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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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1.一般规定1.1 定义本合同下文所列词语及文字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均需按下文所赋定义解释:1.1.1 合同1.1.1.1“合同”指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雇主要求、投标文件、合同附件及合同协议书中所列的其他文件。1.1.1.2“雇主要求”指合同中包括的对工程目标、工程范围、工程设计、技术标准、进度安排、支付计划等方面的说明,以及依合同对其所作的任何补充和修改。1.1.1.3“承包人建议”指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工程设计和(或)施工基于发包人的要求,或承包人基于有利于工程的竣工和(或)工程价值提高而向发包人提交的书面建议。1.1.1

2、.4“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依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及其他相关文件。1.1.2 各方和人员1.1.2.1“发包人(雇主) ”指在合同协议书中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及其继承人或经许可的受让人。1.1.2.2“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被称为承包人的当事人及其继承人或经发包人许可的受让人。1.1.2.3“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在合同中指明的人员,或由发包人根据第 2.3 款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如没有,发包人代表即为工程监理人。1.1.2.4“承包人代表(项目经理) ”指由承包人在合同中指明的人员,或由承包人根据第3.2 款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1.1.2

3、.5“发包人人员”指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和发包人代表的所有雇员,以及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指定的任何其他人员。1.1.2.6“承包人人员”指承包人代表、承包人和承包人代表在工程现场聘用的所有人员(包括承包人和其分包商的任何雇员) ,以及承包人或承包人代表指定的其他人员。1.1.2.7“分包商”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包括其继承人或经承包人许可的受让人。1.1.2.8“其他承包人”指除承包人(包括其分包商)之外为发包人所雇用的,为工程某一部分提供服务的当事人。1.1.2.9“第三人”指除本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之外的其他当事人,除非相关条款特别指明,否则第三人不包括发包人的其他承包

4、人或经发包人聘请以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其他人;也不包括承包人的分包商或其代理人,或经发包人同意,受承包人聘用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当事人。1.1.2.10“工程监理人”指本合同中的设计监理人或施工监理人。1.1.2.11“设计监理人”指具有与本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级别,并由发包人委托其对承包人承担的设计工作进度和设计成果质量实施监理的当事人。1.1.2.12“施工监理人”指具有与本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级别,并由发包人委托其负责对本工程施工阶段和(或)质量保修阶段实施监理的当事人。1.1.3 日期、期限、试验和竣工1.1.3.1“开工日

5、期”指合同协议书规定,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开始日期。1.1.3.2“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规定,由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含各种竣工试验、试运转)的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1.1.3.3“竣工试验”指依合同中规定,工程或单项工程(视情况而定)在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前,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试验。1.1.3.4“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单项工程(视情况而定)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如有) ,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1.1.3.5“接收证书”指发包人在工程接收过程中向承包人颁发的,以证明工程已交接的书面

6、证书。1.1.3.6“竣工资料”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竣工后交付给发包人的完整的资料(包括竣工图纸) 。1.1.3.7“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组织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并由承包人指导进行工程的竣工试验(如有) 。1.1.3.8“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组织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并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如有) 。1.1.3.9“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如有) 。1.1.3.10“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

7、,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1.1.3.11“质量保修责任期”指承包人依专用条款约定对已竣工工程或单项工程(视情况而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期间。1.1.3.12“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质量保修责任书。l.1.4 款项与支付1.1.4.1“合同价格”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列明的合同总价款,是承包人完成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如有) 、试运行考核(如有)和工程质量保修服务等工作的全部价款。1.1.4.2“费用”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和工程施工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

8、括管理费用及类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润。1.1.4.3“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1.1.4.4“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价格。1.1.4.5“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1.1.4.6“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金额、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包括设计和施工的进度款。1.1.4.7“质保金”指发包人依专用条款扣留的一定数量的合同价格。1.1.5 工程、资料和设备1.1.5.1“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进行设计和施工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5.2“临时性工程”

9、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但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1.1.5.3“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 、资料(气象、水文、地质) 、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须的基础资料。1.1.5.4“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为承包人完成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1.1.5.5“施工设备”指为承包人所有的且不构成工程一部分的,为承包人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

10、所需的所有仪器、机械、车辆和其他物品。但施工设备不包括临时工程、发包人设备(如有) 、以及构成或计划构成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或)其他任何物品。1.1.6 其他定义1.1.6.1“方案设计” (如有)指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方案设计文件,以及发包人和设计监理人对该方案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1.1.6.2“初步设计” (如有)指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以及发包人、设计监理人和(或)政府有关部门对该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1.1.6.3“施工图设计”指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发包人、设计监理人和(或)政府有关部门对该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1.1.6.4“履约担保”

11、指承包人在开工前依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发包人提交的担保。1.1.6.5“现场”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1.1.6.6“变更”指发包人书面指示或批准作为变更的,对雇主要求或工程的任何改变。1.1.6.7“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1.1.6.8“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恰当履行合同义务所须承担的责任。1.1.6.9“不能预见”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日期前不能合理预见。1.1.6.10“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12、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1.6.11“承包人文件”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给发包人的所有图纸、手册以及其他技术性文件。如果发包人要求,包括该类文件的电子版。1.1.6.12“适用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工程或服务有关的省、市地方法规及有关政府部门颁布的政策、规定、命令等所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效并对工程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规范文件。除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所提到的法律应包括在本合同生效日后对原有法律所作的任何修订以及颁布的新法律。1.2 解释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采用下列解释规则:1.2.1 本合同所提到的条、节、款、项和附件(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指本合同的

13、条、节、款、项和附件。1.2.2 本合同的标题只是为了查阅的方便,不构成对本合同的解释。1.2.3 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 、 “月” 、 “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次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应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1.2.4 本合同中所提到的本合同或其它任何合同或协议包括按该文件中所规定的方式修订、修改、补充、更换、更新、扩充或取代后的该等合同或协议,不顾及当事人身份的变化。1.2.5“包括”一词不具有限制性含义。1.3

14、通信交流根据本合同给予或颁发的批准、证明、同意、确定、通知和请求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应通过专人交付、邮寄传送或以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至专用条款注明的地址。如以专人递交方式发送,则应以接收人或其指定人员签署回单的时间作为送达时间。如以邮寄方式发送,则应以邮寄单位的回执载明时间作为送达时间。如以电子传输方式发送,则应以双方商定的时间作为送达时间。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时,随后通讯信息应按新址发送。通信交流应使用本合同第 1.10 款【适用法律和合同语言】中约定的合同语言。1.4 权益转让除非经本合同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否则,任一方都不应将合同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合同中规定的或根据合同所具

15、有的任何利益或权益转让他人。但任一方:(1)在另一方完全自主决定的情况下,事先征得其同意后,可以将全部或部分转让;(2)可以作为以银行或金融机构为受款人的担保,转让其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到期或将到期应得款项的权利。1.5 许可和批准1.5.1 发包人应从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方依法取得所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应以发包人名义取得的各种许可、批准和(或)许可证。在发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尽最大努力协助发包人及时从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方获得上述的许可、批准和(或)许可证。1.5.2 承包人应负责取得除应由发包人负责取得的批文及许可以外的、为实施工程所必须的所有其他许可、批准和(或)许可证。1.6 标准和规范1.6

16、.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工程所在地标准规范和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6.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6.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6.4 遵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1

17、.6.5 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承包人的设计、实施提出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建议、修改和变更。1.7 补充和修改合同的补充和修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且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方为有效。此书面补充和修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8 遵守法律本合同任何一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均应遵守适用法律。1.9 不放弃权利双方理解并同意,任何一方延迟、放弃或遗漏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任何权利,不应被解释为该方对该等权利的放弃,也不应被解释为该方对其日后产生或享有的权利的放弃。1.10 适用法律和合同语言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进行解释。本合

18、同以中文简体语言书写,并依中文语言习惯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中文简体语言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1.11 保密事项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应遵守本合同第 19 条【保密】的规定。1.12 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如果承包人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19、则应该共同履行本合同中的承包人的合同义务:(1)这些单位应被认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发包人负连带责任;(2)承包人应将每个单位在履行合同中的具体义务及每个单位的负责人通知发包人;(3)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得改变其组成和每个单位的具体义务。2 发包人2.1 工程现场进入权发包人应负责工程现场的征用、借用、拆迁、补偿及复耕安排,并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进入和占用工程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如果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没有规定上述时间,发包人应依进度计划中的进场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入和占用工程现场各部分的权利。此项进入权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所独享。如果因发包人未能及时提供上述工程现场进入和占

20、用权利,而使承包人遭受工期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代表发出通知,且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23.2 款【承包人索赔】约定向发包人提出索赔。但如果发包人未能依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前述工程现场的进入和占用权利是因承包人的任何错误或延误造成的,则承包人无权获得竣工日期的延长和(或)费用的增加。2.2 资金安排发包人应以合理的方式向承包人说明工程的资金安排情况,并确认该项资金安排可以保证本合同项下的款项支付。如果发包人拟对其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其变更的详细的情节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应按第 15.3 款【进度付款】的约定方式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2.3 发包人代表如有

21、发包人代表,应遵守本款之规定。发包人应委派一名代表履行发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享有发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代表应是唯一经授权代表发包人的人。发包人应将其委派的发包人代表人选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发包人代表应常驻工程现场。如果发包人代表需离开工程现场,则其必须指定一名全权代表代行其职责,并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代表。在本合同工期及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包人可在书面通知承包人后随时更换原发包人代表,对新发包人代表的任命在发包人的委任通知到达承包人代表后正式生效。2.4 指示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为承包人根据合同履行义务所需要的指示。每项指示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说明承包人须履行

22、的有关义务,以及规定这些义务的合同条款。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则应按照第 14 条【变更和调整】的约定办理。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或根据本条受托相应权利的其他发包人人员的指示。2.5 发包人供应的设备和材料发包人应负责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所列为发包人负责采购的设备和材料,并及时运至工程现场或合同专用条款所指定的地点。发包人应对其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质量及交货时间负责。如果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和材料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期延误,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或)招致费用增加均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23.2 款【承包人索赔】的约定向发包人提出索赔。2.6 协调发包人应负责

23、协调承包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3 承包人3.1 一般义务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依合同规定负责全面完成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缺陷修补等工作。承包人并应负责按本合同规定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全部或其部分、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试验,并保证其设计及施工能满足合同规定的预期目标。承包人应进行并提供合同中没有具体规定,但为保证工程的稳定、完整或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且可从合同中合理推断为工程正常实施或工程达到合同规定功能所必需的工作和(或)材料,如同合同明确规定该工作和(或)材料一样。如果本合同服务范围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已由承包人在合同正式生效之前提供,则此该类已竣工作自本合同生效之

24、日起即应视为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承包人应按本合同对该前期己竣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享有相应的权利,该类已竣工作的费用已纳入本合同价格中。无论发包人代表是否给予批准或同意,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3.2 承包人人员3.2.1 承包人代表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要求指派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经验、并熟悉工程建设过程的合格人员作为承包人代表,该人员应具有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权力。承包人代表以承包人的名义履行本合同,是承包人履行本合同项下服务的唯一授权代表。承包人代表可在本合同范围内将其所享有的职权授予任何胜任的其他承包人人员,亦可随时撤销授权。

25、任何授权或授权的撤销,应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代表签发的授权委托书或撤销授权的事先通知后生效。如合同专用条款中未写明承包人代表的姓名,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按要求将其拟任命为承包人代表的人员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给发包人,此类任命须经发包人批准方可生效。如果发包人不批准承包人代表人选,承包人应提交其认为合适的其他人选供发包人批准。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应以任何理由撤换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应代表承包人接受第 2.4 款【指示】约定的指示。3.2.2 人员雇用承包人应依法雇用其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员工。除非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承包人不应从发包人人员中招收或试图招收员工。承包人人员都应是在各自行业或

26、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撤换(或促使撤换)受雇于工程现场或工程的、有下列行为的任何人员,包括承包人代表:(1)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2)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3)不遵守合同的主要规定;或(4)坚持有损安全、健康或环境保护的行为。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撤换要求后应及时指派(或促使指派)合适的替代人员。3.2.3 生活和办公设施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说明外,承包人应为所雇佣的员工提供和保持一切必要的生活和办公设施。承包人还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为发包人人员提供生活和办公设施。承包人不应允许承包人人员中的任何人,在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建筑物和(或)构筑物内保

27、留任何临时的居住场所。3.2.4 人员和设备记录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说明工程现场各工种承包人人员的人数和各类施工设备数量的详细资料。上述资料应按发包人批准的格式,每月填报,直到承包人完成了接收证书上列明的全部扫尾工作为止。3.2.5 治安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其所有人员(包括分包商人员)的治安管理,并负责处理其人员在工程现场范围内外所发生的治安事件。3.3 转包、转让、分包3.3.1 转包、转让承包人应自行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及工作,不得转包予他人。承包人不得非法将其在本合同下的部分或全部服务转让给他人。3.3.2 分包商的选择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向合格的分包商分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部分

28、服务,但不得将工程主体部分的服务对外分包。承包人在选择分包商时应对分包商的资质、信誉、报价及质量进行综合考虑。无论本款其他任何规定,承包人拟雇佣的分包商均应取得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但承包人向合同中已被指定的分包商分包工程、工程劳务分包、材料采购分包除外。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如何规定,合同专用条款所列出的工程关键部分分包商(以下简称“主要分包商” )的资质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有权参加对主要分包商技术方面的选择确认过程,并可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发包人的建议和意见。承包人在主要分包商的分包合同签署后应及时将该分包合同(可不包括其中的价格条款)复印件提交发包人备存。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如何规定,承包人应在分包商开始履行分包合同 10 天前将下列事项书面通知发包人:(1)拟雇用的分包商,并附包括其相关经验的详细资料;(2)分包商承担工作的拟定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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