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协议书合伙人 1、姓 名 ,身份证: 合伙人 2、姓 名 ,身份证: 合伙人 3、姓 名 ,身份证: 经三人友好协商,达成合伙协议:第一条 合伙宗旨:公正公平、互助互利、团结一致 、共创辉煌第二条 合伙名称 、主要经营地:_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家装、工装设计及施工 第四条 合伙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第五条 出资金额、 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 ,出资人民币 元,所占股份比例 %合伙人 ,出资人民币 元,所占股份比例 %合伙人 ,出资人民币 元,所占股份比例 %(二)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
2、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一)盈余分配:以所占股份比例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所占股份比例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1. 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退伙需提
3、前 60 天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
4、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须经其它合伙人同意后方可转让 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二)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王国书为合伙负责人, 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5、。 (一)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
6、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已不具备法定
7、合伙人数; 4.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 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 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
8、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 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 3 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签约时间:年月日 合伙人:签约时间:年月日 合伙人:签约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