。以商业商务开发为主的建设用地要统一规划,可分步建设。第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要求- 4 -按襄阳市市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襄政发(2013)25 号执行。第十四条 公共设施配置住宅建设除按国家规范配套相关服务设施外,必须配套建设以下设施。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移交

10、给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由社区居委会使用。1、居住规模1000 户时,按每 100 户配套 20 平方米、且不低于 300 平方米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套其它相关公共设施。2、居住规模1000 户时,需配置不低于 300 平方米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及建筑面积30 平方米的公厕一座。3、中小学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养老服务、垃圾转运站等设施的配套要求按相关专项规划执行。4、 新 建 住 宅 小 区 配 建 幼 儿 园 的 规 定 :新建居住小区配建幼儿园按照“谁开发、谁配建、无偿移交”的原则,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在第一期建设。配建幼儿园应当与区域

11、人口规模、入园需求相适应,并符合最小办园规模为 6 个班的要求。新建居住小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 15 万平方米或者户数达到 1500 户及以上的均应配建幼儿园。5、 新 建 住 宅 小 区 除 按 国 家 规 范 和 技 术 规 定 配 套 相 关 服 务 设 施 外 , 必 须 配 建 菜 市场 。 配套建设的菜市场经验收合格,由市政府以成本价回购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产权移交给菜市场所在地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居住区级菜市场:人口为 35 万人的新建居住区规划新建或改建中小型连锁生鲜食品超市,用地规模 15002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10001200 平方米,服务半径为500800

12、 米; 居住小区级菜市场:人口为 13 万人的居住小区设置以经营净菜为主的便民店,用地规模 5001000 平方米,服务半径为 300500 米。 6、居住建筑面积大于 3 万平方米的项目,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建健身活动设施。其中旧城区内的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小于 150 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 ,新城区内的活动场所用地面积不小于 200 平方米。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每 3 万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宜结合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7、建筑面积大于 3 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需在底层配置对外开放的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公厕,建成

13、后无偿交给环卫管理部门。第十五条 需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5 -(CJJ/141-2012)执行。第三章 城市建筑工程第一节 建筑间距第十六条 建 筑 间 距 应 以 满 足 日 照 要 求 为 基 础 , 综 合 考 虑 采 光 、 通 风 、 消 防 、 防 灾 、 管线 埋 设 、 视 觉 卫 生 等 要 求 。 同一建筑须同时满足建筑间距、日照及后退红线等多重控制要求。建筑物宜采用南北适宜朝向布置。建筑平面布置时,宜使居室朝向南偏东 15至南偏西 15,不宜采用东西不利朝向布置。当建筑处于不利朝向时,应采取相应措施。第十七条 居住类建筑之间的间

14、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 纵墙面与纵墙面相对平行时的间距:新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2 倍,老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0.9 倍,并可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进行折减,且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纵 墙 面 与 山 墙 面 的 间 距 及 山 墙 面 与 山 墙 面 的 间 距 按 表 2 执 行 。2、除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间距外,其余居住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均由日照分析报告确定,并应满足本规定建筑最小间距、建筑退让以及消防等要求。3、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 2 要求。 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表 2 高层 中高层 多层

15、 低层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高层 30 25 20 30 25 13 18 15 13 18 15 13中高层 30 25 13 30 25 13 18 15 13 18 15 13多层 18 15 13 18 15 13 15 10 6 13 9 6低层 18 15 13 18 15 13 13 9 6 9 6 6备注:“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 独 立 布 置 的 单 层 传 达 室 、 配 电 房 等 附 属 建 ( 构 ) 筑 物 在 符 合 消 防 和 施 工 安 全 等

16、要 求 的 前 提 下 , 与其 它建 筑 的 最 小 间 距 可 酌 情 减 少 。第十八条 居住类建筑和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多层居住类建筑与低、多层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 6 - 纵墙面与纵墙面相对平行时的间距,新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2 倍,老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0.9 倍,并可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进行折减,且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纵 墙 面 与 山 墙 面 的 间 距 及 山 墙 面 与 山 墙 面 的 间 距 按 表 3 执 行 。2、居住类建筑与高层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由日照分析报告确定,并应满足本规定建筑

17、最小间距(表 3)、建筑退让以及消防等要求。3、 居 住 类 建 筑 与 非 居 住 类 建 筑 之 间 最 小 间 距 应 符 合 表 3 规 定 。 居住类建筑和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表 3高 层 非 居 住 类 建 筑 多 层 非 居 住 类 建 筑 低 层 非 居 住 类 建 筑平 行布 置垂 直布 置山 墙平 行布 置垂 直布 置山 墙平 行布 置垂 直布 置山 墙高 层 居 住 类 建 筑 25 20 20 18 13 9 13 10 9中 高 层 居 住 类 建 筑 25 20 13 18 13 9 13 10 9多 层 居 住 类 建 筑 18 13 9 12 9 6

18、 10 6 6低 层 居 住 类 建 筑 13 10 9 10 6 6 9 6 6备注:“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 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与其它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第 十 九 条 非 居 住 类 建 筑 之 间 的 间 距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非 居 住 类 建 筑 间 距 应 符 合 消 防 要 求 和 相 应 的 设 计 规 范 。2、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 4 规定。 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表 4 高 层 多 层 低 层平 行布 置

19、垂 直布 置 山 墙平 行布 置垂 直布 置 山 墙平 行布 置垂 直布 置 山 墙高层 20 20 20 13 13 9 9 9 9多层 13 13 9 12 9 6 6 6 6低层 9 9 9 6 6 6 6 6 6备注:“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 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与其它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第二十条 建 筑 非 平 行 布 置 时 , 当 相 互 夹 角 小 于 60, 其 最 小 距 离 按 平 行 布 置 的 建 筑 间- 7 -距 控 制 ; 当 相 互 夹

20、角 大 于 等 于 60, 其最小距离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 距 控 制 。低层、多层建筑山墙总长度大于 15 米(含阳台) ,高层建 筑 ( 包 括 中高层住 宅 ) 山墙 总 长 度 大 于 25 米 ( 含 阳 台 ) 时 , 其 间 距 按 纵 墙 间 距 要 求 控 制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具有综合功能时,要按不同功能要求取最大值确定其间距。第二十二条 民用建筑与厂房(仓库) 、粮仓、堆仓、液体、气体储罐、变压器之间的间距和厂房(仓库) 、粮仓、堆仓、液体、气体储罐、变压器相互之间的间距必须首先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要求。 第二节 建筑物退让第二十三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

21、、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外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日照间距、消防、安全的要求,综合考虑建设规模、使用性质、景观、采光、通风、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要求外,还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下列规定执行:1、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沿街新建、改建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必须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2、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建筑控制线时,无商业或无对外 营 业 用 房 的 建 筑 后 退规 划 道 路 红 线 的 最 小 距 离 必 须 符 合 表 5 要 求 。 底层或以上各层无商业或无对外营业用房的建筑后

22、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表 5城市支路道路等级建筑高度城市主干路W40 米城市次干路25 米 W40 米 15 米 W25 米 W15 米H24 米 12 10 5 324 米H50 米(含高层建筑裙房) 12 10 6 550 米H100 米(含高层建筑裙房) 15 12 8 8备注:退让距离从建筑物最突出部分的投影算起,如 道 路 两 旁 有 公 共 绿 化 防 护 带 时 , 后 退 距 离 从 绿化 防 护 带 边 线 算 起 , 退让城市主干路绿线不小于 10米,退让城市次干路绿线不小于 5米,退让城市支路绿线不小于 3米。当 小 区 内 有 多 栋 建 筑 临 同 一 道

23、路 时 , 临 街 保 持 完 整 界 面 , 以 最 高 建 筑 取 值 。当 建 筑 高 度 100 米,依据城市设计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退让距离。3、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底层或以上各层设有商业或对外营业- 8 -用房,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表 6 要求。 底层或以上各层设有商业或对外营业用房的建筑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表 6城市支路道路等级建筑高度城市主干路W40 米城市次干路25 米 W40 米 15 米 W25 米 W15米H24 米 15 12 8 524 米H50 米(含高层建筑裙房) 18 12 10 850 米H100 米(含高层

24、建筑裙房) 20 15 12 10备注:退让距离从建筑物最突出部分的投影算起,如 道 路 两 旁 有 公 共 绿 化 防 护 带 时 , 后 退 距 离 从 绿 化防 护 带 边 线 算 起 。 对较大规模的商业、对外营业用房或产生较大交通量的建筑,退道路距离应符合第十五条规定。 纯商业街区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退道路距离。 当 建 筑 高 度 100 米,依据城市设计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退让距离。4、工业、仓储建筑在工业园区内退让城市主干道红线最小距离为 12 米,退让其他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为 8 米。5、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自两 侧 规 划

25、 道 路 红 线 直 线段 与 曲 线 段 交 点 的 连 线 算 起 , 不 得 小 于 表 5、 表 6 中规定数值(以较宽道路红线退让为准) ,并应同时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以及城市设计要求。6、立体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由详细规划确定。7、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城市道路确需修建的围墙,其形式应美观、通透(除特殊项目外,禁止修建实体围墙) ,必须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小于 2.0 米,退让的空间由用地单位进行绿化并管理;不临道路的围墙,应按其建设用地界线修建。8、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小于 5 米。9、大型商业综合体(单体建筑面积30000 平方米的商业、商务建筑

26、)正立面退让城市主干道不小于 20 米。10、本规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是指建筑物投影与规划道路红线最近点的距离。第 二 十 五 条 建 筑 物 退 让 建 设 用 地 界 线 距 离 按 以 下 规 定 执 行 。1、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筑基地界线起计算后退距离,其最小后退距离不小于表 7的规定。当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符合消防间距;相邻一侧有建筑物的,应符合建筑间距的相关规定;相邻一侧是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的,应满足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蓝- 9 -线、绿线等规定的要求。2、地下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得小于 5 米。建筑后退建设用地界线最小距离(米)表 7居住类建筑 非居住类建筑建筑物高度的倍

27、数 最小距离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最小距离多层及以下 0.6 9 / 6中高层 0.45 10 / /纵墙高层 0.3 15 0.2 10多层及以下 / 5 / 5中高层 / 7 / /山墙高层 0.15 9 / 7第二十六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 河 道 规 划 蓝 线 的 距 离 不 得 小 于15 米 , 并 符 合 防 洪 有 关 规 定 和 表 7 的 规 定 。第二十七条 建筑临界处是公共绿地、广场等开敞空间时,其 后 退 规 划 绿 线 或 广 场 的距 离 应 符 合 建 筑 后 退 建 设 用 地 界 线 要 求 。第二十八条 建 筑 物 退 让 国 家 历 史

28、文 化 名 城 规 划 紫 线 的 距 离 , 应 符 合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保 护规 划 和 相 关 规 划 的 规 定 。 第二十九条 沿 铁 路 两 侧 新 建 建 筑 物 ,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1、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物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小于 30 米。2、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物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小于 15 米。3、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小于 10 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 3 米。第三十条 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划定隔离带,在隔离带 范 围 内 不 得 新 建 任 何 建 筑 物 , 隔离 带 宽 度 具 体 规 定 如 下 :1、国道两侧各 30 米;2、省道两侧各 15 米;3、次要公路两侧各 10 米。 第三十一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每组导线中心线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此区域宽度为:35 千伏不小于 20 米;60、110 千伏不小于 25 米;220 千伏不小于 40米;330 千伏不小于 45 米;500 千伏不小于 75 米。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直埋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建 筑类 别后 退距离建 筑朝 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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